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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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准备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请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下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

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原告张贤丰,男,1935年12月19日出生,无业,住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肖家河东三巷5号2栋3单元12号。[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是何成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审判长]:请具体讲一下一般代理的具体内容。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的具体内容有代理起诉、质证、辩论。[审判长]:有没有和解的权利。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和解的权利,可以和解。

[审判长]:被告。

[被告]:张兰辉,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肖家河东三巷5号2栋3单元12号。[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告委托代理人]:我是程晓,四川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担任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当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这样。同时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反驳时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贤丰诉被告张兰辉一案。由审判长杨善和,审判员彭昊天、陆姗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小晴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法庭调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

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下面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我方当事人已履行赡养义务,且原告诉请的赠与房屋合同属于原告与被告之母杨水贞共同行为,并非原告一人行为。我方当事人在家庭协议签订之后,支付给原告方1000元赡养费用。另外,有2009年6月16日,本院(2009)高新民初字第25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于原告张贤丰及其妻杨水贞共同赠与给女儿张兰辉。所以,该赠与行为属于被告与原告及其母杨水贞共同行为,非原告所有人行为,因此,原告提出的解除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驳回。

[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原告]:收到。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

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我有五份证据。

1、2002年2月24日,张贤丰与华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除私房自住房屋产权交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华康公司拆除张贤丰享有的成都市下莲池街101号房屋,并以成都市肖家河街5号2栋3单元6楼12号房屋交换。其可以证明此房产权归我方当事人所有。

2、2002年3月10日,成都市锦江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载明原告张贤丰及其妻杨水贞共同将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三巷5号2栋3单元6楼12号的住房一套赠与给张兰辉。

3、2009年6月24日,张贤丰与子女达成家族协议。该协议书主要载明,张兰辉有赡养父亲张贤丰的义务,每月应给付张贤丰生活费200元。

4、2010年4月15日,本院(2010)高新民初字第246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张兰辉从2002年3月起每月给付张贤丰赡养费200元。

这三个证据可以证明我方被告方应履行其赡养义务。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其真实性我没有异议,但是该证据是否其合法性切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我表示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第五份证据: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刘东出庭作证。[审判长]: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

[证人刘]:(证人将通知书交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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