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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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药行罚〔20××〕200号

被处罚单位(人):××区××药店

地址(住址):××大街39号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女年龄:成年职务:药店负责人

(案件来源)20××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区××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的药品小儿葫芦散(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0021)3盒,你单位当场不能提供该药品随货同行和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发现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远红外筋骨伤痛贴,于20××年7月29日本局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两种违法行为:一是20××年×月×日至7月29日,你单位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小儿葫芦散5盒,货值金额65.00元,销售2盒,违法所得26.00元;二是20

××年6月20日至7月29日,你单位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远红外筋骨伤痛贴,购进20包,货值金额20.00元,销售5包,违法所得4.00元。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各一份,药品小儿葫芦散3盒,远红外筋骨伤痛贴15包,××药店收款凭证1份、安徽众康药械有限公

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销售》、《营业执照》及销售凭证各一份等证据证明以上违法事实。

(执法程序)本局于20××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药罚先告﹝20××﹞20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质量负责人亓恒利受负责人××委托于20××年8月18日到本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要求)。本局于20××年8月18日听取了陈述申辩(或者依法举行了听证)。你单位对本局(××)药罚先告﹝20××﹞20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的内容未提出任何异议。

(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本局认为:你单位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小儿葫芦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你单位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远红外筋骨伤痛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规定。

(自由裁量)鉴于你单位购进的药品小儿葫芦散时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索取购进渠道的合法资质并进行审查,未索取随货通行,且该药品为儿童用药,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关于“裁量基准规定的特殊因素”及《××省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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