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方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职务犯罪及职务违法审讯谋略与技巧
谈审讯谋略与技巧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
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
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
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
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
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
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
二是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渎职犯罪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查办此类犯罪尤为重要。
当前渎职犯罪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查调查制度不健全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为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审查调查制度建设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查办渎职犯罪。
只有切实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渎职犯罪、查办、审查调查、制度建设、监督制约、社会公平、正义、对策、危害性、重要性。
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因为渎职行为而导致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渎职犯罪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公共领域渎职犯罪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以权谋私的行为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等关键领域,渎职犯罪更是会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观念。
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如果一旦出现渎职行为,就会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度,破坏社会道德风气,导致人心思变、民心不安。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可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查办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查办渎职犯罪的重要性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
一旦渎职犯罪得逞而未受到制裁,将会给社会公众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
查办渎职犯罪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查处渎职犯罪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律机构有足够的信心和尊重。
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防止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政治生态的清朗。
通过对渎职犯罪的严惩,可以遏制官员们觊觎权力、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政府机关的公正行使权力。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1. 观察法呀,这就像是个侦探拿着放大镜在仔细查看现场的每一个细节呢!你想想看,福尔摩斯不就是通过敏锐的观察发现那些关键线索的吗?观察犯罪现场的痕迹、人物的表情和行为,从蛛丝马迹中找到破案的头绪。
2. 调查访问法,这就好像去敲开每一扇可能藏着秘密的门,然后和里面的人好好聊聊。
比如说去询问目击者、受害者的亲朋好友,说不定他们的一句话就能让整个案件柳暗花明呢,你说神奇不神奇?
3. 实验法,哎呀呀,这就如同在实验室里摆弄各种道具,来模拟犯罪发生的过程呀!通过实验验证一些假设和推测,找到最合理的解释。
就像科学家做实验一样严谨呢!
4. 心理分析法,哇塞,这可是钻进犯罪者的脑袋里去探索呀!想想看,通过分析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动机,来推测他的行为模式,这不是很酷吗?难道不是像进入了一个神秘的心理世界!
5. 逻辑推理法,嘿,这就像是在玩一场超级烧脑的智力游戏!根据已知的线索和证据,一步一步地推理出真相,那感觉太刺激啦!就像解一道超级难的谜题一样。
6. 统计分析法,哈哈,这相当于把各种信息数据都收集起来,然后像整理拼图一样找出规律呀!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发现一些隐藏的模式和趋势,给侦查带来新的方向,多有意思啊!
7. 案例分析法,哇哦,这就是去研究那些已经发生过的经典案例呀!从别人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学习好的方法,避免走弯路。
就像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样呢!
8. 综合分析法,哎呀呀,这可是把所有的方法都融合在一起呀!就像一个超级侦探,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从各个角度去分析案件,最后找到真相。
这难道不是最厉害的吗?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侦查学的这些研究方法都各有千秋,它们相互配合,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揭开案件的神秘面纱,找到真相!。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及防范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及防范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及防范措施行政执法机关是依照宪法法律成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是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的部门,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然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渎职犯罪案件频发,渎职犯罪越来越彰显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渎职犯罪与贪污受贿并行,给国家和人民的资财造成极大损失,渎职犯罪已成为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渎职罪的概念与特点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共涉及44个罪名,除刑法第九章关于渎职犯罪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37个罪名以外,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7项罪名,该7项罪名分别为:(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第245条);(三)刑讯逼供罪(第247条);(四)暴力取证罪(第247条);(五)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六)报复陷害罪(第254条);(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渎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侵犯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与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调一致,区别于从外部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其他犯罪。
