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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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力偿还债务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资产清算以偿还债务的一种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也日渐完善,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发展。

本文将介绍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对企业发展的意义。

一、企业破产程序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法律规定一系列程序和流程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首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如果企业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将裁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清算程序包括债务核实、资产评估、资产拍卖等环节,以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破产程序还规定了职工权益的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得到支付。

对于因企业破产而丧失工作的职工,法律也规定了相关补偿措施,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二、企业债务重组除了破产清算外,法律还提供了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机制。

债务重组是指企业与债权人通过协商、重组协议等方式,达成债务减免、债务重组等协议,以实现企业的经营持续性和债务的合理调整。

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和《债务重组办法》等文件中。

在债务重组中,企业需要与债权人协商并制定重组方案。

重组方案一般包括债务减免、债务转股、债务兑换等方式,以减轻企业的债务压力。

债务重组的程序一般包括债权人大会、债务人申请、债务重整管理人的选举等环节。

三、企业发展的意义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破产法的出台和完善使得企业面临破产时不再盲目进行清算,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尽可能保留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为企业复苏创造了条件。

其次,债务重组机制为企业提供了通过协商、重组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多数债权人可以依法对少数不合作的债权人进行强制约束,加强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个人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3篇)

个人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个人债务重组作为一种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规范个人债务重组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个人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个人债务重组的定义个人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原债务的清偿条件、期限、金额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以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

三、个人债务重组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制度。

个人债务重组作为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律,其中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重整:……(四)因债务重组导致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债务重组的认定和处理。

四、个人债务重组的程序1. 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债务,可以向债权人提出债务重组申请。

债务重组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债务人的债务情况,包括债务金额、期限、利息等;(3)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4)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包括收入来源、支出情况等;(5)债务重组方案,包括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金额等。

2. 债权人审查债权人收到债务重组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财产状况、还款能力等。

债务重组实施方案

债务重组实施方案

债务重组实施方案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调整债务的本金、利息、期限等条件,以达到减轻债务负担、恢复经营活力的目的。

债务重组实施方案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案,下面是一个债务重组的实施方案范例。

一、债务重组的背景和目的。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已经出现了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为了避免破产清算,公司决定向债权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以期减轻债务负担,恢复经营活力。

二、债务重组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1. 尊重市场原则,债务重组应当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 充分协商,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3. 确保合法合规,债务重组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合规性。

4. 实现可行性,债务重组方案应当具有可行性,能够有效减轻债务负担,帮助公司恢复经营。

三、债务重组的具体操作方案。

1. 调整债务本金,将部分债务本金转为公司股权或者延期偿还。

2. 调整债务利息,降低债务利息率或者延长还款期限。

3. 提供资产抵押,将公司部分资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

4. 制定还款计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四、债务重组的实施步骤。

1. 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介绍债务重组方案,征求意见。

2. 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3. 履行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五、债务重组的风险控制。

1. 调整债务本金和利息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需要做好风险预案。

2. 债务重组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信用记录,需要做好舆情管理,避免影响公司的经营。

六、债务重组的效果评估。

1. 债务重组实施后,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得到改善。

2. 公司的经营活力是否得到恢复,是否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七、债务重组的监督和跟踪。

1. 债务重组实施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债务重组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2024年新债务重组合同解读

2024年新债务重组合同解读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新债务重组合同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重组债务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重组期限2.1 期限长度2.2 起始日期2.3 结束日期第三条债务偿还方式3.1 偿还原则3.2 偿还金额3.3 偿还期限第四条利息调整4.1 调整方式4.2 调整后的利率第五条担保物处理5.1 担保物变更5.2 担保物处置第六条新债务条款6.1 新债务的定义6.2 新债务的偿还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定义7.2 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第十条法律适用10.1 适用法律第十一条合同效力11.1 生效条件11.2 生效时间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泄露责任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13.1 通知方式13.2 送达地址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重组债务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1.1 本合同所述重组债务,是指甲方因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对双方原债务合同中约定的债务进行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利率等重组措施的债务。

1.1.2 重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与债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1.2 范围1.2.1 重组债务的范围包括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原债务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务,具体债务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详见原债务合同。

1.2.2 重组债务不包括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债务。

第二条重组期限2.1 期限长度2.1.1 重组期限自重组债务的起始日期起计算,至重组债务的结束日期止。

2.1.2 重组期限的具体长度由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原债务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2.2 起始日期2.2.1 重组债务的起始日期为原债务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10-20一、债务重组的特征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一)债务人的处理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处理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处理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处理规定(2014-04-29 17:33:15)转载▼标签:分类:财会与税务转载原文地址: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处理规定作者:税义正浓一、会计计量属性对于债务重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计量属性一致,均采用历史成本,这一点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对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让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进行计量的方法。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计量属性有5种: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区分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可以从这两个名词的定义入手。

