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下我国上市公司管理系统股权结构优化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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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的研究
(2009-05-06 08:57:34)
标签:
财经
中国
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
毕业论文
1绪论
1.1题目背景及目的
2005年,中国资本市场上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序幕。截至2007年10月初,沪、深两市已完成A股改成C股的上市公司达1238家,约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88.87%,没有通过股改程序的只有10家(都为ST公司),仅占A 股上市公司总数的0.718%,其他公司均已通过或已进入股改程序,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初步的胜利。然而,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许多上市公司经营机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公司治理水平低下、企业行为不规和大股东的剥夺等问题,尽管从学术研究到政府政策方面也提出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解决方案,但收效不大。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和多年的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从而使优化股权结构成为改善公司治理、规公司行为、提高公司绩效的关键。各国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政策、法律制度等差异,决定了各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在具有共性的同时,也存在着显著差别,结合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最优股权结构问题成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如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形成适合我国现实国情和今后发展趋势的股权结构,以达到改善上
市公司法人治理效率,规上市公司经营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并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为契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及法律环境的完善,从而改善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规化建设的重大课题,也是当前我国经济研究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所在。
本文是以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股权结构现状为出发点,通过对西方国家有代表性的股权结构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和影响进行分析,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持续优化方案,这也是股权分置改革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如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改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机构投资者比例低等状况,以形成适合我国现实国情和今后发展趋势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价值,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1.2国外研究状况
国外关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Berle和Means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一书中指出当经理人员只拥有很少股权且股东很分散,不能按价值最大化原则行事时,公司资源可能被调度来最大化经理人员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
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暴露出来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严重问题,股权结构问题的重要性才引起国经济理论研究者的重视,而目前对股权结构的研究多是从实证角度入手,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实证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许小年、王燕(1997)首开先河,最早对沪、深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可能产生“搭便车”问题,使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绩效没有显著的影响;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效应,说明法人股东既有动机又有能力监督和控制公司经理人员,因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重要作用;国家股东对公司绩效有负的且不显著的影响,即国家股东的无效率。
以股权集中度来衡量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以及公司业绩的影响方面,国外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Berle和Means (1932)认为,股权过于分散导致无人能够或愿意去监督经营者,Demsetz(1985)等认为,股权结构是一个生变量,反映了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因此,公司绩效与股权结构之间不应该存在一种固定的关系。Grossman和Hart (1980)认为监督是要付出成本的,由于存在“搭便车”问题,因而分散的小股东就没有动力去监督经理人员,经营者
相对无约束地去追逐自己的利益,损害股东的利益。Shleifer和Vishny (1986)认为大股东的存在部分解决了小股东的“搭便车”问题。但Stulz (1988)认为拥有绝对控股股东的公司,被成功接管的可能性比较小,从而影响了治理效率。
在国,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对股权结构影响的研究,杜丹阳(2008)、苗淑娟,杜金秋,仲航(2008)等都对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股权结构的优化进行了研究分析,认为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送股、缩股支付对价,将使大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原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上升。改革后股权可以自由流动,同时法人、机构投资者以及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逐渐介入及持股比例的提高,会使“一股独大”格局有所改变,形成多个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局面,进而改善股权结构。
关于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方面,杜海鸥(2007)长卫(2007)玉敏,任广乾(2008)都认为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很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掠夺其他中小股东,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和上市公司业绩的改进;股权过于分散,股东持股量少,容易形成搭便车机制,导致对管理层的监控失效,形成管理层部人控制,同样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和上市公司业绩的改进;相对而言股权有一定集中度,形成几个大股东相互监控的格局比较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和上市公司业绩的改进。满意,炳才(2006)认为我国通过股改实现全流通,所解决的只是股权属性的问题,股权集中度的问题(股权过于集中)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如果股权集中度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则股利政策仍然会有利于大股东。
在国有股“一股独大”以及国有股控股公司部人控制方面,徐莉萍(2005)认为“政府行政干预下的部人控制”是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形成有公司股权结构、融资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卫斌,王玉春(2008)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对于中小板块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或许不能简单地被否定。在股权结构分散的公司,经理层掌握剩余控制权,股东监督“搭便车”的现象更容易发生,使得股东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更容易导致部人控制,增加代理成本,影响公司绩效。飞雪,天慧(2006)认为目前我国的股份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公司的控股权仍然掌握在国有股的大股东手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使得我国的公司治理面临着机制转变、股权主体多元化、加强监督和约束机制等多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