(二)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渎职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能由具有一定职务的人构成。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论侦查谋略的活力对抗
论侦查谋略的活力对抗谋略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形成于人与人之间的活力对抗中,是以智取胜的科学方法,是一种攻心斗智的高级思维活动,同时也是一门高超的斗争艺术。
侦查谋略是指在侦查对抗中,侦查人员为了强化自己、削弱对手,以巧制胜所设计的计策方略。
侦查对抗的双方均是能独立思维并具有自觉能动性的活人或活人集团,侦查人员通过各种方式,采取各种措施,最后达到揭露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而犯罪行为人一方,则是千方百计地逃避侦查,免受法律的惩罚。
侦查策略分为:一、迷惑型侦查谋略迷惑型侦查谋略是指侦查人员为发现、揭露、证实和缉拿犯罪嫌疑人,以诡诈之术迷惑侦查对象,真中有假、假中有真、真真假假、互相渗透,使其产生错觉并导致其做出错误判断和行动的一类侦查谋略。
“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以远,远而示之以近”时对迷惑型侦查谋略的形象化概括,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侦查对象心智混乱、意志松懈、判断失误,从而为我所攻破。
二、攻心型侦查谋略攻心型侦查谋略是指侦查人员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运用心理学原理,以适度的刺激造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错觉,瓦解其意志,促其暴露或主动坦白自首的一类侦查谋略。
三、调遣型侦查谋略调遣型侦查谋略是指在没有条件可以利用的情况下,侦查员在犯罪嫌疑人周围设置一定情境,造成有利于其活动的假象,从而调遣、左右犯罪嫌疑人的行动,争取侦查工作主动权的一类侦查谋略。
调遣型侦查谋略的基本方法是故设假象;调遣的关键是投其所好;调遣的目的是争取主动;调遣的结果是促其暴露,获取罪证。
四、分化离间型侦查谋略分化离间型侦查谋略是矛盾原理的具体运用。
是利用犯罪分子之间已经存在的矛盾,或者在他们之间制造矛盾,挑起矛盾,加深裂痕,使犯罪分子的堡垒从内部攻破。
五、诱导型侦查谋略诱导型侦查谋略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贪利心理,抛出诱饵,使其产生错觉而自动落入圈套的一类侦查谋略。
对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
却f S Vs't ar n So c i o t r 霎璧黧霎翌慧蚕罄黧娶墓蜀怒己o,D年9月(下)—i笨J占轧金幽施幽翰幺缓翻雀丝篱磷辔醢函泷国数缸三!!:=三!!!::!!:!!!!::垒对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许卫兵摘要惩治司法腐败.行政执法腐败,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点工作.本文主要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线索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的困境,分析了制约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并对如何破解困境提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反渎工作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22-02一、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困境分析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方式和行政习惯尚没有完全改变。
一些公务员和执法主体违法行政、违规操作等失职渎职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渎职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从基层检察院查案情况、案件线索受理数等情况分析,“线索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始终是困扰渎职侵权查案工作向前发展的主要障碍。
但查处渎职侵权案件是反渎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责无旁贷。
如何打破“三难一大”的瓶颈制约,是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亟需思考和解决的课题。
二、当前制约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的因素探讨(一)工作方式欠妥当,缺乏职业敏锐性实际工作中,反渎部门不善于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
一是坐等案源上门,有案源就查,无案源就等待观望,对案源情况缺乏调查研究和量化分析,对积极寻找案源和拓宽案源渠道工作没有动脑筋、想办法,或者是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件线索缺乏敏感性,视而不见。
二是同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渠道不畅,缺乏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案件信息传导系统梗塞,在最容易产生并事实上存在案源的地方反而无所作为,任其自生自灭,导致案源的流失。
三是主观上对查处失渎职犯罪有畏难情绪,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解决的办法不多,办案信心不足,缺乏勇气,思路不开阔,初查、侦查不充分,总体办案水平不高。
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
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GONGM-V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口韩凤平黄玉凯刑法中的渎职类犯罪很多都属于结果犯,结果犯不同于行为犯等其他犯罪,对结果犯而言,将某一结果归罪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结果犯罪中,无因果关系则无刑事责任.一,实践中把握因果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判断渎职行为与客观上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是我们在具体办案中要经常面对的一项十分挠头的工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果关系的理论分歧.在刑法理论中,对因果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因果关系理论各执一词,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由于对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不一,没有达成共识的一种说法给予我们实践正确的指导,致使我们办案人员在面对个案中的因果关系时,产生迷茫,分歧,不自信,对因某种职务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认定与把握产生动摇.2,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在渎职案件中,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有的表现为简单,直接的联系,而有的则表现为复杂的,间接的联系.