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部门特许经营合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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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

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

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合同约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坏品牌形象,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

很多企业正因不知如何通过合同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因此,如何拟定一份完善、严谨的合同确定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企业避免诉累则为遏需考虑的问题。

1、合同形式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复合性特点,特许人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方面能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举证,分清责任。

另外,由于特许经营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经销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为避免如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需承担代理人引发的法律责任。

并且,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商标许可使用或专利许可使用,鉴于商标、专利许可使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建议特许双方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作为附件。

如此操作,既可强调商标许可的重要性,又可避免过细的商标或专利许可条款冲淡特许经营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也为商标或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提供了方便。

2、特许经营合同内容问题为保证加盟商有效地执行特许人的规范和指令,避免特许人和加盟商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从而给特许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特许人需注意对下列这些条款的拟定。

(1)授予特许权条款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

特许人同意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应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方式和地域等。

①经营许可方式条款:特许人应明确向受许人授权的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或是一般许可还是分许可使用。

PPP模式的作用与运用要点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分析

PPP模式的作用与运用要点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分析

PPP模式的作用与运用要点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分析I. 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政府和企业纷纷寻求创新的投融资模式。

在这一背景下,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营)模式应运而生,逐渐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的重要投融资方式。

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一种合作模式。

本文将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对PPP模式的作用与运用要点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PPP项目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简要介绍PPP模式的定义和背景;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作)模式是一种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共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项目的运作方式。

这种模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英国,随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PPP模式的核心理念是将公共部门的职责与私营部门的效率相结合,通过市场竞争和风险共担,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高效率、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PPP模式的应用始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明确提出鼓励采用PPP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

此后中国政府在多个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如城市交通、水利、环保、医疗等。

特别是在“十三五”规划期间中国政府将PPP模式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大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PPP模式发展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明确了PPP模式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合同内容、监管体系等方面的规定,为PPP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政府在PPP项目中的主导作用,要求政府在项目选择、风险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确保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引出本文分析的重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的需求日益增长。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特许经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开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问题调研的背景2008年4月1日,原归属经济庭审理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调整为知识产权纠纷的案由。

一年多以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数量较多,任务艰巨与审判人员经验欠缺、理论认识不尽统一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因此,北京市二中院民五庭认为有必要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以便统一认识,加深理解,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结该类型案件,以有效维护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特许经营秩序。

调研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诉讼法,一方面从北京市高院裁判文书中检索2008年北京各级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44份,本文所有相关数据均出自对上述裁判文书所载明的相关信息的统计。

另一方面,参阅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的经验和美国相关司法判例,就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比较法研究。

此外,调研组还通过与特许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座谈的方式了解该行业发展状况以及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通过辖区、庭等各级法官座谈会的形式,与具体承办此类案件的法官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二、特许经营的现状以及我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分析(一)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看特许经营的特点1、特许经营合同涉及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涉及产品零售(服装、鞋帽、化妆品、珠宝、仪器、设备等)行业的案件数量最多,约占案件总数的72%。

2、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并且意图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3、涉案特许经营期限较短,合同期限小于3年的短期合同约占案件总数的78%。

4、4·6%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备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5篇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5篇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5篇篇1甲方(特许方):__________乙方(被特许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公交车经营的特许经营权,并决定授予乙方公交特许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营公交车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公交特许经营方面的合作关系,确保双方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公交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公交车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允许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营公交车业务。

2. 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经营,维护甲方声誉。

三、经营区域及线路1. 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区域为__________地区。

2. 乙方经营的公交线路、班次、票价等应遵守甲方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四、经营期限1.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确保乙方合法经营。

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困难。

3. 甲方有权制定并调整公交服务的标准、价格等政策。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公交特许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2.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 乙方应确保公交服务质量,提高运营效率,保障乘客权益。

4. 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费用。

七、服务标准与质量控制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服务标准提供公交服务。

2. 乙方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车辆安全、卫生达标。

3. 乙方应文明驾驶,保障乘客安全、舒适出行。

八、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及合法性探讨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及合法性探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及合法性探讨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王俊杰摘要:在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中,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种复合型权利,含投资收益权和经营义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需按法定程序进行,一般采用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

根据项目不同的市场化模式,政府一般按照政府采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等模式实施行政许可。

