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位序表的元规则_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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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

1、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

1、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单选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单选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其内容反映的是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依据选择”的适用,而非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其规定法官进行民事活动裁判时,首先应有法必依,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是中国当代法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是中国当代法的非正式渊源。

故该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3、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

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就狭义的法律解释而言,其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等)、社会学解释。

就此三类法律解释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原则上,狭义的法律解释应当从三个方面人手展开,即从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探求立法目的、社会效果等考量。

而这三个步骤既是法律解释的程序,也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顺序。

依据这三个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大体上依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的顺序依次进行。

(一)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文义的“射程”。

法律解释学与一般的解释学的区别在于,其并非要确定文义的确切含义,而是要借助于各种方法来确定文义可能的含义。

这种可能文义的范围似乎带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这正是法律解释学所要解决的问题。

确定文义的可能含义要求确定解释对象的核心文义与文义的边缘范围。

例如,机动车的概念,其核心的文义是指轿车、卡车等以非人力作为动力来源的,专门从事公共道路客运、货运运输的车辆。

其边缘范围包括新能源机动车等。

为什么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应当作为法律解释的第一个步骤?这主要是考虑到如下几点:一方面,确定法律可能文义的范围是成文法国家适用法律的前提,适用法律必须首先要解释法律的文义。

确定可能的文义范围才能为法院判决的准确性提供依据,从而维护法律适用的权威性、统一性。

首先确定法律可能文义的范围也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性。

例如,在刑法中,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法官适用法律时必须界定刑法上“犯罪”概念的可能文义范围,以决定该概念的射程。

在民法上,也应当采用相同的规则。

从解释的客观性出发,法律解释应当依据文本来进行,不能脱离文本任意解释立法目的,毕竟目的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在脱离可能文义的情况下随意解释立法目的,就可能导致司法对立法的僭越,可能会以法官的意志来代替立法者的意志。

《法律解释方法》课件

《法律解释方法》课件
的理解存在分歧。
因此,在采用主观目的解释方法 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谨 慎判断,避免过度解读或误读立
法原意。
客观目的解释方法
06
客观目的解释方法的定义
总结词
指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所做的解释。
详细描述
客观目的解释方法是指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和宗旨来进行解释。这里的“目的”是指立法者 在制定法律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效果,而不是指解释者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或看法。
解释方法。
当法律条文与其他条文存在明显 的逻辑关联或冲突时,可以采用
体系解释方法。
在进行法律修订或立法解释时, 为了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 致性,可以采用体系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方法的限制
体系解释方法可能受到法律体 系本身缺陷的限制,例如法律 漏洞、法律冲突等问题。
体系解释方法需要充分了解整 个法律体系,对于法律体系不 完整或存在缺陷的情况,解释 结果可能不准确。
解释结果应当公正、公 平地对待各方利益,不 能偏袒某一方或违反公
平正义原则。
文义解释方法
02
文义解释方法的定义
文义解释方法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的方法。它强调尊重立法者 的原意,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不加入任何主观判断或价值判断。
文义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客观、准确的解读,不进行 任何超出字面含义的引申或推导。
当法律文本的含义存在歧义或模糊时,可以采用主观目的解释方法来明确其含义。
在法律实践中,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原意发生冲突时,也可以采用主观目的解释方法来解决 冲突。
主观目的解释方法的限制
主观目的解释方法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因为立法原意往往难以确
定。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原则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原则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原则法学中的法律解释原则是指用于解释法律文本的基本准则和方法。

它们在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几个重要的法律解释原则,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者意图解释和效果解释。

一、文本解释原则文本解释原则是法学中最基本和最常见的解释方法。

根据这个原则,法律的解释应该首先依靠法律文件的字面意义来确定。

法官和解释者应该仔细研究法律文本的语言,以寻找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只有当法律文本存在明显模糊之处时,才能考虑其他解释方法。

文本解释原则的优点是确保法律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它使法律的解释确保了公正和公正,减少了主观性的干扰。

但是,由于法律文本可能存在不明确或多义的问题,单纯依靠文本解释可能无法解决所有的争议。

二、历史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要求解释者根据法律文件的历史背景和制定背景来解释法律。

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背景、起草过程和相关法律文件,解释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意和目的。

历史解释原则的应用可以补充文本解释的不足,帮助解释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意图。

