契税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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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税规定

《契税条例》的免征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⑵、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⑶、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⑷、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我省契税的免征范围有哪些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业务办公、教学、医疗、科学试验和科学研究以及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⑵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①因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③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

征契税;

④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是否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有何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对离婚后属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是否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是否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者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通知批复》(国税函[1999]465号)规定: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有何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572号)规定: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职工购买住房的是否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30号)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社会力量办学是否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56号)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企业改革中的契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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