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a637932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67.png)
**银行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操作过程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授信资料以及授信信息采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业务按风险系数大小、操作繁简程度等分阶段逐步纳入总行放款中心审核。
放款中心审核业务范围详见《放款中心用信审核产品清单》(详见附件一),其他业务产品按分级分层管理原则,由分支机构参考放款中心审核职责进行用信审核。
总行放款中心将适时调整审核范围,另行下发通知。
第三条按照对公类用信和个人类放款进行分类,对公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用信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三种不同流程;由于个人业务均为单笔单批,个人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放款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乡镇支行四种不同流程,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二):(一)直属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支行用信审核岗-支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二)分行本部:(1)分行本部审核:经办人-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分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三)分行下属支行:分行风险管理部全面上收辖内支行用信放款审核权限,辖内支行经办人报支行行长审批后,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放款审核岗审核后方可放款。
(1)分行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初审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四)乡镇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直属支行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授信退出管理办法
![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授信退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9a655cf46527d3240ce0a5.png)
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授信退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选择优质客户,规范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客户退出标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已经与本行发生信贷关系或已给予授信的借款人及借款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其服务业的生产、销售、加工的信贷客户经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出是对存量授信对象或贷款对象,经审核不符合本行信贷资金安全运转要求,难以达到本行信贷风险防范最低标准,与本行业务关系不多,贡献度难以达到本行基本要求,采取限制用信、暂缓用信、停止用信、收回授信、暂时不予授信、不予授信或将贷款收回等策略。
第四条实施客户退出策略是本行进一步转变贷款经营方式,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信贷经营理念,通过业务开拓、动态监管,不断发展优质客户,努力淘汰劣性客户,进一步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创效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五条自然人类客户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授信或采取暂缓用信、停止用信、提高用信条件或立即收回用信、收回贷款策略:(一)偿债能力严重下降或经营状况发生恶化,还款来源不充足的。
(二)社会信誉下降,存在商业欺诈或在金融系统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已被列入本行“黑名单”的。
(三)被发现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用于非法投资或国家限制性行业投机活动的。
(四)有严重犯罪前科或有犯罪嫌疑正接受司法部门调查的或已构成犯罪被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的。
(五)在本行或他行有经营性贷款累计逾期2期及以上、按揭贷款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不良记录且不能提供合理书面理由的;或尚有不良贷款余额的。
(六)借款人总负债及对外担保已超过总资产的。
(七)弄虚作假,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八)上级管理部门或本行认定不予准入或应立即退出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公司(对公)类客户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授信或采取暂缓用信、停止用信、提高用信条件或立即收回用信、收回贷款策略:(一)融资机构数(含本行,下同)达到4家且融资金额超过上年同期的非XXX 市百强企业;融资机构数达到5家且总授信金额超过上年同期的市百强企业。
对公承诺授信额度名词解释
![对公承诺授信额度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1b29973c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5e.png)
对公承诺授信额度名词解释
对公承诺授信额度是指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授信方式。
在这种授信方式下,银行承诺向企业客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
支持,使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进行资金融通和业务开展。
这种授信额度通常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和业务发展所需,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企业经营贷款等。
对公承诺授信额度通常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抵押,以确
保银行在提供额度的同时能够控制风险。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
需求和经营状况,在授信额度内灵活地使用资金,但需要遵守银行
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如利率、还款期限、用途等。
此外,对公承诺授信额度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记
录进行调整和变更,以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银行会根据
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利用。
总的来说,对公承诺授信额度是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的一种灵
活的信用支持方式,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业务和应对资金需求,同时也需要企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一定的风险。
商业银行的对公客户信用与授信
![商业银行的对公客户信用与授信](https://img.taocdn.com/s3/m/af1eba5c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00.png)
授信的流程与标准
申请与受理
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授信申请,并提供相 关资料。
监控与回收
商业银行对企业使用授信情况进行监控, 确保按时还款,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回收 授信。
调查与评估
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包括财务 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等方面的调查 和分析。
合同签订与履行
商业银行与企业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 度。
