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原则的比较考察.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本文概述《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与制度设计。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出各种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运作机制。
本文首先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别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通过对这些措施的详细阐述,读者可以对各种强制措施的基本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接下来,文章将重点关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分析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异同及其成因。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各国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和尝试。
本文还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比较研究。
我们将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探讨它们在保障强制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的有效举措。
通过对这些司法审查机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文章将总结各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类型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基本类型。
首先是拘传,这是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的措施。
各国对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但通常都强调其临时性和非羁押性。
拘传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查明案情。
其次是取保候审,这是一种在审判过程中,对被追诉人设定担保,保证其不逃避审判的措施。
取保候审体现了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尊重,同时也确保了刑事诉讼的连续性。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与限制适用研究
都强 调应尽 可能采取非强制 的调查 人适用的 , 强制他们作 出或不作 出一定行为, 或者暂 制措施的同时, 尽可能避免刑事强制措施 的适用 ; 同时 , 了 为 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 自由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 手段 ,
所谓 的强制措 施 , 是指 人 民法 院 、 民检 察 院 和公 安 防止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 人 要求 其适 用必须适 度。就
证据和防止犯罪嫌疑人 、 告人逃 避审判和执行判 被 决是必要的。但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建立在法律 的基
刑事强制措施 , 是指法定机关 为保 障刑 事诉 讼 础上 , 必须 遵守适 当性 原则 , 能 侵 犯 基本 人 权 。基 不
的顺利进 行和刑 罚 的执行 , 依法 对 犯 罪 嫌疑 人 、 告 于控制犯罪与保 障人权 的平衡 , 国在规定刑事强 被 各
及 时原 则 。
[ 关键词] 刑事强制措施
适度适用 限制适用
[ 中图分类号] D 7 [ F 3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9 720 )7 0 5 — 5 04 6 1(0 60 — 0 5 0
益考虑而破坏司法进程 , 因而刑事强制措 施对保护
一
、
刑 事强制 措施 适度 适用 与限 制适用 的 界定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诉讼地位 的界定及法 律保 障进
行长期思考 的选择。这一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
刑事强制措施 之所 以应适度适用 与限制适用 , 过程 , 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充分的体现。“ 既然 主要 是 因为 以下 几 方 面的需 要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依法确定有 罪前在法律 上仍
和谐。由于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常常会 出于 自身利 作出逃避侦查和审 判以及 干扰作证 、 继续犯罪 等危
刑事强制措施
概念
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 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种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 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适用原则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 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 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情况: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 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 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浅议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
浅议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张云玲【摘要】刑事强制措施在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又不可避免地触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引入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强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的合理限制,达到手段与目的的必要性与相称性。
这不仅有利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而且对于人权的保障、社会冲突的缓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Criminal coercive measur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the smooth conduct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but they inevitably violate the legal rights of citizens. Therefore,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should be introduced in the criminal coercive measures, which stresses both reasonable restrictions and means and ends of the 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 This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preventing the abuse of public power,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ocial conflict mitigatio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期刊名称】《菏泽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34)001【总页数】4页(P84-87)【关键词】强制措施;比例原则;司法审查;人权保障【作者】张云玲【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刑事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为了有效地同犯罪做斗争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手段与方法。
浅谈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运用
浅谈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运用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与侦查活动极为密切。
