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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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就是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份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

此项制度开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近期更是燃起问责风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宣告我国正式启动问责制。

其后,我国加快了建立问责制的步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陆续出台,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虽然问责制度在我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波,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

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1.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不透明、不公开,缺乏相应的复出机制,有些官员的复出还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

三、需要改进的工作1.扩大问责范围。

问责要推向“小事”,不仅仅要关注对重特大突发事故的关注,而且要引入经常机制,日常的行政工作也要纳入问责范围‘2.建立健全的复出机制。

对问题官员,要他们充分的记取教训,深刻反省,痛改前非。

加强对问责官员的监督。

3.要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错、失职、渎职等行为进
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
一些问题。

思考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建议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法,明确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标准,提高
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问责力度与公正性方面:目前行政问责普遍存在力度不足、不公正的问题。

应该加
大问责的力度,确保问责措施有实际效果,并且严格按照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问责过程的监督,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方面:目前行政问责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相关责任
人身上,但实际上行政失职、渎职的责任可能涉及更广泛的范围。

建议明确问责对象
的范围和界限,确保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所有责任人进行追究。

4.问责与激励相结合方面:行政问责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应该与激励相结合,
形成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

对于履职优秀的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奖励措施,激励其更好
地履职,同时对失职渎职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

综上所述,要推动行政问责的发展,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问责力度和公正性,明确问责对象的范围和界限,并与激励相结合。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才能够更好地发挥问责的作用,促进公共行政的规范化和效能提升。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作者:潘爱国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7期摘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需要在制度建构、体制革新与机制健全三个层面上展开。

制度建构层面需要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从制度要素建设转向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加强行政问责的组织机构建设;体制革新层面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在问责客体上排除对普通公务员的问责,在问责内容上将政府“绩效”纳入问责范围以及建立规范有效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机制健全层面则需要确立划分官员责任的合理准则,拓宽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以及实现行政问责程序与司法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建构;体制革新;机制健全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01-05建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有限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出现是这一大的政治背景的必然要求。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发展历程,这一制度正在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而不断得到推进与深化。

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需要对这一制度本身的运作模式适时做出调整,以充分有效地实现这一制度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功能;另一方面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也有赖于这一制度赖以建立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得以不断巩固与完善,从而使行政问责制能够不断地获取制度资源的供给与保障而不断取得突破。

一、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构(一)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从政党制度的运行模式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党的地位,它们只是参政而并不执政。

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是长期的历史原因形成的,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全方位的,这种领导既包括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也包括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党的这一全面领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3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3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1. 制定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问责的对象、标准和程序。

2.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3. 加强问责责任的落实:明确问责责任的界定和分工,健全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制度,确保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加强问责监督和评估:建立问责监督和评估制度,对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增加问责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问责信息的公开和发布,让公众了解问责的过程和结果,增加问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 加强力量和资源的保障: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提高问责制度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问责工作落地生效。

7. 加强沟通和宣传:加强与公众和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传达问责的政策和规定,增加问责工作的声音和公信力。

8. 鼓励和支持举报和揭露:建立举报和揭露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问责工作,及时发现和曝光问题,推动问责的深入开展。

9.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问责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意识和能力,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10. 不断完善和改进:根据实践经验和社会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行政问责制度,推动行政问责工作的发展和提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2)行政问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人员违法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是推动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介绍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立法工作。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要出台符合国情和实际情况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和问责方式。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4)(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5)(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5)(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2.问责主体不明确 (5)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9)结语 (9)参考文献 (9)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刘玉龙【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

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developmentLiu Yulong[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推动改革进程的重要环节。

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行政责任制度的核心是权责明确。

在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上,要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责任分工,确立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力和推卸责任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注重落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机关的决策权、执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

二、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重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首先,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分析能力和数据支持,确保政府决策基于充分的信息和科学的分析。

其次,要加强行政决策的公正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开透明,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公正行为。

三、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

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中,出现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时,应追究责任,并适时进行问责。

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问责制度的建设,推动责任层层压实,确保公务员具有对内对外问责的能力。

同时,在问责机制中要注重程序公正,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问责权力。

四、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

在行政监督方面,要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独立、公正的监察机构,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在审批方面,要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

