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税制改革的背景特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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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税制改革的背景、特点和总结

汤贡亮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在英美等国税制改革的带领下进行了令人注目的税制改革。税制改革的浪潮波及了几乎所有的国家,被称为全球性的税制改革。

一、背景------ 全球“政府市场观”的趋同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各国纷纷进行了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此同时,积极改革和完善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和手段,以期建立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之间的最佳结合方式。在此基础上,新兴“政府市场观”逐渐确立并被各国认同。在新兴“政府市场观”的引导下,90年代以来的经济和财政税收理论研究大都围绕同一类主题,如米尔利斯、维克利的最优税制理论、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宪法经济学”、税收宪定和税收法定主义思想、不确定条件下的税收理论、生态税收理论等,均涉及政府如何有效运用财政税收手段矫正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这些理论和观念对各国的税制改革产生了大致相同的政策效应。

二、特点

(一宏观层面

1、世界各国税率下降与税收收入总体水平上升趋势并存

(1各国税制改革的主线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对金融工具特别是对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持怀疑的态度,财政政策的地位日益重要,部分发达国家在减税方案中明确指出,减税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复苏和持续增长。从统计数据看,近期计划减税的几个国家,除日本以外,财政运行态势都不错。有了足够的财政收入做后盾,减税就能成为这些国家刺激经济的重要工具。具体表现在:无论是公司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大幅度降低了。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多数OECD国家的最高边际所得税率都超过65%。现在几乎没有国家

最高税率超过50%,且大多数OECD国家保持在或者低于40%左右。这些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的平均值已经从1996年的37.6%下降到了2004年的30%,2005年和2006年税率又进一步下降到了28.55%和28.31%。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很多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俄罗斯利润税率从2005年的28%下降为2006年的24%;波兰1999年税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在5 年内分阶段削减企业所得税, 2000年降至30%,2004年降至22%;爱尔兰1999年由32%调至28%,以后逐年下降。2001年降至20%,2002年降至16%,2003年降至12.5%。

(2各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呈上升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调查表明,剔除社会保障税因素,发达国家总体税收水平为38.4%。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呈增长趋势。这一趋势可归结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政府支出规模的日益膨胀对税收增长产生的外在压力。二是税制弹性的设计能保证一国税收总额的增长大于GDP的增长。三是面对政府支出压力以及经济自由化和税收国际竞争等的挑战,各国普遍加强了税收征管,通过完善征管制度和程序,加大征管力度,堵塞征管漏洞,矫正企业不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包括调整转让定价等国际反避税措施。

2、各国税制结构趋同化。各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各种经济政策和体制变革,如市场取向改革趋势,新兴“政府市场观”在政府经济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应对多边规则进行的各种经济政策的适应性调整等,必然导致各国税制结构的趋同化。90年代以来,各国税制结构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趋同性倾向。一方面是进行了以降低税率、减少优惠、扩大税基为基本内容的所得税改革。另一方面,增值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推广,而且从类型上看,几乎都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从征税范围看,绝大多数课征到零售环节;从税率看,总体呈上升趋势。这表明商品税的地位已大大提高。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合并征收将成为世界所得税制改革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在两税一体化的问题上,形成主流做法的是部分一体化,这可以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减除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对企业来说,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这种办法。二是分税率制,即

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目前,德国采用这种方法。

就税制与税种的基本结构而言,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多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发展中国家多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差异正在缩小。20世纪 90年代以来,各国税制经过不断改革和调整,已出现了趋同化倾向。具体体现在:第一,发达国家在原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间接税的比重。目前,增值税已在全球范围推开,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第二,社会保障税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有扩大征收趋势。目前发展中国家已普遍开始重视社会保障税,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地区至少已有132个。第三,世界各国还普遍开征了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各国已开始探讨开征有关生态保护的“绿色税收”。

3、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并规定“收入管制”。各国趋向于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用法的形式确立地方税收,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同时规定相应的限制制度。限制可以通过确定税制要素的权力来实现,也可通过程序性的权力控制来实现。即使是中央集权的国家,也开始尝试税收立法权的下放。如英国地方政府只有财产权,1997年英国进行了税收立法权下放的尝试,而中央政府保留干预的权力;法国的政权分为中央、省和市镇三级,无论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其税收立法权及主要政府均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地方仅享有一定的地方税税率调整权和税收减免权。2003年的修宪使法国宪法直接对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做出了规定,使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有了宪法依据。

关于一些国家的“收入管制”,例如美国1970年后,许多州对地方财产税设定最高税率,并对全部财产税设定收入增长幅度,1999年,有23个州实行财产税征收限额管理,其中有些州规定地方财产税年收入增长率不得超过5%,或者不得高于消费价格指数(如加利福尼亚州。

4、一些国家制定税法通则,呈现出向综合法典模式转化的趋向。克罗地亚共和国于2 001年颁布《税收基本法》;俄罗斯1991年颁布《俄罗斯联邦税收体制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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