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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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方略
渎职犯罪一直是侵蚀国家和社会肌体的毒瘤。当前,随着《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0】37号文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型的渎职犯罪案件也在不断出现,“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就是其中之一。该类案件极大地增加了查办的阻力,给刑事责任认定也带来了一定困难。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行为,则首次明确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给查办该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但鉴于侦查实践中“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复杂多样,故本文结合某县查办案件的工作实践,就如何侦查该类案件略作论述。一、“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的概念和特点“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是指以集体研究的形式掩盖渎职犯罪的案件。即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形成决策并予以执行,如集体表决、协调会等,还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明显渎职的决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予以“漂白”,如政府内部通知等。另外,随着分工的细化,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能在一个环节由某个人来完成,因此一些重大损失的造成,往往会牵涉到多个部门或多个单位内设机构,也形成了渎职案件集体化的倾向。从某县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近4年来,该县共查办渎职犯罪案件32件,涉及
工商、水利、农机、土地、财政、卫生、文化、教育、金融、城市规划、城市管理、拆迁等部门。其中,涉及“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20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高达62%。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的公开性。这类犯罪实施者利用集体研究“形式合法”的特点,往往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者某某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等名义,公开实施渎职犯罪行为。上述案件均为以各种会议形式,公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犯罪的预谋性。无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的参与者都是明知渎职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而“集体研究”,犯罪的预谋性强。如某局相关人员以罚代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中,则是单位事前开会集体研究,频繁更换执法人员,使一名执法人员不移交的案件达不到法定件数,从而试图规避刑事处罚。三是形式的合法性。决策者、参与者和执行者往往以“集体研究”形成的政府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某某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文件精神作为实施渎职犯罪的“合法依据”。这些依据貌似合法,实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的规定。四是责任的分散性。该类案件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涉及人员众多,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交织在一起,相互牵连,因多人意志和行为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存在多因一果情形,
给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如某局相关人员以罚代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中,则是众多执法人员参与渎职犯罪行为且将相关处罚决定呈报局法制部门审批,给渎职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五是后果的严重性。该类犯罪决策者、参与者、实施者在“集体研究”的外衣保护下,认为“法不责众”,明知后果的违法性却参与研究并同意相关人员的观点,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被架空,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本来的执法者却成了违法者;同时,由于属多人参与导致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传染性,会引起其他相关人员或单位效仿,或以“集体研究”的形式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往往肆无忌惮、不计后果,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巨大损失。如某局副局长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为名违规减免相关费用,导致国家损失500余万元。二、“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方略侦查的核心是法律的适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鉴于“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案件具备上述特点且后果严重,采用传统的侦查方式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必须针对其特点并围绕渎职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有责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研究侦查方略。(一)收集书证和危害后果的证据,果断以事立案由于“集体研究”具有公开性的特点,一般多人进行且记录,会形成很多对突破案件有利的书证,如会议纪要、记录、与会者登记簿、参会者的个人笔记、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相关法律文书、违法决策的红头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要及时收集这些书证,同时因人数众多也存在较多的证
人证言;另外后果的严重性决定了危害后果的客观存在,也给突破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中,前案构成犯罪是渎职犯罪人无法改变的事实,相关证据也要及时收集。相关书证和危害后果的证据收集完毕,符合法定条件,则可果断以事立案。(二)明确刑事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范围,迅速确定犯罪嫌疑人在责任主体上,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来明确谁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要分清是纪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是领导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还是直接责任,是个人责任还是共同责任。如在查办某局副局长、监察大队长以及收费员玩忽职守一案中,则是按照其法定岗位职责,迅速确定三名犯罪嫌疑人;在职责范围上,要查清参与集体研究人员的各自职责范围,查清决定事项是否属于主体职责范围、法定权限,查清有无共同违反职责的情形以确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同时要查清有无徇私情节以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主观故意。结合该类案件具有预谋性的特点,查清是否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是否通过集体研究掩盖个人渎职犯罪行为,渎职行为是否和贪污贿赂行为交织在一起。如某财政所长在收受他人贿赂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后,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滥用职权系镇长安排,个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人民法院仍根据其岗位职责和职责范围判决其滥用职权罪名成立。(三)固定因果关系证据,保证侦查质量
该类案件客观存在多因一果、责任分散但后果确定的情况,由于多个渎职行为交织在一起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故要认真查清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