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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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成人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成人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性质:民办成人培训学校,以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为主。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成人教育质量,满足社会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第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五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第七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三、教学管理第八条教学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为本,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二)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三)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四)加强课程建设,优化课程设置。

第九条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四)熟悉成人教育特点,善于与学生沟通。

第十条教学计划应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进度、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进度。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

四、学生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素养;(三)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四)愿意接受成人教育。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按时参加课程学习。

第十五条学生有权了解自己的学习成绩,对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共同维护学校秩序。

五、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财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民办培训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规律,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管理组织架构1. 学校设立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

2. 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3.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和服务,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1. 教师管理制度(1)教师招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选拔等方式,招聘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

(2)教师培训: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3)教师考核: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考核。

2. 课程管理制度(1)课程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需求,科学合理设置课程。

(2)教材选用: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3)教学计划: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和进度。

3. 学生管理制度(1)招生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正、公平、公开招生。

(2)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学生评价: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关注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收支: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2. 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确保财务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五、后勤保障制度1. 校舍设施:确保校舍设施安全、整洁、适用。

2. 食堂管理:加强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3. 交通管理:合理规划校车线路,确保学生安全、便捷出行。

六、安全管理制度1. 校园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2. 防火安全: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 防疫防控:加强疫情防控,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七、监督与检查1. 学校设立监督委员会,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订立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一切教学活动,包含老师管理、课程开展、学生管理、考试评估等方面的规范。

第三条各级管理人员、老师、学生及家长必需遵守本制度,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老师管理第四条本校应重视老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本领,对老师进行严格的选拔和管理。

第五条老师应具备相关老师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教学研讨活动,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条老师需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订立适当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确保教学效果。

第七条老师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定时完成教学任务。

不得私下收受学生礼物或索取其他任何财物。

老师应与学生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关怀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解答学生的问题。

第九条若老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课程开展第十条学校应依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订立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学校应保证供应合格的教材和教具,确保教学设备的有效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学校应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课程进度和考试评估,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学生学习情况分析,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与其他学校和机构的合作,开展教学沟通和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教育经验。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对每位学生进行个性化的学习规划和辅导,帮忙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纪律教育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和态度。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十八条学校应与学生家长保持及时沟通,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并针对个别学生予以必需的照料和支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嘉奖制度,鼓舞优秀学生,激励学生的学习乐观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考试评估第二十条学校应依据课程进度和教学要求,合理布置考试,并订立相应的考试规定和评估标准。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民办培训学校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培训学校、艺术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合规运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学校管理架构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架构,包括董事会、校董会、校长办公会、教师团队、行政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任免校长和副校长,监督学校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学校校董会是学校的重要组织机构,由校长、副校长、教务长、财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务。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对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

第八条教师团队是学校的核心力量,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师德师风,提高教学能力,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后勤管理和日常事务,包括招生、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教学政策,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计划,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师资配备等,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的跟踪和分析,做好个性化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第四章师资队伍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把关师资的招聘标准,建立健全的师资选拔机制,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师德师风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师德行为等进行评估。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遵循自愿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与学生、家长、教师等建立良好关系,努力提升办学水平。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保证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运转。

第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六条学校应设立课程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评估教学效果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教学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推行师德师能评价制度。

