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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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从清末变法修律到今天,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民法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学界对此争论不休。

有相当多的人持肯定说,即中国古代存在民法;也有一部分人持否定说,即中国古代不存在民法。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呈现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的特点,这就使人们误以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大凡半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多半是刑法多而民法少”,一些日本学者据此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但中国法学界的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是有民法的。

民法一词,中国古已有之。

《尚书孔氏传》曾记载:咎单, 臣名, 主土地之官, 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虽然中国古代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规范却真实地存在着。

中国自秦朝以来,历朝律、令、诏、例中的户婚田宅等有关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即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根据民法论者研究考证, 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处于初创阶段, 《秦律》标志着我国封建民法的初步确立, 从隋开始封建立法进入确立时期, 《唐律》则标志着我国古代民法已形成自己的体系。

比如说, 《唐律》十二篇中, 除捕亡、断狱两篇与民事没有直接关系外, 其他各篇均不同程度地涉及民事问题, 其中尤以户婚、杂律、厩库等篇为重, 内容包括户籍、婚姻、收养、继承、家庭财产、田宅、钱债、买卖等。

但是,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中国古代是不存在民法的。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表明:中国古代法律规范,无论律、令、诏还是例, 都具有明显的刑法性, 其中虽然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皇权,稳固统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反映了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因而要靠刑罚来调整和制裁, 属于刑法规范。

另外,民法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倡导自由平等,权利本位。

而在中国古代,官本位一直处于统治地位,人民只是义务主体,不存在所谓的自由平等,因此,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一)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一)
民律草案起草前确立三项立法原则: 采 纳 各 国 通 行 的 民 法 原 则 ;以 最 新 最 合 理 的 法 律 理 论 为 指 导 ;充 分 考 虑 中 国 特 定 的 国 情 民 风 ,确 定 最 适 合 中 国 风 俗 习 惯 的 法
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因此,民律草 案的前三编,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文 法和最新法学理论,后两编以中国的传统礼 教民俗为根本,前三编与后两编风格迥异。
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典编纂, 注 重 对 西 方 先 进 民 法 理 论 和 立 法 成 果 的 吸 收 ,但 在 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
中华民国民法
辛 亥 革 命 的 胜 利 宣 告 了 清 朝 统 治 的 结 束 ,但 新 法制的建设尚未能跟上政权变革的步伐。在这种情 况下,孙中山根据司法总长伍廷芳的建议,向参议院 提出有条件援用清末法律的咨文。参议院讨论议决 了暂时适用的清末法律:“所有前清时规定之《法院编 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1911 年)所颁布之 《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并先后颁布之禁 烟条例,国籍条例等,除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 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 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服前清现行 律中规定各条办理。惟一而仍须由政府饬下法制局, 将各种法律中与民主国体抵触各条,签主或签改后, 交由本院议决公布施行”。
S 月, 十三届全国人 大三次会议召 开 ,会 议 将 审 议 民法典草案。
民法的意 义 ,不 仅 在 于 它 是人民生活之 法 ,更 在 于 它 是 民族自由之 法。如果从 1911 年年底出 炉的《大清民律 草 案 》开 始 计 算 ,中 国 民 法 至 今已走过了 109 年 的 历 程。这意味着, 中国已经有超 过五代的法律 人投身于这一 旨在促进现代 文明的事业。

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中国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和独特的艺术风格。

为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以保障其权益和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探讨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情况,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立法保护的基础我国的宪法和民法典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根据宪法第36条的规定,我国保护少数民族的自主权、传统习惯和风俗。

民法典中的民族风俗的保护规定也确保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得以保存。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民族地区自治法》、《国家民委办法》等,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二、立法措施为了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我国采取了多种立法措施。

首先,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义务和权益。

此外,还设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

其次,我国还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该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机制,明确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同时,该法还设立了非遗名录和非遗传承人制度,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

另外,我国还通过《民族地区自治法》明确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和自治范围。

这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本地区的传统文化。

三、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针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存在一些空白和笼统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冲突问题仍然存在。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一些传统文化在社会发展中逐渐被边缘化和遗忘。

