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协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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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协作办法

(试行)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我省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遵循科学、严谨、高效、透明的原则,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信息和风险研判结论等为基础,以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为目标,分级分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响应、有效处置、全程控制。

二、信息收集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的基础。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搭建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媒体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工作机制。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信息,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国家有关部委及外省(市、自治区)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外省(市、自治区)行业组织、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省内其他政府部门、检验机构在实施监管和抽检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行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四)投诉举报、社会舆情等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五)其他与食品安全风险有关的信息。

三、交流形式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风险预警交流会议

对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风险,根据需要,由主管处室提请召开相关处室及检验机构参加的部门内部风险预警交流会议进行会商。

(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部门交流会议

对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严重风险、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环节的以及具有全局性、普遍性的或严重风险的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部门交流会议进行会商。

(三)区域合作风险预警交流会议

对跨省份、地市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关切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动对接相关省份、地市,尤其是长三角地区,商请召开区域合作风险预警交流会议。

四、交流内容

(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相关情况;

(二)通报近期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措施落实情况、食品安全风险变化情况;

(三)分析当前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高风险因素及风险程度;

(四)分析下阶段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高风险因素及风险程度;

(五)确定严重风险和较高风险的风险预警处置措施,指导和协调全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处置工作;

(六)对严重风险或难以在会议上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专题会议研究。

五、交流频次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突发情况或上级领导要求,可随时召开会议。

六、风险研判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风险研判建议,应向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风险的来源和性质、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风险涉及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二)各级卫生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海关、粮食和储备、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林业等部门应协助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所需的信息、数据和资料。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研判结果报送省政府,并通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七、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发布包括预警提示、预警通报、风险提示、消费提示等。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开设“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专栏,集中反映我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开展情况,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食品安全消费提示、专家提醒、预警交流信息、风险警示信息等相关内容,展示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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