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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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

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

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宪法作为人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常要体现三种相互竞争的价值追求:首先,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保护公民自由权,财产权及其相关制度;其次,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第三,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参与。

宪法要通过上述追求反对以下两种不同的进路:一种是传统的通过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的进路,另一种是强调个人权利绝对重要性的进路。

因此,现代国家都在宪法内明文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和价值的同时,也或多或少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但如何在一个正确理念和价值观的引领下,使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实现,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完善的运作,无疑对宪政的形成和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参照,探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一、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立法表现方式我国现行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概括式的立法方式以概括限制的方式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外国宪法多有此例。

比如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都作为个人受到尊重。

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他国誔OST/mysaveart畲笞鹬亍N夜 芊ㄒ膊捎昧苏庋 牧⒎ㄌ謇 ⒃谙芊ǖ?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里有几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首先,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了四部宪法和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但只有现行宪法(即82年宪法)做了如此规定,这表明当时的修宪者为了宪法的科学性,力图借鉴外国立宪的合理模式;其次,修宪者结合中国的国情,表达了一种集体主义优位的诉求,因此“公共福祉”的语词在我国宪法的文本中置换成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再次,概括保留的立法方式,意在表征宪法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视同仁之保护,但却可能忽略了具体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或形式差异。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现代法治社会,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

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

国家基于对人性善恶、权利性质、公私权益的合理考量,获具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正当性;然循宪政一般原理,其亦需划定自身权力行使的合法维度;惟其如此,方能实现宪政、法治、人权的终极统一。

「关键词」基本权利基本人权权利限制人权保障引言:人权·宪政人权,即人之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人权与宪政紧密相连。

“今天,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一部分的‘权利法案’,被恰当地描述成这些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清单。

”宪政以人权为首要目标和终极价值,人权以宪政为最佳实现路径;宪政是人权的天然屏障,人权是宪政的必然归宿。

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者’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宪政对人权的保护通常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积极关照,然而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亦是宪政运行的常态。

权力何以要限制权利,权力如何限制权利才称得上合法、合宪?权利限制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既是每一个以民主、法治为权力行使准则的宪政国家亟待解决的瓶颈难题,也是每一位以国家公权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宪法学者必须关注的学科焦点。

在此,笔者欲以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为切入点,运用法哲学等基本原理多层面地考究该领域权力运行的正当性根源及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逻辑起点: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一)公民基本权利=明示基本权利+推定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它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赋予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并构成公民维系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所必须的权利基础。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基于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保护公民的安全与利益,国家或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限制是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1.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当公民权利的行使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妨碍公共利益时,政府需要对其进行限制。

比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言论自由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公民权利的冲突:公民的不同权利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解决这种权利冲突,政府需要限制一些权利的行使。

例如,当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与他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可能会限制他的言论自由。

3.公民权利的保护: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需要对一些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政府可以限制自由聚集、示威和游行的行为。

4.社会秩序的维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需要限制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公民的出行自由以防止恐怖袭击或其他暴力事件的发生。

1.立法限制:通过立法对一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通过国家安全法、反恐法等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

2.行政限制: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公民的权利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实施紧急状态、宵禁等措施来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3.司法限制: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的自由、言论等权利进行限制。

1.法定原则: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任意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的限制条件和程序,并确保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合理性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政府不能以过度的手段限制公民的权利,应该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3.比例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成比例。

权利制约的基本要求

权利制约的基本要求

权利制约的基本要求权利制约的基本要求权利制约是指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对其行使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规范。

这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法律、道德、实践等多个角度探讨权利制约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层面1.合法性:任何对个人行为进行限制或规范的措施必须以法律形式存在,不能凭借个人意志或暴力手段实施。

2.明确性:法律规定应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以免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疑虑和困扰。

3.公正性:限制个人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和适当等原则,不能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或偏袒某些群体。

4.比例原则:任何限制个人自由行为的措施都应当考虑到其对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自由权益之间的平衡,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二、道德层面1.尊重人权:权利制约的基本目的是保障人权,因此任何限制个人行为的措施都应当以尊重人权为前提。

