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实现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战略目标,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政策。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本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一、土地政策

(一)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内易地补充。

(二)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税收政策

(五)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2011年度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海南省文化产业

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为组建省文化产业集团注入资本金。省财政通过注入资本金,支持省综合性传媒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出版文化集团、演艺集团和影视集团等发展壮大。

(七)鼓励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积极推荐我省文化出口企业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名录。组织指导我省文化出口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奖励资金。

(八)鼓励我省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支持。

(九)对文化企业引进在我省举办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体育赛事和经典演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十)鼓励相关政府资金向文化产业倾斜。省级财政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宣传文化发展、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等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倾斜,形成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合力。

(十一)继续执行中央关于支持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及其发展文化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确保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优惠待遇落实到位。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转

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

(十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要求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自在海南经济特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十四)对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文化主题公园、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动及体育赛事等,采取“点对点”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十七)对文化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三、投融资政策

(十八)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省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出资认购,在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也可吸收股份公司、上市企业和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向文化产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十九)将文化产业信贷融资纳入区域信贷政策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利率优惠贷款等融资政策。支持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机制,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提供服务。

(二十)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可长达3年。

(二十一)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建立合资经营的风险投资公司,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十担保贷款”的经营模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及再融资。对在资本市场上完成上市融资且募集资金到位的文化企业,以及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文化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三)鼓励文化企业发行债券。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四、市场准入政策

(二十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非国有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五)鼓励原有文化企业特别是改制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对采取整体改制、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原有企业取得的特许经营范围,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原非公司类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类企业法人的,允许在原有名称基础上直接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以保留原有单位品牌价值,提高改制后企业的市场知名度。

(二十六)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限制。支持、鼓励投资者用股权、债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拓宽文化企业出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七)国有文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原企业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提供经当地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的审计报告即可,不必再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八)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等形式,兴办政策允许的、适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各类文化企业,并放宽企业注册条件。凡组

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至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降低至5000万元,子公司可降低至3家。

(二十九)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在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时,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专项补助。

(三十)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五、人才政策

(三十一)省政府建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顾问制度,聘请国内外著名艺术家、优秀文化企业家、担任过国家文化行业的部级领导等担任顾问,为海南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咨询。

(三十二)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我省从事文化建设、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项目投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海南工作期间,享受我省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的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三十三)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兑现。

(三十四)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正式调动来我省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解决落户、亲属随迁,及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已调入我省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其户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其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三十五)鼓励文化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以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三十六)对参与海南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海外专家学者及投资者提供如下便利:(1)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由邀请单位申办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如需延长,可以续签;(2)对需在琼长住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签发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该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3)对符合条件申请在琼定居的人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尽快受理、审核并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

(三十七)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和合作。对其企业管理人员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1)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企业证书,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2)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企业事务活动的,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申办一年期“多次往返”签注;(3)申请赴台湾地区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办理;(4)同一文化产业企业有5人以上同时申请出国(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到该企业受理申请。

(三十八)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估和奖励制度,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各级各类文化产业人才,不分单位所有制,在评优(推优)文艺作品、表彰奖励先进、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六、附则

(三十九)本政策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36号),设置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的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 (二)围绕省政府工作中心,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供省政府决策的参考方案和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省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和部分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选报、材料准备、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 (四)对全省经济形势跟踪研究,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综合信息、动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 (五)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室内设4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起草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组织或参与起草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报告、全省大型综合性会议省政府领导的报告,省政府向中央、国务院上报的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负责组织安排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调研和考察活动。 (二)调研处 围绕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组织对全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改革开放等方面的政策调研工作;完成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调研任务,提出对策建议;对经济总体形势和发展走势进行综合分析,供省政府决策参考;参与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编辑出版《参阅件》、《海南经济研究》等内部刊物。(三)会务信息处 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部分省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大型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筛选全省政务信息,编辑发行《海南信息》、《外报外电动态》;负责收集、筛选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员队伍培训工作;负责《海南政报》、《海南年鉴》等报刊的采编、出版、发行等工作。 (四)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实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海洋文化论文:海洋文化与海南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思考