以资产为例,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计量。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无论是如何确定的交换价值,只要是自愿交换的金额,都可以作为公允价值来理解。

在债务重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有两个重要的概念,即“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两者的含义有很大区别。

账面余额,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与该科目相关的备抵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账面价值,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为账面价值。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所有资产均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应收债权的确认、计量和报表列示不再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而是以账面余额计量。

二、重组损益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重组收益作为资本公积,而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应收及预付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在符合规定标准时作为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中计提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时都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为了防止企业虚夸利润欺骗股民和投资者,而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

债务置换的法律依据(3篇)

债务置换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置换,即债务人将原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方,以实现债务重组或减轻债务负担。

债务置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债务置换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一、合同法1.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这一规定为债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这一规定为债务转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民法典1.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相一致。

2.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相一致。

三、债务承担1.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务承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原债务合法有效;(2)债务承担得到债权人的同意;(3)债务承担符合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2. 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包括:(1)合同法第八十四条;(2)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四、债务重组1.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通过协商与债权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以减轻债务负担的行为。

债务重组的法律依据包括:(1)合同法第七十九条;(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3)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

2.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1)债务减免:债务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2)债务延期:债务人同意将债务还款期限延长;(3)债务转股:债务人同意将债务转为股权;(4)债务抵销:债务人同意以其他债务抵消原债务。

五、其他法律依据1. 《企业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为债务重组提供了会计处理依据。

2. 《破产法》对债务重组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进行了规定,为债务重组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结论债务置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包括合同法、民法典、债务承担、债务重组等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一)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重组债务公允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人初始确认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权转为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构成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将债权转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2022年考研重点之债务重组规范、课后阅读:其他易考会计知识

2022年考研重点之债务重组规范、课后阅读:其他易考会计知识

第05 讲债务重组标准、课后阅读:其他易考会计知识知识点:债务重组标准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及范围〔一〕债务重组的概念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法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金融工具,不包含合约资产、合约负债、估计负债,但包含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

(教师提示)债务重组准则标准的债务重组不强调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背景下进行,也不管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例如,债权人在减免债务人局部债务本金的同时提高剩余债务的利息,或者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等值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等,均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标准的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的方法债务重组一般包含以下方法,或以下一种以上方法的组合:1.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是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法。

2.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这里的权益工具,是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上表达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3.修改其他条款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是债务人不以资产清偿债务,也不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而是改变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的债务重组方法,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

4.组合方法组合方法,是采纳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三种方法中一种以上方法的组合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法。

〔三〕对权益性交易的考虑1.与全部者的资本交易〔通常称为“权益性交易〞〕,是指企业与全部者以其全部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全部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权益性交易是企业与全部者之间的交易,不是与正常商业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属于企业一般经营所得,因此,权益性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直接计入全部者权益〔资本公积〕,不计入利润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其中,“财务困难”是指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按时清偿债务;“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2. 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可以采取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进行。

其中,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偿还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通过增发股票等方式将债务转为权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债务人通过降低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务条件。

3.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债权人应当在重组日按照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与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权损失;债务人应当在重组日按照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4. 披露要求:在债务重组完成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例如重组交易的详细情况、重组损益的金额、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为企业在面临财务困难时进行债务重组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保障企业的财务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2024年版企业会计债务重组详细规定解读

2024年版企业会计债务重组详细规定解读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企业会计债务重组详细规定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债务重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债务重组的形式2.1 债务减免2.2 债务延期2.3 债务转换2.4 资产转让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条件3.1 债务人财务困难3.2 债权人同意3.3 重组方案可行性第四条债务重组的程序4.1 债务人提出重组方案4.2 债权人审议重组方案4.3 签署债务重组协议4.4 履行债务重组协议第五条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5.1 债务减免的会计处理5.2 债务延期的会计处理5.3 债务转换的会计处理5.4 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第六条债务重组的信息披露6.1 债务人信息披露6.2 债权人信息披露第七条债务重组的监管7.1 债务人监管7.2 债权人监管第八条债务重组违约责任8.1 债务人违约责任8.2 债权人违约责任第九条债务重组的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生效条件10.2 变更条件10.3 终止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11.1 词语解释11.2 条款解释第十二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2.1 适用法律12.2 法律冲突解决第十三条合同的争议解决13.1 争议类型13.2 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主体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债务重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面临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对债务的偿还条件、方式、期限等方面作出调整,以实现债务的妥善解决的一种方式。

1.2 范围债务重组的范围包括:(1)债务减免:债权人同意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延期: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的偿还期限延长。

(3)债务转换:债权人同意将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转换为其他形式的债务或权益。

(4)资产转让:债务人将其持有的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抵消部分或全部债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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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重组置换权(3篇)

什么是债务重组置换权(3篇)

第1篇一、债务重组置换权的概念债务重组置换权是指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依法协商,对原有债务进行重新安排和调整的权利。