对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存在着多种因素,不仅仅有渎职行为人的因素,甚至还会有被害人的行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在里面.如某县开发区工作人员于某严重不负责任,给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致使该企业违法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2010年第1O期上因违章线路漏电致一工人触电身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案中造成工人死亡的后果与开发区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危害后果是归咎于开发区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还是归咎于施工方违章作业行为,办案人员对此产生意见分歧.由此看来,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增加了办案人员对犯罪构成的把握与判断的难度,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与查处.3,因果关系在诉讼中的分歧.因果关系在诉讼中的分歧主要是检法两院的分歧,对渎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只有简单抽象的表述,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更明确,详细的补充.检法两家以及不同区域的司法人员因法律素养,审视角度等方面因素的不同,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和把握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对同一个渎职行为,在甲地可能作出有罪判决,在乙地就可能被判无罪.这样的情况就实实在在地在国内发生过,由于我们属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各地法官对案件的裁决依据法律就行了,可以不考虑先前判例.由此更加增强了对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把握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给办案实践带来负面影响.二,正确把握因果关系应做好以下几点1,避开理论分歧,树立求真务实的指导思想.我们研究和把握渎职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以办理和处理案件为最终目的,不能断章取义地去理解和引用法学专家的论断和论点.但有的办案人员却喜欢用那些法学专家也争论不清的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件,结果是哲学上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交叉混合在一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使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分析更加复杂,脱离了办案实际,产生不必要的分歧.所以,在渎职案件中把握因果关系,不要受法学理论的束缚,要树立以案件为中心,坚持客检察平台M.NYu公民与法治保证[1许士光观务实的分析认定原则,要以查处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去分析和把握因果关系.2,运用"条件说"来分析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条件说"已被多数法学家和司法人员所接受."条件说"的核心理论是:行为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会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条件说"的基本公式为: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如上面所举例子,某开发区工作人员若不给该企业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该企业就不能施工,也就不会发生工人触电死亡的后果,虽然其中也存在施工方违章作业的原因,但没开发区工作人员的许可行为就不会有工人死亡的后果,这就符合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运用"条件说"避免了认定因果关系标准的不易操作性和随意扩大,缩小刑事责任范围等缺陷,有利于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准确,直接地分析和把握因果关系,为查办渎职案件提供了便利.3,沟通前置,达成共识.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在因果关系把握不准的情况下,要充分做好公诉引导侦查和与法官诉前沟通两项工作.做好公诉引导侦查是保证侦诉两部门在因果关系上首先达成一致, 形成侦诉的合力.做好诉前与法官的沟通是将我们对因果关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提前给法官提供参考与交流,避免因认识的不同,角度的不同等因素,产生无谓的争论和分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诉引导侦查和与法官的前置沟通,不是先人为主,也不是所谓的庭前苟合,而是充分体现了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沟通前置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有力打击渎职犯罪,符合我们党和国家当前对惩治职务犯罪的要求,也是和谐司法的具体体现.口检察平台2010年第10~I-r—————一。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完整word版)纪检监察案例分析(纪检监察专业备考经验材料)
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扆某,中共党员,2006年被任命为某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分管负责公司办公室、人事、保卫等工作。
2013年5月,扆某与两名同学共同筹资310余万元,在家乡村边租赁了9亩地,建造了一座库容1200吨的果品冷藏库,主要储藏该村及周边果农生产的苹果,以赚取果品存库费。
分歧意见关于扆某的行为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属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违纪构成四要件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即明知同业经营是违纪违法的而仍然实施;客体上侵犯了国有企业(公司)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并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其违纪构成有个四要件:一是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公司)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主观上为故意;三是客体上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既违反廉洁自律制度,又破坏了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私自经商办企业。