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准确、及时、合法地适用强制措施,对于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分子,达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依法用好刑事强制措施,成为目前公安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现就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运用,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性质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按强制力度的轻重顺序,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应接受讯问而又未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2条的规定,拘传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它是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二)取保候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的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限定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居所,并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 58条规定,它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它适用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拘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被挽留的人,应当在挽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对被挽留的人,认为需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日。
当前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
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和其他普通的民事拘留、⾏政拘留不同,刑事拘留是⼀种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刑事拘留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但就⽬前⽽⾔,公安机关在适⽤刑事拘留这⼀强制措施时存在⼀些问题:⼀、错误理解刑事拘留条件,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执⾏中有些⼲警错误地认为,刑事拘留的条件相对于以前⽽⾔放宽了,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需要不需要、符合不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刑事拘留。
对于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案件,也⼀律使⽤刑事拘留,造成刑事拘留⼈数直线上升。
如对于⼀些民事部分已经调解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于⼀些⾝体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羁押的犯罪嫌疑⼈同样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以刑事拘留代替⾏政拘留、⾏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追逼债务。
⾏政处罚法将⾏政处罚的程序提⾼到与实体并重的地步,对于⾏政处罚的对象要告知其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处罚决定作出前还要先告知处罚决定,如果当事⼈申请复议、诉讼,裁决还不能⽴即执⾏,程序⽐较复杂,⽽刑事拘留则不存在这些程序。
所以个别办案⼈员因怕⿇烦,对⼀些情节轻微的案件,明知只够得上作治安处罚,也⽆刑事拘留之必要,仍然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来代替⾏政处罚。
有的办案单位对⼀些经济案件,为了达到挽回经济损失、追回债务的⽬的,采⽤刑事拘留措施限制当事⼈⼈⾝⾃由,待当事⼈将钱拿出或贴补了经济损失后再解除释放当事⼈。
三、存在多头签发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问题。
刑事拘留作为⼀种较为严厉的剥夺⼈⾝⾃由的措施,应当慎重并且要遵循⼀定的程序。
⽽在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只要是刑侦、经侦、治安、派出所等办理刑事案件的单位,其主管局领导相应的都有签发刑事拘留的权⼒,造成刑事拘留多头签发问题,使得这项⼯作缺乏监督。
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因为⾃⾝的利益不惜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作为公安机关为了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对犯罪嫌疑⼈实施强制措施,但是强制措施有⼀定的种类,那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具体如下所述:1、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可执⾏。
执⾏⼈员不得少于2⼈,并要向被拘传⼈出⽰拘传证。
⼀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2、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当犯罪嫌疑⼈、被告⼈找不到保证⼈也不能交纳保证⾦时,采⽤监视居住的⽅法。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采取暂时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5、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犯罪嫌疑⼈、被告⼈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社会危害性,⽽依法暂时剥夺其⼈⾝⾃由的⼀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种。
《刑事诉讼法》第六⼗七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
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
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实施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不足与实现
Vo.2 o. I 8N 5
S p 06 e .2 0
刑 强 措 实 原 在 国 律 的 现不 与 现 事 制 施 施 则 我 法 中 体 、足 实
王 奎
( 湘潭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湘潭 4 1 5 11 ) 0
摘
要 : 了保 障犯罪嫌疑人 、 告人实体权 利免受不正 当侵害, 为 被 必然要求在实施刑事强制措 施应遵循一些原则 , 从我
一
() 2在限制或剥夺人 身 自由的强 制性措 施上具 有条件
区别性 、 次性 。虽然我 国刑 事 强制措 施实施 的合 理性 分析
从我国有关法律来看 , 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 实体权利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 了限制或剥 夺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实体人权应遵守 的相应 性原则 、 节俭 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一 限制 、 -) 剥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实体权利 上体 现 了
相 应 性 原 则 相应性原则 , 是指强制性措施 的适用 , 当与犯 罪的严 应
重性 、 疑程 度( 嫌 掌握证据的充分性) 以及案情 的紧急性和 , 必要性相 适应 …。强制 措施 的 比例性 原则 又称相 当性 原 则, 指要 否采取 强制措施 以及采取何处强 制措 施 , 同犯罪 要 的轻重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 应-。具体来 2 J 说, 相应性原则具体表 现为任何 限制 、 剥夺 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人实体人权 的强 制措施 的实施都必须 以一定 的条件为前 提, 而且在 限制或剥夺 同一实体权 利 的强制措 施的适 用条 件上应具有条 件区别性 、 层次性 , 国法律基本 上体现 了这 我
国法律法定看 , 管我 国的刑事 强制措施体现 了这 些原 则, 尽 但其缺 陷仍是 明显的 , 仍应从完 善刑事 强制措施 种类及其 实施 条件 、 实施时间及 期限、 建立程序性正 当程序和转 变观念及制止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等方面 进行 完善。 关键词 :强制措施 ; 相应 性原则 ; 节俭性原则 ; 程序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 - 96 0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一4 (o6 o —O4. 3 1 9 , 2o )s 04 0  ̄2 一0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守比例原则——兼论相关检察监督
司法实务 ・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守 比例原则
兼论 相 关 检察 监督
金 石
( 甘肃 省人 民检察 院 , 肃 兰州 703 ) 甘 300
摘 要: 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手段和保 障措 施长期 以来得到 了充分 的运 用 , 法律有 关强制措施 但
强度及其适 用的规 定存在 着明显 不足 , 客观上导致其在 实践 中被 不正确适 用甚至 滥用。引进 比例原 则 , 对强制措施 的适用加 以合理 限制 , 使其与被追诉人适 用的刑罚相谐调 , 有利 于其在刑事诉讼 中发挥合理效 能。 关键词 :比例原则 ; 事诉讼 强制措 施 ; 刑 保障人权 ; 自由裁量权
性 , 适 用 的强 制 措 施 应 与 之 相 适 应 。这 就 要 求 侦 所 查机关 在 采用 刑事 诉 讼强 制 措 施 时要 综 合 考 虑各 方 面 的因素 , 衡人 权 保 护 和追 究 犯罪 之 间 的关 系 , 权 用 比例 原则 的标 准来 衡 量和 选 择所 适 用 的强 制措 施 的 种类 和方 法 。 ( ) 立 比例 原 则可 以为 防 止滥 用强 制 措施 上 三 确 的“自由裁 量 权 ” 提供 可 操 作 的标 准 。“自 由裁 量 ” 表现在 强 制措 施 方 面 , 就是 在 法 律许 可 的情 况 下 , 对