授信的种类与方式
短期授信
针对企业短期资金需求,如流动资金 贷款、商业汇票承兑等,期限一般在 一年以内。
中长期授信
针对企业长期资金需求,如项目贷款 、购销合同贷款等,期限一般在一年 以上。
直接授信
商业银行直接向企业提供信用额度, 如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等。
担保授信
企业通过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获得信 用额度,如保理业务、抵押贷款等。
04 商业银行对公客户信用与 授信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大型企业信用评估案例
总结词
全面评估、综合分析
详细描述
商业银行对某大型企业进行了全面的信用评估,综合考虑了企业的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行业地位、市场前景等因素,采用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 其信用等级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定。
案例二:某中小企业授信申请案例
授信业务模式的变革与优化
个性化授信服务
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定制化 的授信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融资需 求。
线上化授信流程
简化线下繁琐的申请流程,实现线上化、自动化的 授信审批,提高授信业务处理速度。
智能化风险预警
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实时监测和分析授信业 务风险,提前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
管理措施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019d24ba58da0116c1749c2.png)
附件: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
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2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963d448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88.png)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也必须要注重风险控制,提高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业务的良性发展。
而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在风险控制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
因此,本文将针对该业务进行详细阐述,提出一些具体的办法,以提高这一业务的管理水平。
二、质押授信业务概述为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银行推出了一系列对公理财产品。
对公理财产品,通常是指银行通过财务投资产品等方式进行的对公资金的理财业务。
其主要的特点是灵活性、低风险、低门槛等。
而质押授信业务是指银行为支持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企业则将自有资产质押给银行作为授信抵押物,以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
两者结合起来,即为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
三、业务风险分析1.质押物的风险质押物是银行为授信企业提供贷款的重要保障,它的价值将直接影响到银行是否能够收回本金。
如果质押物价值下降,授信企业无法归还贷款,银行将承担损失。
2.质押物交易的风险质押物的流转过程中,存在着质押物本身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也存在非质押物的风险。
比如,质押物出售时产生的诸多费用和税收等,都会对企业的融资成本产生影响。
3.资产负债风险银行贷款是基于资产负债平衡原则的,如果银行贷款的规模大于存款规模,就会面临资产负债风险,这时银行可能会面临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四、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1.加强风险评估银行应对质押物进行全面的评估,以了解质押物的价值和风险,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
这包括质押物的基本情况、市场价格、流通性等。
2.严格把握授信额度银行应该根据质押物的价值以及企业的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授信额度,严格掌握授信风险。
同时,银行应该实行动态授信管理制度,随时调整授信额度,避免授信风险扩大。
3.完善质押物交易机制银行应该加强质押物交易的监管,确保质押物的流转交易必须合法、安全、可靠。
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操作规程
![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2c74bf86866fb84ae45c8d97.png)
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授信第三章信用审批第四章资产保全业务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对公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提升授信质量与市场反应速度,规范综合授信及信用审批业务的操作流程,现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授信审批部门负责组织的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信用审批业务(含资产保全业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的客户范围包括:(一)境内大中型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
客户规模标准执行总行相关规定。
(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
第四条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应坚持建设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平衡风险与收益为标尺,严格贯彻执行建设银行统一的风险偏好,尽职履责,确保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申报单位是指有权授信审批部门所在行的信贷经营部门或下一级机构。
第二章综合授信第一节岗位人员第六条综合授信由授信部门牵头组织,由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及申报单位共同参与实施。
涉及岗位人员主要包括授信评审员、授信牵头评审员、授信审查人员、经营主责任人、客户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各级机构授信评审员代表所在部门参与综合授信评审,判断与确定客户是否符合建设银行风险偏好及经营导向,核定对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对客户整体的经营策略与综合授信方案,并承担对本级权限综合授信项目的审议责任。
授信评审员的任职要求如下:(一)授信评审员执行名单制管理,并实施动态更新。
(二)总行授信评审员候选人为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五职等(含)以上人员。
一级分行授信评审员候选人为风险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七职等(含)以上人员。
银行对公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对公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a1393224336c1eb91a375db4.png)
xxx银行对公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制定目的 (3)第二条制定依据 (3)第三条信贷档案的定义 (3)第四条适用范围 (3)第二章管理模式、岗位职责、流程 (4)第五条管理模式 (4)第六条岗位职责 (5)第七条管理流程 (6)第三章管理要求 (6)第八条信贷档案资料的归集管理 (6)第九条信贷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10)第十条信贷档案的调阅与利用 (13)第十一条信贷档案的保管和期限 (13)第十二条信贷档案的监控、人员交接 (16)第四章考核及问责 (17)第十三条考核 (17)第十四条问责 (18)第五章附则 (18)第十五条保密规定 (19)第十六条未尽事宜 (19)第十七条制定、修订、解释部门 (19)第十八条生效时间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公信贷档案(以下简称为信贷档案)管理,规范信贷档案归集保管,确保信贷档案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x 银行公司业务信贷政策》、《xxx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
