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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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根据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省联社等有关规定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营业网点”(以下简称“网点”)是指本行对外营业的营业部、支行、分理处等(含在行式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

第三条网点负责人是网点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初与本单位全体员工签订安全保卫及消防相关责任书,遇有人员调整,要及时重新签订相关责任书,落实各岗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第四条网点每月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充分利用晨会时间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案件通报和风险提示。教育和学习情况记录于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登记簿中。

第五条网点要根据本行要求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防暴和消防预案演练。同时,针对各网点特点,完善它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演练,确保紧急情况出现时,沉着冷静,按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处置。

第六条网点要加强与属地公安、消防及联防单位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发生突发事件要迅速联动协防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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