它体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债务纠纷,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二、债务重组置换权的类型1. 债务本金置换: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原有债务本金进行调整,降低债务总额。

2. 利率置换: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原有债务利率进行调整,降低利息支出。

3. 还款期限置换: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原有债务还款期限进行调整,延长还款期限。

4. 还款方式置换: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原有债务还款方式进行调整,如分期偿还、一次性偿还等。

三、债务重组置换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的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债务进行重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对债务进行重组。

四、债务重组置换权的实施步骤1. 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2. 债务人和债权人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变更抵押权等。

3. 债务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债务重组义务。

4. 债权人按照协议约定,接受债务重组成果。

1.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重组置换权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务偿还,降低损失。

2. 促进债务人恢复生产:债务重组置换权有助于债务人减轻负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3. 维护经济稳定:债务重组置换权有助于解决债务纠纷,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4. 优化资源配置:债务重组置换权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债务重组置换权的风险1. 债权人可能面临债务违约风险: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可能无法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

2. 债务人可能面临债务重组失败风险:债务重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重组协议无法执行,债务人无法恢复生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23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23
2. 何种情况下可以豁免还款义务?
仅当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时,企业才可以豁免相应还款义务。企业不能擅自单方面宣布减免债务。
3. 如何确定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
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应当等同于新的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现值。需要考虑利率、还款期限等因素进行现值计算。
4. 外币债务如何进行重组?
外币债务应当按照重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并以人民币作为后续会计处理的计量货币单位。
债务重组的条件
协议意愿
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自愿达成债务重 组协议。
合法合规
债务重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 计准则要求。
经营状况
债务人经营困难且无法如期偿还到期 债务。
时间期限
债务重组需在合理期限内实施完成。
债务重组的确认和计量
初始确认 1
债务重组于达成协议时确认
计量 2
按公允价值计量新债务
差额处理 3
增强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监 督机制,确保债务重组行为合 法合规,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 题。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税务申报
在债务重组中,企业需要及时准确地申报相 关的税务信息,确保合法合规。
税务分析
专业的税务分析对于准确把握债务重组的 税务影响至关重要,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税务规划
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规划,有助于企业在债 务重组中实现税务优化和合法节税。
债务重组的实例解析三
本实例分析了一家制造业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成功解决财务困难的案例。该公司 与主要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制定了包括展期还款、减免部分本金和利息等措施,最 终实现了债务重组并恢复了正常经营。
这一案例突出了债务重组需要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积极配合,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同时还需注意及时履行相关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义 务。

35号文债务重组置换(3篇)

35号文债务重组置换(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扩大,债务风险逐渐凸显。

为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5号文”)。

35号文提出了一系列化债要求,旨在通过债务重组置换等方式,推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

二、35号文主要内容1. 对地方国企及融资政策进行分类管理35号文将地方国企分为融资平台、参照平台管理的地方国企以及普通地方国企业等三大类。

针对上述三类主体,在债券融资和非标融资方面,根据区域不同进行差异化限制。

(1)债券融资方面:融资平台只能借新还旧且不包含利息;参照平台管理的地方国企根据区域不同进行差异化限制,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只能借新还旧,其它省份在省级政府出具文件的情况下可以新增;普通地方国企可以新增,但债务由自己负责。

(2)非标融资方面: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议协商展期降息。

对于非标债务,该展期的展期,实在不能展期的部分则通过银行贷款来置换。

2. 根据当地GDP规模与社融增速进行债务管控35号文明确要求,债务规模不能超过GDP规模、债券增速不能超过当地社融增速。

一旦超过上述要求,新增债务便只能用来借新还旧。

3. 增加债务限额,用于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财政部计划增加较大规模债务限额,用于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重点向负担重的地方倾斜。

4. 推动债券发行和特殊再融资债券发行35号文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和特殊再融资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债务成本。

三、35号文实施的意义1. 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通过债务重组置换、债务管控、增加债务限额等措施,35号文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2.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35号文通过推动债券发行和特殊再融资债券发行,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债务成本,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有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2020年4月目录企业管帐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一、总体请求①①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该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表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干损益和债务重组招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第十一条债务重组涉及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 金
融工具列报》的衔接规定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 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准则自 20 ×× 年 × 月 × 日起施行。
附件 2: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来自号 —— 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将债权转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 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 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 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 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 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 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 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长 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等时,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
会计准则第 37 号 —— 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准则,
对相关业务提出新的规范要求。为在会计处理原则上与新发布的其他会计准 则保持一致,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 二是改进实务。在以往的准则执行过程中,由于债务重组准则与金融工具相 关准则存在交叉,导致实务应用中存在分歧,造成准则实施的随意性。为便 于实务操作和确保准则有效实施,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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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成文日期:2010-07-26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及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第八条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章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第十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第十六条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第十七条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

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

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

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

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二)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四)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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