同时,要建立行政监督和审批的信息公开机制,让公众能够了解并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

综上所述,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是行政责任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

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

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

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摘 要 ] 为顺 应 建 设 责 任 政 府 而产 生 行 政 问 责 制 自产 生 之 后 在 。 国 刮 起 一 阵 “ 作 中 问责 浪
潮”在取得一些成就 的同时, , 问责 主 体 单 一 、 问责 对 象 不 明 、 责程 序 不 规 范 、 问 问责 法制 不 完善 、 行 政 信 息 不 对 称 等 现 实 困境 也 呈 现 在 人 们 面 前 。 探 讨 如 何 使 行 政 问 责 制 走 出 困境 成 为 当 务 之
法 律 或 组 织 授 权 的 高 官 , 必 须 对 其 组 织 职 位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或 其 社 会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接 受 质 问 、 担 责 任 ” 承 。 与 西 方 国 家 相 比 。 我 国 对 于 行 政 问 责 制 的 研 究 只 是 处 于 刚 刚 起 步 的 探 索 阶 段 。 诸 位 学 者 不 仅 认 识 到 行 政 问 责 这
异 体 包 括 政 府 行 政 系 统 之 外 的党 委 机 关 、 力机 关 、 法 机 权 司 关 、 众 等 。第 二 , 政 问 责 的 客 体 , 就 是 “ 谁 问 ”, 括 公 行 也 向 包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公 务 员 。第 三 , 政 问 责 的 问 责范 围 , 就 是 行 也 “ 什 么 ” 政 府 的 无 作 为 、 作 为 、 作 为 等 都 在 溯 及 范 围 问 。 不 乱
制 度 。” 翻尽 管 学 术 界 对 行 政 问 责 制 的 界 定 众 说 纷 纭 。 难 不 看 出 他 们 拥 有一 块 共 同 的基 石 ,即 政府 及其 官 员 对 公 共 权 力 的 使 用 要 具 有 正 当 性 , 如 果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本 质 上 是通 过 责 任 约束 、限 制 和 规 范 行 政 权 力 的 行 使 , 正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对 于 行 政 问 责 制 的界 定 。 人 认 也 有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和 理 解 进 行 了 阐 新

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分析及路径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分析及路径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分析及路径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机制之一,是政府对公众负责的表现形式之一。

我国自1990年代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现实情况也显示出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行政问责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选题意义通过研究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可以发现行政问责制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问责主体过于局限,问责程序过于繁琐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行政问责制,需要深入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性、效能性和权威性,保障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的研究,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1. 行政问责制概述:包括行政问责制的定义、原则、类型等。

2.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包括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历史演变、现行法律制度、问责主体、情况通报等。

3.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包括问责主体过于局限、问责程序过于繁琐、问责效果难以评价等问题。

4. 完善和强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扩大问责主体范围、简化问责程序、建立问责考核机制等。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完善和强化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和建议。

四、预期成果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现状的深入分析和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提出完善和强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和建议。

3. 完成一篇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分析及路径完善的论文。

五、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本研究将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完善和强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

重 点 的 行 政 问 责 制度 。2 0 0 3年 中 央对 因 防治 S S工 作 不 力 的卫 生 AR
( ) 四 行政问责的范围过 于狭窄 行政 问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 其问责范围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所谓“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是指 问责对象 不 ,
责 的实 践 中 , 责 的适 用 范 围 过 于狭 窄 , 多 局 限 在重 大 安 全 责 任 事 问 大
含 明 确权 力 , 明晰 责 任 和 经 常 化 、 度 化 的“ — — 质询 , 劾 , 免 地 约 束 行 政 权 力 。 制 问” 弹 罢
三、 我国行政 问责制度的完善设想 我国政府官员问责制已经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果, 但是由于其存
当 从 以下 几 点 做 起 :
度是一种保障行政管理正常合理运行的机制 ; 其二, 行政问责制度是 在诸 多缺陷, 因此完善我国的政府官员问责制势在必行, 笔者觉得应

