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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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兼论杨柳青年画保护与开发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与民族、国家紧密相联的概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和民族精神的结晶。
其重要性不言而欲,而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同时如何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杨柳青木板年画在2006年被国务院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具有浓烈地方特色的民间艺术。
然而其保护现状以及传承发展也是令人担忧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源起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经历了进半个世纪的发展。
通过深刻反思与科学总结创建出来的跨世纪新概念和国际性新举措。
从“无形文化财”的提出到“无形文化遗产”,到“民间创作”在到“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定,跨越了五大里程碑,经历四次修改与完善,名称发生了多次变化,内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含义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只要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有几种说法:
1、2003年,UNESCO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其界定: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2005年,中国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其定义: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上述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3、世界文化遗产网对其定义:指各民族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视为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以及与上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1、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基本特征—文化是由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部分构成的。
文化的文明进化是传承和积累沉淀的结果,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亦然。
其细致周密的进步与循序渐进的过程,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传递及传承,一是沉淀及积累。
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或传递,是民众对文化的自我选择,也是民众对文明的自主选择,任何外力的干涉都是徒劳无功的。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千秋传承,是在传递中增添新的因素和成分,这其中包括发明、创新、扬弃和吸收(异文化的因素),从而形成积累‘推动文化的进步和发展。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显现。
非物质文化的产生和存在既与相关生产方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关,也与生产这种文化的土壤和背景——包括民族、地域的独特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文化心理、审美原则、风俗习惯有关。
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
3、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口头文化遗产,具有广泛性和共享性特点。
我国因为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情况就更是如此。
我们要特别关注中国多民族的历史和现状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
许多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特定民族、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独创或独享的文化。
例如,火把节、等习俗或艺术形式都是为多个族群所保有和传承的。
马头琴艺术、木卡姆传统艺术等等同样是我国有关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点是它的内在精髓没有固定的物化形态。
也就是说“非物质”性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非物质性,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
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民间传说,戏曲艺术,礼仪节庆禁忌,民间手工艺术种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其中的一部分均没有物质载体,没有物质形态,不是以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
通常它只作为一种知识、技能或是技艺,存在于非物质文化持有人的头脑中,存在于不同的艺术表演之中,存在于各种民俗、节庆礼仪之中,存在于传统工艺技能操作实践之中等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完全不同,因为它是非物质的、无形的,这是它的质的确定性,也是我们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地饿出发点和归宿。
5、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层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物质层面,这包括:一、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本身就是物质的,比如:木板年画、剪纸等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依靠物质层面来表达和呈现的。
不管是口头的民间文化与口头艺术传统,还是以身体的的行为、姿态、动作为表现形式和表现对象的文化和艺术,其载体都是人,没有人就没有口头的民间文化与口头艺术传统,就没有口头和形体相综合的艺术。
三、非物质文化与典籍文化相比,民间文化和民间艺术的各种体裁往往都是用语言表达出来的,而作为思维的语言的外壳本身就是物质的,脱离了物质层面来谈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是不科学的,不合乎实际的。
二、现状分析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在2006年国务院批准了文物部确定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
1 、民间文学:包括贵州省台江县、黄平县的苗族古歌;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的布洛陀;云南省梁河县的遮帕麻和遮咪麻;贵州省施秉县的刻道;山东省淄博市的孟姜女传说等共计31项。
2、民间音乐:包括山西省左权县的左权开花调;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安当涂民歌;徽省马鞍山市的;福建省宁德市的畲族民歌;江西省兴国县的兴国山歌;湖北省兴山县的兴山民歌;广东省梅州市的梅州客家山歌;四川省巴中市的巴山背二歌;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的裕固族民歌;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的靖州苗族歌鼟;河南省沁阳市的唢呐艺术等共计72项。
3、民间舞蹈:包括北京市门头沟区的京西太平鼓;河北省昌黎县的秧歌;江西省永新县的永新山西省;翼城县盾牌舞的翼城花鼓;福建省泉州市的泉州拍胸舞;甘肃省兰州市的兰州太平鼓;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土家族撒叶儿嗬;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朝鲜族农乐舞;云南省瑞丽市的傣族孔雀舞;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的蒙古族安代舞等共计41项。