2.公正平等:道德上要求对所有公民平等对待,不能因个人身份、财富或地位而偏袒或歧视某些群体。

3.社会责任:个人行为的自由并不等于无限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实践层面1.透明度:权利制约应当在透明和公开的环境下进行,以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2.合理性:限制个人行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不能凭空指责或无端打压。

3.程序正义:对个人行为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正义原则,确保公民享有充分的申辩和诉讼权利。

4.效果评估:对于已经实施的权利制约措施,需要进行有效的效果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不当之处并加以完善。

综上所述,权利制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道德和实践等多个层面上,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权利制约措施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引言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它们确保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合法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任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依据合法的法律。

这意味着国家应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限制的条件、范围和方式,确保其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标准。

合法性原则保证了限制措施不会任意滥用或侵犯公民权益。

2. 最小干扰原则在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时,应尽量采取最小干扰的方式。

这意味着限制措施应该只涉及到必要的范围和程度,并且在达到限制目标后立即停止。

最小干扰原则确保了公民在享受自由和权利时受到最小程度的干扰。

3. 公正平衡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公正和平衡的基础上进行。

这意味着国家应权衡不同权益之间的冲突,确保限制措施不会对公民造成不合理或过度的损害。

公正平衡原则要求国家在限制权利时考虑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并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

4. 目标合理性原则任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有合理且合法的目标。

这意味着国家应明确限制措施旨在实现何种目标,并且这些目标必须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健康或他人权益等合法利益相关。

目标合理性原则确保了限制措施不是出于歧视、报复或政治迫害等不当动机。

5. 透明度和问责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应该是透明和可追溯的。

这意味着国家应向公众公开限制措施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并接受相关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透明度和问责原则可以防止滥用权力、减少不当限制措施的发生,并增加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

结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必要手段,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合法性、最小干扰、公正平衡、目标合理性以及透明度和问责原则是限制措施的基本原则。

只有在遵守这些原则的前提下,国家才能在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 李凤亮. (2017). 公民权利限制问题研究[D]. 南京师范大学. - 王晓丽, 张蓉. (2017). 公民权利限制与平衡机制研究[J]. 政治与法律导刊, 2(10), 109-110.。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重述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重述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重述何云笑摘要重述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之意义就在于对宪法规范和宪政精神有更深之探索与追求。

质言之,乃是一种在法律范围内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

表面上显然与宪法保障人民权益背道而驰,然限制基本权利并非践踏人权,而是为更好地保障人权。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应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如何把握程度与尺度,实非易事。

这就促成了当前通说应用的公益限制、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一系列论调。

实则,基本权利限制之问题,涉及面远不止于此,基本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庞杂繁琐的体系,人们对其内涵的理解已有不同,限制基本权利理论关系到个体之间的自身基本权利以及个体与整体(公益)之间的权利法益,之中的具体关联复杂,逐步理清概念、分析内涵、探讨观点,是十分的必要。

故重述该理论的关键在于归纳整理其发展过程与实际应用状况,在理清回顾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后,更重要的是结合中国现有法制之实际,加深中国宪法学对于基本问题的研究,运用到现实法律生活,对促进人权保障及社会进步,有着其独特的意义。

