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大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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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大选举制度
完善人大选举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选举制度是这一根本制度的基础。几十年来,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积极性的增强,我国人大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从1953年的第一部选举法,到1979年通过新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再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XX年的四次重要修改和补充,人大选举制度向民主化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为我国的民主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审视我国的人大选举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和不足。如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不够民主;差额选举特别是正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没有得到落实;选举缺乏竞争性,选举人选择的余地太小;党组织对候选人的介绍过于简单,候选人没有充分自我展示的舞台,选民和代表无从鉴别,投票往往变成一种盲目服从组织意图的例行
公事;在选举过程中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对其处理还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等等。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这些缺失,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当前完善人大选举制度,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保障选民和代表的平等提名权。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候选人提名过程是否民主,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主发展的重要体现。它表明,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却并非如此。如有的选区或单位不放手让选民提名,有的地方的政党、团体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措施保证其提名的候选人当选;有的选区或单位不尊重选民的意愿,由个别干部确定代表候选
人,甚至强迫选民必须提名某一特定身份的人为代表候选人;更有甚者把选民或代表依法酝酿、联合提名说成是“串联”,并采取多种方式,减少或消除联合提名活动。上述种种做法,无论是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来看,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本质而言,都是不可取的。为了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应适当控制政党、团体的提名。一是要给政党、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规定个比例限制。因为如果政党、团体提名过多,容易包揽提名,影响选民提名的积极性,有损选举的民主性。根据各地实践经验,我们认为规定政党、团体提名数以不超过应选代表的20%为宜。二是要明确政党、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即在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根据《地方组织法》“差额选举,等额提名”的精神,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我们认为,选区内的政党、团体与选民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均不应超过应选代表人数。
2、真正把差额选举落到实处。差额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