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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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一类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
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
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新北区,
二类
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
无锡市宜兴市
常州市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
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
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
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
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三类
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
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
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海门市、启东市、如东县、海安县
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
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
扬州市邗江区、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宝应县
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
泰州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
宿迁市宿城区
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
盐城市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盐都县、大丰市、东台市
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
宿迁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江苏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提高30%今日起执行
2011-04-01 09:17:44 记者昨日从省国土厅了解到,江苏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上涨情况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征地补偿费新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新标准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构成。由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有7年多未作统一调整,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此次调整,综合2004年到2009年江苏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0%及2010年物价上涨因素,分别将4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提高到2.4万元、2.1万元、1.8万元、1.6万元,安置补偿费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2.6万元、2.3万元、1.7万元、1.4万元,这4类地区总的征地补偿费分别提高了1.2万元、1.1万元、0.8万元、0.7万元,比旧标准增加大约30%,与山东省的持平,比浙江省的略高。
省国土厅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调整不仅补偿幅度大,对征地补偿地类划分和计算方式也做了重大调整。
过去,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且农用地分为耕地、林地等好多类别,不同类别的补偿系数不同。由于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快,过细划分地类引起补偿标准差异较大,群众对此有意见,所以,此次调整不再划分农用地类别。对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也相应不再区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类别。另外,以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农用地,在农地补偿方面水利项目用地低于交通项目,有些地方同为一个村的耕地,南水北调建设和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补偿就存在不小的价格差。此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论何种国家重点项目,征地补偿都按照江苏省每亩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统一执行。如果国务院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高于江苏省,则执行国务院的标准。
由于苏南苏北经济发展存在差距,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江苏省同时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征地标准。据了解,目前有的市征地补偿标准已经高于此次执行的新标准。(周静文)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
(2011年4月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