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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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总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总公司财务总监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一章 聘任与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部长、各岗位会计、出纳、记账员。
第二条 财务总监由总公司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其他财务人员由财务总监会同各区域经理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四条 所有财会人员接受财务总监和所在区域经理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总公司申请调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第六条 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九条 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条 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总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离任与交接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1、由总财务总监、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
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五条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凭证应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帐目在电脑中的,应将最后一笔余额在移交清册中写明。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
自己经管的所有内外帐目、财产物资帐,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应详细列明移交人所经管的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
第十六条 接管人员办理接交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验交。当出现现金、有价证券与余额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监交人员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查完毕。
2.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
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5. 接管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行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现金、有价证券短缺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财务主管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总部及各区域经理及财务总监进行综合评定。对财务主管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
合评价的办法。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总公司总经理。
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
会计核算原则
第一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碳素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五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第七条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