目前行政法规层次的市政特许经营权立法尚处于研究中。

特许经营即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通过合约,允许被授予方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专有(专利)技术、管理经验、销售渠道等经营资源,或许可被授予方在市政公用领域进行经营的市场化模式。

特许经营在我国分为商业特许经营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他们分别由不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商业特许经营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规范。

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进行市场化经营的特许经营项目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在市政特许经营领域,行政法规层次的立法尚处于研究中,政府进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主要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2002 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 号)的政策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特许经营的政策。

随后,市政公用领域开始市场化经营尝试,各地政府积极通过不同方式引进国内国外投资,有效地弥补了城市基础建设和运营资金的不足,促进了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等相关改革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地方陆续出台了地方特许经营条例、规章,及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使市政公用行业进行特许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本文结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各地特许经营的规定,就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特点、授予模式及合法性等进行研究、探讨。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以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以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

通过以上措施,该市的燃气公用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 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公众的用气需求得到了保障。
5、结论: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的思考和建议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 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本次演示以燃气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为例,提 出以下建议:
(1)加强立法工作。政府应加强对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立法工作,明确特许 利益的界限和保护措施,为限制与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以燃气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
基本内容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以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公共资源特许经营权在社会生活中 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协议等手段授权企业或个 人使用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其中,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作为一 种重要的公共资源特许利益,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本次演示将以燃气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探讨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
4、以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探讨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具 体案例
某市在2015年进行了燃气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改革,将原本由一家国有企业 垄断的燃气供应市场向社会开放。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了几家企业获 得燃气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与保护方面,政府制定了 以下措施:
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授予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经营城市燃气 供应业务的权利。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和维护市场竞争,政府对燃气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权进行了限制与保护。具体措施包括:
(1)规定特许经营者的资质和条件。政府对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资质 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企业规模、技术实力、管理经验等方面。
(1)市场竞争不足。由于燃气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往往被少数企业所掌握, 导致市场竞争不足,服务质量难以提升。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第一章:引言特许经营是一种经济活动模式,通过授权给他人使用商标、标识、业务模式等知识产权或商业机密,特许经营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授权费用。

然而,特许经营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讨论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解决对策。

第二章:合同风险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如果合同条款不合理或不完善,将会带来法律风险。

首先,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违约责任。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考虑合同条款,避免不明确或过于苛刻的条款,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第三章:知识产权风险特许经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授权,因此,知识产权风险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

另外,特许经营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应对潜在的侵权威胁。

第四章:市场竞争风险特许经营者通常会根据区域划分市场,但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会侵害特许经营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需要加强市场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侵权行为。

此外,特许经营者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及行业协会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

第五章:劳动合同风险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特许经营者往往由于数量众多,管理困难,容易出现劳动纠纷。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薪酬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等,并加强与特许经营者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劳动纠纷。

第六章:税务风险特许经营涉及到商标使用权、知识产权授权费等收入,如果税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需要了解本地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与专业税务机构合作,确保税务问题合规处理。

第七章:解决对策的综合应用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并不是孤立的,各种风险可能相互交叉影响。

解决对策需要综合应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特许经营者应成立专门部门来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并与专业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合作,制定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特许经营协议确保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与利益保护

特许经营协议确保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与利益保护

特许经营协议确保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与利益保护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它通过许可授权将商标、品牌、技术等特许方的资源提供给特许经营方,使其在指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确保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和维护特许经营方的利益,特许经营协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介绍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及其保护特许经营权合法性和利益的重要性。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定义与作用特许经营协议是特许方与特许经营方之间就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权益和义务等进行约定的协议文件。

它具有明确双方关系、规范经营行为和确保特许权合法性的作用。

特许方必须将其经营方式、技术支持和品牌价值等内容明确写入协议,并约束特许经营方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经营。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1. 特许许可范围与期限:协议应明确特许经营方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区域、产品范围等;同时,协议还应规定特许期限,确保特许经营方在一定的时间内享有特许权利。