究室研究人员 , 法学硕士 。 96
维普资讯
金 石 :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的适用应遵 守比例原则—— 兼论相 关检察监督
措 施 , 同犯罪 的轻 重 程 度 以及 行 为 人 的人 身危 险 要
性 程度 相适 应 。 在 强调 尊 重 人权 的今 天 , 重新 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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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0 8月 第 8卷 第 4期
比例原则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法律适用
比例原则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法律适用作者:龙楠来源:《商情》2013年第36期摘要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我国的法律倾向于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通过对比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的分析,结合一些案件,将比例原则运用到实践中,从而找出其法律漏洞,明确比例原则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比例原则适当性必要性相称性法律漏洞一、比例原则的科学内涵法律原则是人们开始法律认知的开端,它能够使规则的制定具有统一的内在逻辑结构,同时也能排除规则体系中一些不合目的的规范。
正如德国著名法理学家考夫曼所说:“无法律原则即无法律规则。
”比例原则作为刑诉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起源于警察法,盛行与确定是在行政法领域,它要求国家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之间应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和平衡关系,具体而言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实现其法定职能的过程中,如果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而不得不对公民个人权利加以限制和剥夺的话要尽可能选择对公民个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
孟德斯鸠说过:“刑罪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刑罚轻重”。
体现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就是我们所说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主要体现在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力度,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
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可以被看做是比例原则的表现形式。
二、比例原则的分类(一)适当性原则1、概念要求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每一个措施都适合于实现其所追求的诉讼目的,而且目的本身应当具有合法性和确定性,其追求的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合理的比例关系。
我国刑法第20条的正当防卫原则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它要求追诉机关在考虑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时候,要考虑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危害的原因以及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以实现其所追求的诉讼目的。
具体包括:侦查程序的启动以及每一个具体侦查措施的采取都必须以特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每一个具体的侦查措施都为了实现其法定目标。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法制意识普遍提高、人权保障观念逐步增强,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
职务犯罪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
因此,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通过反思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现状——探求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未来趋势——以期在今后的侦查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刑事强制措施一、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现状反思(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现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明确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目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控制使之能够顺利到案,并最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而言,所谓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可以具体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或继续犯罪,以及隐匿、转移、伪造、毁灭证据。
职务犯罪的侦查难点往往在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书证物证的稀缺性。
根据职务犯罪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这些特性,我们不难发现检察院自侦部门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伪造、毁灭证据。
因此,在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可能就有别于公安机关而更多地适用羁押性的拘留、逮捕措施,较少适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
浅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浅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摘要]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应正确适用五种强制措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刑事侦查活动。
文章拟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梳理和归纳,期冀对一线执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适用依据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强制约束力的大小,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做到正确适用五种强制措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开展刑事侦查活动,本文拟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梳理和归纳,期冀对一线执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p(二)适用拘传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1.适用拘传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审讯,拘传本身不具有羁押功能,因此,不能以拘传代替羁押。
为了防止以拘传代替羁押,《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在拘传持续的时间内,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公、检、法使用传唤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且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
执行拘传时,遇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时,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等。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导致法官在适用时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适用不当。
其次,执行程序不够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导致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监督机制不完善也是当前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滥用权力、违法执行等现象。
三、国外刑事强制措施的经验借鉴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和实践经验。
