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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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员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条社保中心负责全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对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征缴和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基层社保机构负责本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养老保险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员工按照《**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费。
第七条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员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单位按照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员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低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所缴费用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第八条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按月计提,社保中心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下达本年度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公司财务部代扣代缴。个人缴纳部分按月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发放后由各单位填报《员工缴纳个人养老金月报表》或《员工缴纳个人养老金月报表》,上缴个人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公司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技校毕业生、城镇合同制员工和农民合同制员工在各单位劳资(组干)部门报到后,持分配介绍信复印件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按时参加养老保险。
员工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1、本人参保申请;
2、新参保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本人2寸彩色照片2张。
第十条公司以外单位调入的员工,若未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须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已在外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不得重复参保。
1、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至公司,由公司和个人按规定续交养老保险。
2、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社保局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公司办理退休;未在公司工作至退休年龄的,待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将建立的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人员,由社保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到省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一并转移。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公司《关于转发**省人社
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相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保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员工死亡后,各单位社保部门要及时掌握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及时填报《**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保证在职员工死亡后其遗属按时享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
继承死亡员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纳额需提供的资料:(一)因公死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
2、继承申请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非因工死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
2、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4、死亡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在公司参加**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本人全额缴
费至满十五年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省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养老金根据员工本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存额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员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参加**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登记卡》。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员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单位按照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记入**省基本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员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3%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员工工资低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超过部分单位和员工个人不再缴费。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按月计提。社保中心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下达本年度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