2. 特许费用与支付方式:特许经营方在经营期间需要缴纳特许费用作为特许权使用费。

协议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以及相关退款政策等。

3. 品牌保护与经营支持:特许方在协议中应明确特许经营方对其品牌的使用方式,如商标使用规范和形象识别,以及提供的宣传支持、培训和技术支持等细节。

4. 经营约束与管理:协议应明确特许经营方的经营要求和行为准则,并约束特许经营方采取与特许方经营方式一致的措施,保证特许经营的一致性和形象统一。

5. 维权条款与争议解决:协议中需要明确维权条款,保护特许方在特许经营权利受到侵犯时的合法权益;另外,协议还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法律诉讼等。

三、特许经营协议对特许经营权的保护意义1. 合法性保障:特许经营协议作为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确保特许经营方在特定范围内合法经营。

在特许协议的约定下,特许经营方有权使用特许方的品牌和商标,并根据约定的条件进行经营活动,以免侵犯特许方的知识产权。

2. 利益保护: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了特许费用、经营支持和培训等细节,保障特许经营方的利益。

特许经营模式项目交易结构问题及建议

特许经营模式项目交易结构问题及建议

特许经营模式项目交易结构问题及建议特许经营模式啊,这事儿看似简单,实则大有门道。

你要是不了解,刚开始可能会觉得它就是个“品牌租赁”之类的事情,谁不想用个大品牌,拿着知名度和信任度打天下呢?但事情真要做起来,就得看清楚细节。

说白了,特许经营就是品牌方把自己的“金饭碗”借给你,让你替他赚钱,然后分一杯羹。

听起来好像挺容易,但问题也多得很。

一不小心,连个锅都可能不剩。

要是弄不好,损失的可不止钱,还有名声和未来的发展机会。

那到底要怎么搞定特许经营的交易结构呢?别急,咱们慢慢聊。

得说,特许经营的交易结构其实就像是一盘棋,得一步步走,且步步惊心。

比如说,你是加盟商,手里拿着品牌的“授权”,但并不代表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做生意。

说白了,你要受限。

你得按照总部的规则,像个学生似的,听话点,不能太自由。

总部可能要求你统一装修风格,菜单要一样,价格不能乱定。

一切都得围绕着总部的理念走,不能有太多自己的想法。

这就让人有点憋屈了,但你也能理解,因为品牌方就怕你乱来,结果丢了他们的名声。

你想做个品牌,让更多人认可,光有好产品是不行的,得有个好管理体系,给加盟商提供全套“秘籍”。

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交易结构:控制。

再说了,谁都不愿意当冤大头,对吧?特许经营的交易结构有时候也像“传销”一样,让人摸不着头脑。

总部不光收你加盟费,还有后续的费用。

你一开店,总部就要从你那里分走一部分收入。

这个比例根据不同的品牌差异化也挺大的,有的轻松就占了你20%、30%,有的甚至更高。

这时候,你的店赚得再多,也总觉得心里发毛,好像挣钱不属于自己似的,都是要给总部喂的“饲料”。

加盟商还得承担一些运营费用,比如采购,广告,甚至店面装修。

你说这笔账怎么算,大家心里都有数。

说到底,总部最怕的就是“亏”,他们把风险控制得死死的。

而你,做为加盟商,多少会有些担心:是不是就得一直当个“打工仔”?不能光挑毛病,特许经营也不是全是坑。

它有个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快速铺开市场。

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总结

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总结

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总结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一种商业模式,通过该模式,特许人(Franchisor)授予特许经营人(Franchisee)使用其商标、产品、服务和经营模式的权利。

在特许经营模式中,特许人会对特许经营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以确保他们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和品牌标准。

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是保障特许经营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特许经营监管工作的一些关键点。

首先,特许经营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特许人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流程,明确监管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特许经营人能够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品牌标准进行经营活动。

监管体系的建立需要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

其次,特许经营监管工作需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人的培训和指导。

特许人需要为特许经营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特许经营协议和品牌标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培训和指导,特许经营人能够更好地理解特许经营模式,提高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最后,特许经营监管工作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反馈。

特许人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反馈,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为特许经营人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和经营建议,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经营效益。

总的来说,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是保障特许经营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需要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之间的密切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特许经营人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反馈,共同维护特许经营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特许经营监管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引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争议。

这类案件涉及到商业运作、法律规定和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审理起来较为复杂。

本文将针对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解答。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兼具商业性和法律性的合同,它既有商业交易的特点,又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委托代理合同。