第三条信贷档案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是指各级行(单位)在经办和管理对公客户表内外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合同(契约)及凭证、客户基本资料、授信业务资料、贷后管理资料等组成。
信贷档案要能够反映某一客户从申请授信、出账提款支付、到全部归还、结清授信的全部业务过程。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述信贷档案管理适用于除已移交资产保全部门清收管理以外的各类对公客户表内外信贷资产。
对公客户信贷资产移交资产保全部门清收管理的,其档案管理按我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模式、岗位职责、流程第五条管理模式(一)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1.总行办公室、公司信贷管理部统一领导全行信贷档案的管理工作。
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作为信贷现行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和检查全行对公客户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总行办公室作为综合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信贷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信贷库存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c7309ba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ef.png)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是指银行对客户持有的对公理财产品进行质押,为其提供授信服务。
对公理财产品是指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名义发行的投资产品,其所投资的标的物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收益率一般高于银行普通存款。
而质押授信则是指银行以客户持有的对公理财产品作为担保,向其提供授信服务。
针对该业务的风险管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一、风险管理要求1. 业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申请情况和市场情况,审慎确定质押授信额度,并在客户征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
2.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客户的征信信息进行调查和验证,确认符合银行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确保贷款用途清楚明确。
3. 银行应当建立质押授信客户档案,包括客户身份证明、征信资料、质押物信息等内容,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4. 银行应当对质押的对公理财产品采取专人专岗负责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保管和风险控制。
5. 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客户持有的质押物和相关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贷款管理要求1. 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质押授信额度,确定相关贷款期限和利率,并在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2. 银行应当确保客户提供的质押物真实有效,且具有足够的市场价值。
一旦发现质押物存在质量问题,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3. 银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贷款资金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用途符合相关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
4. 银行应当建立严密的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相关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风险扩大。
三、授信流程管理要求1.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流程管理体系,包括客户申请、风险评估、额度确认、风险管理、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还款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流程管理。
2. 银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授信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任何疏漏。
某银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某银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89bd854783e0912a2162ae7.png)
银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公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完善对公授信业务贷后督导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贷后管理体系,提高贷后管理的有效性,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贷后管理”是指客户实际使用银行授信后到本息收回或该授信完全终止前各种授信管理工作的总和。
包括对客户的常规贷后检查、收息收贷管理、信贷资产分类管理、风险预警管理、贷后档案管理、贷后管理工作检查、专项检查、贷后管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表内外、本外币对公授信业务。
资金拆出、债券购买、个人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按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贷后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第一责任人”原则。
主办项目的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经营单位负责人是贷后管理的经营主责任人。
(二)“及时性、有效性”原则。
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授信预警信息,有效识别风险点,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三)“定期检查与动态跟踪”相结合原则。
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贷后检查频率和内容是最低要求,各经营单位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组织检查工作,实施动态跟踪。
第二章部门工作职责第五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根据总行制定的贷后管理办法制定分行贷后实施细则,组织和推动分行的贷后管理工作;(二)审阅分行经营单位贷后回访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辖内经营单位贷后检查执行情况;(三)配合有关部门或总行组织的各类授信业务检查;(四)参与对重点客户或有重大风险预警客户的现场检查;(五)负责分行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和风险预警管理;(六)负责分行贷后检查队伍的建设、管理、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分行问题授信的处置、清收和管理。
第六条经营单位的职责经营单位是贷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对客户具体的贷后检查工作:(一)授信资金用途检查;(二)及时、完整地收集与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并及时更新信贷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三)核实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d59c157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11.png)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按照合规、审慎、透明、公正原则进行,确保对公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客户资质审查第二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
