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几点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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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仲裁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它在调处经济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减轻人民法院裁判压力等方面均起到了重
大作用。但在实践中它也暴露了一些不足和问题,这些不足和问题给一些当事人及利
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的权威,因而迫切需
要得到完善和解决。仲裁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现行仲裁法规定的
仲裁员条件过于宽泛。二、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三、现行仲裁
法没有规定对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制度。四、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自
查自纠制度。五、现行仲裁法对诉辩双方的司法救济不平等。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条件;审理期限;救济制度;仲裁委员会;司法救济
一、现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过于宽泛
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1]。笔者认为,该条第(一)项不合逻辑,也不合法理。“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只能有两种理解。一是从事仲裁员工作满八年;另一种理解是,不从事仲裁员工作而从事仲裁其他工作满八年。第一种理解,原因与结果同一,违反了因果关系定律,因而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如是第二种理解,就因为某人从事仲裁其他工作(如书记员、后勤人员)满八年,其就当然具有仲裁员资格,显然也不合法理。一个人能否具备仲裁员资格是由其自身能力来决定的,而非完全由其工作年限来决定。就如法院的书记员,如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不管其从事书记员多长时间,均不能拥有法官资格。所以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应当删除。
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三)规定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和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也具有仲裁员资格,对此笔者也有不同看法。仲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修养,其应当是法律上或者经济某一领域的精英。从事律师或者审判员工作满八年,其是否就必然地已经成为法律上的精英,这从我国律师整体执业水平和法官总体裁判水平来看肯定是一个大打问号的问题。对于法官,还有另一个问题,法院分为若干庭室,有的法官可能一辈子也没有从事过民事审判,若让其去仲裁民商事案件,其也很可能力不从心。所以对这两项规定应作修改,应当增加一些限制性条件。
二、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
仲裁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程序法规定的就是程序。程序当然与期间密不可分。现行仲裁法尽管也规定了若干期间,甚至对裁决书的补正都作出了期间规定,但唯独没有规定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仲裁法的一大缺陷。尽管仲裁规程规定了审理期限,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一般的当事人也很难知晓。在实践中,有时就是因为仲裁法没有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导致了仲裁机构对一些案件的审理一拖再拖、久拖不决,这一方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与仲裁的便捷性相悖。因此仲裁法应当规定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特殊情况的延长期限以及延长期限的手续,同时还应将无故超过审理期限的裁决纳入到可撤销情形的行列。
三、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对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制度
仲裁实践中,仲裁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借助仲裁的一裁终局性而损害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屡有发生,因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对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制度,导致案外利害关系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无法取得司法救济。这不能不说是仲裁法的又一大缺陷。故此笔者建议应当完善对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制度,切实保护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自查自纠制度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一直是党的重要政策,当然也是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是万能的,都有犯错的可能,所以任何的程序法都应有纠错的程序和方法,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诉讼法均规定了审判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有错必纠原则,然而现行仲裁法却没有规定自查自纠制度。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纠正、甚至仲裁委员会也认为仲裁裁决确实错误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还会借口自纠无法律依据而拒绝纠正裁决中的错误。法院对法官的管理肯定不亚于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管理的严格,法官的总体法律素质也肯定不亚于仲裁员总体的法律素质。所以在三大诉讼法诉讼法均规定了有错必纠制度情况下,仲裁法却没有规定自查自纠制度,这于法理不符,也与情理不合。
五、现行仲裁法对诉辩双方的司法救济不平等
仲裁法对仲裁裁决有两种司法救济途径,一是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撤销,这是对仲裁裁决的形式审查的规定。另一种是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可以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的申请进行的是实体审查[2]。可见,现行仲裁法就仲裁裁决的形式审查赋予了诉辩双方当事人平等的申请权利。但就实体审查,对双方的保护是不平等的。在仲裁裁决明显违法且严重损害被申请人一方利益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请求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查、作出不予执行裁定,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在仲裁裁决明显违法且严重损害申请人一方利益的情况下,申请人请求司法救济便没有了法律依据,导致其述理无门,合法利益提不到保障。笔者认为,仲裁法应当对仲裁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的保护,给予相同的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Arbitrate a method of what time not enough and perfect
Tong li Jun
(Yangtze University,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Jingzhou, Hubei 434,023)
Summary: Carry out on September 1 in 1995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bitrate a method 》BE an our country the first arbitrament method, it is adjust the place economic dispute and alleviate a society antinomy, ease court of the people assize's pressure's etc. all included important function.But it also exposed some shortage and problem in the fulfillment, these shortage and problem give some party concerneds and relation the person of the benefitses resulted in certain influence, also influenced arbitral authority to some extent, as a result urgently needed to be get perfect reach agreement definitely.Arbitrate the shortage of method main performance in five followings:A, current arbitrate the arbitrament member that the method rule's condition too breadth to be suffused with.Two, current arbitrated a method and don't rule take up of arbitrament case term.Three, current arbitrated a method and rule to the person's succour system of the relation outside the case.Four, current arbitrated a method and don't rule arbitrament committee of from check from correct system.Five, current arbitrate a method inequality to the judicial succour told to argue both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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