故 的事后责任追究, 而忽视了对决策、 用人 、 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
的追 究 , 问 责 制只 能 在 一 定 范 围 内发 挥 有 限 的 作用 , 不 能 全 方 位 使 而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 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 它包 等方方面面, 一个系统化的“ 是 吏治” 规范0 依照这个定义, 。 笔者 认为 行政 问责制 的含义应该包括 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 行政 问责制
要在政府官员和社会中建立新的、 以责任 、 民主、 法制和善治为核心的 问责 文化 , 就会 破 除 长久 依 赖存 在 于 官 员和 人 民 意识 中 的 “ 官本 位 ” 意
识 , 而 为“ 从 问责 制 ” 我 国 的成 长 提 供 适 宜 e A dS cey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等 等。
驳 和谏 诤 、 判署等监督问责形式 。 但是 在新 时期 , 特 别是近几年学界对行 政问责制研究 的逐 渐回热 , 从不
同 的基 点 出发 , 对行 政 问责制 可以得 出不 同的含义 。 有从行政决 策的角度 的 , 有从行政行 为角度 , 有从行
政监督主体角度 的。 者在总结诸多观点 的基础 之上 笔 将 行政 问责制定 义如下 , 所谓行政 问责制 , 就是指 是 指 一级政府对现任该 级政府负责人 、 该级政府所 属各
问题 , 下包 庇 、 对 袒护 、 纵容 的;指使 、 暗示下 属部门 或人员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等等。 04 7 1日, 20 年 月 国内首个行 政首长 问责办法—— 《 重庆 市政府部 门行 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正式实施。 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包 括 :市政 府部 门行政首 长出现 了因效 能低 下, 正当 无
度 的 实施 历程 , 发展 中的 困境 , 展 的路 径探 发
者说 同体问责 , 是在我 国现 有政 治体制范 围内的含 义
解析 。 随着 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体制 的不断完
善, 笔者认为行政 问责制 的含义也 随之延伸 , 行政 问 责制将是各种 问责主体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行政行为 行政探 索 来自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胡本 春
内容 提 要 :责 任 政 府 是 现 代 民主 政 治 的
工作 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 不履 行或者正确履行
法定 职责 , 以致影 响行政秩 序和行政效 率 , 贻误行政
必 然诉 求 , 责任 无疑是 一 个 有效 率 、 信 力和 公
机关 工作 人员可 以直 接实 施问责 , 并依 法给予 处罚 。 20 年 2 , 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 行 )公 布 , 04 月 《 试 》 明确写入 了 “ 询问和质询 ” “ 、 罢免或撤 换要求及处理 ” 等内容。 04年 4 ,中共 中央批准 实施 的《 20 月 党政领导 干部 辞职暂行 规定 》 对 官员 因涉及 “ , 工作严 重失误 、 失职造成 重大损失或 恶劣影响 、 对重 大事故 负有重要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

2009年2月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Feb.,2009第22卷第1期 Jo urnal of Shi yan Technical Inst it ut e Vol.22No.1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黄乙静(广西民族大学行政管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6)[摘 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系统阐述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思路。

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当前,这一制度在我国实施的过程中面临着众多制约条件和制度困境。

因此,必须树立新的行政责任理念,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大部制”整合各部门职能、强化部门责任和监督机制、加强理论研究等措施,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不断促进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发展;主要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738(2009)0120051204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系统阐述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思路。

对官员问责的日趋普遍是本届政府施政的显著特点之一,这是由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与体制性障碍的矛盾日益突出决定的。

行政问责制是对行政责任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

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当前,“行政问责”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行政问责既没有规范的模式供人遵循,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加以完善。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行政问责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才刚刚起步,处于较薄弱状况。

