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浙土资办[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已经浙江省档案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正确界定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各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土资源文件材料是指在国土资源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本省国土资源各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查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规范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管理,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5月23日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任务,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进一步提高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工作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必须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含恢复属性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耕地“进出平衡”实施范围包括“耕地转出”和“耕地转入”。
(一)“耕地转出”情形。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出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优先转出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
可以转出的情形:1.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符合标准的绿化带、绿色通道)工程;2.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特色农业项目或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3.农民合作社工商企业等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经批准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农业项目;4.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农村道路、灌溉及排水设施、农田防护林等工程;5.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6.按规定可以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6.05
•【字号】浙自然资规〔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4〕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5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要求,现将我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41件)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的通知(浙地发〔2000〕3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365号)关于选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2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68号)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石煤矿禁采有关审批、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3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发〔2003〕4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3号)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及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86号)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号)关于开展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号)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温福铁路温州段建设所需石料矿产开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4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号)关于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矿山废渣中手选萤石碎屑规范管理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6〕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6号)关于报省厅审批的采矿权电子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号)关于采矿权评估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42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矿产厅原本地质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0〕10号)关于河道采矿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地发〔1994〕224号)关于统一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文书的通知(浙地发〔1995〕85号)关于免、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5〕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的通知(浙地发〔1996〕125号)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紧急请求的复函(浙地函〔1996〕4号)关于引水工程等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批复(浙地函〔1996〕15号)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6〕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7〕16号)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浙地发〔1998〕59号)关于石煤矿床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浙地函〔1999〕40号)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390号)关于涉矿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江省馆藏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提供利用办法》、《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80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4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保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函〔2008〕109号)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三、地质勘查管理(7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号)四、地质环境管理(16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气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83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编制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57号)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6号)关于开展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63号)关于组织编制地下水监测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7号)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7号)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63号)关于做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成果验收及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5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1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9号)五、其他类(1件)关于调整厅有关矿政业务处室职能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67号)——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浙土资办[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2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规范有关方案的编写、审核、评审等,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现将《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由矿产地质、采矿工程、勘探掘进、矿山测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绿化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专家库的专家分为主编、审核、评审三类。
主编专家:可以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编工作。
审核专家:审核本单位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审核专家可以承担主编专家的工作。
评审专家:可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可以承担审核专家的工作。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诚实、公正地履行职责;(二)精通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前沿动态;(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周岁,能胜任野外现场踏勘工作;(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2号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地质工作者重要回信精神,加快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新时代地质勘查更好地支撑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0374—2021)、《绿色勘查指南》(T/CMAS0001-2018),就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推进我省绿色地质勘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地质勘查内涵和范围(一)牢固树立绿色地质勘查理念。
绿色地质勘查是指在矿产勘查和地质调查全过程中,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坚持因地因时制宜,通过运用高效和环保的方法、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等,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对环境扰动进行针对性修复的地质勘查工作和谐发展模式。
