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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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商标
报纸、杂志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书名? 菜名?“伤心凉粉”、“狗不理包子”、“庆丰包子” 环巢湖特色菜“麒麟白丝”“荷塘三魁”“凤尾鱼丸”
立体商标
三维形象可分为(1)与商品无关的立体形状(2)商品 的容器、包装的形状(3)商品本身的外形。
颜色商标
两种以上颜色的排列组合,不包括单一颜色。商品本身 的颜色也不宜做商标。
商标与商品联系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越强。如“薄脆”用于 饼干。
2.商标的实际使用
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广告宣传力度、市场占有率等影响商标的 显著性。
3.整体认定原则
将商标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观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显著性有强弱,也是可变动的,商标显著性可划分为三 种情形:固有显著性、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显著性消 失(淡化)。
在先合法权利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 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例: 浙江金华市手帕厂在“第55类 手帕”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 被国家商标局以如下理由驳回: 金鸡商标与下列注册商标图形近似 使用范围:商品分类表第55类印花手帕 注册号:第120429号 注册人:江苏无锡纺织印花厂 浙江金华市手帕厂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认为: 金鸡商标与 对方锦鸡商标在文字上是不同的,金鸡是雄鸡,是家禽类,锦鸡是雉鸡, 属山禽类,在人民群众中的概念截然不同。金鸡和锦鸡两商标在色彩排列 和布局上亦不同,图样上有“金华市手帕厂”厂名,消费者是很清楚的, 不会混淆。
(二)获得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一个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 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的能 力时,该标志即被视为具备了显著性。 如 “两面针”牙膏,“五粮液”酒,招商银行 “一卡通”。
《商标法》第11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如何防止显著性退化
在宣传时,始终坚持表明其是一个商标而 不是产品或服务名称; 防止他人对商标的淡化或其他不正当使用 。
三、非冲突性
(一)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商标应当符合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 《商标法》第10条第6、7、8项规定了带有民族 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 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 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 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显著性退化
有些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但是通过长期使用使 显著性丧失,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称为商标显 著性的退化。 显著性退化的后果: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考虑是否撤销商标时,要对一下事实进行确认: 1.该商标是否变成了商品通用名称; 2.显著性退化是否由商标所有人的过失导致。
请熟练掌握《商标法》第10、11、12条 ,并注意第10和11条之间的区别。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 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 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 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固有显著性
一个商标具有的天然的显著特征。 臆造商标是由杜撰的文字图形构成的无特定含义的商标,属 于显著性最强的商标。例如:sonny,cocacola,尼康,海 尔,森达。 任意商标是由现成的词汇构成的商标,其文字意义与表示的 商品没有特别联系,显著性一般。如“苹果”电脑, “大白兔”奶糖 暗示性商标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特点,显 著性较差。如:“敌杀死”农药,“安睡宝”床上用品: 酒类“云南红”“新疆红”,化妆品“美加净”餐饮“小肥 羊”(西安“小肥羊”和内蒙古“小肥羊”的商标之争)
2、通用名称
3、描述性标志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小肥羊”“咳必停”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 “莲蓉”月饼
4、过于简单的文字、图形、常 见文字图形
表示商品时令的:中秋(月饼)、冬季(服装); 表示商品结构特征的:双缸(洗衣机)、双卡(收录机); 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工艺的:手绣(刺绣加工)、蜡染(棉 布); 表示商品使用方式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的:即冲(快餐馆)、 自动(餐馆); 表示商品颜色的:白色(香皂)、红色(印泥); 表示商品型号的:502(胶)、5#(电池); 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消费者的:男子(香水)、BABY (计时看护); 表示商品状态的:固体(饮料)、夹心(面包); 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风味及特色的:川味(香肠)、鲁菜(餐 馆); 表示服务时间的:24小时(电报电话)、8—24(OK歌 厅); 表示服务所提供的物品:咖啡(小吃店)、烤鸭(餐厅); 表示服务使用的主要工具的:火锅(餐厅)、TYUCK(运 输业); 表示服务内容的:计算机服务(计算机程序设计); 表示服务范围的:国际(通讯); 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天然(饮料)、加厚(毛衣)
1、官方标志、徽记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 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 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 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 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 似的
资料
“Aspirin”(阿司匹林)原本是注册商标,但 后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显著性,难 以再作商标使用。 Thermos原是一家保温瓶的商标,后由于使 用广泛,逐步演变为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 。 Jeep,氟利昂等原均是注册商标,。
显著性退化案例