少数民族面临的现代化冲击,使得传统文化面临着严峻的生存挑战。

学科规训下的“中国法传统有没有民法”问题

学科规训下的“中国法传统有没有民法”问题
中国法传统没有民法,这 是排斥 历史的教义法学 的必 然结论 ,是现代 学科规训的直接后果 ,因为学科话语
号 ,学科规 训又进 一步生产和再 生产对这些表征和符
号 的信 念 与 认 同 , 塑造 与 这 种 社 会 结构 相 适 应 的心 智
受制于某种排他机 制,它由一系列的禁令 、边界 、注
之 嫌 ,但 它揭 示 了 一个 重 要 的 面 相 。
我们发现 ,争论 的核心是到底应该 以民事法还是 私权法来界定 民法?
大不幸, 我 国法律界最不幸者一,私法部分全付阙如 “ 之一事也” 我 国法律之发达垂三千年 ,法 典之文 , 。“
万 牛 可汗 ,而 关 于私 法 之 规 定 ,殆 绝 无 之 ” 】 。[更进 一 ]
密切关联 。
学科规训 的视野实 际上就是一种结合法律社会学
和法律史 的视野 ,它提供 了对知识与社会关系 的如下
思路 : 现代学科知识所生产、强化的一 系列分类原则 、 排他 机 制实 则是 它力 图维 系 的社 会 结构 的表征和 符
思 。纵览现 代中国西化 的民法学教科书 ,大多都暗示
第 2期
周 伟 :学科 规训 下 的 “ 中国法 传统 有没 有 民法 ”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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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了这一 时期的讨论 ,这提示我们这一 问题与现代 中国民法学的奠基具有历史的和逻辑的关联 。 ( 一)民事法还 是私权 法 首先,否定派认为民法阙如是中国法传统带来的
反射 式的抵抗想 辩 白的是 ,现代 民法所规范 的那部分 人世生活 在古代 中国是礼俗 规范的 。这种说法有 比附
释、方法 、理论、习俗和 教义组 成。学科规训不是字 面上的文字游戏,它牵连 着知识与权力 、规范 与社会 这类大 问题 。 中国法传统有无 民法也是一个关联着现代 中国法 学 的诞生与发展 的关键 问题 ,因为它直接勾连 中西法

中国的司法传统

中国的司法传统
其他方式:
政治联婚抢婚
选婚赠赐婚罚婚
指腹婚转房婚交换婚
入赘婚童养婚典妻婚
结婚原则
同姓不婚
一夫一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
离婚方式
回忆你所记得的与传统婚姻制度相关的小说、戏曲等文艺作品,谈谈你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认识。
你能否找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可取之处。
专题四
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
问题一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
无讼取向
地方环境
治理需要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汪辉祖《学治臆说》
題:传统中国司法中对情理的重视在当今的社会是否存在?试分析理由和影响。
如何看待天理国法人情的多元法观念在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问题三春秋决狱——传统司法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
是指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历史背景
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政治主流思想,但法律仍未实现儒家化。
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陈群: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
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繁衍增长。
主张废止肉刑:
肉刑起源于蛮族,其野蛮残酷性与华夏文明背道而驰。(丁谧)
肉刑过于残酷,恢复容易失去民心。(王朗:前世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礼教派: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
“亲属相奸”
法理派: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重。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礼教派:大犯礼教之事,定罪极重。
第三次争论
杨度与劳乃宣
针对《大清新刑律》的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根本法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根本法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根本法辨析
民法典不是国家的根本法,但是治国安邦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基础。

民法典确立了民事法律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全面列举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全面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

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特别法,都要根据民法典进一步修改完善。

民法典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具有目的性和终极性。

民法典是社会治理的基础。

民法典充分保障个人领域的权利和自由,明确保护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各种人格权益。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2021年1月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开端实施。

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只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法,而且在国度法律体系中居于根底性位置,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在新时期我国法治建立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民法典》到底是什么,它和我们又有什么重要的关系呢?
简单来说,民法典主要的任务就是维护公民的民事权益,是保证人民私权的根本法,因而它也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民权维护之母”。