海洋文化论文:海洋文化与海南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思考摘要:发展海洋经济需要有海洋文化。海洋文化是海南海洋资源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海南海洋文化文化产业发展乃至整个海洋经济发展的先进生产力。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背景下,深入挖掘区域海洋文化的内涵,将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关注海洋、保护海洋、开发海洋的良好氛围,推进区域海洋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效提升海洋文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海南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与产业结构的全面升级。 关键词:海洋文化;海洋文化产业;文化资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陆地可供开发资源的减少,世界各国之间在海洋经济、科技、资源、海权等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不同的海洋思维、海洋意识、海洋观念、海洋理论、海洋战略等海洋文化因素,决定着竞争的格局和态势,决定着竞争的成败。然而,种种激烈竞争的背后,实质上是海洋文化的竞争。对海南而言,建设国际旅游岛,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巨大海洋文化资源,构建现代海洋文化产业体系。但是,与广东、山东、江浙一带相比,海南海洋文化的竞争力、影响力还不够强,缺乏自己的海洋文化品牌,在建设、开发和研究探索上还有很大差距,海洋文化研究总体发展水平不高。 一、海洋文化的定义

作为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海洋文化是人类认识、把握、开发、利用海洋,调整人与海洋的关系,在开发利用海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 的总和。具体表现为人类对海洋的认识、观念、思想、意识、心态,以及由此而生成的生活方式,包括经济结构、法规制度、衣食住行、民间习俗和语言文学艺术等形态。“海洋文化,就是和海洋有关的文化,就是缘于海洋而生成的文化,也即人类对海洋本身的认识、利用和因有海洋而创造出的精神的、行为的、社会的和物质的文明生活内涵。海洋文化的本质,就是人类与海洋的互动关系及其产物。”[1]海洋文化的内涵可分为四个层面:一是物质层面,一切与海有关的物质存在与物质生产;二是精神层面,一切与海有关的意识形态;三是社会层面,一切因时因地制宜的社会典章制度、组织形式、生产方式与风俗习惯;四是行为层面,一切受海洋大环境制约与影响的生产活动与行为方式。在这个概念中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海洋文化的划分并不是以地域作为划分 的标准,并不是所有海滨城市的文化都是海洋文化,只有源于海洋的文化才能归属海洋文化的序列。 二、海洋文化产业的概念、分类及其与海洋产业的关系 作为一个海洋大省,丰富的海洋文化资源就是海南的文化优势和文化特色。海南应大力发展海洋文化产业,制定和实施海洋强省战略,科学规划发展海洋文化产业经济,形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 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10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琼府办〔2015〕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 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 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 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令23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9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蒋定之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自愿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发展海南文化创意产业思考与建议

文以载道博览天下 ——发展海南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思考 去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我省文化产业呈现跨越发展良好势头,成果显著,文化与旅游融合趋势明显,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全面推进,文化产业结构也日趋合理。然而,我省文化产业虽然取得了较为长足的进步,但既缺乏世界级的文化产业产品,又缺乏国家级的文化产业单位,与北上广等文化产业发达地区的差距仍然非常巨大,究其原因,根本还在于缺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釉下五彩瓷,也叫“毛瓷”,因为毛泽东生前所用的瓷器基本上都是在醴陵用釉下五彩瓷做的。小平同志在1978年10月访问日本时送给日本天皇的礼物,据说也是醴陵釉下五彩瓷器。尽管醴陵釉下五彩瓷富有盛名,但是推销起来非常费劲,自从参加了第六届深圳文博会之后,中国湖南醴陵的釉下五彩瓷影响便一发不可收拾,之前经营五彩瓷的小企业——游艺堂现在已是珠三角地区醴陵釉下五彩瓷艺术收藏市场“影响最大、规模最大”的行业龙头,而在醴陵釉下五彩瓷的亚洲市场,游艺堂也已占到了半壁江山。 这一切就发生在最近的这几年里,而它的原动力便是全名叫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的平台。官方提供的数字是,九届文博会累计交易额约为8100亿元。游艺堂总经理张纯说,

