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管辖权确定及冲突规范
• 印度博帕尔毒气泄露案
• 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中央 邦旳博帕尔市旳美国联合碳化 物属下旳联合碳化物(印度) 有限企业设于贫民区附近一所 农药厂发生氰化物泄漏,引起 了严重旳后果。大劫难造成了 2.5万人直接致死,55万人间接 致死,另外有20多万人永久残 废旳人间惨剧。博帕尔化工厂 是一家生产农药杀虫剂旳企业, 归联合碳化印度有限企业全部 和经营,但美国联合碳化企业 对其享有50.9%旳股份。
• (3)怎样拟定损害发生地。
• 案例:欧洲法院 Dumez France SA v. Hessische, Case C-220/88[1990],ECR1-80案
• 欧洲法院:损害发生地应被了解为仅指造成损害 和造成侵权、准侵权责任旳事件,对该事件旳直 接受害人直接造成伤害后果旳地方。
3、有关旳刑事诉讼审理地。《布鲁塞尔公约》第5条第4款; 4、分支机构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5条第5款; 5、共同被告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6条第1款; 6、不动产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16条第1款; 7、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布鲁塞尔公约》第17条第1款。
• 2、跨国环境侵权:
•
因为国际间资本、商品、人口旳频繁流动,以及目前
工业技术旳飞速发展。各国家地域之间环境旳相互依存性
越来越明显。在一国境内发生旳环境污染,很可能对其他
国家或地域境内造成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国际上也相
继出台了若干公约对此问题进行要求。
• 1979年旳《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旳日内瓦公约》第1条(b)款指出: “远距离大气污染是指这么旳空气污染,其污染源完全或者部分处 于一国管辖区域内,污染产生旳损害后果在另一国管辖区域内……”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方式有独特的一面。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是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因而即使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方式,也未必适用于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如下的规定: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0条、《环境噪声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等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这些法律中,把”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结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134条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适用于环境污染的有五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通过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将污染行为防患于未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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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进⾏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环境 侵权 的种 类
污 染 、 污染等 ; 水 按照污 染物 的性质 可 以分 为生物 污染 、 学污染 化
财 产损 害赔 偿包括 直接 损 失和 间接损 失 。直接 损 失是 由环
等: 按照污 染物 的形态可 分为废气污 染 、 固体废 物污 染等。 19 境侵权 行为直接 导致 的财 产受损 ; 据 99 间接损 失则 是 由环 境侵权 使既 年 《 国环境状 况公报 》 中 显示 , 目前我 国七 大水系 、 主要湖 泊、 近岸 得利益 受损 。如鱼 苗因 水污染 致死 , 使财 产直 接受 损 , 鱼苗 致 而
应 支付 丧葬 费、 死者 生前扶 养 的人 的必要 生活 费等 。 ( ) 二 排除侵 害
排 除侵害 的制 裁方 式主 要适 用 于公 民或法 人 的财产 或人 身
或 的排 放 , 不是 以损 害他 人为 目的 , 其对 人类环 境却 造成 了侵 可 能 由于其 他单位 或个人 的环境 侵权行 为而带来 危害 的情形 , 并 而 害, 从而最 终造 成 了与环 境有 密切关 系 的人体 的损害 。 这 种危 害正在 进行之 中 。 据环境 侵权 的具 体情况 , 除侵 害的 依 排
纷不 断增 多 。
一
( ) 害赔偿 一 损
损 害赔偿 是对受害 人 因环 境侵权 而遭受 的损 失予 以补 偿 的。 损 人身 损害 环 境侵 权行 为 的重要 一类 是 环境污 染行 为 ,根据 不 同的标 根据损 害主 体的不 同 , 害赔偿 可分 为财产 损害 赔偿 、 准, 对环 境污 染可 以分 为不 同的类 型 : 照环境 要素 可分 为大气 赔偿和 精神损 害赔 偿 。 按
长大后 再 出售 会得 到更 大利益 , 水污 染使其 将来 的利 益丧 失 , 为 间接损 失 。两种损 失都应 获得 相应 赔偿 。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六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第一节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
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均基于这两个判断。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大大增强,并造成许多事故,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业已由传统之主观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事实,”如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所致权益侵害即其实例: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市民、农民。
因此,环境侵权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平等、不可互换性,明显不同于其主体具有平等性、互换性的传统侵权行为,总体上丧失了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二)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传统侵权现象的原因行为,如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盗窃他人钱财等,本身即是违反社会生活常规,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无任何价值的行为,在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判断上,均属于应予严格禁止并加以制裁者,不存在什么疑义和障碍,而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如建筑水坝等开发建设行为和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发出噪声等排污行为,往往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有价值、有意义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
在生态系统自身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各种开发建设和排污等原因,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不会造成权益侵害现象。
但是当原因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超过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而生环境污染或破坏时,就往往会造成环境侵权现象。
因此,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自效益,确定在发展经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资源等方面均等接受的“平衡点”,并据以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调控、限制,对国民生命健康、财产和生活环境等加以一定程度的保护,这种平衡点,在环境法上主要表现为各种环境标准,在私法上则有“忍受限度论”等学说的存在。
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一、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在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承担环境民事责任通常最适用的就是赔偿相关的损失了,除此之外,还有排除相关环境污染的危害、恢复环境的原状等等。
如果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的话,被侵害的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来承担相关的责任,如停止环境侵害、排除妨碍、消除污染环境的危险等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还有重要的变化和发展,具体的表现有以下几个地方:在做出行为的人的主观方面,不管是不是无心做出这些侵害,当事人都要承担责任,在行为上,更注重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来作为评判标准,而不是以违法作为前提,举个例子,比如说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这是合法的,但对环境造成了损害的话,虽然合法,也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环境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主要的内容有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和危害环境的行为或事物、消除危险和危害环境的后果、恢复环境的原状、赔偿因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等多种形式。
