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梦想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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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梦想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机构的名称:新世纪梦想图书馆
第二条本机构的性质:民间公益图书馆,在性质上是民间非盈利型企业
第三条本机构的宗旨:(总)丰富国民阅读生活,提高国民阅读素质;
(细)给缺少阅读条件的成人和孩子带去希望和想象;培训并支持一线阅读指导老师的工作;从点滴做起,弘扬传统文化;要像对待上帝一样对待每一个读者。
第四条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以及个人的意见和提问。
第五条本机构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朱房村前街5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小型图书馆;
(二)在流动人口社区建小型图书馆;
(三)为有需要的学校和幼儿园建图书角或流动图书馆;
(四)开展阅读指导老师和志愿者的培训
(五)组织基于阅读和图书馆基础之上的相关活动。
(六)和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NGO组织开展合作
(七)其他业务
第三章理事成员
第七条本机构的会员种类:个人成员和单位(团体)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机构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机构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机构的意愿;
(三)有意在本机构的业务领域内有所作为的团体和个人。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理事会邀请或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考核通过;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三)获得本机构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机构的决议;
(二)维护本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机构交办的工作;
(四)如实向本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成员大会,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预算和支出
(五)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含)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召开的,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提议并通过才可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在闭会期间由本图书馆核心和常务成员开展日常工作,对机构发展负责。第十八条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组织会议和协调机构工作;
(三)向社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机构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并熟悉本机构的工作,工作经验丰富。
(二)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贡献者;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年满后由理事大会经过综合评审决定是否留任或改选。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理事长为本机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理事大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二条本机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理事会同意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理事会所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目前暂不设,由秘书长兼任)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执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和考核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其他理事会所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起草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项目款;(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私自分配和支出。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的资产应该资产明细档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