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的定义以及违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看,二者在主体上有重合部分,即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均可成为二者的主体。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取证中的谋略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取证中的谋略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在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许多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成多发态势,但渎职侵权案件查办难点很多。
其中取证难更是难点中的难点。
尽管渎职侵权的犯罪主体特殊、犯罪情节的复杂性、案件证人的不稳定性等特点使突破渎职侵权犯罪取证难度增大,但只要针对特点,研究和制定有效的措施和侦查策略,也能收到好的效果。
(一)注重初查。
初查是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以获取证据并确定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察的诉讼活动。
初查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
做好初查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提前谋划,精心组织部署,不打无准备之仗。
提前研究案发单位的有关法律知识及法规,根据掌握的线索做好精密的初查计划,精心的组织好初查步骤,是进行初查前的必要工作。
要提前作出“查什么”、“怎么查”的计划,根据查处内容的好轻重缓急安排顺序、组织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对策略,制定严密的初查方案。
2、采取多种方式,秘密进行初查。
兵家云:“谋成于密,败于泄”。
为了避免打草惊蛇,一定要变“明查”为“暗访”,对外要严密封锁消息,严禁泄漏一切与调查信息意图有关的消息,侦查人员尽量着便装,尽量不公开身份,围绕案件线索收集相关的情报、信息资料;或者以办其他事为借口,隐藏真正目的,声东击西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在不惊动被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做好立案前的准备工作;利用其它部门如审计、财政、物价、纪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正常工作进行初查,采取瞒天过海的方式,为立案创造成熟的条件。
3、加大初查阶段取证的比重。
在不违反初查纪律,不动用侦查阶段专用手段的前提下,适量将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前移,在被调查人防范意识形成以前,尽可能多的调取证据,突破案情,以创造最成熟的立案条件,从而保证立得准、查的实。
(二)理性侦查、谋略攻坚。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渎职罪涉及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因此,渎职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违背职责、谋取私利或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行为、特殊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要件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行为方面的要件:包括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行为。
徇私舞弊指公职人员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在办理业务中违背程序、规定或原则,为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指公职人员基于怠慢、不负责任等原因,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滥用职权指公职人员不合法地使用其拥有的职权,扩大职权范围或者与他人勾结,违背职责,谋取非法利益;挪用公款指公职人员占有、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支配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公款。
特殊主体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客体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财产等。
主观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犯罪故意和主观上的特殊动机,例如徇私舞弊行为中的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行为中的谋取非法利益等。
客观方面的要件:渎职罪通常需要有一定的后果发生或准备发生,例如徇私舞弊行为中的非法利益实现、滥用职权行为中的权力扩大、挪用公款行为中的公款占有等。
二、渎职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渎职罪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渎职罪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其量刑依据包括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渎职罪的主要刑种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刑法学习之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即刑事诉讼中的侦、检、审人员故意乱判案。
本罪的法益为刑事追诉活动的正当性以及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1.犯罪构成要件2.特别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前者属于过失犯罪。
后者属于故意犯罪,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属于特别关系。
法律拟制为一罪: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殊规定,将数罪并罚拟制为一罪。
(除此之外,收受贿赂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1)先受贿再犯这三个罪,才能按照一罪论处。
(2)先犯三个罪后收受不正当报酬的、索取贿赂后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五)渎职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及处理方法(六)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关于滥用职权罪与相关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警察甲逮捕正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家中有婴儿无人喂养而置之不理,最后导致婴儿饿死。
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B.政府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为犯罪人出具办理虚假身份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窝藏犯罪人。
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窝藏罪的想象竞合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致使举报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对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
解不多 , 没有 明确认识 , 成对一些 失渎职 行为采取 漠不关心 , 造 甚 要懂一些 , 什么都 要会 一些, 对干警要求很 高, 不学 习, 工作就会不
