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缺陷产品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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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缺陷产品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因缺陷产品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事件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文章从法律的层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剖析,对缺陷产品认定以及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发现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缺陷产品;认定标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一、缺陷产品的基本概念以及认定标准
(一)缺陷产品的概念
当一个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会涉及到要去承担产品责任的问题,不存在这个缺陷,也就不存在产品责任。
因此缺陷对于产品责任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我们有必要对缺陷产品进行研究。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缺陷的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对他人的人身或者对他人的财产安全的一种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此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
(二)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
1.在理论上对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
(1)消费者期待标准
美国《重述》第402条规定:一个产品是不是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不是以一个专家的角度去断定的,应当是以一个最普通的人对一个产品的正常判断、正常期待来判断的。
如果一个最普通的人认为某个产品的危险程度已经超过了其预见范围,那么这样的产品毫无疑问是缺陷产品。
(2)成本利益相平衡标准
美国法官汉德在1947年的时候提出了缺陷产品认定的成本利益相平衡的标准,他认为,如果事故所致乘以事故发生的几率超过了被告为了防止损害发生而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负担,则被告是有过失的,否则被告无过失。
①这个理论包含的逻辑是指,按照市场效益原则,如果用较大的成本去避免一个较小的损失,或者说如果能够用较小的成本就能避免一个较大的损失,但是不去用这个较小的成本,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一定资源的浪费,同样也是不符合法律本应该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3)综合认定标准
通过对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利益相平衡标准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同时也可以看出,这两种标准是可以相互影响和渗透的,并不是绝对的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
因此,综合认定标准也就出现了,它吸收了这两种标准,既考虑消费者的期待标准,又要对成本利益进行相应的分析。
2.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缺陷产品认定标准的理解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并列的两个条款对何为缺陷作出了规定,一个是当产品存在了危及他人人身或者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应当就认定其为缺陷产品,另一个认定标准是说当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应的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缺陷产品。
对于如向理解这两个条款,笔者认为只要满足了两款中的任意一款,就可以认定为该产品是缺陷产品。
对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总体来说,笔者认为,应当以消费者的期待标准为主,必要的时候加以对成本效益的分析。
二、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
在研究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此处的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此处就是指产品责任,也可称之为产品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的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指的是,不去管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去关注其是否生产出了缺陷产品,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他人财产上的损害,如果有缺陷产品,也造成了损害,那么对生产者来说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无过错原则是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中也有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部法律中关于产品责任在对生产者的适用上,都是用了无过错原则。
笔者认为,让生产者承担这种严格责任是因为生产者的特殊地位,在产品从设计到制造完成,生产者都是处于主动积极的地位,对于其中的缺陷是具有控制力和预见的可能性的,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更好地促使生产者最大化地降低产品的风险。
2.销售者的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对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呈现在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主要
是表现在两方面,一个是销售者有过错的时候,因为这种过错导致了产品存在了缺陷,此时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另一个是销售者不是因为消费者的过错而使得产品存在了缺陷,但是销售者不能指出货源,这种情况下,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要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因此,要想更清晰地认识产品责任,应当从它的构成要件去具体分析。
1.产品存在缺陷
前文已经提到了,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发生的一个前提,没有缺陷产品,也就谈不上产品责任。
对于产品存在缺陷的定义以及认定,前文已经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2.有损害事实
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第41条规定了什么是损害,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理解这里所指的损害:第一是产品本身的损害,例如某一产品因存在缺陷而爆炸,此时这个爆炸的产品就是产品自身的损害,此种损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进行一定的救济;二是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例如买了啤酒,正准备饮用时瓶子突然爆炸,造成了饮用者的左眼失明;三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例如因为产品存在缺陷发生自燃,这种自燃也烧毁了其他财产。
对于第二、三种的损害,是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
《侵权责任法》中也有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进行界定,该法第41条规定了如果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则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可见,此处的损害,指代是很宽泛的。
此处的损害,并没有区分产品自身的损害还是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
对于这两部法律中对损害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虽然有争议,但是笔者赞同王利民教授的观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对损害的适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1条。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