第三条资质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核实客户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了解客户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第四条资质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并对其进行核实。
2. 商业银行可通过查询政府公开信息、网络征信平台等途径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
3.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资质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三章财务报表审查第五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提交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六条财务报表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审核客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第七条财务报表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最近的财务报表,并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核。
2.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表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四章业务信息审查第八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经营计划、担保合同等。
第九条业务信息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审核客户提供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条业务信息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
2.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信息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进行风险评估,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内容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能力、行业风险等进行风险评估。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ea872208a1284ac9504327.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2]174号颁布日期:2002-12-02 执行日期:2002-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满足优良客户合理信用需求,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同业竞争力,规范业务经营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准〔2002〕第0004号),总行决定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作用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是在现有信贷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办的具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信贷特点的新的业务品种,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与我行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结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AA级以上优良客户。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是农业银行提高服务质量,竞争优良客户的有效手段,是对优良客户在一定额度项下和有效期内使用我行信用的一种便利。
各行要在充分评估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对现有对公客户存、贷款余额以及综合效益影响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开办此项业务。
二、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准入条件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在确定透支额度后,具体信用的使用程序简化,这一方面可为优良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必须坚持审慎的原则,强化风险意识。
一是要严格准入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严格选择客户。
二是要明确观念,透支业务只是满足优良客户短期、临时性的结算需求,不得用透支的形式长期占用农业银行的资金。
三是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透支额度的正常使用,防止利用透支形式套骗银行信用。
四是强化透支业务的权限管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审批权集中到一级分行和总行,一级分行审批权限短期贷款审批权限的30%,超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b19b125267ec102de3bd892b.png)
x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支持并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我行相关授信政策及业务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公授信业务是指传统对公授信业务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业务。
(一)上述所称传统对公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向公司、企业等非自然人及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或承诺等,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保函、保兑、委托贷款、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二)上述所称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业务(以下简称“非标”业务)是指投资标的基础资产为我行授信项目的资产,包括同业投资、理财投资、代销渠道投资等,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同业资金、理财资金、他行同业资金、代销募集资金以及我行全权受托管理的资金等。
(三)本办法所称放款,是指我行对受信人或相关方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已按我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的各类对公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资金融出和投放、票证开立和出具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传统对公授信业务、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业务,不适用离岸授信业务及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放款管理。
1、离岸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按照总行离岸金融事业部制定的离岸业务放款管理的相关制度或规定执行。
2、小企业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按照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制定的小企业业务放款管理的相关制度或规定执行。
第五条管理原则(一)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实行分行集中审查。