它有助于从始至终保持法律的连贯性,避免解释的随意性。

然而,历史解释也可能存在争议,因为历史背景和意图的理解可能因解释者的观点和个人知识而有所不同。

三、制定者意图解释原则制定者意图解释原则是指解释者应该尊重法律制定者的意图。

法律的制定者通常通过立法过程来表达其意图。

因此,解释者应该根据立法者的表述和辩论来解释法律。

制定者意图解释原则强调了法律的民主性和立法者的权威性。

它使法律的解释更加明确和有据可依。

然而,制定者意图的理解可能因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解释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当代社会的实际需求。

四、效果解释原则效果解释原则认为,解释者应当考虑法律解释的效果和后果。

法律的解释应当基于推动公平正义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效果解释原则强调了法律解释对社会的影响力,并且鼓励解释者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

它有助于解决法律灰色地带的争议,确保解释结果对整个社会都是公正和有益的。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关键词: 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解释位阶安定性正义性内容提要: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应当在三个层面展开:刑法解释应以维护刑法安定性优先,兼顾促进刑法正义性为价值目标,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价值维度;刑法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一体系解释一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一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顺序,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序列维度;在可能文义之界限点上,文义因素绝对优先,在可能文义的界限内,目的解释居解释之冠,合宪性解释是对其他解释方法结论的最后检验,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效力维度。

解释刑法时应运用与遵循这种位阶关系。

一、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有无之争传统刑法解释学认为,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

这些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关系如何?人们在解释刑法时可以随意选择解释方法吗?运用刑法解释方法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先后顺序?当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同甚至相互冲突时如何解决?这就是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即刑法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与次序。

对于刑法解释方法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位阶,刑法解释理论上存在争议。

否定说认为,刑法解释的各种方法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

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Saviny)就否认了四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位阶次序的可能性,他认为:“语法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解释不是人们可以根据喜好和口味可以任意选择的四种解释方式,而是要使解释成功必须协调发挥作用的不同活动。

时而这种解释方式重要,时而那种解释方式更重要。

”埃塞尔(J.Esser)也认为,“指望人们能够在‘解释步骤的先后顺序中’编出一个分层目录(Stufenkatalog)注定是要失败的。

”此外,德国其他学者克里勒(Kriele)、朔伊尔勒(Scheuerle)也持否定观点。

[1]肯定说虽然在解释方法的具体位阶上观点各异,但大都承认解释方法存在比较稳定的关系,有大致的次序或分层目录。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

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语义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是一种语言现象,因而应当从语义上揭示法律的意蕴。

无疑,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释方法。

在成文法之下,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也不例外。

由于法律解释是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客体的,因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关联。

就此而言,法律解释必然始于文义的确立。

在语义解释中,主要是通过确立“文义”(derWortsinn 以阐述法律的内容。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义”的限制。

由于语言的本土性,因而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在不同的语言中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有所区别的。

最为典型的是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

传统盗窃罪的客体均是财物,对窃电行为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关键问题在于:能否把电能解释为财物?对此,法国法院的判决明确地认为:“电是一种可以占有的动产物品。

”而德国帝国法院对于窃电是否构成盗窃罪,则持否定的观点。

德国学者Baumann认为,对于德国刑法第242条中的“物”的概念,不可以作一个宽到可以包含电能的解释。

换言之,他认为以大众对于德文语词“Sache”日常使用来说,如果要说“Sache”包括电,会是一个相当罕见的用法。

如果当初帝国法院将电视为一种物质标的,那么现在物的概念将会模糊到漫无边际的地步。

因此,德国刑法典对窃电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确如萨维尼所言,是民族的,正如同语言。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本身就是语言。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所采用语言的掣肘。

在逻辑解释的视域中,刑法又是一种逻辑现象。

因此,只有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明了刑法条文的含义。

这里主要涉及各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对刑法进行正确解释的根据。

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

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语义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是一种语言现象,因而应当从语义上揭示法律的意蕴。

无疑,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释方法。

在成文法之下,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也不例外。

由于法律解释是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客体的,因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关联。

就此而言,法律解释必然始于文义的确立。

在语义解释中,主要是通过确立“文义”(der Wortsinn 以阐述法律的内容。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义”的限制。

由于语言的本土性,因而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在不同的语言中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有所区别的。