(二)明确界定绿色地质勘查范围。
绿色地质勘查涉及矿产资源(固体矿产、液体矿产、气体矿产)勘查、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风险调查等地质调查及勘查活动。
二、加强绿色地质勘查全过程管理(三)优化地质勘查布局,强化项目源头把控。
一是严格落实项目准入要求。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设置必须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分区管控要求。
二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优先实施规划明确的各类矿产勘查和地质调查项目,矿产勘查项目以战略性矿产为重点,围绕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要成矿区带和矿集区、大中型矿山外围及深部等进行布局。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19•【字号】浙土资党[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党〔2014〕2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规定》已经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2014年1月1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效减少和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谈话和诫勉包括信访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
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员干部,是指全系统的中共党员干部。
非中共党员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信访谈话第四条信访谈话是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机构负责人,根据信访反映或在巡视督察、内审、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向其本人了解或提醒而进行的谈话,必要时也可延伸到其他在职人员。
第五条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信访反映的问题要求被谈话人说明情况;(二)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三)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进行整改的,要求被谈话人限期将书面说明和整改情况报送有关机构;(四)对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给予提醒、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08施行日期2003.04.08文号浙土资发[2003]38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5
路段号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路线段名
西市街 后街 中山路 中山路 婺江东路 明月街 胜利街 胜利街 飘萍路 东市街 环城东路 康济街 双溪西路 双溪西路 双馨路 亚峰路 中村路 宾虹路 宾虹路 宾虹路 宾虹路 金衢路 李渔路 李渔路 李渔路 阳光路 丹溪路 丹溪路 东莱路 环城南路 环城南路 秋涛路 浦江街 婺州街 永康街 双龙南街 双龙南街
6
基准地价
3950 5365 5365 3390 3015 3975 1955 3410 2675 2385 1875 1380 2665 3550 2275 2800 3530 1850 3220 6910 3015 1550 2670 4825 2890 3100 2905 2560 2280 1625 2650 1265 1970 2265 2305 3435 2690
1
附件:《金华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2
附件
金华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条件
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为 2008 年 7 月 1 日。 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设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 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下水、通通讯,宗 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
单位:元/平方米
基准地价
1580 2010 1950 1675 1875 2645 1745 1480 2140 2295 2835 4345 3015 2055 1665 1940 2405 1980 3330 8715 6565 3130 9315 2385 2905 4000 3375 3360 4755 2890 4350 3680 5745 8900 9315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现就规范土地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土地登记的主体(1)依照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只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发证的权力。
人民政府派出性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不具有土地登记主体资格,不得颁发土地证书。
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必须予以纠正。
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土地登记的,应有书面委托书。
(2)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是土地登记的一类,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机构必须与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构相一致。
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二、把握土地权属的合法性(3)土地权属要严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
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要充分。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与受让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不能作为土地登记确权依据。
(5)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应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办理土地登记,取得相应份额土地使用权。
(6)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年限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同用途土地出让最高使用期限的规定。
对目前尚未规定使用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一栏可用斜线划去,不能填为“长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进向好,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1. 加快国土空间规划报审。
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力争两个月内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审,接续推进乡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
按照“按需编制、应编尽编”的要求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细化“分区准入约束指标”规划管理方式,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实施过渡期政策,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
2. 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
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包括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等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
二、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3. 用足用好用地计划管理政策。
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
4. 加大重大产业及山区26县用地保障力度。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2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提升标准化支撑自然资源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开展自然资源团体标准制订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公民积极参与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标准化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工作。
主要承担编制标准工作计划,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内容审查、评估、复审,指导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本职能业务范围的标准化工作,承担管辖业务的标准内容审查和标准宣贯工作。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19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19号各沿海市、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14日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浙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
二、职责分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省市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审核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和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并初审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编制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 号)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等51 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51 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51 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及文号发布日期理由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1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地发〔1995 〕48 号1995-3-21已有新规定2关于建筑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8 〕29 号1998-5-17已有新规定3关于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8 〕99 号1998-12-4已有新规定4关于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发〔1999 〕50 号1999-5-25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 〕246 号2000-10-31已有新规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 〕262 号2000-11-7已有新规定7关于开展采矿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82 