我国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源于两个方面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们第一次带来了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4月由SA RS 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广泛关注,带动了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SDNBS TH TYPLER^【 UOUICI D C uY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宅
口 红 宇 ( 州 学 法 院, 州贵阳5 0 ) 吴 贵 大 学 贵 52 05
问责来源 于西方 ,是伴 随现代有 限政 府 、责任政府 的 产生 而出现的 。问责是指 对没有做 好分 内之 事的公共权 力 行使者 ,追究 其责任 ,使 其承担接 受谴责 、处罚等消极 后 果 。而问责制 就是问责制 度化 、规 范化 的结 果。行政 问责 是指特 定的或法 定的 问责 主体对各 级政府及 其行政人 员承 担 的职责和 义务的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审查 、质问 ,并 对 不履行或履行不 当的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责 任。行政问责制就是行政问责的制度规范和制度安排。… 十七
我 国作 为一 个 有 着两 千多 年 封建 历 史 的国 家 ,传统
腐倡廉 、执政为 民的信心 和决心 。
( )我 国行 政 问责 制 的 不足 二
的文化 观念不可避 免地 在人们 的思想 中长期存在 。 由此造 成行政 环境具有浓 厚 的传统文化 色彩 ,其核心就 是 “ 本 官
位 ” 。在 一些领 导干部 心里 ,存 在一人得 道 、鸡 犬升天 、 官进则 荣 、官退 则耻等 各种传统 糟粕思想 ,影 响了行政 问 责制 的实施 。这种 思想 容易使领 导干部 以个人利 益为重 ,
国 在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主要 有 :一 是 由于 长 期 以来 。党 政 关 系
化 干部人事制 度改革纲 要 》为引咎辞 职制度 的实行提 供了 基 本的政策依 据。2 0 年 1 月 四川省 正式 出台了 《四川省 03 1
党 政领 导 干部 引 咎辞 职 暂行 办 法 》,开 创 了在 省级 行 政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建立健全的问责流程,包括问责发起、调查、审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确保问责工作有序进行。
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的问责指导,推动各级机关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和制度。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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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
明确界定问责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问责。
规范问责程序,包括问责发起、调查、审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问责过程公正透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制度现状及问题概述
目前,行政问责的范围主要集中在行政违法方面,而对于一些其他类型的责任,如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则缺乏明确的问责规定。
1. 问责范围不明确
在一些地方,问责程序的设计过于复杂,导致难以操作。同时,程序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环节,导致问责结果不够公正。
2. 问责程序不规范
由于问责程序的不规范,以及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导致问责结果存在不公正的现象。有些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些责任人则被过度追究责任。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及作用
1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及作用
2
3
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问责制度的了解程度,增强其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增强社会稳定性。
CHAPTER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与主要贡献
经过研究和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行政问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问责标准不够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结果缺乏公正性等。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问责法律体系、完善问责程序和机制、加强监督和评估等。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现状和建议

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现状和建议

在少 数地方 已步人了误区。 纵观 近年来的 问责案 例, 引咎辞 职者多数是 在保
职 无望的状态 下做出的无奈选择 , 些人把 “ 一 引咎辞职 ” 作为逃 避行政处 罚 和法律 制裁的护 身符 , 风头过后又 “ 东山再起” 这就 歪曲了引咎辞 职的原本 , 目的, 因此要对引咎辞职进行制度化的规 范, 避免产生新的误区 。
经过党 和 政府 的共 同努力 , 国行 政问 责制 的发 展呈 现出 了良好 的 我
( 行政 问责 制法律 依据不 足 三) 目前 , 国行政 问责制 使 用的法 规 、 我 条例虽 多, 但缺 乏一个科 学性 、 规 范性 , 作性 都很 强的 问责法律 体系作为支 撑。 操 1我国 目 关于行政 问责的法律 散 见于 各种 政策文件 中, . 前 这些 规 定在
会导 致一 系列的问题 。 政 府 的 权 力是 公 众 授 予 的 , 根 本上 说 , 重 要 的 问责 主体 是 公 从 最
形式 将 问责 的控制 权放在 了上级机关 , 上级 对下级 的行政 活动进 行监控 , 并有 权直 接追 究下级责 任 。 一问责 形式对 上级各方面综 合要求 很高 , 这- 过
强, 行政 问责初见成 效 。
同, 导致问责 行为不规 范、 操作标 准不统 一。 对于 同一 行为, 不同地方 的处 理结果 各不相同 ; 于同一行为 , 同时 间有不 同的处理 结果 。 对 不 因此, 需要
以立法 的形式 , 形成一部全 国统 一的 问责法 规 , 问责有 可 依。 使
【 关键 词】: 行政 问责制; 发展现状; 发展建议
长具 有 对其所 辖公共 事务 的 自由裁 量权和 最后决 定权 , 按规 定 , 而 重大决
策 必须 遵循 民主集 中的原 则、 取合议制 的方 式 , 样 , 政首脑 既是行 采 这 行 中被广泛采用, 并成为政府的重要管理手段, 取得 ^ 的成就。 瞩目