最为典型的是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

传统盗窃罪的客体均是财物,对窃电行为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关键问题在于:能否把电能解释为财物?对此,法国法院的判决明确地认为:“电是一种可以占有的动产物品。

”而德国帝国法院对于窃电是否构成盗窃罪,则持否定的观点。

德国学者Baumann认为,对于德国刑法第242条中的“物”的概念,不可以作一个宽到可以包含电能的解释。

换言之,他认为以大众对于德文语词“Sache”日常使用来说,如果要说“Sache”包括电,会是一个相当罕见的用法。

如果当初帝国法院将电视为一种物质标的,那么现在物的概念将会模糊到漫无边际的地步。

因此,德国刑法典对窃电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确如萨维尼所言,是民族的,正如同语言。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本身就是语言。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所采用语言的掣肘。

在逻辑解释的视域中,刑法又是一种逻辑现象。

因此,只有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明了刑法条文的含义。

这里主要涉及各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对刑法进行正确解释的根据。

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doc 10页)

《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doc 10页)

《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doc 10页)目录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2010年司法考试:如何应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2010年司法考试:履行抗辩权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中提单与倒签提单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转化犯重点讲解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证据的分类和种类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1、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及其配套教材刑法部分发生了很大变动,特别是总则犯罪论的体论有了重大变化,即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以取代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论,其中,甚至有的章节名称不少考生感到陌生、新奇,这让我们如何应对?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大致内容简介其实,在刑法理论界,关于改革犯罪构成要件系统的研究十几年前早已经有之。

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应环环相扣、层层递进。

具体而言,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必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为事实评价,为犯罪成立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

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

简单地说,在认定犯罪时,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要求必须坚持先外部(行为表象)、再内部,先客观、再主观,先一般、再具体,先事实、再法律的顺序。

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

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

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在我国,法律位阶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依据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所处的法律地位。

其法律地位的⾼低决定了法律效⼒等级的⾼低。

所以,法律位阶也被称为法律效⼒等级。

法律位阶⾼的法律称为上位法,法律位阶低的法律称为下位法。

法律位阶排列的意义在于:在⽴法中,上位法可以作为下位法的⽴法依据;在法律适⽤中,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抵触的,必须适⽤上位法。

那么,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呢? 第⼀位阶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因⽽处于最⾼的法律位阶,具有最⾼的法律效⼒。

宪法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等级是由《宪法》和《⽴法法》本⾝直接确认的。

《宪法》(2018)序⾔最后⼀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民奋⽃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的法律效⼒。

”第5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和尊严。

⼀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法》(2015)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的法律效⼒,⼀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第⼆位阶是法律。

这⾥的法律当然是基于狭义,特指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令发布的规范性⽂件。

它们的法律位阶和效⼒等级在宪法之下,在⾏政法规之上。

法律的这⼀地位是由宪法和⽴法法规定的。

《宪法》(2018)第5条第3款规定:“⼀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本⾝就是对法律效⼒等级的表达,表明“法律”的地位在宪法之下、⾏政法规之上。

另外,《⽴法法》(2015)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的法律效⼒,⼀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法律分析: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

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的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

(2)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依次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如何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位阶: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

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

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三、法律解释方法(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法律解释操作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当我们面对一个法律文本考虑如何就其含义提出某种解释主张或论点时,也就面临了寻找和选择解释的适当路径的问题。

然而,仅此来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还不够。

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律解释的实际操作若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活动,就不能不考虑以下四个相互关联、互相包含的问题:解释的可行路径问题--以什么方式、从什么角度进行解释或者说提出解释主张或论点;解释活动的规范问题--进行解释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准则或规则;解释结果的形态问题--提出什么样的解释主张或论点,以及解释结果的理由问题--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解释。

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达为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2、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所应该遵循的准则;3、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结果--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4、法律解释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

当然,虽然在逻辑上可以把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一分为四,区分它的四种“面相”,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需要将它们“合而为一”来对待:法律解释方法既是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又是解释操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同时还是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以及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

因此,在表达中,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路径、解释准则、解释论点的形态或解释理由是可以相互置换的;在含义上,这四种不同的主题词用语是相互隐含、内在关联的,明示其中一种,也就蕴含着其他三种。