职侵权案 件时有 发生 。 从基层 检察 院查案 情况 、 件线 索受理 数 案 ( ) 四 社会认知价值有偏差, 失渎职犯罪追究的社会容忍度 高 对 由于失渎 职犯罪大 多是过失犯 罪, 而且大 多数是为 办公事所
等情况 分析, 线 索发现难 、 证难 、 “ 取 查处难 、 力大 ” 『 ; 且 始终 是困扰 致 , 这就 容 易给 人造成 一种假 象, 无论 是在一 些官 员还是在 普通
( ) 五 法律规 定有 缺陷 , 用法律 把握难 适 法律 规定存 在空隙是反渎 工作开Hale Waihona Puke 不力 的法制 原 因, 虽然 在
查研 究和量化分析 , 对积极寻 找案源 和拓宽案源 渠道工作 没有动
脑筋 、 办法, 想 或者是对 发生在 身边的案件 线索缺 乏敏感性 , 而 两 法修订 颁布后 , 视 反渎部 门管辖案 件的种 类增 多, 从十 多种增加
失 渎职至 多只能算“ 不揣 腰包 的腐 败”涉 案官员没贪 、 占, 不 , 没 算
得犯 罪 ; 有人 认为 , 还 干工 作没有 不出错 , 失误 的, 不 这些 官员只 是工作 疏忽 , 甚至 是“ 好心 办 了坏事 ” 不该让他 们承担 刑事责任 , ,
实 际工作 中, 反渎部 门不善 于充 分依靠 和发动 群众 。 一是坐 也不利 于对此类 犯 罪的打击 和追 究。 等 案源上 门, 有案源 就查 , 案源就等 待观望 , 无 对案源情 况缺乏调
瞒案 不报 , 压案不 查 , 该移送 的不移送 , 甚至 出于 政治影 响 、 社会
浅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渎职侵权侦查 一体化 的含义与 内容 职务犯罪 侦查 的一 体化包含两 方面 的内容 ,其一 是横 向
一
、
身 资源和 能力的不足 。三 是在突破案件 中遇 到阻力时通 过上 级 院的协调、干预 ,采用提办 、交办 、督办 、参办的形式 , 排 除干 扰,确保办 案的I N进行 。四是充分发挥 自身的主观 i l O
解兄弟 院突破 类似 案件的经验 及教训 ,从而 在实 际侦 查工作 中,能够 找准 突破 案件的切入 点,避免走弯 路、岔路 。二是 遇到跨区域案 、窝 案、串案及疑难 复杂案件 ,第一时 问向上 级 院汇报 ,由上 级 院调 度其 他兄 弟区院开展联合 侦查 ,替代 我 院的部分外 围取 证工 作,从而迅速有 效弥补突破案 件 中 自
二、充分 运用上下 联动的纵 向指挥机制 ,提升突破案 件 的效率和水平 20 0 9年 以来 ,海 门市检 察院依托 侦查一体化机制 ,借助 上级 院这 一平 台,在其统一领 导指挥下 ,上 下两级 院协作联 动 ,共享 情报 信息 和侦查 资源 ,形成查办 合力 ,突破 了多起 有影响 的大案要 案,取得了 良好 的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
级 院信息资源丰 富、调度便捷 、业务水平 高的优势 ,积极争 取上级 院的支持与 指导 ,形 成上下一体 、信息畅通 、协调高 效 的办案工作新机 制 。办案 中 ,一是对于 案件线索 ,及时 向 上级 反馈 备案 ,对 于定性上存 在争议 的案件 ,立 即与 上级院
联系沟通 ,积极争 取上级 院的针对性指 导,并通过上 级院了
我 院纵 向上实现 了与上级 院 “ 龙头 ”对 接 ,充分 利用上
三、建立完善横向配合的内部联动协作机制,保障侦查 突破工 作高效运 作 我 院在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一体 化机 制框架下,为切实保 障侦查突破工 作的高效运作 ,建立 以反渎 、反贪侦查部 门为 主 体, 以控 中、侦 监、公诉 、技术 、法 警等部 门为辅助 的共
渎职类案件查处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渎职类案件查处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作者:刘秋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3期摘要现行刑法实施以来,由于瀆职侵权检察的管辖范围作了重大调整,使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件重心转向一个全新的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
本文主要就渎职类案件查处的现状的原因分析以及相关对策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渎职案件查处定罪处罚作者简介:刘秋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124-02把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有限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集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无疑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步骤。
经过五年的实践,渎职侵权检察业务有了一定发展,但与国家和人民的期望有距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还不相适应。
这其中既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社会各职能部门支持、认可上的原因,更有适用法律的各职能部门在理解、认识上的原因。
笔者结合我市渎检部门的查案现状及本区的司法实践作个分析,以便于我们针对渎职检察业务发展的现状作出系统的分析,来思考渎检业务今后的发展。
一、原因刑法第九章将原刑法第八章中渎职类的五条规定扩充为二十三条三十三个罪名,主体涉及到各个国家机关及行政职能部门。
由于立法上、司法解释上、以及各类机关各职能部门认识上的诸多因素,致使渎职类案件的查处尚未达到立法的初衷,具体原因是:(一)法典上的原因1.定罪归类不尽合理。
现行刑法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而刑法中涉及的33个渎职罪名中,有2个大类31个具体罪名,用来包容所有渎职罪名,不尽合理。
一是这31个具体罪名其构成要素都是法定的。
而司法实践中,有些渎职行为并不包含在内,如:法律只规定了徇私舞弊办理出口退税的构成要素,那么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退税的行为应如何追究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可就近考虑的只有两个类罪名。
而有时类罪名也不能包含。
二是在31个具体罪名中新增罪名21个,有的在罪名的设置上,不是很科学。
渎职类犯罪案件查办经验和做法
渎职类犯罪案件查办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渎职类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这些案件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公正和法制的权威。
因此,对于此类犯罪案件的查办经验和做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渎职类犯罪案件的预防和监管工作。
这需要我们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同时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避免渎职类犯罪的发生。
其次,对于已经发生的渎职类犯罪案件,我们应该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这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在审判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最后,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渎职类犯罪案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这需要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渎职类犯罪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和监督意识,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
综上所述,对于渎职类犯罪案件的查办,我们应该从预防、调查、审判和教育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制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 1 -。