关键词基本权利; 限制; 公共利益(公益); 宪法Iterate basic right limit theoryAbstract Significance of iterating basic rights limit theory lies in to the constitution standard and the constitutionalism spirit has a deeper exploration. Virtually, this is conduct of violating personal rights in the law area. On the surface obviously safeguards the people's rights and interests with the constitution to run counter to, however, limit the basic rights does not mean trampling the human rights, but is for safeguards the human rights well. The constitution to the basic right limit should be strictly and explicitly stipulated, how but grasp the degree and the criterion, is not the easy matter. This facilitated the current logically coherent argument application public welfare limit, the law retained, and the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so on a series of views. In fact, the basic right limit question affected area far continues this, basic right itself is a numerous and disorderly troublesome system, people had the difference to its connotation understanding, limits the basic rights theory to relate between the individual between own basic rights as well as individual and the whole right law profit, the concrete connection is complex, gradually clears off the concept, the analysis connotation, the discussion viewpoint, is extremely essential. Therefore the key of iterating this theory lies in the induction to reorganize its developing process and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condition, after clears off the review basic right limit theory, more importantly unifies the Chinese existing legal system the reality, deepens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study regarding the basic question research, using the realistic legal life, to promotes the human rights safeguard and the society is progressive, has its unique significance.Key words basic rights, restriction, public welfare, constitution一、引论基本权利乃一国宪政与法制之基石,申言之,实为民主制度及人类文明之根本性“物质”载体。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浅析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浅析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浅析作者:罗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维护,是当今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且实行宪政的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申言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实为民主制度及人类文明之根本性的“物质”载体。

但是,从宪法制度层面看来,世界各国都在宪法文本中规定了有关基本权利限制的规范。

如何理解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如何解决宪政实践中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敌对困境?本文以为,这需要我们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的概念、原理进行深入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法律保留等法治原则达到规范立法行为来加以保障。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权利限制法律保留作者简介:罗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27-022003年由孙志刚一案引发的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合宪性质疑,在各方的呼吁与压力之下,似乎已随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取而代之而宣告终结。

①但是,有关该案背后所潜藏的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却一直没有停止过。

就普通民众而言,他们了解的情况或许仅仅是因为国务院颁布的上述《办法》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规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因此有违宪之嫌而需要予以撤销。

而作为一个法学研究人员,我们或许会就这件事提出更深层次的拷问,即国务院制定的该《办法》是否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迁徙自由权)?假使国务院享有制定此类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那么它的正当性或者法理基础何在?这种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范需要考量哪些因素?遵循什么原则?笔者以为对于这一连串问题的深入反思和解答对于深化我国宪法与法治基本理论,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无裨益。

一、基本权利的界限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曾经在其著作《政府论》中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概念及内涵
基本权利限制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原因,对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必 要的约束和限制。这种限制既包括对基本权利的内涵进行解释和界定,也包括 对基本权利的外延进行规范和控制。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 方面:

1、权利的本质:基本权利的本质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这些权利 和自由并非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对基 本权利进行限制。
1、合理性原则: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应该是合理的,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 据。同时,限制措施应该具备正当性,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必要性原则:限制基本权利应该是必要的,即只有当限制措施对于维护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时,才能实施限制。
3、公正性原则:限制基本权利应该是公正的,即限制措施应该平等地适用于 所有公民,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一方。同时,限制措施的实施应该经过法定程 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研究基本权利限制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 利之间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相 应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所有人的基本权利都能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我们还 应该权利限制措施的实施效果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避免出现过度限制或 滥用权利的情况。
总之,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意义。
2、限制的依据: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依据是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当基本 权利的行使威胁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时,就有必要对其实施限制。
3、限制的方式: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 政策等。这些限制方式应该在平等、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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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监控
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区域,相关部门可以设 置监控设备,以确保公共安全,但需注意保护公 民隐私。
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
政府部门和一些企事业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 集和使用公民的个人数据,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确保数据安全。
隐私权的合理限制
在涉及刑事调查、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下,相关 部门可以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但需在 法律框架内进行。
• 应对新技术挑战: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可能对 公民基本权利带来新的挑战。未来研究需要关注这些新技术发展对公民基本权 利的影响,以及如何在新技术环境下合理平衡公共安全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 。
• 公众意识与参与:加强公众对公民基本权利及其限制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公众 的法治意识和参与度,共同推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业的进步。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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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种类 •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 完善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CHAPTER 01
引言
公民基本权利概述
人身自由:包括人身安全、自由移动、 居住自由等。
以上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 民主社会的基础。
财产权:公民有权拥有、使用、处分自 己的财产,并享有其收益。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一 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实 践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 惕,确保这些限制不被滥用 ,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
未来研究方向与发展趋势展望
• 深化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研究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为政策制定提 供坚实的学术支持。
• 国际比较研究:加强国际间的比较研究,探讨不同国家在处理公民基本权利限 制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以资借鉴。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知识讲解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知识讲解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1、对基本权利的限制(1)限制的方式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