例如,如果解释者提出某种形态的法律解释论点(如普通含义的解释论点),那么在这种形态的解释论点中就蕴含着相应的解释路径(普通含义的解释路径或方式)、解释准则(普通含义的解释准则)和解释理由(普通含义的解释理由或论据)。

揭示了法律解释方法的四种基本含义,也就同时说明了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操作中所具有的四种基本意义或重要价值。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法律解释即文义解释,其解释方法有平义解释、专门含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在适用顺序上,平义解释和专门含义解释处于第一优先适用的地位,其中专门含义解释又优于平义解释。

体系解释处于第二顺序,目的解释为第三顺序。

关键词:法律解释,文义解释,适用顺序本文所说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取的是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一书中的定义:“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现出来。

[1]”同时吸纳了陈金钊对于文义解释的观点:“只要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语词,所使用的方法是发现,姿态是对法律服从,解释结果没有背离可能的文义,就属于文义解释。

”[2]结合这两个定义,本文中的法律解释其实就是文义解释,本文所探讨也就是文义解释中各解释方法的适用。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文义解释不是和其他解释方法并列的吗?怎么会包含其他解释方法呢?这个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对法律解释定义的不同而产生,如果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只是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从来就只有一种,就是文义解释。

如果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不仅限于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的方法就有文义解释和伦理解释。

因为坚持了法律解释的对象只是法律文本,那么法律解释也即文本解释就成为了可能,那么填补法律漏洞的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补充就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

而各种伦理解释的方法都服从于文义解释这一大的前提,以法律文本为出发点和归属点,所以法律解释最终的目的就是确定法律文本语言的含义。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但也是法律解释终点。

[3]”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将法律解释与文义解释等同起来,同时将文义解释中的平义解释和专门含义解释,以及伦理解释中各解释方法进行取舍,将法律解释的各方法做如下分类:1.按照法律解释方法的深度(纵向区分),分为平义解释、专门含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这里需要对平义解释做一个单独的说明,根据苏力的文章,即“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阅读法律文本的人追求法律文字的习惯的和通常的含义。

1、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

1、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

1、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单选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单选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其内容反映的是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依据选择”的适用,而非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其规定法官进行民事活动裁判时,首先应有法必依,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是中国当代法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是中国当代法的非正式渊源。

故该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3、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

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小前提——结论)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原旨主义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

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

”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

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

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法规范的权威【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上述存疑(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三.社会学解释·语法/文法/文义/文理解释:【含义】从(特定的,非全部的)法律条文的文字(字面)含义进行分析,探求其内涵(本质特征)和外延(具有该本质属性的事物组成的类)不考虑文本外因素,不涉及价值判断,属于狭义解释的态度。

法理学中的解释方法

法理学中的解释方法

法理学中的解释方法法理学中的解释方法,那可是法学领域里的一把神奇钥匙,能打开理解法律的神秘大门。

咱先来说说文义解释。

这就好比是看一本书,先从字面上理解它说的是啥。

法律条文里的每个字、每个词,都得仔细琢磨,就像品尝一道精心烹制的菜肴,要品出每一种调料的味道。

比如说,“盗窃”这个词,大家都知道是偷偷拿别人东西,可到底啥程度算盗窃呢?是拿了一块钱就算,还是得拿个几百上千的?这就得靠文义解释来搞清楚。

你说要是不把这词的意思搞明白,那法律还不乱套啦?再讲讲体系解释。

这就像是拼图,得把法律条文放到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版图里去看。

单独看一块拼图,可能不太清楚它到底是啥,可一旦放到整个图里,跟其他部分一对照,马上就清楚了。

比如说,关于某个犯罪的规定,在刑法总则里有个原则,在分则里又有具体的条文,那得把它们综合起来理解,才能真正明白法律到底是咋规定的。

这就好比你只看了一部电影的一个片段,肯定迷糊,得把整部电影看完,才能明白整个故事的来龙去脉,不是吗?还有目的解释。

这就像是知道了旅行的目的地,才能更好地规划路线。

法律总有它制定的目的吧,为了公平正义,为了社会秩序,为了保护某些人的权益。

咱得搞清楚这个目的,才能更好地解释法律条文。

比如说,有个法律规定限制某种商业行为,那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呀,要是不明白这个目的,随便解释,那不是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吗?历史解释也不能少。

