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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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委
托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
货凭证手续的当天。
(2)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委托方提货 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可以通过外部加工费用计算出税后净利润平衡点, 在平衡点处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相同: 在平衡点以上时,自行加工方式较优; 在平衡点以下时,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为优。
(参见P105-106例5-5)
三、自产自销消费税与委托加工消费税选择 的筹划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 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7)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 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
(8)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 杆。
(9)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 筷子。
(10)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1)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2)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3)以外购已税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燃料油。
注: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
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
注: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 收代缴的消费税。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Biblioteka Baidu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即作为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 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计税额按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销售 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二、具体筹划节点举例
一、首饰行业消费税税务筹划 基本思路:
1. 设立销售公司,采取转让定价方式,缩小消费税 税基(例5-2)
2. 利用税收规定的差别,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 (例5-3)
3. 以“以旧换新”业务及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等问 题的认识有偏差,不能准确核算消费税的计税依 据。(例5-4)
二、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选择的筹划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 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无销售价格的。
(2)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产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 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义务人为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 的单位和个人。
➢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
高尔夫球杆。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 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来生产的润滑油。
(4)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国内输入地市场的相同或同 类货物的市场批发价格,扣除关税、应缴的进口环节消 费税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运、应用费用及利润后 的价格为完税价格,通常可按到岸价格的20%计算各项 加计费用。
五、酒类制造业的税务筹划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
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对于受托方提供原 料生产应税产品的,不得以委托加工处理。 但现行税法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征免规定存在不 同(直接用于继续生产后销售),因此对于委托 加工和自制应税消费品酒具有积极筹划的必要与 空间。 (例5-9)
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包括: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 饰及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 焰火。
➢筹划技巧:委外加工后直接销售
(例5-6,5-7)
四、进口商品消费税筹划
对完税价格的筹划,减小分子,是进口商品消费税筹划避税 的基本思路。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理或使用不受实质性影响的限制。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
件或因素的影响。
《消费税暂行条例》共设置了14个税目,大体划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若消费过度会危害人类健
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这类消费品非生活所必需,
生产原料又稀有昂贵,主要有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化妆 品等。 第三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等。 第四类,高档且又高能耗的消费品,这类消费品如小汽车、 摩托车等。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符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
(1)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 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 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 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第二节 消费税税务筹划过程
一、消费税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利用结转销售收入合理避税 1.利用价外收入转入销售收入合理避税 2.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记入销售收入账 3.利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少做销售收入
(二)利用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进行避税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四)利用委托加工产品合理避税 (五)利用税率的不同合理避税 (六)利用全额累进税率(或税额)不同进行筹划
(3)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没有影响成交价格。 (4)卖方不得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
生的收益,除非该项收益可以客观量化。
(例5-8)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或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查研究不 能接受的,海关一次按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3)国际市场价格倒扣法;
销售额的确定需注意下列问题:
①纳税人销售卷烟或粮食白酒,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 零售价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核实计税价格,按 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 额时,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 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七、纳税期限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消费税 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 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 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当子海关填发海关进 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设计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两种形式。
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 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定额税率;
对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 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比例税率;
对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定额税率和 比例税率复合征收。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别从量定额、从价定率以
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的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2)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3)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 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
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五、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环 节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 时,代收代缴税款。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时纳 税。
扣除范围包括: (1)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
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 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 白酒装瓶出售等)。 (3)以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 更。
③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入股或抵偿 债务等发那个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 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④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资产应税消费品, 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委托单位和个人 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生产并自用应税 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报 关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征收的范围,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 策、消费政策、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以及国家财政的需要, 并借鉴了国外成功经济和通行惯例而确定的。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②实行符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③应纳税额的计算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 款的扣除
第七章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学习目标与要求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 应纳税额的计算、减免税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 期限;消费税筹划的思路、消费税筹划技术及应特别注意 的问题,并能做出既定条件的筹划方案和评价筹划方案的 合理性。
学习要求:
• 了解: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目和税率、计税方法、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地点和税收优惠政策。
• 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税务筹划思路。 • 掌握:消费税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 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相应法 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 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5)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
环节征收。
六、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活 动的不同,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 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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