民法典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200多个条文,掩盖了一个公民所能触及到的衣食住行、家庭婚姻、消费借贷、消费生活等方方面面的事务。

有基于此,民法典也被形容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刘 巧 婧 : 统 文 化 对 中国 民法 的影 响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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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对 于 公 田和 私 田的认 领 , 规定 不 准 妄 领 , 如 则 妄
领侵 权 要受 到刑 法 制裁 。这样 的处 罚 实 际上是 从另

二 、 西 方 文 化 比较 下 中 国 民 法 的 发 展 中
( ) 国礼乐 文化 中西 方现代 民法原则 的体现 一 中
喻 于 义 , 人 喻 于 利 。 这 可 以 说 是 我 国 传 统 文 化 小 ”
中贵 义 贱 利 价 值 观 的 典 型 代 表 。贵 义 贱 利 的 价 值 观, 肯定 了“ 是 处理 人 与人 之 间关 系的首 要准 则 。 义” “ ” 概念最 初 是作 为处 理兄 弟关 系 的规范 而呈 现 义 的 的 , 来 发展 为 与 朋 友 、 他 人 相 处 的 一 个 基 本 标 后 与 准 , 又 被引 申为 处理 君 臣关 系的标 准 。 因此 , 中 后 在 国传 统社 会 中 , 义” 为普 遍 的道德 要 求 , 依据 儒 “ 成 是 家学 说 中人之 所 以为 人 的准则 而加 于人 们 的职 责或
恶 偏 私 , 人 主 义 是 邪 恶 偏 私 之 源 ; 序 良俗 , 表 个 公 代
了和谐 美满 的团结秩 序 , 对 面是恣 意妄 为 , 权主 其 私
义 是 恣 意 妄 为 之 源 ; 实 信 用 , 表 了 归 仁 向 善 的 个 诚 代
利 ; 且 道德 义务 的特 点 在 于 它 主要 不 是 以享 受 相 而
重 要规 范 。“ 的调 整 范 围 极广 , 礼” 在婚 姻 、 庭 、 家 继 承关 系等 方 面都 有体 现 。先 秦 时 期 , 据 宗法 原 则 根 而确 立 的父权 家长 制 及 嫡 长子 继 承 制 , 后世 的婚 对 姻家庭 继 承制 度 有着 深 远 影 响 。 由汉 至唐 , 事法 民 律得 到 了进 一 步充 实 。此 时 , 建 婚 姻 家庭 制 度 已 封

从中西方文化比较中辨析中国民法的发展

从中西方文化比较中辨析中国民法的发展

作 者简 介 : 白洁 , 海 南师 范大 学政 法学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3
人 与人 之间 、 人 与 社会之 间 、 人 与 自然之 间存在 着各 式各 样 的矛 盾 , 需要一 些潜 在 的或者 有 意识 的思想 去 制约 、 调节 。然 而 这 种潜 在 的有意 识 的思想是人 类从 产生 伊始就 自 然 而然 的形成 , 慢慢 地通过 时 间的积 淀形成 了一个 群族 的无 意识 的思想 习惯 , 这 种 细 想 习惯就 成 为了这 个族 群 的文化 , 这 种 文化 包括 人对 社会 、
运、 天道 。所 以人在 自然 中 的地位 也就 处在 下位 , 丧 失了 作为万
从 世界 各 国的文化 与法律 的关 系 中可 以看 出, 文化对 法律 的 物 之 灵 的本 体地 位 , 成 为受 “ 天” 主宰 的受 限主 体 。与此 不 同, 在
发 展有 着重 要 的作 用 。 文 化土 壤 是法 律 的母体 , 尽 管各 国的法 律 西方文 明 中, 人 的主 体地 位或 者人 的独立性 通过 两种 古老 文 明的
对 自然 的价值 观 、 世 界观 和人 生观 , 这些 制约 着 人处 事 的方式 和
( 一) 中西文化 中 ‘ ‘ 人 与 思 想 的比较对 民法精 神 的影响
儒家和 道家 是统 治中 国两千年 思想潮 流 的两派 , 在 传统 文化 中, 人与 天 的关 系贯 穿整 个文化 长廊 , 二者 在天 人观 念上 的观 念 比较 一致 , 但 是他们 的处事 原则 却大相 近庭 。 以孔 子为 代表 的儒 家学派 主张 “ 知天 命 , 尽 人事” “ 天人 合一” 对 待人 生是“ 积极 人世” 的态 度 , 而 以老子 为代 表 的道家 “ 与天地 同休 ” 的思 想 , 对待 人生