法律可不是凭空冒出来的,它有自己的发展历程。

看看过去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为啥会有现在的变化,这能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现在的法律。

就像了解一个人的成长经历,才能真正明白他为啥会是现在这个样子。

比如某个法律条文以前很宽松,现在变严格了,那肯定是有原因的,咱得搞清楚这个变化的过程和原因。

比较解释也挺有意思。

看看别的国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有啥好的经验可以借鉴。

这就像是看看别人家的孩子怎么优秀,咱也能学学人家的长处。

但也不能盲目照搬,还得结合咱们自己的国情,毕竟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

法律效力解释顺序(2篇)

法律效力解释顺序(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效力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法律关系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即指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遵循的先后顺序。

正确的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有助于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效力解释顺序进行阐述。

二、法律效力解释的依据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效力解释中,宪法是最高依据。

宪法规定的原则、制度、权利义务等,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2.法律法律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法律效力解释中,法律是直接依据。

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法律关系等,需要依据法律进行解释。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律效力解释中,行政法规是法律的具体化,具有法律效力。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的具有地方性、自治性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律效力解释中,这些法规是地方性法律的具体化,具有法律效力。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法律关系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律效力解释中,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1.宪法在法律效力解释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首要依据。

解释法律时,应当遵循宪法原则,确保法律解释与宪法精神相一致。

2.法律法律是法律效力解释的直接依据。

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依据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法律关系等进行解释。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法律的具体化,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效力解释中,当法律条文不够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可以参考行政法规进行解释。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性法律的具体化,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释方法位序表的元规则

法律解释方法位序表的元规则

法律解释方法位序表的元规则
李可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法律解释方法的排序由于缺乏一个元规则而颇受非议.对这些异议的回应迫使我们检讨影响法律解释方法位序的种种因素,并进而探寻隐藏在解释方法位序表背后的元规则.研究表明,可接受性的元规则可以作为法律解释方法排序的始基,并在法律解释中担当起类似法学研究逻辑起点的各项功能.
【总页数】6页(P83-88)
【作者】李可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051
【相关文献】
1.网络时代的中国社会规则变迁--从二元规则转向三元规则 [J], 汪波
2.基于SARIMA模型的动态关联规则元规则挖掘 [J], 秦琳琳
3.基于CRF和多元规则的层次化句法分析 [J], 杨陈菊;孙俊;皮乾东;邵玉斌;龙华
4.元规则与计算思维 [J], 陈凯
5.民间纠纷中的多元规则及其冲突——对一起拆迁补偿家族纠纷的个案分析 [J], 董倞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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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

第五节 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

• 3,类型:
– 第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 第二,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 1,《民法通则意见》第76条:附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 解除。 • 2,类型
– 第一,始限 – 第二,终期
三、其他具体解释方法
• 1、目的解释
– 案例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由丙公司提供担保,到期 后,甲乙约定推迟六个月还贷,要求丙继续提供担保,丙公司法 定代表人丁非常为难,便在借款合同延展书中担保签名一栏“涂 鸦”四字。信用社误以为“同意担保”。六个月后,甲公司未及 时还款,乙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丁辩称自己“不愿担保”。双 方目前无法举证,鉴定部分也无法辨认字迹内容,仅能确定是丁 的笔迹。如何处理?
• 【菜单案件】一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用餐时偷走了一份 设计精美的菜单。十年后他成长为优秀的检察官。受到良 心谴责,某日他偷偷将该菜单放回该餐厅。一名就餐者误 以为该菜单即为现行的菜单,立即点上丰盛的一顿大餐, “大快朵颐”之后,结账时双方发生争议,发现旧菜单上 的价格比现在的菜单价格低了很多。如何处理?
– 第一,习惯不得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 例如,物权法中禁止习惯(法)创设物权;婚姻法中禁止阻止离婚妇 女改嫁、继承法中禁止长子继承制。
– 第二,习惯具有差别,包括地方习惯、行业习惯等。
案例分析
• 甲为某服装厂老板,因扩大业务而准备向位于异地的乙 – 纺织 厂营销部经理订购一批棉布。经过市场分析,甲认为棉布在未 来几周内必然降价,因此,他自己草拟了一份订货单,并按照 自己的分析在订货单上写下较低的价格。由于第二天甲要出差 一周,因此,其将已经签字的订货单交给秘书丙,并再三嘱托 一定在接到他电话以后再发出该订货单。几天以后,市场价格 如甲所预料暴跌。甲的秘书丙认为,这样的机会在市场中千载 难逢,便在未得到甲的电话之前即将订货单发出。发出订货单 的当晚,丙觉得应当遵照老板的吩咐。因此第二天早上便打电 话给乙,恰逢乙不在,而正在乙的办公室等乙的其他客户 – 丁 接通了电话,丙万分着急,请求客户丁一定向乙转达其发出的 订货单虽具有甲的签名但并未获其授权,因此其订货单无效, 丁痛快答应。由于丁业务繁忙,在乙回来之后丁忘记告知丙的 委托。第二天订货单到达乙处,乙立即发货并致电甲通知此事。 甲拒绝受领该货物并拒绝支付价款。甲乙遂诉至法院。 • 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价金?