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①内在制约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

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

②外在制约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

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

(2)限制的原则①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准。

②平等保护平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立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立法主体在面对境遇相同的公民群体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立法主体在实施立法行为前,应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群体。

三是比例对待,即立法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的不同比重具体配置公民的权利义务。

③比例原则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体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时,应对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合理衡量,以作出最佳选择判断;亦即既不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为保障个体私益而过度牺牲公共利益。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一、引言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特定权益,它确保了个体的尊严与自由。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可避免。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深入探讨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二、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第一要求。

任何对公民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

法律应当是明确、公正、可预测的,确保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避免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2.2 合理性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合理。

合理性原则要求权力机关考虑限制措施的必要性、合适性和比例原则。

限制措施应当与权力机关所追求的目标相符,同时不应过度侵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公共安全与国家利益原则3.1 公共安全原则维护公共安全是任何政府的首要责任。

公共安全原则要求在确保公众安全的前提下对某些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可能造成威胁或危害的行为和事件发生。

例如,在恐怖主义活动高发地区临时限制公民的自由移动权。

3.2 国家利益原则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和长远发展所需要的条件。

国家利益原则要求在需要的情况下对公民的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以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发展。

例如,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

四、道德伦理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1 道德伦理原则道德伦理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道德伦理原则要求对某些行为进行限制,以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和公共道德。

例如,对于传播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的行为,可以限制言论自由。

4.2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和全体公民福祉的关键。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做出平衡,对公民的某些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程序正义与透明度原则5.1 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是对权力行使过程的要求,它要求限制措施必须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独立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一、引言作为法学专业的研究,本论文旨在探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以及限制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法律正义、权利平衡以及国家利益与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

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法治时代以来就备受关注,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化和深化。

本文将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探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二、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1. 法理探讨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法律权力和公民权益之间的矛盾问题,在法理上需要进行合理的权衡。

法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该是合法的、正当的,即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随意侵犯和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种合理性和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进行,而不能凭借个别人的意愿或权力滥用的行为。

法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该是具体、明确的,以保障公平和公正。

(2)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公共利益是公民权利限制的一种正当性理由。

国家有权通过限制公民的某些权利来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限制公民权利可以得到合法性。

(3)权利平衡的考量: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绝对的,它必须与其他权利进行权衡和比较。

法律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和需要,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

2. 实践案例研究在实践中,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往往是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实现的。

作为法学专业的研究者,我们应该从真实的案例中来观察和分析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领域和情境下,公民权利的限制是必要和合理的。

三、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一)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一)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一)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基本原则内容提要: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进入行为领域,都应受到限制,但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应实行更为严格的“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遵循下述原则:(1)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

不能只见限制,不见权利;(2)法律保留原则。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3)明确化原则。

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文的文意,应具体明确;(4)司法审查原则。

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行为,公民相对人可提起司法审查。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及其限制的必要性什么叫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学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但众多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宪法规范入手,主张宪法规定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另一类定义着眼点是放在“基本”二字上面,而不在于宪法有没有规定。

笔者赞成第一种理解。

公民基本权利的终极来源问题,主要是一个学术问题,宪法规定范围之外公民是否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我们讨论的是现实生活中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应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

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学者们从不同标准出发,作了不同的分类。

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六个权利群:一是平等权,在我国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

这是公民追求社会发展、实现高层次需求的重要渠道;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通信自由与秘密等;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这是最古老、最经典的基本权利,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基本权利;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这是发展较快、范围较宽、类型较多的基本权利;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申告权、求偿权、救助权等,也是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1]。

还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划分为九类:(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特定主体的权利。

论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论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论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作者:赵学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我国的法律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

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属于当今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从某种程度上讲,保护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是民主制度以及人类文明的物质性载体。

