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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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渡口渡船安全制度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安监局,县交通局,

县公安局,县水务局,登权副县长。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连通江河、湖泊、水库、陆岛、岛岛等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车)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踏步、候渡棚、趸船及安全设施等为渡运服务的相关设施.

渡口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渡口条件,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

第四条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以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

第二章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和县海事处加具意见,由县交通局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

经营人、监督电话等;

(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六)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第九条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渡船

第十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等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第四章渡船船员

第十四条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第十七条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120急救电话。

第五章渡运

第十九条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

第二十条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乘客;渡船上下乘客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乘客上下秩序。

第二十一条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

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航行,严禁夜间摆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二)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

(三)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的;

(四)船舶、船员证照不全的;

(五)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六)船员配备不足最低标准的;

(七)船员酒后驾船的;

(八)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

第二十五条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职责

第二十六条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维护乘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渡工培训;

((七)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

(八)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九)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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