法律解释原则

法律解释原则

法律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所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和方法。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保证司法公正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几种重要的法律解释原则。

一、文字解释原则文字解释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基础,它要求对法律文本的文字表达进行解释。

这意味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严格字面含义来理解法律的意图和要求。

文字解释原则确保了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防止对法律规定的随意解释。

然而,仅仅依靠文字解释法律是不够的,因为有时法律的语言可能存在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

因此,还需要运用其他的解释原则来辅助解决。

二、历史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和制定目的来理解其含义。

历史解释的目的是了解法律规定制定的背景、意图和目的,因为法律往往是为了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

通过了解历史背景和制定目的,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

三、制度解释原则制度解释原则要求将法律规定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的背景下来解释。

在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规定是相互依存的,通过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来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制度解释原则强调要考虑法律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确保解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逻辑解释原则逻辑解释原则要求使用逻辑推理和合乎常识的方法来解释法律规定。

逻辑解释的目标是使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使其合理和可行。

通过逻辑解释,可以填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修补逻辑漏洞,使其更加完善和科学。

五、目的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所要实现的目的和效果来解释其含义。

法律的制定往往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和公共利益。

通过考虑法律规定的目的,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和适用范围,确保法律目的的实现。

六、广泛解释原则广泛解释原则要求对法律规定进行广泛解释,以实现法律的公正目标。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因此在解释法律时,应尽可能扩大适用范围,不偏袒特定利益群体。

