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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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代会提案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为加强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代会提案是职工代表或职工就企业改革和发展及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职代会提出,由公司相关单位(部门)承办或解答的合乎规范的书面建议或方案。

第三条职代会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准确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提案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职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职代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提案审查立案,明确承办单位。

(三)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落实提案。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

(五)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提案”。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审查提案,确定立案提案和明确提案办理意见。

第七条提案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分类、整理、督办、协调、汇总和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提案内容、格式及要求

第八条提案人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提案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保证提案质量。

第九条提案须有正式代表3人,或正式员工(合同化、市场化员工)6人提出(或附议),共同签字,填写提案表,经代表团组长签字后为有效提案。

第十条提案分类及内容要求:

(一)按照反映问题的归属权,将提案分为***提案和公司提案。凡属***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可作为*提案提出,填写***提案征集表。凡属公司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可作为公司提案提出,填写公司提案征集表。

1. 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 有关改革发展、工程建设、市场开发、企业管理、科技进步、教育培训、资源管理、质量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 有关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 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以及职工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提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 代表性: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能够代表较多单位或群体的意见和要求,该提案的落实将对公司工作大局或大多数职工的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2. 全局性:正确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站在有利于公司发展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

3. 可行性:所提建议和方案简明扼要,在企业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范围之内,切实可行,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 规范性:提案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提案提交合乎规定程序。

(三)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 内容涉及国家、企业重要机密的;

2. 属于学术研讨范畴的;

3. 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4. 为提案人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

5.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6. 企业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或职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7. 已经解决的或已立案落实过的事项。

第十一条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统一规范的提案表格上书写。电子版与纸质版同时上报。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 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 情况分析,即提出本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3. 解决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二条提案时间:

(一)每年召开职代会前征集提案。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职代会召开前的1个月,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在职代会召开前的1个星期,以便有充分时间向职代会报告。征集最终截止时间为职代会闭幕日。

(三)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提案征集、审核与立案

第十三条提案的征集: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明确征集重点和要求,规定提案征集截止期限,按时收集汇总提案表。

第十四条提案的初审:

(一)各代表团收到提案后,进行预审查。

(二)提案工作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案给予初编序号,并做登记。

(三)提案工作办公室对提案进行分类后,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根据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提案立案原则:

(一)对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有条件落实,确实符合实际,有积极意义的提案,应列为正式立案。

(二)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在召开提案审查委员会后15天内,提案办公室统一对提案给予回复和落实。

第五章提案办理、督办与答复

第十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提出办理意见,按归口办理的原则,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

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牵头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进展情况反馈提案单位及提案人,保证提案处理的质量。

第十八条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完成后,应填写《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意见反馈表》,向提案人征求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报提案工作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复文,由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再报提案工作办公室审查。

第十九条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工作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做好催办督办和答复工作。

(二)对已经办结的提案及时进行存档。

(三)综合提案处理情况,向职代会报告落实结果。

第六章提案评比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条为不断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和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并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优秀提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立案提案要求并正式立案。

(二)对企业发展及有关工作的促进作用显著。

(三)在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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