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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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及其影响
每个民族的文化都闪耀着本民族智慧的光芒,这就是该民族文化的主要精神。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精神,以其独特的思维触角和表现形式,展示出我们的先辈对真理和智慧的执着追求,其历史之源远流长,其成果之绚丽多彩,在世界上是不多见的。
一、儒家的人文主义思想——一种对人性的认识
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直至1919年「五四」运动的2000多年间,儒家思想一直统治中国学术界,成为传播最广、影响最大、延续最长的哲学思想主流。因此,要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理解中国古代哲学的特征,不可不研究儒家思想。综合儒家思想的各个方面,可以见到,儒家给中国文化带来的最大贡献,是在有关“人类的生活方式”的智慧方面,为人类哲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儒家祟奉孔子的学说,以孔子为宗师,而孔子的思想又是围绕古代国家对人的内在(人心)管理,接触社会发展规律的。这是一种对国家管理的深层讨论,后来便慢慢发展成关注人性及其人性与群体秩序之间关系的传统。可以说,儒家学说主要是一种以社会政治为中心的人性哲学(或伦理哲学),我们不妨称之为中国古代的“人文主义”。
人文主义是一种“讲人的文化,突出人的命题的思想或流派”。
很显然,既有人文主义,就表明在人文主义思潮出现之前,必有一个不讲人的文化,不关心人的存在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一般会充斥着对神的崇拜,人们会利用生活和艺术的各种形式去表现神的存在和意愿,对神歌功颂德,允许神凌驾于人之上。这是一个神文主义盛行的时代。但当人的权利被完全剥夺殆尽时,人们就会高举人文主义的大旗,要求将生活与文化的主导权归还人类自己。可见,人文主义是对神文主义的一种否定。既然如此,无论是在哪个地方哪个时代,只要神文主义泛滥成灾,那么,随之而来的,就必定会是人文主义的时代。当然,不同的地方产生的人文主义,自然都会有自己不同的使命和不同的时代特点。例如,欧洲的人文主义思潮最初是流行于14-16世纪出现的文艺复兴运动之时,一开始便是针对在欧洲延续了上千年的中世纪神学传统,反对神学禁欲主义和宗教观,力图摆脱教会对世俗政权和人们思想的束缚。因此,欧洲的人文主义可以旗帜鲜明地宣称,作为世俗政权应该是独立于神权之外,具有与神权平等的地位、尊严和自由的。在此后的二、三百年里,欧美国家相继发生资产阶级革命,文艺复兴时期为提高王权——当时作为人的权威的象征而提出的“平等”、“尊严”、“独立”和“自由”的口号被继承下来,并通过变换对象和内容,使
之成为西方文化以个人权利为主体的一种价值理想和哲学观念。可见,欧洲的人文主义产生于近代,是适应近代文化需要的产物。比较而言,中国的人文主义出现得较早。早在周初时,中国的人文主义就已开始萌芽。商亡后,周统治者仰览殷鉴,认为前朝之所以灭亡,主要是鬼神文化盛行,人在文化中则完全被忽略,无法得到表现,即“敬鬼不敬人”,这最终当然会遭致人的不满和抵抗。吸取这一教训,周朝统治者在敬鬼神的同时,也开始略微眷顾人的文化,“人德”便在鬼神观念中悄悄地生根发芽。自从孔子孟子创立儒学之后,中国的主流文化和哲学便趋向人性研究,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国家管理的学说。这说明,适应古代社会对群体进行管理的需要,中国的人文主义一开始就以建立礼制社会为使命,这也是中国的人文主义偏向人性的关系层面,提倡群体和谐以及道德内约的原因之一。
古代中国的人文主义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理论:
1.仁义观
古代仁义观包括“仁政”和“尚义”,这是早期儒学的理论核心。
2.人性论
中国古代的人性理论较多地是谈“善”“恶”问题,却较少讨论“真”“伪”问题,这反映出中国的传统哲学更关注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并以此来确定人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反而很少从自然属性的角度去分析和研究诸如人的意志、意识、生存生活形式等等问题。这是中国传统人性论与近代欧美的人性论的最大区别之处。