然而,从宪法层面出发,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在正当性方面仍然有着一定规范。

本文就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以及限制原则展开详细论述。

关键词基本权利限制正当性限制原则作者简介:赵学丰,中级(三级)律师,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03-02从专业化角度出发,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其在国家以及社会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

当公民基本权利上升到行为领域的时候,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然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非常严格的,必须要遵守一定的限制原则,从根本上确保我国基本权利的顺利实行。

一、我国基本权利在限制方面的正当性从某种程度上讲,立法机关受到宪法的约束,但是也必须要尊重个人权利。

我们从宪法规范角度出发分析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依据以下几种学说:整体价值论、社会连带说以及有限自由论。

(一)基本权利限制正当性的整体价值论整体价值论认为宪法中所规定的每个基本权利都可以表现为标准化的价值序列,而在每一个价值之间都能够体现出效力等级的相应秩序。

从某种层面上来看,这种公共利益效力等级又处在相对来说比较优越的位置上,所以,国家为有效实现宪政的某一种目标,尽力维护其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发生矛盾的时候,就会为平息矛盾,对个人权利实施必要限制。

然而从静态角度以及利益角度进行观察,以公共利益限制个人的自由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所预先设定的规则来执行,并且要以国家名义实施严格限制。

(二)限制正当性的社会连带说社会连带说中对于基本权利限制正当性的分析首推法国的学者莱昂,他认为个人是不能无法绝世独立的,在整个社会共同体之中,每个人是具有相应依从性的,所以个人以及社会之间也就存在着一定的连带关系,个人也会受到社会的不同程度拘束。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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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1、对基本权利的限制(1)限制的方式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

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①内在制约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

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

②外在制约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

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公共利益”。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

(2)限制的原则①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准。

②平等保护平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立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立法主体在面对境遇相同的公民群体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立法主体在实施立法行为前,应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群体。

宪法解读基本权利与限制原则

宪法解读基本权利与限制原则

宪法解读基本权利与限制原则宪法是一部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权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在国家法律及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权益。

然而,所有权利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宪法解读中的基本权利与限制原则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与限制原则言论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参与公共讨论和批评。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制。

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国家安全等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合法手段限制言论自由,例如防止煽动暴力、恶意造谣等。

言论自由与限制原则的平衡是确保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宗教信仰自由与限制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参与宗教活动。

然而,宗教信仰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可能会干预和限制某些宗教活动,以防止极端主义、宗教冲突和社会不稳定。

宗教信仰自由与限制原则的平衡是确保社会和谐与宗教多样性的重要因素。

三、人身权利与限制原则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这些基本权利,但也有一定的限制原则。

例如,政府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对犯罪分子进行拘留或逮捕。

政府还可以通过纳税制度来限制个人财产权,以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人身权利与限制原则的平衡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

四、平等权利与限制原则平等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

宪法明确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不分种族、性别、阶级等。

平等权利的实现,需要消除各种歧视和不平等现象。

然而,平等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原则。

例如,就业歧视问题中,政府可以通过采取积极行动的方式来弥补历史上的不平等对待。

平等权利与限制原则的平衡是营造公正社会的重要前提。

综上所述,宪法解读中的基本权利与限制原则是确保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作者:陈达阳来源:《经济师》2015年第12期摘要: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如果人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则人人均无自由可言。

因而,在承认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必然包含着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文章指出,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毕竟导致基本权利的不完整,因而也有必要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加以规范,否则限制基本权利,则极容易异化为公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籍口。

正因为如此,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自身也必须接受从根本大法的高度进行限制。

关键词:基本权利限制理由限制模式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73-03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特征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基本权利是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

基本权利的存在有其绝对正当性,但其行使绝对有界限。

一个基本的法理是:如果人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则人人均无自由可言。

因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对的,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则是必须和绝对的。

显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不可或缺的;虽然限制仅是手段而非目的,但终究是基本权利的樊笼,因而也有必要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加以规范。

否则,公权力极容易以限制是为了保护为籍口,冠冕堂皇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自身也必须接受从根本大法的高度进行限制。

这涉及到的范畴就是公民基本权利规范的限制范式问题了。

一、限制之理由1.公共利益——实质意义限制。

在宪法学上,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一般包括:公共利益的维护、国家功能的实现和国家的生存、防止侵害他人权利。

但是国家功能的实现和国家的生存、防止侵害他人权利两者其实可以属于广义的“公共利益的维护”,因而,一般情况下宪法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直接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论限制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职权正当化事由——以法律保留、宪法保留的功能..