因此,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确定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商标或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标识,并且特许经营合同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特许经营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查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还需要审查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约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授权范围、使用期限、费用等内容。

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存在重大漏洞,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应详细审查合同条款。

2. 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方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仔细查明各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据此判断责任。

3. 合同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争限制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审查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确定赔偿责任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损失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

特许经营协议解读

特许经营协议解读

特许经营协议解读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商业合同,用于规范特许经营者与特许商之间的关系。

双方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建立了一种合作模式,特许经营者获得了使用特许商的品牌、知识产权和商业模式的权利,而特许商则通过向特许经营者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而获得回报。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特许经营协议是特许经营者与特许商之间达成的一份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许经营协议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协议会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者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可以使用的特许商的品牌和知识产权。

2. 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者需要向特许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会在协议中明确,并根据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3. 经营支持和培训:特许商通常会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一定的经营支持和培训,以确保特许经营者的业务能够成功运营。

4. 经营期限和终止条件:特许经营协议一般会规定经营期限和终止条件。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届满之前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符合特许商的经营要求。

如果特许经营者违反协议规定,特许商有权提前终止合作。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优势和风险特许经营协议对于特许经营者和特许商都有其优势和风险。

1. 优势:特许经营者可以借助特许商的品牌和商业模式,快速进入市场,减少市场推广的时间和费用。

特许商通过特许经营者的努力,可以快速扩大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2. 风险:特许经营者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遵守特许商的经营要求,限制了其经营的自由度。

特许经营者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许商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如果特许商的品牌形象受损或竞争压力增大,特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影响。

三、特许经营协议的重要性特许经营协议对于特许经营者和特许商的关系至关重要。

它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协议还可以规范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确保其符合特许商的要求,并维护特许商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特许经营协议还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了市场支持和培训,帮助其提升经营能力。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公交特许经营合同》甲方:(公交公司名称)乙方:(特许经营公司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授予乙方公交特许经营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特许经营范围和内容1.1 甲方授予乙方在城市公交规划确定的线路、区域和时间内从事公交运营的特许经营权。

1.2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服务标准、运营指标和质量要求,提供公交服务。

二、特许经营期限2.1 本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特许经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

2.2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如乙方符合续约条件,甲方应与乙方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三、经营权使用费3.1 乙方应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如下:(1)年度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为人民币____元整。

(2)乙方应在每年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支付截止日前,将应付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运营服务标准4.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服务标准、运营指标和质量要求,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公交服务。

4.2 乙方应定期对公交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3 乙方应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监管与考核5.1 甲方应对乙方的公交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5.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安全生产等方面。

5.3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运营数据和资料,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

六、违约责任6.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许经营与政府购买服务浅析

特许经营与政府购买服务浅析

特许经营与政府购买服务浅析感谢您的一路相伴近日,又被人不断问起特许经营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

自本轮PPP开始,围绕着政府购买服务和特许经营之间的关系问题,政府部门官员、业内专家已经进行过无数次的探讨和争论。

各方从不同的角度分别阐述二者的关系,有垄断和非垄断区别之说,有责任和权力主体是否转移之说,有经营和公益区别之说,有目的是否单一之说,有行政和民事区别之说,更有体制和机制区别之说,成为当前PPP推进过程中的一大热点问题。

笔者也曾参与过多次讨论,现将个人观点整理后分享如下。

1.问题的起因要说明特许经营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区别,首先要搞清楚问题的起因和目的所在。

自本轮PPP模式推广以来,月坛南街与三里河围绕着主导权之争已是有目共睹,一边是拥有7个正部级的“小国务院”,长期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审批工作;一边是强势部长领导下的“大财神庙”,长期负责政府采购事项并牵头PPP推广工作。

两大部门从各自职责和利益出发,分别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指导文件,从这些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出二者在PPP的理解和操作程序方面存在明显分歧,并由此引发了特许经营与政府购买服务区别的讨论。

2.发改委的观点先说月坛南街的观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明确指出“PPP 模式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此可见,发改委倾向于将特许经营与政府购买服务并列作为PPP模式的组成部分,用意在于通过这一定位保持发改委对特许经营的主导权。

2015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颁布实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进一步以文件形式确定发改部门作为特许经营的主责部门地位。