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渎职犯罪案件日益增多,适用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分析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探讨适用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表现,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因此,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渎职犯罪,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1. 主体特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
2. 行为方式多样:渎职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3. 害害后果严重:渎职犯罪往往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 案件隐蔽性:渎职犯罪往往发生在幕后,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三、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 依法治国原则:坚持依法治国,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2. 公正司法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对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3. 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4. 严格执法原则:对渎职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维护法律权威。
四、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1. 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2)行为人玩忽职守,未履行职责。
(3)因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 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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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方略渎职犯罪一直是侵蚀国家和社会肌体的毒瘤。
当前,随着《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0】37号文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型的渎职犯罪案件也在不断出现,“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该类案件极大地增加了查办的阻力,给刑事责任认定也带来了一定困难。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行为,则首次明确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给查办该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但鉴于侦查实践中“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复杂多样,故本文结合某县查办案件的工作实践,就如何侦查该类案件略作论述。
一、“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的概念和特点“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是指以集体研究的形式掩盖渎职犯罪的案件。
即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形成决策并予以执行,如集体表决、协调会等,还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明显渎职的决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予以“漂白”,如政府内部通知等。
另外,随着分工的细化,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能在一个环节由某个人来完成,因此一些重大损失的造成,往往会牵涉到多个部门或多个单位内设机构,也形成了渎职案件集体化的倾向。
从某县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近4年来,该县共查办渎职犯罪案件32件,涉及工商、水利、农机、土地、财政、卫生、文化、教育、金融、城市规划、城市管理、拆迁等部门。
其中,涉及“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20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高达62%。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的公开性。
这类犯罪实施者利用集体研究“形式合法”的特点,往往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者某某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等名义,公开实施渎职犯罪行为。
上述案件均为以各种会议形式,公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犯罪的预谋性。
无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的参与者都是明知渎职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而“集体研究”,犯罪的预谋性强。
如某局相关人员以罚代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中,则是单位事前开会集体研究,频繁更换执法人员,使一名执法人员不移交的案件达不到法定件数,从而试图规避刑事处罚。
三是形式的合法性。
决策者、参与者和执行者往往以“集体研究”形成的政府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某某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文件精神作为实施渎职犯罪的“合法依据”。
这些依据貌似合法,实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的规定。
四是责任的分散性。
该类案件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涉及人员众多,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交织在一起,相互牵连,因多人意志和行为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存在多因一果情形,给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如某局相关人员以罚代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中,则是众多执法人员参与渎职犯罪行为且将相关处罚决定呈报局法制部门审批,给渎职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五是后果的严重性。
该类犯罪决策者、参与者、实施者在“集体研究”的外衣保护下,认为“法不责众”,明知后果的违法性却参与研究并同意相关人员的观点,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被架空,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本来的执法者却成了违法者;同时,由于属多人参与导致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传染性,会引起其他相关人员或单位效仿,或以“集体研究”的形式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往往肆无忌惮、不计后果,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巨大损失。
