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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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2号)二000年一月三日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组织业主以及全体劳动者在其职责范围和本职岗位上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处理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为中心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各经济组织业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三)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四)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渝安委[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09〕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的要求,市政府安委会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现将三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构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长效机制,真正实现依法治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总体部署,创建“安全发展、安居乐业、统筹城乡、主动保障”的全国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和体制机制创新,适应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形势,以强化两个主体责任为着力点,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为加大依法治安力度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和修改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并积极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区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万盛经开办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23〕4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2023年12月15日万盛经开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建统领基层治理和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突出稳进增效、除险清患、改革求变、惠民有感工作导向,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以数字化变革为引领,优化完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健全指挥调度体系,整体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形成一批具有万盛特色的改革成果。

到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版37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版37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2018-2019】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5页)

【2018-2019】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推行控制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大财政投入。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辖区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四)综合管理事故统计工作;(五)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七)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是:(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二)对市级其他行政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三)督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
(七)补充、完善、建立了以明确责任、严 厉追究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法规制度
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 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政府、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
进一步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明确 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四 )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目的是: 1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1 时间适用。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从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 空间适用。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行政区域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1998年版,为了保障劳动者的 安全与健康
2005年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2016年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
(六)对构建重庆市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具 有高屋建瓴的意义
1.作为重庆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对制定本市 安全生产行业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 件具有一般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对安全生产法确定的法律制度,结合重庆的实 际进行细化,在基本概念同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 上,丰富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制定了有重庆特 点的制度;总结了全市十多年来的经验,体现了重 庆市地方立法的新意和特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

三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作为综合监管部门, 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 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督促其他部门对本行业组织排查、 限期整改的情况跟踪督办;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实施监 督检查;实施行政审批;组织事故调查。(第七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 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准入管理,按照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 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 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其安全 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目前,重庆市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现行安 全生产管理在两个市政府文件当中规定。
3.对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做了制度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 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本条对设施设备使用阶段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了整个 过程的制度规定。在这一规定下,每个行业,每个生 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有自己的一系列相关的技术规定或 者安全标准规定;如:日常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测 规定、检修及更换的规定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定安全生产检 查计划,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如实记录检查情 况,如实记录整改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 全生产职责。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的细化。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部门,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内当家”,理所当然地必须要承担相 应的职责和义务。总共有十个方面的义务规定。

中学《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工作总结

中学《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工作总结

巫山县官渡中学《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工作总结根据《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学习贯彻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巫山教委安…2016‟54号)文件精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原文,贯彻落实全市《条例》精神,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将我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总结如下:1.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学校于6月15日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会上成立了《条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由万培刚校长亲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宣贯小组办公室,魏毅、黄小明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新老校区具体的《条例》宣贯工作。

2.制定方案,计划工作。

为有计划的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组织制定了《条例》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宣贯的目标、内容和要求。

3.组织学习,深入领会。

按照市、县教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全校召开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宣讲大会,全面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法规精神。

4.上好一节宣传教育专题课。

各班主任组织学生观看了市教委录制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精彩一课,并开展了一次以“学习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班会课。

5.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宣传资料,发放给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

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学校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要想寻求更大发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稳定工作这根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员工自身的密切配合。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3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3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二o一六年三月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31日预案编码:1.2.70重庆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4)1.1 编制目的 (4)1.2 编制依据 (4)1.3 适用范围 (4)1.4 工作原则 (4)1.5 事故分级 (5)2 组织指挥体系 (5)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5)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6)2.3 现场指挥机构 (6)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6)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6)3.2 预警 (7)3.3 信息报告 (9)4 应急响应 (10)4.1 响应分级 (10)4.2 响应措施 (10)4.3 响应终止 (12)5 后期处置 (12)5.1 善后处置 (12)5.2 事故调查 (12)5.3 总结评估 (12)6 应急保障 (12)6.1 队伍保障 (12)6.2 物资保障 (13)6.3 通信保障 (13)6.4 交通保障 (13)6.5 技术保障 (13)6.6 经费保障 (1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4)8 附则 (14)8.1 预案管理 (14)8.2 预案解释 (14)8.3 实施时间 (14)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应对建设工程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重庆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对该条例的简要介绍。

一、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范围和目标。

规定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

三、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特定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

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和经营中要符合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四、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强调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

重点强调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要求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

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追责和赔偿。

六、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对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人员的培训进行了规定。

要求企事业单位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七、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章对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进行了规定。

要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总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加强和完善重庆地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损失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排查评估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据行业相应标准,分别确定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 完善和发展方向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 和完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 和普及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 和监督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修订 和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氛围
调查处理安全生 产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的安全 生产职责,形成 全员参与的安全
生产氛围
安全培训:加强 员工的安全意识 和操作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
素质
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开展安全 生产检查,及 时发现和消除
安全隐患
应急预案:制 定完善的安全 生产应急预案, 提高应对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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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 例的背景和意义
03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04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的实施和执行情况
05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06 结论和建议
添加章节标题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 背景和意义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庆市作为全国重要的工业城市,安全生产形势一直较为严峻,需要加 强安全生产监管。
法律法规不完善:原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重视安全生产:重庆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社会关注度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需要加强安全 生产监管。
加强监督检查,确 保各项安全措施落 到实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渝府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

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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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经济信息、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预防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其安全意识。

第十条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安全社区建设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结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其身体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

整改完成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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