号2001-10-12相关工作已完成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2 年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46 号2002-4-2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125 号2002-11-2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再授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75 号2003-7-28已有新规定1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28 号2004-6-9已有新规定12关于下达2008 年度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及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 〕9 号2008-2-1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3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 〕30 号2008-10-3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14关于做好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的通知浙地发〔1999 〕72 号1999-9-17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借阅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54 号2003-5-23已有新规定1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3 〕93 号2003-7-24已有新规定1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矿山企业、重点地区和主要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51 号2004-9-2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8关于对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检查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2 号2006-6-1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9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4 号2006-6-19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0关于印发《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 〕47 号2006-4-3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1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07 〕42 号2007-4-2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三、地质勘查管理22关于重申矿泉水水源地勘查必须进行勘查登记的通告浙地发〔1993 〕29 号1993-1-18已有新规定23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编号登记的通知浙地发〔1995 〕93 号1995-12-25部里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发〔2000 〕15 号2000-3-1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71 号2002-7-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53 号2001-7-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69 号2001-8-2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格审批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52 号2002-5-14国家已有新条例2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及其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9 号2004-3-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0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 〕48 号2005-6-26国家已有新条例31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 〕52 号2005-6-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2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3 号2006-6-1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3关于开展新一轮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5 号2006-6-2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4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 〕87 号2007-6-2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5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 〕159 号2007-10-2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四、地质环境管理36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泉水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60 号2003-6-9已有新规定五、地矿类政策解答37关于明确河道采砂颁证问题的批复浙地发〔1991 〕159 号1991-3-27已有新规定38关于在河道堤坝上擅自取土处理问题的批复浙地函〔1997 〕74 号1997-5-12已有新规定39关于建筑高速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8 〕11 号1998-3-17已有新规定40关于建设高速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9 〕50 号1999-4-28已有新规定41关于征收海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函〔1999 〕127 号1999-10-19相关工作已完成42关于石灰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土资函〔2002 〕6 号2002-1-11已有新规定43关于破碎机管理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函〔2002 〕430 号2002-12-10已有新规定4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桐土〔2004 〕45 号请示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函〔2004 〕166 号2004-8-12已有新规定4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河道用地是否可以纳入出让范围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 〕334 号2004-11-17已有新规定4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 〕376 号2004-12-13已有新规定47关于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进行价值鉴定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 〕213 号2005-8-9已有新规定48关于办理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延续登记审批权限请示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 〕280 号2005-9-9已有新规定49关于非法开采矿产品(建筑黄砂)行为终了两年后是否再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376 号2007-7-9已有新规定50关于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548 号2007-9-25部里已有规定51关于非法开采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549 号2007-9-25部里已有规定——结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在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完整、规模适度、布局稳定。
各地要贯彻落实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发展理念,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系统推进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城镇有机更新等工作,实现用地布局优化、用地效率提升,超大特大城市率先探索存量、减量发展。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有序实施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统筹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推动规划有序实施。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各地应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规模使用上,以五年为周期,至少为后续年份每年留下五年平均规模的80%,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各地在实行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中,部分地方确因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局部突破的,原则上应在设区市范围内实行规模统筹。
省自然资源厅要适时完善规划建设用地额度管理、计划指标配置等机制,确保全省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规模不突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浙政办发[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贯彻执行全国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发展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发展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自然资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发展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2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20号)精神,紧紧围绕“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在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中,统筹落实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切实保障临空经济示范区、航空产业园区、航空特色小镇有序发展和用地需求,加强机场周边区域国土空间、综合交通、产业布局等规划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地面基础设施布局网、航线航路网、飞行服务网建设,合理确定通用机场、无人机起降场(点)规划选址,允许乡村旅游、监测、救援、物流、农林植保等有特定选址要求的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场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重点支持链主型重大项目,对入库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支持,地方指标不足的可提前预支用地指标。