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追击的,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等,也是有权利去处理一部分的环境民事责任的。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是什么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的一个概括性规定 。另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0 1年 1 2
[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错责任
代 表人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损失 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而在最新实行 的 《 侵权责任法 》中设立了 “ 环 境污染责任”的章节 ,对环境侵权 的民事责任进行 了更为详 细的规定 , 这些法律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
指因人 为的活动 ,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
自身的特点 ,这也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存在特殊性 。 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认为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 必要条件是 ,行为人存在过错 ,损害事实与加 害行为之间要
存 在必 然 的因果 关 系 。但是 在 环境 侵权行 为 中 ,这 种理 论 有 着 明显的 不足 ,主 要表 现 在 :第一 ,损 害环 境 的污染 行 为 往
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现行 的法律 ,受损 民众可以通过刑事 、行政、民事等途 径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谨依据我 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
2 环境侵权 的构成要件
根据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 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 关 系 、行为 人 主观上 有过 错 等 四个 方 面 。
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1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侵 权 民事 法律 体 系
环 境侵 权 的概 念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分 。广义 的环境 侵权 是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 为,原则上应当遵守上述的侵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环境侵权概述•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实践•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研究的展望与发展趋势01环境侵权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
定义环境侵权主要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类。
其中,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破坏则包括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破坏等。
类型定义与类型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实际损害,且该损害具有可确定性。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历史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逐渐凸显。
各国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也逐步完善了环境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民事责任制度。
现状目前,各国已经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并加强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取证难、赔偿不足等。
环境侵权的历史与现状02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概念环境民事责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严格性、强制性等特点。
广泛性表现在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健康、环境质量等;多样性表现在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严格性表现在责任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即可认定责任;强制性表现在责任承担方式的强制执行性。
特点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四部分组成: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具体如下:1. 环境权益:环境权益是指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公益性质的利益。
侵犯的环境权益具有广泛性、公益性、共性和非财产性等特点。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环境权益保护范围内侵害了环境权益。
例如,环境污染、砍伐林木、非法采矿等。
同时,行为人还需要有违法性和过失性。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环境权益受损害。
行为人必须要承担因果关系,即行为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4.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失。
例如,环境污染导致健康问题、资源浪费等等。
二、相关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质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遭到威胁。
因此,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并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水质。
2.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缝。
居民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恢复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案例三:某旅游景点因违法上马超时而致使游客在骑马途中落马,造成游客身体伤亡。
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区存在过失,被判赔偿游客医疗费、抚恤费,同时进行整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体现。
只有当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素都符合时,才能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一)环境权与环境侵权1、环境权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每天从环境中索取各种资源。
在生产力低下,人口少的条件下,各种资源被认为是无限获得的,不具有稀缺性;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膨胀,人类生存环境逐步恶化,各种资源不断减少。
某些资源越来越稀缺,如清洁的水,阳光等。
这就迫切需要平衡和缓解人类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矛盾,赋予主体一定的享受利用公共资源的支配权。
随着对环境权的重视,各国相继制定专门的保护环境的法律,并从法律上确立环境权这一概念。
但是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环境权,只有一些学者对环境权做了定义,综合比较我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以及同时承担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资源的义务。
2、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环境权与环境侵权行为密切相关,关于环境侵权定义有各种定义。
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物质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还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原因致使自然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综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产生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其特征包括:第一,环境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广泛性;现代环境侵权主体多为大企业、大集团,受害人多为普通市民,他们相互间的对比往往非常明显,因此坏境侵权的主体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连续性;环境侵权行为,如建筑垃圾和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
第三,环境侵权结果的潜伏性、社会性。
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有哪些损害结果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现象,是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结果,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以损害作为其构成要件已是不争之论。
