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最新收费标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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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工作及收费有何规定?
答: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大宗散装商品、易腐 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在卸货口岸实 施检验检疫,其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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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境货物如何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对在产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由产地检验 检 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口岸机构不再收取货物 检验检疫费。
发改价格〔2007〕2216号
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42号
5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04号
6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入境航空煤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财综〔20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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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
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 ,降为按货物总值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 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 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 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 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 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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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收费标准调整 解读
二O一三年一月
主要内容
一、计收费文件依据 二、收费标准调整内容 三、收费标准调整解读 四、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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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收费文件依据
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 1.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2.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
8.对出入境货物仅实施卫生检疫,如何计收费?
答: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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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口小批量食品如何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进口小批量食品按货物总值的0.8‰计收货物检验 检疫费;
进口小批量植物油按货物总值的0.3‰计收货物 检验 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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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货物检验检疫费不足最低费的,如何收取?
答:对同一批货物,货物检验检疫费不足最低费的,按 最低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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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费标准调整解读
1.如何按规定时限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答:以报检受理日期为准。 报检受理日期在调整后标准实施起始期之前的,按 调整前标准计收费;报检受理日期在实施起始期之 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标准计收费。报检受理 日期指系统生成正式报检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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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批货物涉及多个检验检疫类别的,如何计 收费?
11.哪些出入境货物需要计收数/重量鉴定费?
答:对检验检疫类别含“M”或“N”的出入境货物需 计收数/重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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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哪些出入境货物需要计收包装使用鉴定费?
收费标准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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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 知
发改价格〔2003〕2357号
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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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 知
答: 按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不再按品质检验、动物 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 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和累 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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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境流向货物如何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 对同一报检批,检验检疫类别含“P”或“R”的非食品
加工设备类入境流向货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 疫费,目的机构不再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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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 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8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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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费标准调整的内容
1.简化收费方式 2.降低货物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3.资源类商品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 收取
对同一报检批中,检验检疫类别为“M” 或“LM” 的入境流 向货物,以及检验检疫类别为“MR”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 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入境流向货物,以及检验 检疫类别为“R” 或“MR” 或“LMR” 或“LR”入境流向食品 加工设备,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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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过渡期的入境流向货物的检验检疫费如何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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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化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
动植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 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 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 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 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 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 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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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源类商品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 对《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 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 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 、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 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 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 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 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答:对在2012年第四季度期间报检的入境流向货 物,目的检验检疫机构在2013年1月1日后落实检验 时,不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需手工删除 CIQ系统自动计算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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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入境直通放行的货物,如何收取货物检验 检疫费?
答:实施入境直通放行的货物,其货物检验检疫费由目 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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