(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由分行放款审查人员独立审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应秉持严谨、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职能部门、放款岗位及职责第六条放款管理职能部门(一)总行职能部门总行资产监控部是全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ab93df4d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fe.png)
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一、准入阶段:1.客户准入申请:企业或机构根据自身需求向银行提出准入申请,包括申请信用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
2.资料准备:客户需提交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资料。
3.评审审批:银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包括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并进行内部审批流程。
二、合作洽谈阶段:2.双方谈判:银行与客户进行洽谈,商讨授信金额、还款方式、利率等具体合作细节,并达成一致意见。
3.合作协议: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对公客户的授信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三、合同签订与保证金缴纳:1.签订合同: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制定相应的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2.保证金缴纳:根据合同约定,客户需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抵押物,作为授信的一种担保方式。
四、授信额度确认:1.信用额度划分: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信用额度的划分。
2.信用额度确认:银行确认授信额度,并向客户发放授信函,明确授信金额和期限。
五、执行与管理阶段:1.贷款发放:银行按照客户需求和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客户指定的账户。
2.贷后管理:银行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对客户偿还情况的跟踪、还款提醒、业务调查等。
3.风险控制:银行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六、结清与解除:1.还款结清:客户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正常还款,当贷款全部偿还后,授信业务得到结清。
2.合同解除:当授信业务到期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终止授信关系。
总结:对公客户授信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准入阶段、合作洽谈阶段、合同签订与保证金缴纳、授信额度确认、执行与管理阶段以及结清与解除阶段。
银行在整个授信业务过程中,需要进行详尽的资料审核、客户评估和风险控制,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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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
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
第二章授信审查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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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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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一节目的 0第二节制定依据 0第三节适用范围 (1)第二章额度授信管理岗位、职责、流程 (1)第三章额度授信各环节管理要求 (3)第一节额度授信管理整体要求 (3)第二节额度授信各环节具体管理要求 (5)第四章考核及问责 (9)第五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对公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规范本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节制定依据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定。
第三节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对公客户授信业务直接授信额度管理,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是指企事业单位(含小型、微型企业)申请的授信业务(集团客户额度管理还需同时符合集团客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此外,担保公司担保额度、间接授信额度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各类对公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包括贷款、透支、汇票承兑、贴现、保理、信用证、信用证项下融资、保函、担保额度等。
第二章授信额度管理岗位、职责、流程第五条授信额度管理岗位和职责(一)主办/协办客户经理职责:1. 负责在制定合理授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客户授信额度申报;2. 负责在授信额度获有权审批人终审后,完成授信额度相关合同的面签工作(实地见证)以及其他授信额度出账准备工作;3. 负责客户授信额度启用放款管理工作;4. 负责授信额度使用后客户监测预警和额度项下具体业务收回、结清工作。
(二)经营单位/业务团队(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负责对经营单位辖内客户经理申报的客户授信额度方案、授信额度出账、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和管理。
(三)各级授信审查岗职责:负责对各经营单位申报的客户授信额度及整体授信方案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和风险性审查,提出相应审查意见。
(四)各级有权审批人职责:负责在信贷审查人审查意见或风险审核委员会意见基础上,在权限内对客户授信额度及其授信方案提出审批意见,对业务进行审批。
(五)放款初审岗/复审岗职责:负责在各经营单位提出的客户额度出账申请及提供的放款资料基础上,根据相关审批意见、相关产品管理办法及本行各项制度,对授信放款资料完整性、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放款审批人职责:负责在放款审查岗审查意见基础上,对客户授信额度放款申请按权限终审。
(七)贷后管理岗/监测预警管理岗职责:负责按照本行授信后管理制度、监测预警制度规定,对辖内客户授信额度监测预警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授信额度管理环节和流程授信额度管理分为“授信额度申报——授信额度审查审批——授信额度启用放款——授信额度监测预警——授信额度结清”五个环节,各环节具体流程按本行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和监测预警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额度授信各环节管理要求第一节额度授信管理整体要求第七条授信额度分类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分为:单笔业务和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一)单笔业务:是指本行授予单一客户的单一业务品种单笔的授信业务(如单笔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单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
(二)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为客户核定的,可使用多种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终审后,则根据终审批复规定,结合客户需求进行额度项下放款。
根据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使用的业务品种等差异,综合授信额度还可再细分为低风险额度、敞口额度等。
第八条授信额度控制维度本行授信额度管理实行授信总额度与敞口额度双重维度控制,在业务授信批复中,除须明确授予客户的授信额度金额外,同时还须明确其中敞口额度金额。
授信额度扣除敞口额度后剩余部分即为低风险额度,低风险业务和敞口业务界定按本行相关制度执行。
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