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侵权行为必须以损害后果为前提。
环境污染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当然也不例外,依据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象不同,一般可将环境污染损害分为三种:财产损害,是指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物的减少或毁损。
人身损害,是指与人的人格、身份密切联系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
环境损害。
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实存在。
其在判决中写道“……众所周知,住宅日照、通风是舒适、健康生活所需要的生活利益。
即使是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方造成的,也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为这是由于加害者滥用权利的行为,而妨害了被害者的日照、通风。
”在美国,1982年的普拉赫诉马里蒂(paahv.marretti)案是美国法院成人阳光权的第一个案例。
该案的事实是,被告在其土地上修建房屋,房屋将挡住射向原告屋顶上的太阳能取暖器的阳光。
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修建房屋。
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否定了原告的请求。
但是,二审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并裁决道:不合理地阻挡阳光的获取,构成普通法上的妨害行为。
同年,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议会相继通过了必须确保阳光和通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④第二,生态环境损害,阳光、水、森林等环境要素相互联系、作用、制约组成各种生态系统。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现在环境污染也是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定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保护环境⼈⼈有责,只是有些⼈环境污染是不⼩⼼造成,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为⾏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且该⾏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
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件,⾏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就须对该⾏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
有⼈因环境污染⽽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为所造成。
污染环境⾏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
只有在⼆者有因果关系时,⾏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污染环境致⼈损害虽实⾏⽆过错责任,但这只是⼀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为;(2)不可抗拒的⾃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为。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为,与⼀般侵权⾏为存在两⼤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在⼀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为、损害结果、侵权⾏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为则反之。
⼀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般分配。
⽐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度危险作业中受害⼈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随着现代工业化的不断深入,环境问题日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而环境侵权及环境民事责任就是该领域中的两个主要概念,它们的出现旨在保护环境及妥善处理因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与形式环境侵权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以侵犯生态环境为行为方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对现有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地貌、废弃物、空气、水、土壤以及生活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具体而言,环境侵权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犯他人权益等多种形式。
在环境侵权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垃圾等,污染空气、水、土壤等环境;破坏森林、湿地、草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使野生动植物种群减少、生态环境失衡;挖掘采矿、建筑拆迁等,破坏地貌和文物;产生噪音、震动、异味等,影响人们的健康和正常生活等。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要素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依法由破坏环境的个人、企业等承担的责任,其主要涵义包括经济赔偿、修复环境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要素通常包括环境行为、环境损害和经济赔偿这三个方面。
具体而言,要素包括:1、环境行为:要求具备环境污染、破坏的主体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就是制造环境问题的行为或者不当行为。
2、环境损害:指因为环境护理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破坏,如林木遭到砍伐、水貌被污染、UN放废料、土质被侵蚀等。
3、经济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之一,是要求污染和破坏者承担经济上的责任,进行赔偿。
经济赔偿目的包括弥补环境损害以及设立环境基金以便日后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
三、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关系及应对措施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
环境侵权是导致环境损害的原因,也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环境民事责任则旨在通过追究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来遏制环境侵权的行为。
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一方的作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救济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救济探析作者:李良识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7期摘要: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环境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我国社会当前出台了《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但在制度具体设计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现状,本文针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与救济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7.064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现状考察1.1 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考察第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没有把故意或是过失作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阐述,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由上述法律规定可得,我国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具体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就责任承担方式而言,《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污染环境与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应该依照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到赔礼道歉等十一种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根据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不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环境保护单行法也有相应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等都规定了一些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郑 小 维 。 孙 学 财 关 影