例如,一些国家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
此外,一些国家还注重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救济机制等方式,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路径针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路径:1. 明确适用范围。
应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适用恰当。
2. 规范执行程序。
应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确保执行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执行等现象的发生。
3. 完善监督机制。
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九章强制措施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强制措施概述1.强制措施的概念、特征和意义(1)强制措施的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采取的强制性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又称为人身强制措施。
(2)强制措施的特征①适用主体的特定性。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才能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限制或者剥夺任何人的人身自由。
②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特定对象,对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③适用内容的强制性。
强制措施都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剥夺或者限制为基本内容;对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抗拒。
④适用目的的非惩罚性。
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采取的暂时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其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⑤适用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措施属于公共权力对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干预,从法治原则出发,对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理由、期限、审查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等,都必须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3)强制措施的意义①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制止犯罪,并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确保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②强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行为,如串供、收买或威胁证人和鉴定人、毁灭或损坏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
③强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危害社会。
④强制措施还可以警戒和教育潜在的犯罪分子,防止其以身试法,对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 扭送——公民将具有法定紧急情形的人强制送 ——公民 扭送——公民将具有法定紧急情形的人强制送 到公、 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到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现行犯或在逃犯 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1、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三)拘传的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 县级以上公安、 司法负责人 申请 签发 部门负责人审核 部门负责人审核 呈请拘传报告书》 拘传证》 1、《呈请拘传报告书》 《拘传证》 案件经办人
(五)文书实例 五 文书实例
三、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 ——指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留置盘问——指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员,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发现有以下法定情 经过当场盘问、检查, 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 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留置盘问的适用期限为24小时, 24小时 留置盘问的适用期限为24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48小时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有效地同犯 罪行为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罪行为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 所采取的暂时 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 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比较研究
了 “ 意 或 诚 信 例 外 ” “ 共 安 全 例 善 、公
外 ” “ 然 发 现 例 外 ” “ 立 来 源 例 、 必 、独
适 当 性 , 以给 犯 罪 嫌 疑 人 造 成 最 小 侵 害 来 达 到 司 法 目 的 为 原 则 , 即 在 实 现
外 ” 少 数 法 定 例 外 情 况 之 外 , 国 等 美 司 法 实 践 中 广 泛 采 纳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于 实现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既 惩 治 犯 罪 又 保 障人 权 的双 重 目的 。
罪 嫌 疑 人 适 用 羁 押 的 程 序 性 要 求 依 法 降 低 。形 式 上 与 无 罪 推 定 有 悖 , 实
质 上 依 然是 出于 保 全 的考 虑 , 时也 同 存 在 刑 罚 预 支 的 目 的 。 因 为 羁 押 乃 为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 产 安 全 等 表 征 人 财 权 的 基 本 权 益 , 以 合 法 合 理 地 正 确 所 适 用 强 制 措 施 对 增 强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增 强 司 法 活 动 的 社 会 认 可 度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之 亦 然 。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反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长 期 采 用 有 罪 推 定 原 则 , 面 注 重 实 体 正 义 的 实 现 , 调 片 强 目 的 合 理 性 , 些 观 念 都 不 利 于 近 现 这
查 过 程 中 适 用 羁 押 的 情 况 。 逮 捕 和 羁
一
、
强制措施 比较研 究
1
押 时进 行 双重 司法 抑 制 ,能 够有 效地 避 免 侦 查 机 关 的 过错 和 渎职 行 为 , 保
_
( ) 美 国 家 强 制 措 施 相 关 规 定 一 英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条规定。
本条规定了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以下是对该条的详细解读。
第一段:原则本条第一段规定了指控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控人在侦查阶段有权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以确保侦查工作的进行和案件相关人员的出庭参与。
第二段:适用条件本条第二段规定了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
指控人在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犯罪嫌疑。
指控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足以支持对被调查人的犯罪嫌疑。
2.存在逃避、毁灭证据或者阻碍侦查的危险。
指控人必须能够证明被调查人存在逃避、毁灭证据或者阻碍侦查的危险,从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3.适用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
指控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报告程序。
第三段:限制本条第三段规定了对采取强制措施的限制条件。
指控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合理、必要。
指控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适当的强制措施,并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严格执行。
