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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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

本协会英文译名:Cangzhou Work Safety Association

本协会英文缩写:CZWSA

第二条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是由本市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及专(兼)职安全生产工作者自愿参与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市性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沧州市安全生产大局服务,为全体会员和基层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自律能力,依靠会员的共同努力,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水平的发展,推广和普及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减少职业危害和事故隐患,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成立,接受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沧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沧州市运河区军民北路5号军分

区修械所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自律能力,提高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基础、应用研究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发挥参谋作用。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和管理沧州市安全生产各行业专家组,组织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资质认定;参与重大事故技术原因的调查分析,提出专家意见。

(四)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申报注册和监督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有关安全生产注册、许可等提供咨询服务,为政府部门审批、审定提供依据。

(五)兴办安全科技事业和经济实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管理、政策、法规等服务;推荐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推进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六)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七)总结和推广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优活动。组织国内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活动。

(八)组织编辑、出版安全生产方面的刊物、资料、书籍,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等,为会员提供服务。

(九)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承办企、事业单位及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本地及外地在沧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咨询、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关心和支持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团体、部门。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领导、业务科(处)室负责同志;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科研、教学、培训、评价等专家学者;其他关心和支持本市安全生科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审查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具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

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举办学术活动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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