第八条学校应规范教学过程,确保教学内容合理、教学方法灵活、评价方式科学。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管理,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教学质量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教育经费透明有序,建立财务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场地设施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和维护,规范场地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招生就业管理制度,确保招生宣传真实、招生政策公平、学生就业稳定。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演练,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督委员会,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学校应接受外部监督,定期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情况,接受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学校应公开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学校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行业规划、行政审批。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我国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二、教师管理第四条教师是学校发展的主体,学校应尊重教师的劳动,关心教师的生活,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2.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3.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4.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享有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进修培训、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权利;2. 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学生成长,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学生管理第七条学生是学校教育的对象,学校应关心学生成长,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3. 具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勤奋精神;4.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九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享有受教育、参与学校管理、接受辅导和咨询等方面的权利;2. 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教务管理第十条教务部门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十一条教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1. 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2. 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3. 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4. 管理学生学籍、成绩和档案;5.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五、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透明。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1. 制定财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计划;2. 管理学校财务收支,确保财务安全;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真实、准确;4.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保障学校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教学管理制度,监督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考勤和成绩管理制度,规范成绩评定和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习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应选用优秀的教材和参考书籍,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师资队伍管理第九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教师聘任和培训制度,确保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提升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教师评估和反馈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管理和教育制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管理制度,保障学生资料和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财务状况健康稳定。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行为的合规性。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向学员、教职员工公示。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负责统筹、监督、指导和协调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教学质量监控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培训课程的特点和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明确培训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或教学质量检测中心,负责监控和评估教学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并及时向学员和学员的家长反馈学习进展。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通过教学质量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对教学工作进行改进。

第三章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招聘和评聘制度,选拔素质优良、专业能力精湛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学技能和教育教学水平,定期组织教师交流研讨,促进教师成长和教学工作改进。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师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教师奖惩、培训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学员教育管理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注册录取、学籍登记等工作,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学员考勤制度,规定学员的出勤要求和考勤管理措施,并及时记录和反馈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学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学员参加各类课外活动,培养其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教学设施与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配备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设施的正常运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辽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现将《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提升培训质效,服务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应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教育公益性,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设立条件1. 民办教育机构应具备合法营业资格,取得相关教育经营资质。

2.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符合教育教学要求。

3.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合格的教职员工,具备相应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 民办教育机构应设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规范运行。

三、经营管理1. 民办教育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办学计划和教学方案,确保教学质量。

2. 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教职员工档案,保障信息安全。

3. 民办教育机构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管理考核,及时调整教学方案。

4. 民办教育机构应公开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四、教学质量1. 民办教育机构应组织师生进行教学教研活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2. 民办教育机构应积极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3. 民办教育机构应加强学生实践教育,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4. 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评价机制,激励学生自主学习。

五、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2. 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3. 民办教育机构应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接受监督检查。

六、处罚措施1. 对不符合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

2. 对严重违法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希望各民办教育机构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的办学活动,包括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二)审核学校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学校的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四)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五)决定教职工的招聘、辞退和奖惩;(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董事会的决策;(二)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三)协调学校各部门的工作;(四)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相应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明确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和要求,确保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学校应当选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的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实行九年一贯制教育,以小学教育为主,兼顾初中教育。

第八条学校课程设置以国家课程为基础,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开设特色课程。

第九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四、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处,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奖惩等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中心,为学生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

五、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六、安全与卫生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管理。

七、奖惩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奖励基金,对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定期考核。

八、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本培训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质量,满足学员和市场的需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明确培训目标,提高培训效果,使学员掌握所需技能和知识。

(2)规范培训过程,确保培训质量,提高我校的社会声誉。

(3)合理配置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益,为我校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1)制定和修订本培训管理制度,报请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2)负责全校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3)负责培训需求调查与分析,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请校领导审批。

(4)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和培训费用的管理。

(5)负责培训师资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6)负责培训效果的评估与考核。

(7)负责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批工作。

(8)负责内部讲师的评审、奖励和优先权管理。

(9)对本培训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10)监督和指导各部门的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尽快熟悉学校的基本情况、文化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其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

- 培训对象:当年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1周内。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实地参观、小组讨论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包括学校历史与现状、组织结构、岗位职责、职业素养培训等,由人力行政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支持。

- 培训要求:学员需按时参加培训,积极参与讨论,完成培训任务。

(2)第二阶段- 培训目的:提升新入职应届毕业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使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 培训对象:完成第一阶段培训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根据岗位要求,持续1-3个月。

- 培训方式:采用实操演练、导师制辅导、项目参与等形式。

民办培训校园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校园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校园管理制度一、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教学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主要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管理办公室、后勤保障部门等。

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二、教师管理1.招聘与岗位设置学校应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同时,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不同岗位的教师,如教授、副教授、讲师等。