4、传统戏剧:包括福建省泉州市的梨园戏;广东省汕头市、潮州市的潮剧;江西省弋阳县
的弋阳腔;浙江省新昌县的新昌调腔;福建省永安市的永安大腔戏;陕西省的秦腔;山西省的晋剧;河南省的豫剧;安徽省、黄山市的徽剧;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桂剧;天津市宝坻区的评剧;浙江省的越剧;贵州省思南县的花灯戏等共计92项。
5、曲艺包括:江苏省扬州市的扬州评话;福建省福州市的福州评话;河北省河间市的西河大鼓;辽宁省沈阳市的东北大鼓;河北省乐亭县的乐亭大鼓;天津市宝坻区的京东大鼓;山东省烟台市的胶东大鼓浙江省瑞安市的温州鼓词;浙江省绍兴市的绍兴平湖调;福建省漳州市的锦歌;陕西省榆林市的榆林小曲;天津市的天津时调等共计46项。
6、杂技与竞技包括:河北省吴桥县的吴桥杂技;山东省聊城市的聊城杂技;北京市的天桥中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维吾尔族达瓦孜;湖北省十堰市的武当武术;天津市的回族重刀武术;河北省沧州市的沧州武术;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搏克等共计17项。
7、民间美术包括:天津市的杨柳青木版年画;河北省武强县的武强木版年画;江苏省苏州市的桃花坞木版年画;山东省潍坊市的杨家埠木版年画;广东省佛山市的佛山木版年画;四川省德阳市的绵竹木版年画;西藏自治区的藏族唐卡;河北省衡水市的衡水内画;江苏省扬州市的扬州玉雕;辽宁省阜新市的阜新玛瑙雕;甘肃省酒泉市的夜光杯雕;浙江省青田县的青田石雕;河北省曲阳县的曲阳石雕;广东省潮州市的潮州木雕等51项;
8、传统手工艺包括:江苏省宜兴市的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安徽省界首市的界首彩陶烧制技艺;广东省佛山市的石湾陶塑技艺;江西省景德镇市的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陕西省铜川市的耀州窑陶瓷烧制技艺;浙江省龙泉市的龙泉青瓷烧制技艺;福建省德化县的德化瓷烧制技艺;江苏省苏州市的宋锦织造技艺;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的壮族织锦技艺;江苏省南通市的南通蓝印花布印染技艺;云南省大理市的白族扎染技艺等81项;北京市崇文区的雕漆技艺;贵州省的茅台酒酿制技艺;四川省泸州市的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等共计89项
9、传统医药包括:中国中医科学院的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国中医科学院的中医诊法;中国中医科学院的中药炮制技术;中国中医科学院的中医传统制剂方法;中国中医科学院的针灸;中国北京同仁堂的同仁堂中医药文化等共计九项。
10、民俗包括:文化部的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重阳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的锡伯族西迁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火把节;云南省陇川县的景颇族目瑙纵歌海南省五指山市的黎族三月三节;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羌族瓦尔俄足节;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的水族端节;贵州省榕县的侗族萨玛节;河北省涉县的女娲祭典;浙江省绍兴市的大禹祭典;福建省惠安县的惠安女服饰;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回族服饰等共计70项。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存在的问题:20世纪后期以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大潮的强烈击,人类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日益严重的危机,保护和抢救这些遗产已成为人民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
为此不仅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特别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许多国家政府和民间机构也纷纷行动起来,制订法规,清理普查,申报遗产,筹措资金,抢救开发,紧急呼吁……但以中国的情况看,紧急之中明显存在着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和近利性,由此又造成新的破坏和损失,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
2、建议:在指导方针上,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在工作原则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类存档,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同时市乡两级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适时申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跟不上抢救保护的形势,各种观点层出不穷,给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
在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很多学者往往缺乏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研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陷于孤立。
(2)在有的地区,文化遗产的开发工作比保护工作更快:很多名录都已经出售给企业家,被冠名和大肆宣传,而在开发过程中很多保护工作也都没有落到实处。
很多人看到了文化遗产的经济效应,而忽视保护遗产的文化效应。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应该是学术工程,而不应是政绩工程。
在保护的过程中应以专家为主线,大力研究文化遗产的内在深层含义,避免功利化
(4)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活动,应联合多方专家,群策群力,以多个领域为切入点共同发展。
(5)有些地区把整体的文化现象分割成多个小部分,多次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这样的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文化分解和破坏。
(6)民俗文化中有些与民间信仰有关,有的专家学者容易将其与封建主义、民族主义等相联系产生误解,而使这些遗产在保护工作中被忽视。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1)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的认识与支持,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保护和开发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尽快成立鉴定和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查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分阶段制定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长远规划,编制中国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尽快制定“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和“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非物质文化遺产的保护工作纳入法律轨道;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地方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还应将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切实支持。
(2)实行分级保护制度,负责统一协调、指导保护工作。
