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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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人事厅、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

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1]152号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制办公室: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

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X在机关工作年限X0.3%X120个月。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

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一年九月二十日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

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社险字[2003]11号

二OO三年一月六日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自治区农垦局、水利厅统筹办,各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劳社发[2001]152号)文件精神,现就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中有关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或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结算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职或调入企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处理办法。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含劳动合同制(干部)工人)由于辞职、辞退、解聘、离职或调入企业后,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做好参保接续工作。职工离职或调入企业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

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对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全额、差额拔款事业单位的原干部、固定工,持辞职、解聘证明或调动手续,在离职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后,由其本人原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结算表》,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X在机关工作年限X0.3%x120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原所在单位转入一次性补贴资金后,为职工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资金。

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按上述办法结算补贴后,做好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合,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1、企业参保职工从考录为公务员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干部)工人从考录为公务员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或退休政策。

2、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应持公务员录用手续或调动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劳动合同制(干部)工人对考录为公务员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清算,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止登记表》。对其个人几户记载情况进行确认,装入个人档案,已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时封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

3、人事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时,对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没有缴费记录的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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