2.教师激励机制学校应建立科学的教师激励机制,包括评优评先、奖金激励、晋升机制等,鼓励教师积极教学科研。

3.教师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引导教师不断提升自我,适应教育教学的新变化。

三、学生管理1.招生与录取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政策,确保学生的录取质量。

2.学籍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学生行为管理学校应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和秩序。

四、教学管理1.课程设置学校应根据学生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设计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

2.教学质量管理学校应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教学改革学校应积极探索教学改革的路径,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五、后勤管理1.校园环境学校应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管理和维护,创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2.设施设备管理学校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食堂管理学校的食堂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确保师生的饮食安全。

以上是关于民办培训学校校园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可以为广大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只有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才能更好地服务学生,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组织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人为本、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长室,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教学、学生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教研组、年级组、学科组等教学组织,负责教学研究和教学实施。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解聘等制度。

第九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第十条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和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师进行奖惩。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等。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评教活动,了解教师教育教学情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井然。

第十七条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评价等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推广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安全、合规。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合理分配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学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第七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民办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是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学生守则,明确学生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守时守纪、尊师重道、乐观向上等要求。

第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设置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学生注册、学籍管理、考勤管理等。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奖励和处罚制度,对于表现优良的学生予以奖励,对于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加强学生心理教育工作,设立心理咨询室,提供学生心理咨询服务,并组织心理辅导活动,帮助学生克服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家长联络机制,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的学习情况、表现和问题,与家长保持有效的沟通和联系。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九条民办培训学校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确保教师资质合格。

第十条教师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按时给学生上课,不得私自调整课表和课程安排。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对教师进行培训和教学指导,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其教学效果,给予必要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设立教师创新教学基金,鼓励教师在教学中进行创新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确保教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组织教材选用工作,选用符合教学要求和学生水平的教材,确保教学有效性。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教学管理规范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课堂管理、作业管理、考试管理等,规范教学行为和教学流程。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标准,但未在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培训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额、方式和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域、冠名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培训类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培训类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类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学校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和管理。

董事会成员由学校创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的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的组织、实施和评价,制定教学计划,安排课程,组织考试,评估教学质量。

第七条学校设立学生处,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资助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九条学校依据国家教育标准和教学大纲,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

第十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备课、上课,关心学生成长。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教学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对教学效果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

第十五条学校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帮助。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财务监督机制,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学校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教师奖惩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最新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精选4篇)

最新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精选4篇)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最新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精选4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精选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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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专修学校、培训中心等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

实施学前教育、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市及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民政、事业单位登记、价格、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民办培训学校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办培训学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学校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民办培训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落实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责任,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规范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理(董)事会]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配备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五)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有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六)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四)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

国家和省对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设立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开办资金不少于60万元;(二)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四)有5名以上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五)有1名以上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职业指导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人员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和3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2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和2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七)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当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国家和省对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由设立地的区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的,由市或设立地的区或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和省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筹设民办培训学校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三)开办资金来源、数额以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资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

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具备办学条件且达到设置标准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培训学校正式设立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将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学校名称、章程、地址、类别等信息,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民政(或事业单位登记)、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印章式样、开户银行账号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民办培训学校名称相同,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言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包括学校、中心)。

经批准在市区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其名称应当冠以“杭州”和所在地的区行政区划名称,但民办培训学校属事业单位性质并在市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名称不冠以所在地的区行政区划名称。

在市区设立的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其名称不冠以所在地的区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经设立地的区民政部门同意,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在县(市)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市)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得冠以“杭州”的行政区划名称。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分立、合并、自行终止的,由理(董)事会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理(董)事会决议;(三)学员安置方案以及善后事宜处置方案;(四)财务清算报告;(五)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民办培训学校。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收缴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的,由理(董)事会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书;(二)理(董)事会决议;(三)学校章程;(四)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变更地址需提交变更后新地址的产权证明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变更校长需提交拟任校长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五)办学许可证。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董)事会同意,持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规定的材料,以及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的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资产证明材料、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达成的变更协议,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民办培训学校。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信息。

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当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稿(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如有“联合或委托培训”等字样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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