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地方标准

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DB44 37—90

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 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

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Ⅰ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Ⅱ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Ⅲ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3·4Ⅲ类排污控制区系指:番禹县境内南湾洲和大虎岛以南与蕉窖涌和上横沥以东的区域。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三级排放标准。

4标准值

4·1本标准按污染物性质分为两类规定标准值。

4·1·1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和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物质。含此类有害物质的污水,在车间(含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注: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4·1·2第二类污染物,指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小于第一类的物质。含此类有害物质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和表3执行。

凡未列入表3的行业,均按表2执行。列入表3的行业,除执行表3所列项目的规定外,其余项目、标准值仍需执行表2的规定。

4·2本标准规定的部分行业或产品的污水排放量限额按表3执行。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污染物类型

注:(1〕现有火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二级、三级标准PH值放宽至9.5。

(2〕造纸制浆、苎麻粘胶工业色度暂不考核。

(3〕执行一级标准的现有企业中:选煤、钢铁企业SS均放宽至150mg/L。

(4) 第三产业氨氮暂不考核。

(5) 为排人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水域的污水控制指标,其他水域暂不考核。

80200200 80200200 100250 100250 25米3/吨纤维板 25米3/吨纤维板

12

注:

(1)最高允许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

(2)印染污水排水定额按布幅宽36寸折算(不包括洗毛水、煮茧水)。

(3)执行二级、三级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氨氮为参考指标。

5其他规定

5.1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和GB8703外,还需符合《广

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

5.2医院排放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需执行GBJ4s的规定。

5.3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污染物项目、行业或产品的污水排放量限额,相应按

照DB44 26一89、GB8978的有关规定执行。

5.4排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生化处理的污水,其水质控制指标,暂按GB8978

的规定执行。

5.5排入多单位联合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处理的污水和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的

污水,其水质控制指标以及联合污水处理厂(站)的排放标准,按市环保部门

批准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5.6禁止船舶在特殊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船舶在Ⅰ、Ⅱ、Ⅲ类排

污控制区内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按GB3552执行。

6标准的实施

6·1本标准的实施由广州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其中,排人城市污

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污水由市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管理。

6.2在广州市境内凡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域,均应纳入本

标准相应的级别进行管理。

6.3本标准的监测方法采用GB8978规定的分析方法际准和采样方法标准。该

国家标准尚未规定统一监测方法的项目,暂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选

定。

6·4污水排放口的例行监测按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技术

规范》及广州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补充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编制组起草。

本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