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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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含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的城区及所辖行政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划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塑造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严格限制零星用地,分散建设。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和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在建设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将相邻的规划道路、绿地、河渠控制地带,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带和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所列标准控制。

表1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退让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渠)湖水面、公路、铁路必要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或建筑红线的距离按表2所列标准控制。

表2 建筑退让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注:主干道红线>40米,次干道红线25—40米,支路红线15—25米。

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

(二)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指标的倍。沿道路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规范要求,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最少不得小于25米。

(四)沿街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如消防水池、化粪池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

(五)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两侧留出的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除公路设施以外的建筑物不能占用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

1、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

2、省道两侧各35米。

3、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5米。

(七)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九条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及管线敷设等要求。

(一)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同布置方式确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表

注: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h为南侧建筑物的遮挡高度。

2、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并不得小于8米。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并不得小于8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的,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城改造区域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倍,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域不小于倍。

(3)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执行。

(二)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凡在山墙开启窗洞的,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三)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四)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与其间距应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的倍。

非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间距,比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居住区按规范配置公共设施,必须配备的公共建筑项目见表4。

表4 居住区公建配置表

新建居住区应统一设置自行车、机动车场(库),不得自行设置煤球房。

第十二条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 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 m的,应设不小于4 m×4 m的消防通道。人行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 m,建筑物长度超过80 m的,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与快速路交会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主干道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第十四条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新建工程绿地指标按表5控制。

表5 城市绿地指标

第三章建筑工程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工程应在满足自身功能需要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效果,凸现现代建筑风格,注重色彩与环境的协调。

第十六条中心城区提倡建设高层及小高层建筑,控制多层建筑,严格限制低层建筑。

第十七条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设底层为商业的混合型住宅,生活性主干道两侧可建设底层为商业的混合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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