例:“PDA”是石家庄市福兰德公司于 199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 为1997年至2007年。核定使用范围是电 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英文电脑记事 本等。1999年12 月30 日国家商标局作 出了撤消“PDA”注册商标的决定。该决定 没有公开,但是从外界的讨论来看,理由 是“PDA”变成了掌上型计算机( 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的通称。
商标法第二讲
商标注册
第一节
商标的构成
案例
2005年,蒙牛乳业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呼和浩特市五棵 松超市业主董建军和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 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酸乳”乳酸菌 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的“酸酸乳”一样 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近似,极易导 致用户混淆,请求法院判定对方立即停止 侵权,并请求认定“酸酸乳”为驰名商标 。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 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 形状。
飞利浦诉雷明顿案
飞利浦公司于1966年开发出一种新型电动剃须刀,该产品带有三个旋转的 圆形刀头,刀头呈等边三角形分布。该外形曾经注册了外观设计,但保护期 已经届满。1985年,飞利浦公司对其三头电动剃须刀刀头的俯视图提出商 标注册申请,获得注册。 1995年,飞利浦公司的竞争对手--雷明顿公司,开始在英国生产并销售外 形与飞利浦公司的产品相似的剃须刀。飞利浦公司因此起诉雷明顿公司侵犯 其商标权。雷明顿公司反诉撤销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注册。 英国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飞利浦公司的商标不能将有关商品与来自其他企 业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缺乏显著性,裁定撤销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注册。高等 法院还认定构成该商标的标识完全是为了在交易中表明商品的用途,其形状 也完全是为了获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法院进而认定即使该商标有效, 也不可能被侵权。 该判决获得上诉法院和欧洲法院的认可。
5、地名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 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2)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凤凰”,“金山”,“长寿”, “六合” 地名用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章 丘”大葱,“洪湖”农副产品
6、功能性三维标志
麻婆豆腐案:
2002年,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辖区内餐 饮业进行清理,凡在菜谱上印有“麻婆豆腐”或 “陈麻婆豆腐”字样的餐馆,均须修改其菜谱, 不得再使用含有“麻婆豆腐”字样的菜单或招牌、 幌子等。对成都康乐调味品厂、四川好特食品厂、 成都市龙泉家好食品 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味食 品厂四家企业生产的“麻婆豆腐”调料涉嫌侵犯 “陈麻婆”行为进行了检查,并对上述四家企业 生产的“麻婆豆腐”调料及外包 装进行了封存、 扣押。 工商部门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是:成都市饮食公 司已经将“陈麻婆”作为商标注册,其他未经许 可擅自将“陈麻婆”或与该商标类似的文字用在 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例:申请商标:TOP精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类别:第29类可 可油等 审查意见:驳回申请。 理由:用“TOP”(中文译为“顶点”) 和“精良”作商标,夸大了商品的质量, 属于《商标法》第8条第1款(8)项规定的 情形,不予核准注册。
(二)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指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有的 合法权利,其对象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或民 事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 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 肖像权等。
商标的构成
一件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可视性 显著性 非冲突性
一、可视性
以视觉可感知性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 《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成员可以将视 觉可感知作为注册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 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 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 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 注册。”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这是我国立法的特例。如“DARKY” ,其含义为“黑 鬼”。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如“顶好”,在电器上使用“万能”,在烟草制品上使用 “健康”,“长寿”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例:申请复审人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 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局驳回的主要理由:该商标有贬低人的含义,用作 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显著性与商标的保护
显著性强的商标容易识记,易于获得注册和保护。显著性差 的商标,注册和保护的难度都较大。 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一般说来,以下情 况属缺乏显著性而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 1、官方标志、徽记 2、通用名称 3、描述性标志 4、过于简单和复杂而无法形成印象的文字符号 5、地名 6、功能性三维标志
二、显著性
显著性的概念: 显著性又称“识别性”“区别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 有明显特色,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区分不同经营者所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显著性是商标的核心要件,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能作为 商标注册。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因素
1.使用的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