指控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明确规定措施的期限,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权利应得到保障。
指控人在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予以限制自由时,应当保障其基本人权,不得侵犯其人身尊严和其他权利。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享有救济权。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权依法申请申诉、监察等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保护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践中,相关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该条的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确保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以上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简要解读。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和执行,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进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拘留、逮捕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些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1.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活动和审判阶段保持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追究责任,并保证案件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金,并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出行等行为。
2.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定点居住,并委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指定的住所和时间限制,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视居住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禁止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并通知边防机关。
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构成拘留罪。
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4.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等。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的情况。
5.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被逮捕人送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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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原则的比较考察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通常应当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的措施, 对其财产, 如住宅、物品的搜查、扣押措施以及对其隐私权干涉的措施。
一些国家, 如美国、英国, 没有使用“强制措施”一词, 但均有以上三类措施; 有些国家, 如中国, 使用了“强制措施”这个词, 但该词专门指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尽管有如此区别, 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对人身自由、财产和隐私这三类权利暂时的干预 [1], 这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
限于篇幅,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中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原则。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的一般规定自由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但自由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国家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 通过法庭的判决剥夺被告人的自由; 国家也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限制和剥夺个人的自由。
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法律程序剥夺个人的自由是违法犯罪行为。
世界范围内, 法律对自由权的保护历史久远, 例如, 1215 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第39 条规定: “任何自由人, 如未经其同级之人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 监禁, 没收财产, 剥夺法律保护权, 流放, 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十八世纪以来, 一些西方国家把保护人身自由写入了宪法性文件, 例如, 178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7 条规定: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 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 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 抗拒则构成犯罪。
”再如, 1791 年美国的《人权法案》第4 条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 不受无理拘留、搜索与扣押, 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
除有可能之理由, 以宣誓或代誓宣言确保, 并详载指定搜索之地, 拘捕之人或扣押之物外, 不得颁发搜查状、拘票或扣押状。
”现今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 都包含保护人身自由权的条款, 如1950 年颁布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1969 年颁布的《美洲人权公约》, 1981年颁布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 都有保障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公约》得到了世界150 多个国家批准, 成为适合大多数国家的国际标准。
为了防止国家任意剥夺个人自由, 就应当对国家可以剥夺个人自由的情形用法律加以规范, 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剥夺自由的行为就是各种强制措施, 国家应当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原则各国及国际组织一般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适用通常必须遵守以下一些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公约》第9 条第1 款规定: “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这就是合法性原则。
“法律”通常指由缔约国立法机构制定的国内法, 在国际刑事诉讼中也可以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
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剥夺个人自由至少应当有两类法律根据: 第一类是采用剥夺自由的实体要件, 第二类是程序要件。
1.各国以及国际刑事司法文件中关于剥夺个人自由的强制措施实体条件可以归纳如下:(1) 有信息表明刑事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2) 有信息表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剥夺自由的人对以上犯罪负有责任;(3) 有信息表明其他方式不能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或取证, 而必须采取限制其自由的强制措施;(4) 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强度和时间应当根据犯罪性质、犯罪嫌疑人情况而定, 强制措施应当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 能不羁押的就不羁押, 能采取限制自由少一些或时间短一些的措施, 就不应当采用限制强的或时间长的措施。
另外, 强制措施并非一成不变,还应当根据刑事诉讼中具体情况及时解除或调整。
2.各国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关于剥夺自由的程序条件可以归纳如下:(1) 适用强制措施剥夺自由应当有批准手续, 各国以及国际准则的规定通常是由法官或具有司法权力的官员批准, 由具有执法权力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2) 执行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批准手续( 如逮捕证、拘留证、搜查) , 另外, 法律可以规定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抓捕, 执行无证抓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3) 执行强制措施限制自由应当告知被执行人对他的指控以及他的权利, 此项告知可以在抓捕时告知, 也可以抓捕之后由司法官员告知, 但应当在讯问之前告知;(4) 限制自由后应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带至行使司法职能的官员面前以决定是否需要关押。