地方政府应明确实施保护单位及各自权利和责任,负责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建立专项的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基金,帮助一些地区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遇到的资金困难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尚未系统建立之前,由文化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培训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接人才队伍。
在相应的高校增设有关方面的专业学科,招收此类专业的学生,其中包括本科生、代培生、进修生等;将民间艺术列入大学艺术教育,在中小学各个学段开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课程,从小孩子开始培养他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队伍中,要吸收文化人类学家和民俗学家,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水准。
(4)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
这应当包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教育的宣传工作;建立相关的博物馆、民俗馆和民间艺术资料库等设施,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严格保存和保管;组织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和群众艺术工作者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特別要注重发挥关心文化事业的企业和人士,以及文化团体和各类文化中介组织的作用;推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制,借鉴“世界文化遗产”或“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做法,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逐级申报、专家机构或权威部门评估、政府审批的程序,给予相应级别的命名,把保护、开发、“申遗”、利用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5)推动民间非物质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展形成文化产业,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之后不能仅仅停放在博物馆里,应积极推动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对具有产业开发价值的传统文化项目予以政策倾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民间传统文化的产业开发。
在认定和保护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对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使它们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的重要支撑。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
(1)从民族角度看,它是对一个民族文化意识的唤醒和强化。
任何民族所创造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都是其民族精神的体现。
但相对而言,对于民族精神的传承,非物质文化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物质文化的载体已被物化为恒定的形式,表现为历史的、静止的,不可再生的,它的精神蕴涵隐藏很深,已远离它的生态环境,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修养,不能潜心感受和解读,是很难把它全部激活、接受和传递的。
而非物质文化的载体则是具体的活动过程,表现为现实的、活态的、不断生成的,同时它就在民众的真实生活之中,成为他们日常经验的一部分。
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是她独有的民族精神全民性的活的记忆,是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维系民族存在的生命线。
这种生命线一旦遭到破坏,民族文化的基因及其生命链将出现断裂变形,民族的存在随之发生危机。
因此,面对当今强烈的“全球化”、“一体化”的冲击,对这种文化的保护,实际就是对一个民族精神之根的呼唤、认同与养护,也是一个民族沿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人类历史上,因为自身文化的失传或被强行割断而解体乃至消亡的事实,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
(2)从国家角度看,它是对国家独立的维护。
国家作为多民族共同体(纯粹单民族国家极少),广义的讲就是一个大民族,所以一般也称民族国家。
这个大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共同的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
这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别一个民族的根本性标志。
其中非物质文化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是一个民族国家深入脊髓的文化积淀,也是她独特文化身份、文化个性的确证。
据此,民族国家的自尊和自信才能够确立起来,才会形成最深沉的凝聚力。
这种文化精神的伟力,在常态下大多不为人们所关注,但遇到民族国家危急的特殊情况,便顷刻凸显出来。
每一个爱国公民都会自觉地从中汲取力量,以不同的方式义无返顾地投入保卫祖国的战斗。
这已为广泛的实践所证实。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和文化霸权主义的出现,对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具有了新的国家意义。
这就是文化主权的保护。
文化主权,是一个民族国家政治独立的精神基础;如果后者是其外在标志,前者便是内在灵魂。
一个民族国家如果失去这个灵魂,她的政治独立也将虚有其表,最终成为他人的附庸。
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民族从总体上提高了文化主权和文化保护意识并积极付诸行动的时候,她一定能在困境中觉醒和奋起,重新寻根固本,继承创新,走向繁荣和复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1、开发活用非物质遗产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最近我们却总能听到因为开发活用不当给遗产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子。
从民乐改良增加交响乐指挥,到邦子演员穿上歌剧演出服,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开发者热情过高,又不了解遗产的文化内涵,在开发的过程中盲目的追大求全,导致经过“开发”的文化遗产已经失去了应有的韵味。
民间小戏像京剧大戏,民族音乐像西方交响乐。
本来极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快速的向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趋同,而文化趋同的过程往往正是文化遗产消失的过程。
从云南石林的天天“三月三”,到民俗村里的随意“拉郎配”,我们又发现一些开发者只看到了遗产之中的经济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背后的文化价值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开发过后的文化遗产形式与内涵分离,文化遗产中蕴藏的风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遗产保护大潮中快速消失,如此一来经济开发也就成了经济糟蹋。
2、过度保护桎梏社会:经济开发可能给遗产造成开发性的破坏,这一点也许不难理解。
但是仅仅按照遗产保护的工作规范对遗产进行保护就完全利于遗产发展吗?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也不尽然。
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遗产,它需要由传承人代代相传,随着时代的变迁,传承人所生活的社会也不断发展,遗产也会发生变化。
如果遗产工作者仅是教条、机械的对遗产进行保护,不注意随着社会发展改变保护手段,并且总是希望遗产处于一个历史的时间点,与遗产有关的一切都一承不变,那么这种保护就成为了一种过渡的保护。
过渡的保护是不现实的,比如我们不能为了保护船工号子就让河流上的航运交通停止使用机械动力而恢复拉纤。
像这样的过渡保护往往会桎梏经济甚至是社会的发展,并且也往往不会被社会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