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投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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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优先股投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财税法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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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对优先股的规定来看,优先股的股息税务处理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其股息不能在发行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与优先股投资比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
国发[2013]46号
(优先股)比较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从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