第九条授信额度期限(一)单笔业务期限可根据单笔业务实际情况核定,如单笔项目贷款期限应综合考量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项目预期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
(二)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对于特别优质的公司或战略客户,经有权审批人终审,其授信额度期限可达到36个月(3年)。
(三)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单笔业务用信期限,应根据单笔业务实际情况,结合不同业务品种规定进行核定,并原则上须在综合授信批复中明确。
如综合授信批复中未对额度项下具体单笔业务用信期限进行明确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1.授信额度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原则上额度内单笔业务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授信批复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项下低风险业务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授信批复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2.授信额度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额度内单笔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批复期届满之日。
第十条额度年审管理(一)对于中长期贷款,经营单位(分行)须在授信审批满一年或上次年审后满一年之前的一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原授信申报计划与实际情况的比较,并对差异的合理性进行报告。
分行也可集中进行年审,但应保证每笔贷款审批满一年以前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工作。
贷款年审的申报和审批流程比照分行权限内业务申报和审批流程办理,并在年审后将年审结果立刻报备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风险主管部门。
年审结果应作为贷后分类、计提损失准备和采取其它相应措施的依据。
年审通过的中长期贷款和授信额度,经营单位可以继续予以叙做。
未能通过年审的,应在审核意见中明确以下要求: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和额度;2.对借款人提出警告,要求借款人提出合理解释,并采取对账户实行封闭运作或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等手段加强对贷款的监控;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4.缩短借款期限或要求借款人加速还款;5.依法解除贷款合同,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6.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责任;7.其他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节额度授信各环节具体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授信额度申报与审查审批管理(一)同一客户只能在本行一个经营单位具备敞口授信额度,严禁多头授信,但符合下述情况的除外:1. 100%保证金质押授信业务;2.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3. 银行存单、银行承兑汇票、本票足额质押业务;4. 历史原因形成的暂无法退出的存量多头授信;5. 其他经总行特别批准的授信业务。
(二)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所有授信额度都须纳入其统一授信管理,客户在本行具备多个授信额度时,所有授信额度合计即为本行对该客户最高授信限额,本行为客户提供的授信合计不得超过监管限额和本行组合限额的相关规定。
(三)各级信贷审查、审批人员在审批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时,应结合客户实际情况确定综合授信额度是否可循环使用,如无特别明确,综合授信额度默认为可循环使用。
不可循环使用是指授信额度一经使用,归还结清或敞口额度释放后不得再次使用;可循环使用是指在批复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授信额度项下业务归还结清或敞口额度释放后可继续使用。
(四)各级信贷审查、审批人员在审批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时还可进一步明确或限制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单笔业务期限以及将授信额度针对指定业务品种或指定担保方式/操作模式进行分配。
(五)客户授信额度终审后,如需对原终审额度进行变更的,则应按照本行审查、审批制度规定流程及授信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授信额度启用及额度项下出账管理(一)授信额度获得有权人审批通过之日(以终审意见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起6个月内,本行须与客户签妥相应授信合同及落实授信额度批复中明确的担保手续和条件,并完成首笔放款,在6个月内未实际出账的,期满后授信额度失效,客户如仍需办理相关业务的,则应重新上报授信额度申请,并按本行授信业务授权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于已签署银团贷款协议的,在满足银团及本行要求的各项提款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执行)。
授信批复后申请变更终审意见的(变更额度有效期除外),对于授信中已启用额度及剩余额度,应按原批复额度有效期执行;对于额度从未启用的授信业务,额度生效之日可以变更终审意见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二)额度项下出账流程。
授信额度审批后,单笔业务出账由分行风险管理部初审岗审核,放款复审岗(分行放款中心负责人)复核,提交分行(区域)风险官和分行(区域)负责人双签审批后,方可办理系统出账手续。
(三)严禁超出敞口额度放款。
在实行授信总额度与敞口额度双重维度控制后,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放款后,按其授信余额和敞口余额分别占用授信额度和敞口额度,严禁超出授信额度放款。
其中:授信额度项下信用证业务出账中,如存在溢装条款的,应按照溢装最高金额占用授信额度。
(四)综合授信额度启用后,客户敞口额度已全部使用而授信总额度尚未完全使用的情况下,如客户补充足额保证金(或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并签订相应质押合同,完善质押手续,明确质押对应的额度项下单笔敞口授信合同后,可释放相应敞口额度,但补充保证金(或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部分仍需占用相应授信额度。
(五)综合授信额度启用后,敞口额度部分未完全使用,但低风险额度部分已完全使用的情况下,如客户仍存在低风险业务需求的,敞口额度可用于批复明确的低风险业务出账。
(六)单笔业务不可循环使用,但单笔贷款业务可采用分次发放形式,首次放款后,后续放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首次放款日加单笔业务期限。
(七)客户续做授信额度获批并启用后,原授信额度即刻失效,新的授信额度覆盖原授信额度,原授信额度项下尚未到期授信业务应结清或转入新的授信额度中,并确保担保法律手续衔接完善。
第十三条授信额度监测预警及结清管理(一)授信额度启用后,客户经理、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各级贷后管理岗/监测预警岗应按照本行授信后管理、监测预警相关制度进行客户监测预警工作。
(二)授信额度启用后,如授信客户出现突发事件、重大预警信号或违约事项(如逾期、垫款等),按本行制度规定应冻结授信额度使用的,或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要求冻结授信额度使用及其他相关管理要求的,应按本行监测预警相关规定完成额度冻结手续,如风险事件的影响终止或发生根本好转,按本行监测预警相关规定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解除冻结。
(三)授信额度项下业务到期前,经营单位应按照本行授信后管理有关制度提前与客户联系落实还款资金,并在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清授信,到期不能结清的按本行监测预警相关制度进行预警管理,如需启动资产保全的则按本行资产保全相关制度开展相应资产保全工作。
第四章考核及问责第十四条授信额度管理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授信额度申报、审查审批、放款和监测预警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本行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损失的,按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全面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