在25号令中,发改委将本轮PPP的核心环节(也是财政部主导PPP项目的抓手)—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能力两部分内容也分别纳入到发改牵头主责的范围,规定在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编制中应包含“项目体现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降低成本等经济社会价值”的内容(即物有所值);在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中应包括“政府付费项目财政承担能力”(即财政承受能力)。

论PPP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与规制

论PPP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与规制

论PPP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与规制关键词:PPP;特许经营协议;行政合同;法律规制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一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环节。

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针对一项公共基础建设项目或者公共服务项目进行合作,私人部门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公共部门提供有力的政策环境,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在择优选择中与更为优秀的社会力量合作,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

PPP模式强调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私人资本的合理利用可以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中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使得政府、企业以及接受服务的人群获得最大限度的益处,因此PPP模式更加符合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与运营的需求。

特许经营是PPP模式中一种重要形式,在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公共服务领域例如,供水、供热、公共交通等,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优秀的私人合作者,明确私人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一定范围内经营某一项目的特许经营模式。

政府部门与社会私人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就是特许经营协议。

目前,对于PPP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

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PPP特许经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共同实现合同目的,实现共赢;第二,PPP 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该观点认为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所处地位并不平等,政府部门负责控权、监督,私人部门进行投资、运营,提供社会优势资源。

政府部门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一切以社会利益为重,一旦项目运行有损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政府部门有高于私人部门的权利终止合同。

所以认为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地位并不平等;第三,PPP特许经营合同属于经济合同,PPP特许经营一般用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体现社会公益性,同时合同又具有商事性,私人部门参与项目投资获得投资回报,经济合同说强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兼容。

特许经营概论

特许经营概论

特许经营概论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特许协议许可他人经营特定产品、商标或服务的一种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模式已经成为全球商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各行各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的定义、特点、优势和风险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授权制度,通过签订特许协议,许可特许方授予特许人使用其特定产品、商标或服务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技术、管理和市场支持。

特许方通常拥有并保护特定知识产权,并以此作为特许经营的核心资产。

二、特许经营的特点1. 双赢合作:特许经营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

特许方通过特许经营可以快速扩大市场份额,降低成本,并得到稳定的收入。

特许人则可以通过使用特许方的品牌、技术和经验获得商业成功。

2. 资源整合:特许经营模式实现了资源的充分整合。

特许方为特许人提供开店选址、店面装修、供应链管理、营销推广等一系列的支持服务,特许人不需要从零开始,可以快速启动业务。

3. 专业化管理:特许经营模式实现了专业化管理。

特许方通过提供标准化的运营手册和经营指导,帮助特许人规范经营,提高管理水平。

三、特许经营的优势1. 品牌优势:特许经营可以使用著名品牌,建立起消费者对品质的信任感。

著名品牌可以从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并吸引更多的客户。

2. 技术支持:特许经营可以获得特许方的技术支持。

特许方通常会提供产品研发、生产技术和服务流程的培训,使得特许人能够提供高品质和高水平的产品和服务。

3. 管理支持:特许经营可以获得特许方的管理支持。

特许方会为特许人提供系统的经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使得特许人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业务并提高效益。

4. 市场支持:特许经营可以获得特许方的市场支持。

特许方会为特许人提供广告、促销、宣传等各种市场支持,帮助特许人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曝光。