3.社会论
社会,按照《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的解释,是“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这是对“人类社会”的解释。考虑到人以外的动物世界同样存在着群体和社会,如蜂群、蚁群、狼群、猴群等等,我们也可以这样定义:社会,指的是同类个体共同生活,个体之间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大群体。
无论是在人的社会还是在其它动物的社会里,都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因此,社会群体能够共存的首要条件,是如何消解矛盾、协调个体之间的关系,对此,每一种社会群体的处理都不同。动物世界解决矛盾的方法很简单,最普遍的是“弱肉强食”、“胜王败寇”。但如果人类也只会用这种方法处理矛盾和冲突,这对人类来说,是极不正常的。自从文化产生以后,人类就总在想办法,希望找到更好的协调人际关系和协调社会的办法,这就是人的社会性。一旦人们找到了解决矛盾的方法,并据此建立常模,这种方法就叫做“社会论”。约言之,社会论是“专门研究解决人际冲突,协调人际关系的方法理论”。
在人类社会里,由于文化地域性的影响,人们会产生不同的情感、思维方式和哲学方法,由
此而来的社会论也就有了不同的侧重点。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个问题,本书试就欧美、印度和中国在人际关系方面的地域性特征,做一个粗略的比较。
首先,看一看传统西方文化是如何解决矛盾的。西方文化的主流是强调“自我依赖”,因此,看重平等和区别,力图保持自己的特征。但在群体关系中,坚持自我而彼此地位平等,一旦出现纠纷便不易进行说服,其结果是导致群体中出现离心性并极易产生冲突。对于这种情况,已经形成传统的西方文化自有自己解决的办法。如现代美国习惯于利用具有契约关系的俱乐部、社团组织等,来消除群体中的离心性。至于群体内冲突的解决办法,通常是允许冲突的存在。但是,一旦冲突达到高潮,为了避免局面失控,给双方(或多方)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这时,冲突的各方都有了解决冲突、达成一致的愿望。最后,冲突各方达成统一的途径主要是“妥协”(即“双赢”)——冲突的双方在原有立场上各自后退,或各让出部分利益,以便握手言和。在此过程中,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一直扮演着主角的作用。
再看一看古代印度解决矛盾的方法。依照美国学者许烺光的观点,在印度,实际生活与宗教理想是分开的。在实际生活中,要么流行一种纯粹的理想性的原则,要么单纯追求自然,两者似乎不相融。或者说,要么是迷离的爱欲,爱欲中不含理智,不受理智的束缚;要么是非常的理智,理智到可以灭情禁欲。但是,这两个不相融的东西,却可以在宗教幻想中统一起来。在现实社会关系中,也是如此。古代印度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着种姓制度,种姓之间是分隔的,在传统观念中,低等种姓依赖于高等种姓,高等种姓却不需依赖低等种姓。这种“单向依赖”必然造成种姓之间的隔绝,形成分裂性的社会。这种现实中的矛盾和隔绝,一般被认为难以找到解决的办法,除非是在宗教的幻想里,才有可能将矛盾的各方统一起来。如印度社会的五个主要种姓在现实社会中根本无法协调,但在宗教那里,他们却可统一在造物神梵天的身上。因此,在印度,宗教的功能并非只是提供一种价值观或人生的归宿,它在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矛盾冲突方面,同样起到一种引导的作用。
中国传统的社会观在儒家,尤其是早期儒家思想的长期浸润下,既不同于传统西方的平等对立,也不同于古代印度的等差隔绝,而是相对协调。在论述社会关系时,中国传统的矛盾观首先看到的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有如一个家庭,矛盾的双方就像是这个家庭中的父母和子女,他们之间的关系既非对立也非隔绝,而是相对存在,谁也离不开谁,形成一种“双向依赖”的关系。一般来说,双向依赖容易给社会和群体带来稳定的向心性和凝聚性,这反过来又成为古代建立礼制社会的一种实践依据。由于是强调“相对”关系,因此,一旦遇到矛盾和冲突,中国传统的解决、处理方法就显得很独特。传统观念认为,仅仅采用“妥协”的方法来处理千差万别的矛盾关系,那就太过于狭隘了,应该视矛盾及冲突的内容、形式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