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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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一)

论文关键词:中国证券市场;证券监管;杭萧钢构事件;论文摘要: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国家规范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还存在一系列的不足。本文以最近被证券市场炒的沸沸扬扬的杭萧钢构事件为案例,谈谈作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的一点看法,寻求更好的监管中国证券市场。

一、引言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伴随着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

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杭萧钢构事件充分说明了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已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二、杭萧钢构事件

(一)事件概况

从2007年2月12日起,杭萧钢构(600477)就开始连续涨停,直至3月16日已经连续10个涨停(期间包括2次临时停牌),涨幅超过159%。其背后究竟怎么样呢?

2月12日到2月14日3个交易日,杭萧钢构连续3天涨停板,期间并无任何消息披露,直至15日因《上海股票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出现异常波动)临时停盘一个小时,公司公布了“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合作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而15日这一天公司的股票基本属于无量涨停。不论公司公布的消息的准确于否,真实于否,仅以上所说我们是否就应该好好的想想,为什么在上市公司没有任何消息披露的情况下其公司股票就能创下连续3天涨停?这其中是否就就包含了我们常说的内幕操作?庄家在之前震荡

中就首先吸收好了筹码,之后就开始强力拉升?之后的连续无量涨停,到3月16日(之后就停盘至今)前后一共10个涨停板,尤其引人注目的是3月16日当天的成交量361451手(即3514.51万股,为平时成交量的3倍),成交金额为38831.15万元,其换手率达到了惊人的34.23%!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一天的换手率达到34.23%相信每个股民都知道这个意味着什么。是否庄家获利出货呢?的确,34.23%的换手率已经足够让庄家顺利出手持有的大多数股票,获利抽身。这些都值得我们这些中小股民仔细的思考一下,并且思考一下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杭萧钢构的股票自3月19(星期一)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停牌,中国证监会的高层人员透露说“哪天把问题说清楚,哪天才复牌”。为什么在上市股票都已经出现了10个涨停后有关部门才有所发现,才对其临时停牌,准备解决问题?为什么不在其股票出现异动的时候就有所表示呢?从这里我们应该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的有效性提出置疑。

(二)焦点关注

事件目前还在调查之中,事实的真相我们还无法过早的下结论。但是引人关注的一个焦点是,安哥拉驻华使馆表示:从没有听过杭萧钢构这个公司。这是不是意味着杭萧钢构在开“国际玩笑”?其中对杭萧钢构巨额订单的质疑声中,长江证券及其两个营业部也成为关注焦点之一。据市场分析人士介绍,股票如果开盘即被巨量买单封住涨停,投资者买中机会非常小,类似于新股中签。因此,杭萧钢构的最佳买入时机在2月12日前或者2月12日、13日开盘时候。上海证券交易所2月14日公布了杭萧钢构2月12日到14日的交易信息,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建国中路证券营业部的成交额名列前三个交易日累计买入金额之首,三日累计成交额高达以3563.87万元。同时有媒体报道,2月13日,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以1207.31万元的成交额名列当日买入席位第一名,而到了2月14日,累计买入额前五名的营业部中已经不见长江证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的身影。在杭萧钢构停牌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3月16日,上交所公布数据显示,该营业部又以7970.63万元的卖出额名列当日卖出席位第一名。另外,长江证券曾接管大鹏证券,而大鹏证券又是杭萧钢构IPO的主承销商之一,现在长江证券两个营业部出现的这种巧合,为市场传言的“内幕交易”提供了想象的空间。

(三)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首先,在二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往往利用其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蓄意操纵股价,或散布虚假信息,引诱中小投资者跟风操作,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由于缺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比较欠缺。因此,证券的监管就缺乏有效行,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及时的做好监管

工作。而且监管机构执法成本高昂,惩处缺乏威慑力,处罚结果执行难。在杭萧钢构事件中,我们隐隐约约看到了长江证券以及背后的庄家利用信息优势,蓄意操纵股价,散布虚假信息,并且在最后的时候引诱中小投资者跟风操作,在3月16日(临时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使得中小投资者跟风买进股票,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其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功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1997年8月,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既是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对象,又是中国证监会的下属机构。这种关系使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市场和管理市场方面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不利于确立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影响了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也大大限制了交易所在市场发展、市场创新方面的引导与推动作用。

第三,监管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有没有足够数量的监管者、监管者的素质是否符合有效监管的要求,将直接影响监管能否及时到位以及监管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从现状看,尽管我们每年都在扩充证券监管人员队伍,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监管水平,但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还不能满足市场规模迅速扩展和证券业务日益复杂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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