( 庆 市 让 胡路 区人 民检 察 院, 庆 1 3 0 2大 庆 师 范 学 院 , 庆 1 3 0 ) 大 大 6 0 0;. 大 6 0 0
【 关键字】 环境权 ; 环境侵权 ; 民事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环境保护
权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包 括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两部分。 3 污 染 环 境 的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 的 因 果关 系 。 “ 因果 关 系 , 原 因 与 结 果 指 间之 关 系 。 原 因 而 言 . 某 一 原 因 引 出 从 乃 某 一 结 果 之 关 系 ; 结 果 言 . 某 一 结 果 从 乃 因某 一原 因 所 造 成 之关 系 ” 传 统 的 民事 。 责 任要 求 违 法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 由 于 环 境 民事 侵 权 不 以违 法 性 为构 成 要 件 .致 害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就 作 为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 必 要条件 。 ( ) 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 承担 方 式 三 环 环 境 民 事 责 任 主 要 由于 侵 权 行 为 所 导致 。 即环 境 侵 权 民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 即对 他 人 的合 法 环 境 民 事 权 益 实 施 侵 害 的加 害 人 所 承 担 的 不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的形 式 。环 境 污染 与 破 坏 对 人 身 和 财 产 造 成 巨大 伤 害 , 已被 世 界 各 国 高 度 的 关 注 。 都 这在原则上把 “ 除危害 ” “ 偿 损失” 排 和 赔 作为 环境侵 权民事 责任 主要承 担方式 。 综 合 上 述 分 析 ,我 国 环 境 侵 权 民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应 该 分 三 大 类 共 五 种 具 体 形 式 : . 除 危 害 : . 偿 损 失 ; . 复 原 1排 2赔 3恢 状 ; . 止 侵 害 ; 梢 除危 险 。 4停 5 三 、 环 境 侵 权 中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和受害主体的广泛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致害人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受害人在任职、防御、诉讼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受害主体的广泛性表现为:不仅包括直接受害的当事人,也包括不特定的人,以及后代人。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损害程度的严重性侵害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侵权行为通过环境这一中介作用于人身和财产,不仅是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还包括各种环境要素.损害程度的严重性表现为:由于环境的整体性和共享性,一旦造成损害,会危及到整个生态平衡。
3.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表现为:排污行为是在合法的生产活动中产生。
4.环境侵害的持续性、潜伏性、不确定性持续性:有生产和消费就有排污,排污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潜伏性: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如若不清除,便会长久的存在下去,并且不断的累积。
不确定性:污染物进入环境后,其变化、变异的机理无法明确分清。
有的还会发生二次污染。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行为一般分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亦分为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和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四要件,即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结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具有过错。
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三要件,即1.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达标排污不应成为无过错归责原则下污染者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2.损害结果;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损害”,即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的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环境法认为环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应当采用推定原则,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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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所谓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还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它不仅侵害了财产权,还使公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
因此对于环境侵权来说,私法上的救济成为重要的手段。
本文试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19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危险工业异军突起,其高风险性给人类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灾难。
但是,由于危险工业本身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价值正当性,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时无过错,即使有过错,受害人也难以举证。
这种客观现实使人们认识到,如果继续恪守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个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且势必使高度社会化的生产秩序遭受破坏。
在此基础上,创立了无过失责任理论,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害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这里没有要求存在过错。
无过失责任之所以能很快被引入环境侵权赔偿中,其原因在于:一是现代工业生产的排污使生产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企业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也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污染损害的意外危险,而且即使企业无过错,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他人巨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
二是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十分复杂,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人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如果坚持过失责任原则,必然使受害人陷于不利的境地。
三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合理原则的客观要求。
环境侵权中的加害人多是营利者,它们既然由此获得利益,就应当为其获取利益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现代各国绝大多数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适用。
在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坚持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不要求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无过失行为也要求承担责任;还有观点认为应将环境民事责任分成两类:对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返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以违法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
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此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及人文环境资源保护法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如《森林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环境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已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现行法律对此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在制定民法典时修改《民法通则》的过错推定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在环境污染法律中对无过错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环境污染,还应包括环境破坏。