试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当前困境与完善途径

试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当前困境与完善途径
第2 卷 第 1 期 4 2
2 1 年 1 月 01 2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nl fC ag h nUnv ri f cec n eh oo y ( oil cec s dt n o ra h n cu iesyo S inea dT cn lg S ca in e io ) o t S E i
化 、法制化 的行政 问责制过渡 ,并 日益成为我 国政治文 明新 的增长 点。但行政 问责制在我 国尚属新 生事物,处 于较薄弱状 况 ,面临异体 问责缺位 、问责程序 不完善 以及 问责文化土壤缺乏 等诸 多现实 困境。针对上述 问题 ,总结实践经验 ,从完善 问责主体 、健全 问责机制 、培育 问责思想等层面提 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 以期形 成一套比较完善的问责体制。 [ 关键 词] 行政 问责制 ;当前困境 ;完善途径 [ 中图分类号] D 3 3 6 0. [ 文献标识码 ] A
困难 重重 。
行 政问责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 的行政规 范制度 , 了行 除 政和法律监督手段之外 , 还需要辅 以先进 的行政 问责文化作 为支撑 。行 政 问责文化就是要 在人们 群众周 围形成一种 问 责的文化氛 围, 使得行政问责在整个 国家行政 系统 内得 到全 面贯彻 , 全社 会深入人心 。制度规范 的作用是让想犯错误 在 的人不敢犯错 , 而文化的作用则是让有机会犯错 的人不 想犯 错, 从规范 的作用来看 , 文化 的作用 可能 比强制 手段更加 强 大, 对人 的道 德修养 和 自觉意识 的提升更加 有力 , 乃至更 加
彻底。
随着人 们 民生法 制意识 的加 强 , 以及行 政 问责制 的兴
起, 使得有着数千年封建 官本 位传 统的中国政府官员面临前 所未有 的责任约束 , 大有利于打破 干部 队伍 “ 上不能 将大 能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一、本文概述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机制,对于提升政府效率、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的策略与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制度框架以及实践应用,本文期望能够为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界定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通过梳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监督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本文还将对行政问责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自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它在促进政府责任履行、保障公民权益、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环境的不断变化,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够具体的问题,导致问责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

在实践操作层面,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

一方面,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导致问责不力或偏袒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问责结果往往缺乏对被问责者的实质性惩罚和纠正措施,使得问责制度在约束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行政问责制在公众参与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政府逐渐重视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但在实际问责过程中,公众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机会,导致问责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范文(二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范文(二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范文一、分工明确、责任压实为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首先要在分工上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职能划分和工作内容,明确责任边界和工作权限,确保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不产生权责交叉、责任推诿的情况。

同时,要强化责任压实,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的层层递进,责任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二、完善问责条件和程序为确保行政问责的公正和有效,应完善问责条件和程序。

要建立明确的问责标准和评估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问责程序,确保问责决策的公开透明。

对于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违法失守的情况,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问责,确保问责的及时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监督力度、强化问责机制为提高问责制度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问责措施的及时有效。

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问责文化建设、培育责任意识为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还需要加强问责文化建设,培育责任意识。

要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行政干部的问责意识和责任担当,使其从内心认同和积极主动履行问责义务。

要加强对行政问责的宣传报道,增强问责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形成良好的问责氛围和社会共识。

五、加强问责结果评估、完善问责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加强问责结果的评估,及时总结和改进工作。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评估机制,对问责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

同时,还要加强对问责制度的调研和研究,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借鉴他人成功经验,不断提高问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问责信息公开、拓宽问责渠道为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公开透明,需要加强问责信息的公开,拓宽问责渠道。

各级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行政问责工作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报告问责决策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拓宽问责渠道,建立畅通的反映群众诉求的机制,确保群众对行政问责的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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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摘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需要在制度建构、体制革新与机制健全三个层面上展开。