鼓励各地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民航强省、低空经济相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各地要积极推进公共无人机起降场建设,超额完成公共无人机起降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酌情给予指标补助支持。
三、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平台发展加强低空经济产业平台资源要素保障,允许在设区市域内统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低空经济产业平台用地,鼓励通过“产业飞地”打造低空经济产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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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
8
Hale Waihona Puke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填写本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情况
项目区位置
验收文号 部备案号 新增耕地面积 核拨 挂钩指标
单位:公顷
置换后可用于占补平 衡的新增耕地面积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使用台账或周转指标使 6 用台账
是
是
7 拟安排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是/
8 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实地踏勘与信访复核表
是/
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 9 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无压覆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 是 /
易发区的出具证明)
10 标明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则上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整 体进行,即单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核定的挂钩指标必须一次 性使用。本通知下发前验收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使用部分 复耕指标的,剩余部分转换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后,视为一个项目,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整体进行置 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材料目
是
/
4
序 号
报件材料
是否 是否 报市 报省
17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前现状实测图
是/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竣工实测图(使用增减挂钩 18 指标)
是
是
19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图(使用周转指标)
是是
20 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21 征地听证告知书及告知回执
是/ 是/
22 放弃听证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纪要) 是 /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 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21 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是是
11 标明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是是
12 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勘测定界图(附坐标成果表)
是是
13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文件
是是
14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文件(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是 是
15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可行性报告(使用周转指标)
是/
标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前现状的土地利用现状 16 局部图
1
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 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 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 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 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 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 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 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 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工作由耕地保护处负责主办,规划处、地籍处负责协办, 厅窗口办负责项目报件的受理、核发批准文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工作由各市自行规定。 四、报件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组报材料和省、 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材料目录和格式,详见附件 1、2。 五、挂钩要求
填 报 机 关 (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 报 时 间: ****年**月**日
6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呈报书
单位:公顷
申请单位
**县人民政府
名称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或周转指标数量
拟安排建设 地块总面积
**县**年度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序号)
其中挂钩面积
权属 地类
合计 编号 地块(项目)名称)
拟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的建设用地地块情况
用地位置
规划用途 用地总面积 农用地面积 耕地面积
未利用地 面积
使用挂钩 指标
合计 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
备注: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大于建设地块占用耕地面积的,新增耕地结余部分可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并明确到 具体的复垦项目。
录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3
附件 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报件组报材料目录
序 号
报件材料
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报告
2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
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书二方案)
4 拟安排建设用地地块分类面积汇总表
是否 是否 报市 报省
是/ /是 是是
是是
5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账册或周转指标核拨单 是 是
区片级别
按区片综合价补偿
地类
面 积 区片综合价 征地补偿费
面积合计
征地补偿费 合计
11
政府承担的被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资金
其他补偿安置费用
青苗及地上附着 物补偿
征地总费用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口数 货币安置
农业安置(开发安置) 安
置 社会保险安
途
置
径 留地安置
其他
每公顷征地费用 需要安置的劳动
力人数 人
总计
合计
其
中
使用
征收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使用 集体土地
(一)农用地
耕地
土
园地
地
林地
利
草地
用 交通用地(农村道路)
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状
(坑塘水面、沟渠)
其他土地
(设施农用地、田坎)
(二)建设用地 (三)未利用地
涉及标准农田
编号
拟安排建设地块名称
1
地
块
2
情
况
**县**镇**号地块 **县**镇**用地
用地面积 规划用途
9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使用周转指标的填写本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拟实施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情况
项目区位置 立项文号
项目 总面积
规划新增耕 计划实施 计划完成
地面积
时间
时间
单位:公顷,万元
预算总 资金性 工程实施
投资
质
单位
合计 编号 地块(项目)名称)
拟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的建设用地地块情况
用地位置
规划用途 用地总面积 农用地面积 耕地面积 未利用地面积 使用周转指标
合计 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
10
三、土 地 征 收 方 案
单位:公顷、万元、万元/公顷、人
乡(镇) **镇、**镇、……
被征收土地涉 及的权属单位
行政村 **村、**村、**村、……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
权属状况 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23 草签征地协议
是/
24 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表
是/
市级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保措施落实 25 情况表
是
/
26 标准农田占补省级确认材料
是/
5
附件 2
项目编号:〔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浙土字〔
〕第
号
( )土字〔 〕第 号
名
称: **县****年度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序号)
7
县级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同意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市级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意见
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符合要求,拟同意本实施 方案建设用地 公顷,其中:挂钩置换用地 公顷;征收集 体土地 公顷。
同意上报审批。
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同意上报审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土资发〔2009〕37 号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 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 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 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 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 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人
人
(留地面积、涉及村数)
备 征收补偿标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文件依据,征收前后人均 注 耕地变化等
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
12
主题词:建设用地 挂钩 方案 报批 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