论限制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职权正当化事由——以法律保留、宪法保留的功能..

论限制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职权正当化事由———以法律保留、宪法保留的功能与规范基础为中心饶龙飞(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同济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摘要]公民宪法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化所需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便是限制职权的正当化,而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原则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的本质区别在于控制立法权的角度或侧重点不同,前者允许立法机关立法调整本来应当属于宪法保留的事项且要求其对重要事项“亲自调整”,后者则禁止立法机关规制宪法保留的事项。

我国宪法虽然蕴含了法律保留的精神,但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而是“特定依据保留”;且基于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信任,我国宪法并未确立宪法保留原则。

[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职权正当化;法律保留;宪法保留[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62(2015)04-0081-08DOI:10.13977/j.cnki.lnxk.2015.04.013一、引言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一章开篇就作出了如下论断:“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1]4而法国1789年《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4条亦非常明确地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得由法律规定之。

”此已足以说明自由、权利并非是无限制的,也并不存在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自由与权利。

即使是那些用“表面上绝对性的术语来表达的”自由、权利(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也可能服从于人民代表所确定的公共利益,至少要服从于那些非服从不可的公共利益。

”[2]6如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限制不可避免,那么,为了更充分地、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个人的不同类型的自由与权利,法治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便是“谁有权限制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易言之,为了使限制正当化,首先就要求限制职权的正当化。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摘要:公民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中却有一些限制。

本文将讨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包括法律限制、安全限制、道德限制和经济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法律限制是最常见的限制形式,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新闻自由等方面的限制;而安全限制则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道德安全等;道德限制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和道德风尚的力量;经济限制则体现了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和合理。

通过对这些限制的探讨,我们可提高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认识,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法律、安全、道德、经济正文:公民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核心内容,是公民自由、平等和尊严的重要保障。

然而,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秩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又不能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现将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分为四个方面加以讨论。

法律限制:法律是约束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国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虽然国家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但也对一些宣传煽动、谣言传播、涉及国家安全等言论进行限制。

信仰自由权也同样存在法律限制,包括那些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集会自由和新闻自由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安全限制:保障公民安全是国家的首要任务之一,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道德安全等,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对于各种极端公司的宣传、网络犯罪的传播、暴力恐怖主义的煽动等,国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加以限制。

当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冲突时,国家有权进行限制。

道德限制:道德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能反映社会价值观和道德风尚的力量,也能在社会中起到某种规范和引导作用。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学校代码学号分类号密级毕业设计(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学习中心名称海北学习中心专业名称法学学生指导教师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Ⅰ、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Ⅱ、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意义及要求:选题意义: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宪法常被称作“自由公民的大宪章”,现代世界各国均在宪法中写入了大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