制度建构层面需要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从制度要素建设转向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加强行政问责的组织机构建设;体制革新层面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在问责客体上排除对普通公务员的问责,在问责内容上将政府“绩效”纳入问责范围以及建立规范有效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机制健全层面则需要确立划分官员责任的合理准则,拓宽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以及实现行政问责程序与司法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建构;体制革新;机制健全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01-05建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有限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出现是这一大的政治背景的必然要求。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发展历程,这一制度正在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而不断得到推进与深化。

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需要对这一制度本身的运作模式适时做出调整,以充分有效地实现这一制度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功能;另一方面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也有赖于这一制度赖以建立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得以不断巩固与完善,从而使行政问责制能够不断地获取制度资源的供给与保障而不断取得突破。

一、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构(一)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从政党制度的运行模式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党的地位,它们只是参政而并不执政。

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是长期的历史原因形成的,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全方位的,这种领导既包括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也包括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党的这一全面领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由于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因此共产党在我国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中具有独特的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权力主体。

“如果从经验上而不只是从规范上进行研究,就不能不承认这一现实:共产党组织在当代中国不仅事实上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而且也是政府机构的核心。

”[1]135 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行使具体的执政权来体现的,这里的执政权是一种广义的执政权,既包括行政权,也包括立法权和司法权。

而从党的执政权与这三种国家权力联系的紧密性来看,党的执政权无疑与行政权的联系最为密切:党的执政权不仅体现为对行政权的领导,而且党直接参与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与执行工作;而党的执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党对这两种权力的领导上,党并不直接参与这两种权力的具体行使。

从这一角度来看,党的执政权在行政领域的存在实际是通过领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和直接行使行政权这两种方式来实现的。

无论以哪种形式出现,都使党的执政权带有了行政权的基本特征,因此党的执政权在行政领域实质上体现为一种行政权。

行政问责制是追究行政权力主体所承担的行政责任的制度,由于党通过行使行政权而成为一种特殊的行政主体,因此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也应适用于党的行政责任的追究。

长期以来,由于对党的执政权的性质和具体运行模式存在模糊认识,担心对党追究行政责任会有损于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在行政问责的具体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而未同时追究同级党组织领导的责任。

行政问责做的制度规范建设方面也表现出相同的特征:很多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问责规定往往只对行政首长的问责做出规定,而并未对同级党的领导做出问责的规定。

从现阶段我国党政关系的实际情况来看,党政一体化是一种客观的发展趋势。

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党与政府一起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党也应当与政府一道接受行政问责,这种行政问责不仅不会动摇和削弱党的领导地位,反而有助于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有利于全面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正是由于认识到对党的领导实行行政问责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近年来的行政问责实践中也出现了对党的领导实行问责的趋势。

①这一趋势打破了对党的领导不实行行政问责的传统做法,有利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全面发展和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7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做出了一体化的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在出现问责事由的情况下,党的领导干部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将一同接受问责,这一规定的出台彻底打消了应否对党的领导干部实行行政问责的疑虑。

下一步所要研究的问题不再是可不可以对党的领导实行问责的问题,而是应当研究如何处理对政府领导问责和对党的领导问责的关系的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党政领导一同问责,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党政领导进行单独问责,等等。

(二)加强行政问责的组织机构建设行政问责不仅是一种制度理念,更重要的还体现在它是一种制度实践,没有相应制度实践,行政问责的理念只能停留于认识的层面而不可能实现其实践价值。

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已经从“突发问责”转向了“常态问责”、从“弹性问责”转向了“制度问责”,这种转化标志着我国的行政问责开始走上了日常化、常规化的发展轨道。

这种日常化、常规化的问责对于端正党政官员的为政理念、全面落实权责一致原则、深入推进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和作用。

由于这项工作已经成为党委和政府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因此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

由于行政问责制的工作内容涉及党委的纪检和组织部门,涉及政府的监察部门,涉及地方人大相关部门,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使各有关部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来承担行政问责的日常工作,使行政问责制最终成为党政干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常设性制度。

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来承担这一工作任务有利于提高行政问责的效率和透明度,从而有效克服和避免目前行政问责中存在的问责启动主体不明确、问责审查过程不透明、问责决定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保障行政问责的程序公正。