总结:法律解释原则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的基本准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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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解释 中,“先 定 结 果 再 找 方 法 ”的 执 果 索 因式解释模式并不是解释的特例,而是解释的常态, 司法过程本来就是一个先进行法律发现、后予以法律 论证的二阶过程[5]P254 。法官在综合考察个案并结合 以往类似判例的基础上,先提出一个“规范假说”,然 后再从制定法、判例、逻辑和伦理等多个维度予以验 证[6]P120,152,204 。诚然,如人们所言,法律解释的最终目 的乃是为择定的判决提供有根据且有说服力的法律 理由[7]P32 。司法判决与法律政策的联系即便是在奉 行严格解释的刑法中也是稀松平常的。我们不能因 为法律判决要考虑社会后果和社会目标就否定它的 自足性和自主性。法律本来就是一个开放的、流动的 系统,人们从法律中所能捕获的确定性也只能是一种 “流动的确定性”。
第4 期 2013 年 8 月
政法论丛 Zheng Fa Lun Cong
【文章编号】1002—6274( 2013) 04—083—06
法律解释方法位序表的元规则*
No. 4 Aug. 10,2013
李可
(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内容摘要】法律解释方法的排序由于缺乏一个元规则而颇受非议。对这些异议的回应迫使我们检讨影响法律解释 方法位序的种种因素,并进而探寻隐藏在解释方法位序表背后的元规则。研究表明,可接受性的元规则可以作为法 律解释方法排序的始基,并在法律解释中担当起类似法学研究逻辑起点的各项功能。 【关 键 词】法律解释方法 位序表 元规则 可接受性 【中图分类号】DF0 - 051 【文献标识码】A
雷德大法官( Lord Reid) 所说的: “在每一个案件中, 疑难案件[4]。多数方法位序表的倡导者突出论理解
* 基金项目: 本文系作者参与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民意沟通与司法调审制度改革研究”( 10YJA820128)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李 可( 1975 - ) ,男,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方法、法律方法。
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和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法官尊重 者对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的解释也更复杂、更精致。
前例的选择。即便有重大理由要求偏离前例的选择, 与之相对应,前位的方法体现了更多的形式理性,而
法官也必须对于此种选择加以论证。同时,当事人和 后位的方法则体现了更多的实质理性,这么一种“由
社会公众对前例选择的信赖和对新案选择的合理预 表及里”的排序方法也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和思维
第4 期
李 可: 法律解释方法位序表的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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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视角、方法有关。这样看来,方法类似于一盏 还是实质性解释,皆为发现立法者之真意,以抑制法
探照灯,它投射到案件的不同侧面,将使个案显示出 官的恣意裁量,保障被告人和相对人的权利。尤其是
不同的颜色乃至性质。同时,观察案件的不同的视角 在对待公法中的不确定性条款上,学者无不强调对立
的角度对纽约州的遗嘱法进行解释,只是强调的重点 不同而已。一般情况下,法条的字面含义、字中含义 和字外含义之间具有单向外推关系,但是它们之间也 有区别: 字面含义是人们单从法条文字本身即可看出 的含义; 字中含义是人们需要将法条与所处法律体系 中的其他法条联系起来才能体会出的含义; 字外含义 则是人们需要将法条与所处社会的主流价值联系起 来才能发掘出的含义。帕尔默的律师是从“字面”的 角度理解纽约州遗嘱法,因而得出结论说帕尔默享有 继承权; 格雷法官是从“字中”的角度理解相关法律, 认为该遗嘱法与刑法之间的界限清晰,没有必要将两 者联系起 来 进 行 理 解,从 而 支 持 了 帕 尔 默 律 师 的 辩 解; 而厄尔法官则是从“字外”的角度理解遗嘱法及 与相关法律的联系,认为遗嘱法的字外含义在该案中 与字面及字中含义发生了分裂,需要将该法条与立法 者的价值判断联系起来才能释明该法条的个案含义, 并从而得出帕尔默不能享有继承权的结论。当然,在 该案中,厄尔法官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也即个案情 境下社会上的主流价值) 说成是“立法者的意图”。 换一个角度讲,在厄尔法官看来,在通常情况下,法条 的真义与其字面含义、字中含义是重合的,但是在特 殊情况下,两者之间可能发生分裂,前者可能逸出字 面和字中,因而需要到具体个案情境中去捕捉此种含 义。在此,法官必须根据一般法律原理从过往的类似 判例中提炼出一个“规范假说”,并对之予以逻辑、规 范和价值上的验证。这可以视为一个找寻法条本体 的过程,一个字面、字中和字外三种含义发生分裂,而 且这种分裂为人们所觉察并被有意识地予以突显,而 不得不迫使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去找寻丢失的意义的 过程。
说,它在性质上近似于一种办事指南,是通向正确解 律操作问题提供一个程序性的指令,除此之外它什么
释结果乃至司法判决的较佳途径,在这种意义上,它 也不做。难道位序表后的那些方法( 例如论理解释、
不同于规则、原则和标准等规范性范畴。对于法官而 目的解释) 不正是一些实质性的指令吗? 同时它也