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

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

选题要求:论文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

读者通过题目,能大致了解论文的容、专业的特点和学科的畴。

但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4字。

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Ⅲ、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容:2008年12月10日——2008年12月15日确定选题2009年1月10日——2009年3月20日查找资料并完成初稿2009年5月6日——2008年5月20日论文修改并最终定稿Ⅳ、主要参考资料:1、朱福惠、连泰、周刚志著:《宪法学专论——法学高等教育研究生教学用书》[M],科学,20062、莫于川:《私有财产的保护与行政补偿法制的完善》[J], 工商大学学报, 20053、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宪法的精神》[M],中国方正, 20034、徐显明:《人身人格权利》[G],法律,19985、步云:《宪法比较研究》[G],法律, 19986、(法) 阿尔贝·索布尔:《法国大革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社, 19897、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第2期8、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法律,20019、泽厚:《历史本体论》[M],三联书店,20021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198811、(英)米尔恩:《人权哲学》[M],,199712、边和平主编:《中国公民基本权利概论》[M],中国海洋,200413、顾肃著:《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中央编译,200514、贤君:《基本权利研究》[M],中国法制,200715、汪劲主编:《法学论文写作参考资料》[M],大学法学院远程教育办公室,2003电大校外学习中心法学(专升本)专业类学生(学号)毕业设计(论文)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答辩时间:年月日成绩指导教师:兼职教师(并指出所负责部分):校外毕设组织协调小组注:任务书应该附在已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的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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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 「摘要」
; 现代法治社会,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

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

国家基于对人性善恶、权利性质、公私权益的合理考量,获具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正当性;然循宪政一般原理,其亦需划定自身权力行使的合法维度;惟其如此,方能实现宪政、法治、人权的终极统一。

; 「关键词」基本权利基本人权权利限制人权保障
; 引言:人权·宪政
; 人权,即人之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人权与宪政紧密相连。

“今天,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一部分的‘权利法案’,被恰当地描述成这些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清单。

” 宪政以人权为首要目标和终极价值,人权以宪政为最佳实现路径;宪政是人权的天然屏障,人权是宪政的必然归宿。

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者’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宪政对人权的保护通常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积极关照,然而权力对权
利的消极限制亦是宪政运行的常态。

权力何以要限制权利,权力如何限制权利才称得上合法、合宪?权利限制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既是每一个以民主、法治为权力行使准则的宪政国家亟待解决的瓶颈难题,也是每一位以国家公权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宪法学者必须关注的学科焦点。

在此,笔者欲以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为切入点,运用法哲学等基本原理多层面地考究该领域权力运行的正当性根源及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逻辑起点: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
; (一)公民基本权利=明示基本权利+推定基本权利
;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它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赋予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并构成公民维系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所必须的权利基础。

不少学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即宪法所明文列举或确认的权利,不在宪法文本规定之中或未为宪法明示的权利不是公民基本权利。

但事实上,立宪过程中,除了那些被统治者认为不符合本阶级利益而不予确认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确认的权利外,还存在着某些公民基本权利应被宪法确认但实际为宪法所漏列的情形,由此就使得宪法权利推定成为必要。

宪政经验亦表明,在欠缺权利普遍原则和权利推定原则的立宪模式中,国家权力的膨胀必将导致公民权利的极度流失或消减。

因此,笔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明示基本权利,还包括推定基本权利。

; 1.明示基本权利:文本权利的宣告
; 作为一国公民,理应享有该国宪法明文列举的各项基本权利。

如我国公民根据现行宪法第二章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请求国家赔偿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住宅安全,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私有财产权等。

在立宪主义国家中,明示基本权利主要通过个体权利、他人义务、政府义务三重规定得以确立,并由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等宪法原则予以保障。

应当说,明示基本权利体系于强化公民法治观念,提升政府责任意识发挥了不容抹煞的重要作用,是一国宪政实践不可或缺的制度性规范。

; 2.推定基本权利:现实权利的隐藏
; 权利推定“大多表现为法律解释上的推论或推拟,从而将那些由法律予以确认的明示权利所隐含(或暗示)的权利揭示出来。

这种在立法中虽未明确授权,而在法律上可视为具有授权意图的权利……为默示权利,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如法律解释和新的立法)对默示权利予以确认,就使其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并可与明示权利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 宪法权利推定首先即表现为宪法权利的发现或宪法权利体系的扩充。

任何立宪者均不可能将人们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一一列举,且依据宪法精神、宪政理念发现、拾掇公民基本权利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义务。

因此,公民基本权利不应仅限于宪法的文本宣告,为宪法暗示或隐藏的权利亦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