以上第(1) 项和第(2) 项又称为令状主义。
(二) 禁止任意性原则《公约》第9 条第1 款规定: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这就是禁止任意性原则。
禁止任意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附加限制。
“任意”比“非法”有更加广泛的含义, 包含了非正义、不可预见性、不合理、反复无常性和不成比例的因素。
这种对任意性的限制, 既针对国家立法机关, 也针对执法机关。
1.对立法而言, 法律本身不能是任意性的, 规定国家可以限制个人自由的法律必须是合理的, 法律应当详细规定强制措施的各种适用条件和程序。
这些法律还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不应当因人而异,不能随意改动。
2.对法律的具体实施也不能任意进行。
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强制措施, 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 应当有补救措施。
(三) 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对象专门性原则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
联合国大会1988 年12 月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以下简称《原则》) 第2 条规定: “逮捕、拘留或监禁仅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由为此目的授权的主管官员或人员执行。
”《原则》第4 条规定: “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以及影响到在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下的人的人权的一切措施, 均应由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以命令为之, 或受其有效控制。
”这就表明除了法律授权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机关之外,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无权适用强制措施, 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应依法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更不适用于案外人。
《原则》第11 条第1 款规定: “任何人如未及时得到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审问的有效机会, 不应予以拘留。
”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并非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 限制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表现为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适用不当可能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个人自由不能出于获取口供, 而应当出于以下考虑:1.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防止其互相串供、毁灭证据或者伪造证据、转移赃物, 给诉讼活动制造障碍, 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2.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
对其实行监管或者羁押, 限制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 使其不得继续犯罪或者实施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人身危险, 避免其发生自杀、逃遁、自残或者其他意外事件, 使其不得逃避刑事追诉。
另外,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还应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如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以确定是否对其采用强制措施和采用何种强制措施。
在确定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上述诸因素, 强制措施一旦采用, 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了变化, 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强制措施的, 仍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总之, 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应当是既能有效地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又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
(四) 禁止虐待的原则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自由的人不得虐待,而应当给予人道主义待遇。
《原则》第1 条规定: “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均应获得人道待遇和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禁止虐待包含一系列禁止性规定, 例如, 不得对限制自由的人进行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 不得未经其同意进行有损其健康的医学或科学试验, 等等。
这一原则也包含一系列保障, 及有关当局应保障其有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这些条件在联合国1955年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有具体的和明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 还应当保障其有会见家属的权利, 与家属或律师通信联络的权利, 等等。
(五) 无罪推定的原则《原则》第36 条第1 款规定: “涉嫌被控有刑事罪行的被拘留人, 在获得辩护上一切必要保证的公正审判中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里的“拘留”指被羁押, 联合国和其他国家的逮捕和拘留的概念与我国相关概念不同, 逮捕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拘留指持续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状态。
采取强制措施本身不说明该人有罪, 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关押的人应当与已经判处有罪的人分开关押, 不得强迫其承认有罪, 不得只因为以取得其口供而采取强制措施。
(六) 获得法律顾问帮助的原则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自由的人可以为自己申辩, 但由于其处于被限制自由的状态, 而且有许多人并不懂得法律, 因此他们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
《原则》第17 条第1 款规定: “被拘留人应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
主管当局应在其被捕后及时告知其该项权利, 并向其提供行使该权利的适当便利。
”这里的法律顾问通常指律师。
从这条原则又可以推导出一系列原则, 例如,如果被限制自由人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 则无须支付, 应由法律援助提供。
再例如, 应当保证其能够与法律顾问保持联络, 有会见律师的权利, 与律师的交流可以保密, 讯问时有律师在场的权利,等等。
(七) 在合理时间接受审判或释放原则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一经采用并非一成不变, 而是随着办案进展情况可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公约》第9 条第3 款规定: “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 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 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 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 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等待审判应当作为例外手段来适用, 所以,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先考虑不羁押的办法, 只有在其他办法都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8 号一般性意见也指出: 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 并尽可能地短暂。
一般来讲, 广泛运用的羁押的替代措施主要为保释, 近年来在一些国家, 如美国、英国盛行由社会公益机构、非政府机构参与对审前犯罪嫌疑人的监管, 如在审前就进行社区服务或不良习惯的矫正, 如果顺利通过这些机构的矫正课程, 法院可以从轻处理, 甚至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