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

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

一、引论:中国古代“民法”概观中国古代法律具有自身特色,形成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传统中国法律一向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礼法之治”为其特点。

中国古代具有深厚的家族观念和特权特征,颇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1]可见,中国古代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方的法律。

其中,有关“中国固有民法”的探讨在中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也得到诸多学者的重视,例如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赵晓耕、张晋藩、梁治平、李显冬等,包括法理学家、法史学家和民法学家在内的法学研究者对于中国固有民法进行的研究,大致包含了两种争议: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中国古代有民法。

针对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证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随着对于中国古代民法从非严格意义上的理解日益加强,中国古代存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法律思想[2],关于中国古代存在民法的观点日益成为主流。

正如马小红所说,“民事法”则散见于“载籍”之中,“为官方所认可的一些乡规民约、家族法规也都具有民事规范的性质”。

[3]81需指出,如果用当代人的眼光去看待中国古代对于法律的理解,以西方的现代法治观念去看待中国古代的伦理法情节,其中的差异大于相似度,强行将两种法律加以比较难免牵强附会。

倘若非要比较起来,中国古代的民法发达程度、对于民法的重视度远不及同时代的西方私法发达国家,体现在中国古代至始至终都没有单独的民法典,包括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民法的组成部分亦未具体划分出来,中国古代民法相对于刑法数量极少、且不成体系,多数汇合入礼法、道德法、刑法之中,这些皆可表明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是基本态势。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探讨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需基于同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陈子盼(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8)摘要:近代以降中国法律文化开启向西方学习的路径,从古代“民法”切入,凸显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张力。

传统社会中的家族本位、重农抑商与权力意识并不利于形塑现代自由、平等之观念,严重制约契约关系的发展,而重视诚信、集体利益与和谐社会可以为民法的发展提供本土资源。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民法原本属于一种调整范围内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调整的内容包括权利主体、物权、债务、继承、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等。

无论是中国民法还是刑法,其形成均取决于社会文化背景,属于传统文化的产物。

本文将简单分析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对比分析中西方文化视角下的中国民法发展,系统论述传统文化和中国民法不可分割的关系。

一、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从整体结构来分析,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礼乐制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礼”最初是指祭神时的器物和仪式,后演变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和道德规范。

夏商周时期,已经出现了“礼”,因此被称为“夏礼”、“殷礼”和“周礼”。

礼到周公时代已经较为完善,随着战国时期的社会转型,传统礼乐制遭到破坏,孔子、荀子纷纷倡导和维护礼。

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荀子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

在历史发展中,“礼”作为社会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中国民法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西周开始,礼可以统称“礼乐制”,是维护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准则,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均要遵循“礼”,正因为有了礼乐制,才有了后来的“嫡长子继承制”。

而且,从先秦时期开始的父权家长制也是出于“礼”。

“嫡长子继承制”和“父权家长制”也对婚姻法有重要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制虽然遭到破坏,却在大体上还遵从“礼”。

人们认为婚姻应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 齐风· 南山》中说:“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意思是婚姻必须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从汉朝到唐朝,民事法律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汉唐时期,封建家庭制度和婚姻制度已经确立,唐律不仅订立了婚姻法,而且对婚姻之礼有所限制,针对离婚提出了相关条款,例如“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七出”“三不出”“三从四德”等。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作者:————————————————————————————————日期:2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蔡鸿铭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

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

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

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

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

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

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

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浅析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诸原因

