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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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须知

编号:DLHBC-DG-XZ-009

版本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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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受控状态:受控

发布日期:2019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19年5月13日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须知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领导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和大连航标事业的科学发展。

2.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本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3.工作原则

3.1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3.1.1 党管干部原则。

3.1.2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1.3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1.4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3.1.5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3.1.6 民主集中制原则。

3.1.7 依法办事原则。

3.2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要求,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具有引领和推动全处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3.3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3.4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3.5 处党委及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

4. 选拔任用条件

4.1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

4.2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4.2.1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2.2 具有不少于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即在处属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经历)。

4.2.3 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4.2.4 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应在航海保障中心工作试用期(见习期)按期转正后。

4.2.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2.6 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4.3 执行4.2.2、4.2.3和4.2.4任职资格的规定时,还可按以下办理:

4.3.1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的人员可参加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选拔;

4.3.2 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的人员可参加副科级领导职务的选拔。

4.3.3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4.4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4.5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5.1 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4.5.2 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4.5.3 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4.6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4.6.1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4.6.2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4.6.3 艰苦地区急需的。

4.7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4.8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在从事基层一线工作的干部中选拔。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优先考虑。

5.动议

5.1 处党委或者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5.2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5.3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提出的初步建议向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并获得原则认可后,应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并经处党委研究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6. 民主推荐

6.1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发生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6.2 民主推荐由处党委及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6.2.1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信息,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6.2.2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6.2.3 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6.2.4 向处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6.3 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具体顺序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处党委及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外,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处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的,应当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

6.4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应当包括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群众代表。群众代表人数不超过中层干部总数的10%。为全面了解被推荐人的群众公认度,还应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科室)进行延伸推荐,参加人员包括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科室)全体人员,其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

6.5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会议推荐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6.6 参加人数应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6.7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7.考察

7.1 考察对象由党委会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不得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7.2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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