如某局副局长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为名违规减免相关费用,导致国家损失500余万元。
二、“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方略侦查的核心是法律的适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鉴于“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具备上述特点且后果严重,采用传统的侦查方式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必须针对其特点并围绕渎职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有责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研究侦查方略。
(一)收集书证和危害后果的证据,果断以事立案由于“集体研究”具有公开性的特点,一般多人进行且记录,会形成很多对突破案件有利的书证,如会议纪要、记录、与会者登记簿、参会者的个人笔记、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相关法律文书、违法决策的红头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要及时收集这些书证,同时因人数众多也存在较多的证人证言;另外后果的严重性决定了危害后果的客观存在,也给突破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中,前案构成犯罪是渎职犯罪人无法改变的事实,相关证据也要及时收集。
相关书证和危害后果的证据收集完毕,符合法定条件,则可果断以事立案。
(二)明确刑事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范围,迅速确定犯罪嫌疑人在责任主体上,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来明确谁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要分清是纪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是领导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还是直接责任,是个人责任还是共同责任。
如在查办某局副局长、监察大队长以及收费员玩忽职守一案中,则是按照其法定岗位职责,迅速确定三名犯罪嫌疑人;在职责范围上,要查清参与集体研究人员的各自职责范围,查清决定事项是否属于主体职责范围、法定权限,查清有无共同违反职责的情形以确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同时要查清有无徇私情节以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主观故意。
结合该类案件具有预谋性的特点,查清是否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是否通过集体研究掩盖个人渎职犯罪行为,渎职行为是否和贪污贿赂行为交织在一起。
如某财政所长在收受他人贿赂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后,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滥用职权系镇长安排,个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人民法院仍根据其岗位职责和职责范围判决其滥用职权罪名成立。
(三)固定因果关系证据,保证侦查质量该类案件客观存在多因一果、责任分散但后果确定的情况,由于多个渎职行为交织在一起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故要认真查清因果关系。
在收集证据证明诉讼事实时,渎职犯罪必须要证明“特定义务”的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及行为人的职责。
没有这种职责或职责有无得不到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则否定因果关系的成立。
一是从职责范围上来确定。
看研究事项是否属于主体的职责范围。
如属上级干预、授意,则看上级是否有权干预或决定,上级违法强令的则由其承担责任;若属行政首长以集体研究的形式达到自己的目的,则由行政首长承担责任;经办人在集体研究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利用集体研究达到个人非法目的则后果应由其来承担;二是从决策程序来确定。
要看提出集体研究的主体、为何研究,犯罪主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和直接的作用,是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正常法律程序,这也体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如虽经集体研究但决定的属于违法事项,执行者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从危害结果看。
按照“倒查责任”的办法,剥茧抽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逐一对照,从而确定形成危害结果的源头,即是因,由此确定因果关系。
如某局稽查大队负责人张某滥用职权一案,张辩解收取赞助费的行为系单位班子成员研究,且在其之前也已收取,并提供局发文件,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经查认为其行为系执行违法决策事项,且班子未明确决定继续违规收取赞助费,故法院仍判决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注重无罪辩解,规范侦查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让他陈述无罪的辩解。
2015年6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也指出,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
在侦查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应记录在卷,这既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也是规范侦查行为的需要,并引起高度重视。
这类案件因涉及集体研究,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较多,几乎“十案九辩”,主要有辩称集体责任、领导安排、沿袭执法习惯,对事实无明知的故意等几种情形。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侦查人员首先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要求,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记录在卷。
其次是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针对性的予以排除。
对正确的有依据的辩解予以采纳。
再次是通过辩解洞察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向,以便及时调整侦查方向。
如在查办某局副局长、监察大队长、收费科长玩忽职守少收行政规费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均辩解属集体研究,侦查人员针对个人辩解,紧扣其工作职责深入讯问,最后推翻其辩解,案件顺利告破,三被告人均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参考文献][1]储槐植,魏颖华.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1).[2]储槐植,魏颖华.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1).出处:法制博览作者:范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