浅析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诸原因

浅析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诸原因【摘要】英国古代法史学者梅因曾经指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这一结论虽然武断,但也道出了中国古代民法发展薄弱的事实。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礼”与“刑”的融合,成文的民法并不存在,作者以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为出发点,从封建自然经济,专制集权制度、传统儒家文化和宗法制度等不同角度浅析了制约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诸因素。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封建自然经济文化宗法制度一、几千年的封建自然经济严重阻碍了民法的发展繁荣的商品经济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土壤和前提,商品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则是民法发展起来的动力,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法能否发展成熟。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有着发展农业的良好条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以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封建自然经济一直占统治地位。

社会长期停滞在自给自足的状态,社会生产以家庭形式为主,产品也仅用于自我消费。

封建统治者则从维护自身统治的角度出发,也把农业放在首要地位,我国历代统治者都以农业为立国根本,强烈地排斥商品经济,普遍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进行限制打压。

农产品、手工业品的交换和流通只是偶然出现,而且大多以物物交换的方式实现,货币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

封建自然经济的这种封闭性和自足性特点,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完全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

在这种长期的封建自然经济体制下,必然会阻碍社会中民事关系的产生,导致商业法律关系的简单化,与此相关的民事立法也就不可能有发达的土壤条件。

二、封建专制集权制度对古代民法发展的阻碍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并运转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等内容,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

而我国古代封建政权是君主专制主义政体。

从建立皇帝制度开始,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统治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权力的行为。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一、我国传统法文化内涵透析(一)法文化概述传统法文化属法文化的一个分类,要考察我国的传统法文化,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

什么是法文化?对此,学者们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如法史学家所谓的法律文化就是如此,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如法社会学家所言的法律文化就指此;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1]。

笔者认为,上述诸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无不是从自身的研究领域出发,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研究某一理论问题,应首先要跳出自身研究领域的小圈子,以一种超然的、理性的思维,赋予它以普遍性的意义。

首先,法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而文化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科学、法律等[2]。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

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或叫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法律思想,又是法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决定着一定的法律习惯(法律运作、行为模式、习性)的形成。

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

它不仅影响并决定着特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习惯的形成,而且还影响着其它法律思想,如法律认识、法律情感的形成。

什么是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具体说,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的综合。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摘要】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

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

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

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

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

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1.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

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1内容简单化;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

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

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

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

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

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

《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

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

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

摘要: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与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就是社会的产物,就是社会制度之一,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与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就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与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就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就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与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与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与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就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就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就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就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

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与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浅析中国古代民法的历史存在与文化特色

浅析中国古代民法的历史存在与文化特色

中 国古代 封建 王朝 的法 律 都采 取 以刑 为主 、刑 民不分 的编纂 形式 , 加 上 自然 经济 、等 级 制度 的禁 锢 ,传 统 民事制 度 更显 得 苍 白无 力 。而 同时期 的西 欧 各 国民法则 较发 达 ,制定 出 了一系 列 的 民法 典 。 以至有 学 者认 为, 中 国传 统 民事 法律 是 一个 空 白。不可 否 认 ,在 中国封 建 社会 漫 长 的历 史长 河
以为人 的准 则而 加于 人们 的职 责和 义务 。孔子 说 :“ 子喻于 义 ,小人喻 于 君 利” ,孟 子也对 梁惠王 说 : 王何 必言利 ,亦 有仁 义而 已矣 。 礼 … 义 ”的价 “ ”“ 值观 , 但让 权利和 利益 对立起 来 , 不 而且 礼义 高于权利 , 可 以取 代利 义。中 又
的一 种 需要 :把每 天重 复 着 的生 产 、分配 和 交换 产 品 的行 为用 一个 共 I 司规
则概 括 起 来 …… 这个 规 则 首 先 表现 为 习 惯 ,后 来便 成 了 法律 。 ”这个 论 述
表 明 了 人类 社 会 起 源 之 法 的基 本 内涵 就 是 关 于调 整 民事 活 动 的 “ 同规 共 则” ,也 表 明 了 初 始 民法 规 则 的 全 人 类 性 。 张 晋 藩 先 生 在 《 史鉴 略 》 法
事 法律 关系上 ,子 女不能 作为 “ 个人 ”与 他人发 生任何 社会 关系 。在 夫妻关 系 中 ,夫 是 一家之 主 ,有 决策 之全权 ,妇 只可顺 从 ,而妾 的法 律地位 等 同于 奴 婢 。她 不但 得服侍 夫 ,也得 服侍夫 之正 妻。无 论君 臣之分 、父子 之分 、夫 妇 之分 ,还是 主仆 、尊卑 、贵 贱、长 幼 、男女之 别 ,都说 明 了中国古代 民法 是 为森严 的封 建制 度保 驾护 航 。 3 同儒家 的礼 义思 想互 相纠 葛 从汉 代 “ 黜 百家 , 尊儒 术 ”开 始,儒家 思 想即 成 为封 建 正统 思想 。 罢 独 因此 , 中国传统 社会 “ ” 义 ” 为普遍 的道 德要求 , 儒家 学说 中人之所 在 礼 “ 成 是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中国传统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和民间法律观念。