对此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德国《水利法》规定:“如果连续地无限制地使用水可能对公共供水造成严重损害,可对执照加以限制或予以吊销。
在此情况下,可以判处赔偿。
”因此,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也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再次,严格限制绝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是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环境损害如果完全是由加害人意志或能力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则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积极效果因允许过多的抗辩而受到削弱,免责条件应加以严格限制。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相对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第三人的过错。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笔者试从一则案例来分析一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至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
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测,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气体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
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2004年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
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就是炼油厂的侵权责任能否成立。
我们都知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结果以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在于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是,在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中,这种理论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以上述案例来说,首先,炼油厂损害环境的污染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且污染危害的潜伏期较长,要判决李某患病的损害事实是否由炼油厂的侵权行为造成,难度较大。
其次,炼油厂液化气罐装站漏气、火炬排放出含有害物质的气体等进入环境以后,与各环境要素之间以及污染物本身发生物理、化学、生物的反应,才对人类的人身与财产造成显著的损害结果。
由于炼油厂环境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李某患病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在时间上间隔较长,使得其间的因果关系呈现隐蔽性和不紧密的特点。
再次,要证明炼油厂的环境侵权与李某患病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利用普通的方法难以完成,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知识进行论证,有时还可能涉及商业秘密。
而且,由于常常涉及未知或前沿科学领域,有时这种论证的说服力也很弱,甚至无法确定因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势必因为证明的困难而得不到救济,这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背离。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建立一种符合环境侵权损害特点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方法。
为了适应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需要,产生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多种学说。
一是优势证据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法官认为只要原告提出的证据达到了比被告所提出的证据更为优越的程度时,即判定因果关系存在。
显然,这种证明方法并不是完全科学的,如果双方提出的证据价值都很低时,则很难确定哪一方占有优势。
二是事实推定说。
这种学说主张,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关于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无须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只要达到盖然性程度即可,也就是说,因果关系的判断须为法官在遵循经验规则的基础上作出确实的心证,以承担败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没有提出反证为必要。
这种学说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因此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
三是疫学因果说。
该学说是指用疫学的方法来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只要证明某种因素与某种疾病具有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种学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盖然性,它提出了一个具体的标准,可以对复杂的因果关系作出有效的判断。
但这种方法对于资料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只适用于人体健康受害的公害事件,对于不属于公害事件的个体健康受害以及财产损害案件难以适用。
四是间接反证说。
该学说是指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尚未明确时,由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从反方向证明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理论。
因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极为复杂,涉及的因素很多,所以当被害人能够证明其中的部分关联事实存在时,其剩余的部分则可推定存在,并由加害人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也就是说,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只要受害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加害人一方,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指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两条规定实质上规定的是与“间接反证法”相似的因果关系推定法,而其他因果关系推定法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加以规定。
这就产生了一个实践上的问题,即:面对纷繁复杂的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难免会出现机械化套用和误用因果关系推定法的情形,从而导致环境侵权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事实上,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仅规定为一两种方式,不能适应类型多样化、案情复杂化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的需要,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确定和适用与之相应的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
当务之急是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因为方法适用的不当不仅会导致具体案件的误判,而且还严重影响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所应体现的法的公平与正义之精神的弘扬。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的实践中,针对多因一果的实际情况,包含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共同的因果关系,即所有排污行为都造成污染且单个行为不会造成污染,被告应负单个举证责任;二是聚合的因果关系,即所有排污行为中只有一个造成污染,被告应负单个举证责任;三是择一的因果关系,即不能确定哪一个排污行为造成污染,只要不能完全排除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应当承担责任。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乃是我国法律规定之欠缺,因此针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应适用多元化的方法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对环境侵权被害人给予有效、及时的救济。
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损害客体的不同,表现为不同的承担方式。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但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但最常用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即支付赔偿金。
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不允许惩罚性措施的运用,也就是说,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的是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