四、特许经营的风险1. 费用高昂:特许经营要求特许人向特许方支付一定的特许费用和服务费用。

这些费用可能会增加特许人的经营成本,使得特许人在初始经营阶段面临较大的压力。

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及对策

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及对策
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市政公用事业的公司合作形式,该合作形式的实施使得企业开始在市政公共事业中发挥对应作用和价值,有效规避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行政垄断现象,从一定程度上使得市政公用事业的运作效率得到提高。本次研究则针对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的分析,并刍议其有效对策。
一、市政公用事业的属性
1、市政公用事业的公共性
“公共性”本身涵盖了较为广泛的学科价值和定义,相比较私人部门,公共部门的公共性要求其具备正义、公平等伦理价值。同时公共权力应该在遵循社会法律的基础上运行,以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因此正义和公平是公共管理实施的基本精神,这同时要求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管理者应该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按照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开展对应管理工作。公共部门在运作时则应该践行“引进来、走出去”的理念,广泛吸纳社会公共参与,从而达到集思广益的效果,并体现公共事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结束语
特许经营在市政公共事业中的价值和作用不断被证实,对于公用事业的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公共视野下对于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使其面临新的挑战和改革困境。一方面公私合作关系的多方主体,均应该明确自身的义务和责任,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开展特许经营;另一方面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均应该落实自身的责任,深化双方的深层次责任,承担社会公用事业的共同价值和使命,推动公共事业的改革和转型。
参考文献:
[1]袁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招标、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J].特区经济, 2007, 226(11):246-247.
[2]白艳娟.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障碍及其对策分析[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25(2):19-22.
[3]张鲁萍. PPP背景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为性质之辨析[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6(5):32-35.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5篇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5篇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5篇篇1甲方(特许方):__________乙方(被特许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公交车特许经营权,并愿意将该权利授予乙方经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特许经营授权1. 甲方授予乙方在__________地区(具体区域)进行公交特许经营权,允许乙方在该区域内开展公交车运营业务。

2.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二、经营期限1.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 合同期满,双方可另行协商续签。

三、经营内容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公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线路规划、车辆配置、运营时间等。

2. 乙方需保证公交服务质量,遵守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3. 乙方有权在经营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营销活动和品牌推广。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需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保证金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___元。

2. 保证金用于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七、不可抗力1.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应及时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问题。

八、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政府方直接授予本级平台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分析

关于政府方直接授予本级平台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分析

关于政府方直接授予本级平台公司特许经营权可行性的分析本文所指特许经营权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在政府制定区域开展污水处理、高速公路收费等业务。

特许经营制度自2002年正式为我国政府文件提出,被认为是在自然垄断产业和公用事业推进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的重要举措201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6部委2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该管理办法是现阶段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全国通行的办法,十五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共资源,因此,只要涉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现阶段一般须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

所谓竞争性程序既包括《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也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投标程序。

那对于政府直接授予本级平台公司特许权是否也应该通过竞争性方式呢?首先,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制定本办法。

”明确特许权授予对象为社会资本时应采取竞争性方式。

而在这之前的2014年财政部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中明确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实践中也倾向认为政府平台公司不属于社会资本方的范畴,因此可以认为本级平台公司不属于以上规定适用范围。