它包括了中国古代社会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这些问题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本文将就中国传统民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探索其对现代的启示。

一、家族法与个人主义中国传统民法中的一大问题是家族法与个人主义之间的矛盾。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法律观念极为重要,以家族为单位制定法律规定。

这导致了家族权力的过度集中,对个人权益的限制。

与之相对应的是,现代社会注重个人主义,强调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这与传统家族法观念在某些方面存在冲突。

二、男权主义与女性权益另一个问题是中国传统民法中存在的男权主义观念。

在传统家庭中,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的主要决策者和经济支柱,而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

这导致了对女性权益的忽视和剥夺,如继承权、财产权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和促进性别平等,但仍面临许多挑战。

三、封建等级观念与社会公平正义中国传统民法中的封建等级观念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封建社会中,人们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往往根据其社会地位的高低来区分。

这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无法实现真正的法律平等。

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必须摒弃封建等级观念,确保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四、个体责任与公共利益中国传统民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个体责任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重视个体责任,强调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个体责任必须与公共利益相平衡。

个体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与公共利益进行协同。

五、法律理解与法治意识中国传统民法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法律理解和法治意识的欠缺。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法治的意识相对较低。

法律往往由统治者制定和实施,普通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程度较低。

这导致了法律权威的不足,法治的推行面临困难。

现代社会中,必须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试析影响中国古代民法生成及发展的文化因素——以中国传统文化为视角

试析影响中国古代民法生成及发展的文化因素——以中国传统文化为视角

在西周 的宗法制度解体之后 , 宗法血缘关 系仍 然是维 系
个体 小家庭 的纽带 , 并形成了 由血缘关系凝结起来 的家族组
织 。 家 族 时 代 , 族 组 织 在 社会 中具 有 相 当重 要 的地 位 。 在 家 它 是 社 会 中最 基 本 的组 织 形 式 ,有 着 极 为 广 泛 的 社会 职 能 。 包
【 要】 摘 中国古代 的法律 , 礼” 刑” 是。 与。 的完全融合, 中虽然包括 了古代全部 的法律文献 , 其 但是 以确 立权利为
基 础 的体 系化 的成 文 的 民法 在 中国 古 代 是 不存 在 的 。 主 要是 由于 忽视 。 人 ” 不 讲 平 等 , 讲 权 利 的 中 国传 统 法 这 个 , 不
劂 相 悖。这些特征成为影响中国古代 民法发展的重要 因素。

何社会关系。 首先 , 子女没有财产权 。礼记. < 曲礼上> 。 日:父母 存, …… , 不有私 财” < ;礼记 . 记> 云 : 父母在 , 敢有其 坊 亦 。 不 身, 不敢私其财” 又< ; 礼记. 内则) 。 :子妇无私货 , 私蓄 , 无 无私
器 。 敢 私 假 , 敢 私 与 ” 中 国古 代 的 法 律 也 明 确 规 定 严 禁 不 不 。