(三)从制度要素建设转向制度体系建设制度本身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是由具体的制度要素构成的,要使一项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首先,当然是要进行制度要素建设,但又不能仅停留于要素建设层面,而是要在要素建设的基础上适时对相关要素进行整合,以使制度体系的整体功效得以全面实现。

我国行政问责的最早实践从形式上看是由偶发因素引起的(2003年“sars”事件问责),但这一问责实践的背后实际有着制度要素基础作为支撑——此前的一系列党政干部管理规定已经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做出过相关规定,此次问责不过是这些规定在一个特殊时间点上的集中落实。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从政令畅通角度来看是对各个地方政府问责规定及实践的必要统一,而从制度的体系化建设角度来看是对此前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建设和管理的“5+1”文件中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体系化整合,①从这个意义上讲,《暂行规定》是“5+1”文件实施的水到渠成的结果。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一方面需要将制度要素的规定落到实处,使体系建设具有坚实和可靠的基础;另一方面又要通过体系化建设来推动和促进制度要素的贯彻执行,为制度要素的深入落实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行政问责制的体制革新(一)在问责主体上需要不断强化各级人大在问责中的作用“一个有效率的被赋予统治权力的代议机构,应该不只是像国会那样,仅限于表达全国民众的意志,而还应该领导民众最终实现其目的,做民众意见的代言人并且做民众的眼睛,对政府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

”[2]164从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实践来看,党委、政府和人大在问责中的作用实质表现为“党委主导、政府配合、人大协助”的工作格局,这种格局的实质是“以同体问责为主,以异体问责为辅”。

在行政问责的初级阶段,这种具有“路径依赖”特征的问责格局对于充分利用既有的制度资源、保障问责制的稳步推进、增强问责制的威慑效果具有特殊的意义。

毋庸置疑,这种单一的同体问责格局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是同体问责是系统内部监督的结果,而内部监督只是一种有限的监督,因此以同体问责为主不利于充分发挥问责制的监督功能;二是同体问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这不利于发挥“群众对领导的监督”这种自下而上监督的积极作用,容易导致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养成“对上不对下”甚至“欺上瞒下”的不良工作倾向;三是以同体问责为主不符合“授权主体最终监督”原则,以党委为主导容易产生“谁来监督党”的质疑,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党主问责”的合理性带来挑战。

宪政民主理论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这也就是“主权在民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也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

“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代表就失去了正当性的根据和存在的理由。

主权在民作为一种政治原则,不仅为代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回答了代表是代表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也为代表的存在设定了义务和责任”[3]。

在代议制民主模式下,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机关是各级议会。

在我国行政问责制逐步走上良性运行轨道以后,行政问责的工作格局亦应随着问责条件和基础的变化而适时做出调整,应从现有的以同体问责为主的格局逐步调整到“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并重”,进而达到“以异体问责为主,以同体问责为辅”的问责架构。

在这一调整过程中,不断强化人大在问责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迫切,强化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可以有效避免目前问责格局的上述弊端,使行政问责能够在一个更高的阶段上不断向前推进。

(二)在问责客体上不宜将一般公务员纳入问责对象“以往的官员问责,主要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见进行,随意性较大,属于‘弹性问责’,而且追究普通工作人员‘直接责任’的多,追究领导干部‘间接责任’的少”[4]。

这里的“普通工作人员”即是指一般公务员。

行政问责所要追究的是行政责任,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只有行使行政权力的人才应当是行政问责的对象。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对于行政问责制中的“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是指所有的公务员——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包括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狭义的理解仅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我国虽然引入了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但并未像西方国家那样对公务员做出政务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非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划分,这导致在实践中两种类型公务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而在我国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将一般公务员也纳入行政问责的范畴,这实际上是对普通公务员所担责任的误解,容易导致行政问责对象的“泛化”。

在西方宪政民主的制度背景下,政务员和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政务员所承担的行政责任是以政治责任为基础的——这里的政治责任是指政务员向授予其权力的政党所承担的责任,而政党则作为一个整体向选民承担责任;而普通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为职业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公务员在政治上是中立的,他们无须承担政治责任,自然亦无须承担以政治责任为基础的行政责任,他们所承担的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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