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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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其具体工作范围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推行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工作,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路面分类、路况等因素,依照《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和经费来源核定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小修保养工程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和定额计量管理。

第七条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依照《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和经费来源,安排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投资,审查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保养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实施年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下达基层养护单位月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公路养护中心(所、工区、道班)要在年底前、每季度前、或特发事件后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所辖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核查。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十条公路养护质量(优良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逐级下达。

第十一条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按照部颁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加强对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加大养护机械的投入,提高小修保养机械化的养护程度。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

作由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目标责任制或内部招投标养护管理形式。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小修工程并实行合同管理。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上级下达的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做好检查。雨季、防汛期间等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抢修、维护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小修工程要加强合同管理,并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各公路养护中心(所、工区、道班)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图表,做好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小修保养工程施工要根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小修保养工程的质量管理,分项考核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

第十八条路基养护要以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管理。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十九条路面养护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保养和维修措施。路面修补要根据破损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应加强现有桥涵及附属构造物的经常性检查和保养,做到桥涵各(构)部件完好,涵洞应适时疏浚。

第二十一条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应按照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修工程要建立各道工序施工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填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评定表等;养护工程科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修工程进行质量抽查;严格控制小修工程质量,需要检查的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变更设计及调整施工计划要经养护工程科批准,各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后负责向养护工程科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的质量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或抽查;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实行“每季巡路检查,半年检查初评,年终检查总评”的小修保养检查的评比制度;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执行“一月一查评,一季一评比,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比制度。

第五章水毁工程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中心(所、工区、道班)要加强汛期公路巡查,备好、备足抢险物资和抢修预备费,发现隐患及时修复。汛期应按规定时限对水毁情况上报养护管理部门,并积极做好抢修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毁工程按其损毁程度轻重及范围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其划分如下:

小型水毁:路基及边坡零星坍塌在50m3/km以下;路面局部破损;人工构造物勾缝、抹面剥落、个别砌块松动等局部损坏5m3/km以下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下者均属小型水毁工程。

中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下(含20米),构造物等其它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者属中型水毁工程。

大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上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三十五万元以上者均为大型水毁工程。

第二十六条公路水毁坚持先抢通、后修复,先干线、后支线,先路基桥涵、后路面工程的抢修和修复原则。

第二十七条因水毁造成公路交通阻断的,根据《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报送信息,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首先要保证道路通行,其经费原则上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下拨的水毁抢修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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