文博会带给她的机会是,她可以将釉下五彩瓷这张醴陵文化名片,经由文博会这个平台,递到世界艺术收藏界的面前了,以前人们一说中国瓷器也许就只会想到景德镇,但现在多少已经会提及醴陵了。 同样的例子枚不胜举,一家卖投影设备的公司叫雅图,第四届文博会上雅图与西安曲江新区签订的5亿元数字连锁影院项目是公司发展的一个关键节点,第六届文博会它便创下了40亿元人民币的交易金额,现今雅图的投影产品已行销世界100多个国家与地区,2013年其出货量便名列世界同行业的第5位。 经由文博会这个平台,雅图以“文化+科技”的创新路径,以不到十年的时间,不但完成冲破日本等国在投影行业上的垄断局面,而且以加速度的上升势头迅速崛起成为世界投影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文化创意产业,对于深圳这样一个没有太多资源禀赋的城市来说,是一项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人才吸聚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兴战略性产业,附加值也高、环境污染几乎没有;此外,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移出后的“三旧”改造来说,散布全市的54个像深圳设计产业园这样以文化创意产业为面向的文博会分会场来说,它已给了相关居民带来包括生活品质、生活环境等在内的多方面提升。 官方的说法是,文博会已经成了中国文化产品项目融资交易和出口的一个主渠道,九届文博会累计出口成交额已经超过了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15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 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24 【实施日期】2018.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文化企业(单位): 为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加快发展,根据《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14〕381号)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文简称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内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股权投资。 (一)实施股权投资须遵循的原则 1.公开公正。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项目筛选过程公开、公正。 2.市场化运作。授权专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总股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4.严守工作规程。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投资考核、投资退出、收回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二)实施股权投资的形式 1.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定向增发,或与该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2.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三)实施股权投资的基本流程 1.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直接向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省文化办)提交申报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2.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出符合扶持条件的拟投资企业或项目建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02 【实施日期】1991.1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8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刘剑峰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者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 第四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时应当向付款者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的,除消费者索取外,可以不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销商品、产品过程中,须持有发票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做到货票(证)同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机关。 发票的种类、基本内容及票面式样由省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海南省《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

海南省《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 (2010年10月29日)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目标要求,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不懈奋斗,我国人均GDP已超过3700美元,文化消费进入快速增长期,文化建设步入快速发展新阶段。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决策,强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根本途径,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国各省区市快速反应,抓紧贯彻中央部署,呈现出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强劲势头。 (二)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对国际旅游岛建设特别重要特别紧迫。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文化建设是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加快培育魅力独特的海南文化,是国际旅游岛提升品质、增强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全省居民和游客基本文化权益的迫切需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加快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是实现旅游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加快搭建国际文化交流重要平台,是国际旅游岛提升国际化程度的迫切需要;加快提升公民文化素质和文明素质,是营造多元开放、包容祥和人文环境的迫切需要;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迫切需要。切实推动文化改革发展,必将对国际旅游岛建设发挥巨大的引领、支撑和推动作用。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5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改造等支出纳入省节能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八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总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实现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战略目标,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政策。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本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一、土地政策

(一)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内易地补充。 (二)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税收政策 (五)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2011年度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海南省文化产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琼府办[2014]70号)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7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 通知 (琼府办[2014]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巡视员、副巡视员作如下分工: 胡光辉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协助蒋定之省长工作,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协调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工作。协助何西庆副省长分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省信访局、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穗办、省接待办、中国南海研究院。联系中(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一处、组织人事处。 罗时祥副秘书长:协助陆俊华副省长工作。协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海洋渔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资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应急办、省政府民航办、省红十字会、省发展控股公司工作。联系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空管局海南分局。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七处、省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民航办。 符琼光副秘书长:协助何西庆副省长、陆志远省长助理、李富林省长助理工作。主持省法制办全面工作。协调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台办、省地质局、省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 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4.05 【实施日期】1995.04.0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5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海南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省或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为在行政方面保证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贯彻实施,应当以地方性法规加以补充和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为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以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的事项; (三)对行政工作的重大决定或措施,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司法机关保障实施的事项; (四)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管理本省和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向社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行政规章的范围: (一)法律、行政法规在本省实施,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为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事项; (三)为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行政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0]7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09 【实施日期】2000.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0]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九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

作的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各种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外)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起草上报给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的文稿。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之间经协调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负责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市县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九)负责综合协调全省打击走私工作。 (十)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收集信访信息,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对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办理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十一)负责管理省政府驻外省市区的办事机构。 (十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十三)起草或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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