言,解释方法位序表更像“菜单”而非“诊单”。就像 从来没有声称过只需考虑法律内部因素就可以解决
仅从对文义解释的广、中、狭三义的理解即可发 现,上述理解实质上是一种方法论上的论辩,即借助 什么方法去发现法条之本体。借助不同的方法事实 上可以发现至少表面上有理的法条本体。同时,借助 不同的方法也可以突显或淡化个案事实的某些部分, 从而使案件呈现出不同的面目来。例如在上述利格 斯诉帕尔默案中,律师采取字面含义的方法尽量淡化 帕尔默毒杀其祖父与其享有遗产继承权之间的内在 联系,从而使该案保持简单案件的面目; 而厄尔法官 则突显这种内在联系,从而使该案呈现出疑难案件的 面目。因而,一个案件是否是疑难案件,往往与观察
再次,法律解释所发生的部门和领域对于解释方 法的位序也有较大影响。例如发生在刑法、行政法等 公法领域的法律解释要受到公法致力于保障人权、规 范国家权力运行的价值取向和偏重于法之安定性、可 预期性等形式价值的影响,因而较多地采取文义、体
位序表上往往占有重要地位,个别学者甚至将之作为 “初始解释方法”对待[9]。可以说,在公法领域,一直 以来偏向于一种客观主义的解释观,无论是在刑法还 是行政法的解释中,人们都非常强调解释的谦抑性。
二、影响解释方法位序的因素
在诸多影响因素中,对方法位序表影响最大的是 人们对文义、体系和目的等关键词的理解。由于词语 的多义性及外延的弹性,同样的一个词,人们既可以 对它进行广义上的理解,也可以对它进行狭义上的理 解,既可以扩张其外延,也可以缩小其外延。例如,如 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文义一词,那么在利格斯诉帕尔 默( 又译为埃尔默) 案( Riggs v. Palmer) 中[8],我们可 以说帕尔默的律师、格雷法官和厄尔法官都是从文义
和方法也将影响个案中解释方法的位序。例如,如果 法资料的诉求,因而历史解释在公法领域的解释方法
从广义上理解文义一词,那么帕尔默案中解释方法的 位序将简化成: 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合宪性解释三 种。
其次,解释者的价值观和价值目标对于解释方法 的排序也有着重要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解释方法的 位序受到该国的法制规划、司法政策和国际国内的人 权运动等法律意识形态的影响。例如在 1997 年刑法 之前,类推解释在我国刑法解释方法的位序表上占有 重要的地位,当文义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等无法 解决问题时,类推解释就被派上用场。在国内法治建 设和国际人权运动的推动下,1997 年刑法废除了类 推,从此类推解释就从刑法解释方法的位序表上被剔 除。在理论研究中,解释方法的位序受到解释者的价 值观和解释目标的影响。例如,目的刑论者注重刑法 的特殊预防功能,因而在解释方法的排序中往往突出 目的解释,将之作为整个位序表之核心。可见,无论 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学理上,诸解释方法之间的位序往 往受制于解释者的价值观。在长期的解释实践中,某 一个学派乃至某一个法律体系下的法律人通常会形 成一个相对稳定的解释共同体。这一共同体拥有大 致相似的法律价值观和相对一致的解释位序取向。 例如,受法教义学影响较深的大陆法系法官在法律解 释时,一般倾向于优先采取文义解释、逻辑解释和体 系解释等形式性解释方法; 而在受法社会学影响较深 的英美法系法官在法律解释时,往往喜欢抛开形式性 解释的羁绊而直接运用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 解释等实质性解释,以直扑预定的裁判主题。
期也要求法官尊重前例的选择。
特点。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出,方法位序表不单单是对
确实,我们承认,对于解释方法位序的违反并不 形式规则的罗列,也是对实质规则( 例如表后的论理
必然导致任何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之产生,但是不要忘 解释、目的解释) 的考量。
了,方法位序表与方法一样,都只是一种方法,也就是
而且法律解释学也从来也没有声称过它只为法
法适用效力的元规则,法律解释方法之间不可能有什 摘之处。
么位序[1]。但 是,我 们 拟 定 解 释 方 法 的 位 序 表 不 正
同时,解释方法位序表的拟定本身就是为了应对
是为了确定这么一个方法适用的效力规则么? 因而, 从简单案件到复杂案件以至疑难案件这么一个“由
这一指责实质上是一种方法论上的诡辩,对于解释方 简至繁”序列上的法律问题,因而,位序表前面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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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
2013 年
释和目的解释在各自位序表上的重要地位,就是试图 在解释乃至裁判活动中引入法外因素和实质性判断。 其实有人早就提出了一些法律解释应当考虑的价值, 它们是: 三权分立的宪政结构、法的统一性、公平正 义、利益最大化[2]P69 。
国内外所有方法位序表的制定者也从来没有声 称过其位序表是绝对永恒、固定不变的。自然,前位 的方法比后位的方法具有更大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并且解释者相应负担的论证义务也更轻。在没有干 扰因素( 例如事实不清、法律不明) 的情况下,人们更 易理解前位的解释方法及其相关方案,但是当干扰因 素一出现,前位的解释方法就失去了明确的解释对象 而不得不让位于后位的解释方法。而人们通常更难 理解后位的解释方法,故而需要解释者负担更多的论 证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各自建 构的方法位序表都只具有假说的性质,它们能否在诉 讼情境中最终胜出,得看哪一方能从规范、事实、价值 和理论中寻求到最佳的论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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