中国传 统 文化 强 调家 族主 义 。 视“ 人 ”不平 于 个人 忽 个 。 唾
本位 的形成
子孙擅 自动用家财。唐宋律均规定 :凡 是同居之 内, 。 必有尊 长。尊长 即在 , 子孙无所 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 , 私辄用 当家
。 的完全融合 , 刑” 是法律与道德合二为一的混合物, 其中虽然包 括了古代全郎法律文献, 但它们却不能称为。 民法” 。忽视 个人” , 不 讲 平等 , 不讲权 利等是 中国传统法 律文化 的基本 特征 , 它们与 民法 所强调的。 格独立”。 人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权利神圣” 等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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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辨析【摘要】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判断的首要及基本标准应是考察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是否有相应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

虽然不少学者否定传统民法的存在,然而,传统中国法律场域中所存在的民事调整对象、民事调整手段、民事表现形式和民事具体制度等方面,无疑表证出传统中国民法存在的事实。

【关键词】传统中国民法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中外学术界曾长期争论,尚无一致看法。

台湾学者潘维和先生在《中国民法史》一书中,把中外学者的种种意见概括为“否定说”、”肯定说”、“民刑合一说”、“民法与礼合一说”四派。

后三派实际上都认为传统民法是存在的,但对传统民法是不是发达,则莫衷一是。

撇开是否发达这个问题不谈,后三派可大致归为肯定说的类型。

笔者先行探讨否定说。

否定说在国外学术界中,英国著名的古代法史学者梅因和日本著名法学家滋贺秀三对传统中国有无民法这个问题就持否定态度。

梅因曾武断地宣称:“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

”不少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与梅因持同一看法。

促成这一观点的原因颇多,笔者以为其中较显而易见的原因之一是,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罗马法一向以其发达的民法而著称,传统中国则以刑法的成就与之平分秋色。

然而正如古罗马民法的辉煌掩盖了其刑法的残酷一样,人们在关注传统中国刑法的同时,也忽略了其民法的存在,以致形成“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的认识。

滋贺秀三的看法也与此相似,他认为:“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

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

”①另一类否定说依据传统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事实,断言传统中国不曾有过民法。

如台湾学者王伯琦认为,中国数千年处于农业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绝少商品经济的成份,在清末以前根本没有产生民事法的基础。

作为民事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

而在清末以前,财产多为不动产,极少流通。

因此,无民事法产生的可能。

在身份关系方面,于自西周以来即推行宗法等级制度,个人只是作为宗法等级关系中的一员而存在,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

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而纯属君臣、父子、夫妻、长幼的宗法等级关系。

因此,它不是靠民法来调整,而是部分靠刑法、部分靠习惯来调整。

另外,还有些学者从传统中国欠缺自平等、私权至上、意思自治、尊重个人权利等角度论证传统中国没有民法。

肯定说尽管对传统中国民法的存在持否定态度的不乏其人,但学术界多数人还是肯定传统中国存在民法。

台湾学者胡长清认为:清律中“户役、田宅、婚姻、钱债者,皆民法也。

谓我国自古无形式的民法则可,谓无实质的民法,则厚诬矣。

”②薛梅卿学者认为:”商朝已经出现民事法规,这种初生的民事法规通过商朝的土地所有制、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所反映。

”而到西周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种民事关系的活跃,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也相应出现,并有一定规模。

如‘八成’、‘六约’等涉及民事、民讼等方面的成例或法规。

‘八成’中有‘听闾里以版图’等调整土地、借贷、买卖关系的法律规定,‘六约’中的‘治民之约’、‘治地之约’则规定了买卖、赊欠、土地使用转让等契约的管理及违约的惩罚。

”③类似的论述不胜枚举。

学者们从大方向上肯定了传统中国民法的存在,而我们又可以从较具体的角度为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正名。

对于传统中国民法是否存在的这个问题,笔者以为,判断的首要及基本标准应是考察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是否有相应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就是调整整个生产过程中诸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间生产、交换、民族繁衍活动是整个社会存在的基础,传统中国必然存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婚姻家庭等基本人类活动。

有民事活动,自然形成民事关系。

传统中国的宗法网络没有也不可能消灭以“士农工商”四民为主体的百姓个人和其他组织体系的民事主体身份,甚至皇帝、贵族也要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买田宅、起第观”。