在违宪审查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推定基本权利大多通过宪法判例得以实证化。

如1973年美国“多伊诉韦德案”,Blackman法官即认为,个人具有宪法所保护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尽管宪法没有明文提到“隐私权”,但无论是权利法案提供的特定保障,还是第9条、第14条修正案所确认的“人民保留的权利”和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都隐含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个人隐私属于基本权利或法定自由范畴。

在中国,违宪审查机制的阙如及现行法律监督机制的疲软,使得我们不可能在本土求得此方面的真实案例,但并不能据此否认推定基本权利的真实存在。

根据现行宪法“人权条款”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公民至少应享有以下推定基本权利,即自由权、隐私权和诉权。

; (二)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
; 如前所述,公民基本权利包括明示基本权利和推定基本权利两大领域,但人权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根据其内容、地位、价值与功能上的差异可分为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具有绝对性与母体性;非基本人权则仅具相对性,是基本人权繁衍、派生的产物。

在作为主体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维度中,基本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人格利益,是主体存在的必要前提,是整个权利体系的中轴,集中体现了人权共性,并成为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不普遍遵循《联合国宪章》(1945年)所提出的保障“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宗旨以及《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所确认的一系列基本人权与
自由原则,并共同谴责或制裁某些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

基本人权理念的倡导,其主旨也就在于通过普及人权知识、弘扬人权精神,达到“厉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 的政治目的。

; 然而,不少学者认为,基本人权就是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之外的为非基本人权。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不等于基本人权。

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既有基本人权内容,亦有非基本人权内容;基本人权既可为宪法文本列举,亦可独立存在于宪法条款之外,是否为宪法条款所列举,不影响基本人权的实然存在;但公民基本权利则不然,公民对基本权利的享有仅限于为本国宪法所确认或暗含的权利内容。

具体而言,二者之界分主要在于:(1)就权利形态而言,公民基本权利是为宪法条款明文列举或隐藏的权利,是法定权利;而基本人权则是应然权利,其具有不由实在法授予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的价值,基本人权能否载于宪法并体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取决于立宪者对权利的认知程度以及权利实现所必须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

(2)就权利主体而言,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而公民基本权利则应根据具体内容判定权利享有主体。

如我国现行宪法列举的妇女、老人、儿童、华侨、侨眷的权利或利益就仅为相应的特定主体享有。

(3)就权利稳定性程度而言,基本人权与人类自身相始相终,在人的生命历程中永恒不变,是不容国家立法随意入侵或践踏的权利“领地”。

某些权利一旦被确定为基本人权,则一般法的修改或废止、国家政权的更迭、政府制度的改革将
不再对其产生影响;但公民基本权利中隶属非基本人权的部分,则会因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为立法者所废弃、转换或取消。

如妇女堕胎权、公民持有武器权、同性恋权等在某些西方国家立法中就曾有所反复,我国公民的迁徒自由权亦如此。

(4)就权利属性而言,基本人权具有绝对性,为国家所绝对保护,不容受到任何性质或形式的权力限制、剥夺或侵犯,基本人权乃国家权力介入公民基本权利必须恪守的底线所在;而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非基本人权部分则仅具相对性,国家可以正当理由对之进行必要、合理限制。

; 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各国主要通过宪法或紧急状态法中的“最低人权保障”条款确定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之间的界限划分。

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19条第4项明确规定,宣布戒严不能侵犯生命权、人格完整、个人身份、个人的公民资格与公民权利、刑法的非追溯性、被告人的抗辩权及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

又如《哈萨克斯坦宪法》(1995年)第39条第3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限制任何公民的下列基本权利:(1)国籍权;(2)公民不得被引渡到国外权;(3)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权利;(4)平等权;(5)生存权、人身自由权;(6)人的尊严;(7)民族、党派与民族语言权;(8)信仰自由权;(9)财产权。

然而,在我国,目前既无紧急状态的专门立法,又无公民基本权利限制范围的相关宪法规则,但这并不表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可受政府权力的无度侵入;相反,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993年)相关规定,并结合前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界定,笔者认为,
我国公民享有下列基本人权: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平等权,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不受刑事法律的溯及既往追究权和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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