即法律未存在禁止性规定。

但自2014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18号通知以来,政府平台公司在逐渐剥离本级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一般认为剥离融资职能后的政府平台公司通过竞争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因此是否可被作为普通社会资本,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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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公 共部 阀 特许 经 营合 同 的 思考
■ 文 / 安 波 封来自公共部 门特许经 营是2 世纪 7 年代新公共管理运 动 以来 O 0
的 重 要 的 政 府 治 理 工 具 , 在 世 界 各 国 公 共 物 品 的提 供 和 生 产 中扮 演 了举 足 轻 重 的角 色 。 我 国 许 多 公用 事 业 的 改 革 也采 用
设 一 营 一 让 ( u l - p r t — T a s e , O ) ,外 围 经 转 B id O e a e r n f rB T 建 设 (r p r u d d i i n 、 购 买 一 设 一 营 ( u — W a a o n A d t o ) 建 经 B y
世 界 银 行 19 年 世 界 发 展 报 告 也 作 了 一 个 可 以参 照 的 定 94
公 共部 门特 许 经 营 的概 念 及 具 体 运 作 模 式
特 许 经 营 作 为 新 公 共 管 理 运 动 的 重 要 政 策 工 具 , 对 于 它 的 概 念 人 们 有 不 同 的 界 定 。 号 称 “ 界 民 营 化 大 师 ” 的 世 E S 萨 瓦 斯 的 定 义 代 表 了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准 , 他 在 《 .. 民营 化 与 公 私 部 门 的伙 伴 关 系 》 中 认 为 ,特 许 经 营 是 民 营 化 的 一 种 方 式 , 在 特 许 制 下 ,政 府 授 予 某 一 私 人 组 织 一 种 权 利 ( 常 是 通 排 他 性 权 利 ) ,直 接 向 公 众 出售 其 服 务 或 产 品 , 民 营 部 门通 常要为此向政府付费。 他 认为特许经营有 两种具体方式 :
战 略 》 一 书 认 为 特 许 经 营 综 合 了政 府 再造 五 项 战略 中 的 四项 战 略 , 即 核 心 战 略 、控 制 战 略 、顾 客 战 略 、 后 果 战 略 , 给 统 治和 行 政 体 制 层 次 带 来 根 本 性 的 变 革 , 成 为 非 常 有 力 的 元
工 具。
域特许使 用 ”和租赁 ,世界银行 的定义只是特 许经营 的一种
类 型 , 没 有 全 面 概 括 当 今 公 共 部 门 特 许 经 营 的 真 实 情 况 ;其 二 ,世 界 银 行 定 义 的 “ 赁 ” 与萨 瓦 斯 的租 赁 有 较 大 区别 , 租 萨 瓦 斯 认 为 租 赁 的特 许 经 营 方 式 在 后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常 用 ,但 可 能 具 有 过 渡 性 质 ,直 至 这 些 财 产 包 抛 售 ,而 世 界 银 行 定 义 的 “ 赁 ”是 新 的 资 产 在 合 同期 满 时 将 返 还 给 公 共 部 门 。 租 至 于 中 国 政 府 和 学 界 的 特 许 经 营 概 念 有 两 个 可 以 作 代 表 。 一 是 建 设 部 文 件 的定 义 。 建 设 部 《 于 加 快 市政 公 用 行 关 业 市 场 化 进 程 的 意 见 》 的通 知 中 ,把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定 义 为 :在 市 政 公 用 行 业 中 , 由政 府 授 予 企 业 在 一 定 时 间 和
共 部 门 。 [ ] 将 萨 瓦 斯 与 世 界 银 行 的 定 义 比较 , 我 们 可 以得 出 以 下 新 的 认 识 。 其 一 ,对 比 萨 瓦 斯 划 分 特 许 经 营 的 两 种 类 型 即 “ 场
了特许经 营的政策工具 ,取 得 了比计划经 济体制下 国有 企业
模式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政府的有形财产 从事 商业 活动 。 而 另一位新公共管理运 动的重量级学者奥斯 本 同样 高度
重 视特 许 经 营 的价 值 。 他 在 《 弃 官 僚 制 :政 府 再 造 的 五 项 摈
风险 ,从而达 到公共管理 目的的一种 工具 。
建设部着眼 于
指 导 市 政 公用 事 业 的 具 体 操 作 ,是 一种 工 作 意 见 , 陈 振 明教 授 的 观 点 进 行 了 理 论 的 概 括 , 形 成 了 能 够 把 握 特 许 经 营 这 一
政策工具本质特征 的定 义。
萨 瓦 斯 作 为 民营 化 领 域 的 先 驱 , 不 仅 对 特 许 经 营 进 行 了准 确 的 定 义 ,而 且 进 一 步 总 结 实 践 分 析 了特 许 经 营 的 具 体
运作模式, 主要有租赁一 建设一 经营 ( a B i prt L O L s u1 e8e, B )、 e ] 建设 一 让一 转 经营 ( u l - r n f r O e a e B O B i d T a S e — p r t , T )、 建

范 围对 某项市政 公用产业或 范围进行经营 的权利 ,即特 许经 营权 ,政府通过合 同协议或其他 方式 明确政 府与获得特 许权
的企 业 直 接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Lj 是 教 育 部 推 荐 研 究 生 用 书 陈 3二 振 明主编的 《 公共 管 理 学 》一 书 的 观 点 。认 为 公 共 管 理 中 的 特 许 经 营 是 公 共 部 门授 予 私 人 企 业 经 营 和 管 理 某 项 公 用 事 业 的 权 利 ,通 过 特 许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权 利 与 义 务 , 承 担 相 应 的
种 形 式 涉 及 到 公 共 场 域 的 使 用 ,包 括 领 空 、 街 道 、地 下 空
间 、 电 波 波 段 等 ,广 播 电视 、 航 空 、 公共 汽 车 和 出租 车 公 司 以及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 电 力 、 天 然 气 、水 、 电话 )在 开 展 商 如 业 活 动 时都 使 用 这 些 公 共 场 域 , 这 种 安 排 通 常 称 为 “ 域 特 场 许 使 用 ” ;特 许 经 营 的 第 二 种 形 式 是 租 赁 , 即 私 营 企 业 租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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