④“天下为公”、“父母在不敢私其身,不敢私其财”之类的道德理想,并没有否认现实生活中“天下各为其家,货力为己”的私有权利。

“产不出户”、“重义轻利”、“唯贾为下”,也并不能抑制“富无经业,则货无常主,能者辐凑,不肖者瓦解”⑤的经常性财产流转与交换活动。

所以,过分强调宗法专制的统治力,看低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民间生存活动;只承认传统中国有一般意义的私有经济,而不认为中国存在民事关系、个人主体、民事权利、权利交换等民事活动的基本要素,都脱离了中国历史生活和人类各民族生活的基本事实。

民法的调整手段。

传统中国法律调整手段中尽管表现出泛刑法化倾向,但也不乏民事、行政等调整手段。

一般而论,中国传统民法的调整手段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纯粹的或者说大致符合今天民法概念的法律调整手段。

例如关于时效和典卖,古代民法规定:“如是典当限外,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或难辨真伪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⑥对于添附,相关法律规定:“今后,如元典地栽木,年满收赎之时,两家商量。

即交还价值;不要,取便斫伐,业主不得占吝。

”⑦关于相邻关系,传统民法规定:“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买者不得阻障……”,“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见出卖地者,特与存留”⑧等等。

这类法律规范在传统中国民法中虽属凤毛麟角,但毕竟真实存在,并随着时代的发展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第二类是民事与刑事混合的法律调整手段。

如有关债的发生,传统民法规定:“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毁损者……计庸从赃论,各令修立,违契不偿,匹以上满二十日,笞二十……各令赔偿。

”有关买卖契约,传统民法规定:“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合同而较固取者……杖八十”等等。

其中“各令修立”、“各令赔偿”这些明显属于“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的现代民事制裁方式。

第三类是礼的调整手段。

如传统民法中关于宗祧继承的规定,妇人七出的规定等。

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传统中国追究民事侵权、违约责任的形式繁多。

仅侵犯财产的民事责任就有强令赔偿、赔偿、偿所减价和偿减价之半、折割赔偿、追本利给主、追雇赁钱、排除侵害、恢复原状,还官给主等多种责任形式,归责原则也有故意与过失之分。

传统中国民法正是于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调整手段、责任与制裁体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保护债权和公平交易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秩序。

民法的表现形式。

传统中国的法律文献中虽无民法一词,但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民事法律规范,或规定于历代法典当中,或自成律令条例,经历了从无到有、简趋繁的发展过程。

法典、律、令、格、式中的这些民事规范性条款,以及与民事有关的判例、习惯法、礼、家法族规这些民法渊源大致构建了一个传统中国多元化的综合民事规范体系。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认为,法律不仅仅包括规则,还包括活动。

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有意义。

笔者以为这种观点与中国传统的民事法律状况极其贴近,那种认为法律仅仅制定法和法院判决的规则体系的传统观念,完全不适合用以探讨跨国的法律文化。

即便在西方公认的四种法律渊源即立法、判例、衡平法和习惯中,一开始立法和判例远不如后来几个世纪那样多,大量的法律正来自根据衡平法予以检验的习惯,传统中国的民事规范体系恰恰强烈地表现出这一特点。

民事法律制度。

传统中国实际上早已形成和发展着自己比较完备的民事经济制度,如土地制度、租庸调制、户籍、财产、债和契约、工商业、外贸、钱粮盐茶铁、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等。

西方传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债权、侵权行为与责任制度等,也在传统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并发挥着各自的重要功能。

例如土地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私有、取得和处分,相对发达的契约交换活动,家族家庭关系的纷繁复杂,国家对民事经济生活的调控干预,都在很大的社会规模和很高的社会层面上运作。

一个长期实行私有制、人口众多、社会生产生活规模巨大、民事经济关系复杂的民族,历史上没有实际存在并发挥巨大作用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难以想象的。

综合上文可见,从中国传统民事法律中所存在的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表现形式和具体制度这些角度着手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坚定的判断,即传统中国民法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

注释①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第35页。

②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4================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页。

③薛梅卿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2页。

④《后汉书》卷八《灵帝纪》。

⑤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

⑥《宋刑统·户婚律》卷十三。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农田杂录》。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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