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办理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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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9•【字号】粤府办[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九日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

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

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换发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林权证(或山权林权证、山林权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

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经过逐级审核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一、本办法制定背景为加强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维护林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为林权登记工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概述1.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是指国家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确认的行为。

(1)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1)依法登记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高效原则;(4)连续登记原则。

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1.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登记工作。

四、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程序(1)申请人身份证明;(2)林权权利来源证明;(3)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公示: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林权登记申请在指定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5. 登记发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进行登记,并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书。

五、林权证书的管理与变更1. 林权证书是林权权利人享有林木和林地权利的法定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2. 林权权利人如需变更林权证书内容,应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林权证书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及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或更换。

林权证 如何办理

林权证 如何办理

《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如何办理林权证(一)林权证的效力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权证式样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林权证书中详细记载了地块范围、面积、林木蓄积量等山场情况和森林资源状况,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

当权属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如林地使用权依法发生流转等,需要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我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权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呢

林权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呢

林权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呢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条件:申请⼈分别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林权属单位的,提交法定代表⼈证明及法定代表⼈的个⼈⾝份证明;林权属个⼈的,提交个⼈⾝份证或者户籍证明;林权共有的,由林权共有⼈推荐⼀名代表申请;提交代表个⼈⾝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并注明共有⼈姓名,委托他⼈办理的,还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理⼈⾝份证明。

申报材料:(1)、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规定式样,由林权权利⼈按宗地填写申请,⼀式三份)。

(2)、个⼈⾝份证明、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的⾝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和林地权属证明⽂件。

(4)、省⼈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件。

(5)、林权发⽣变更的,林权权利⼈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件。

办理程序:集体林地使⽤权、林⽊所有权、使⽤权经过集体林权制度改⾰确权签订合同后,经林业主管部门林权登记,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集体、私有新造林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存活率达80%以上郁闭成林的,林⽊所有者提出书⾯申请,由当地林业站到现地测量,调查林地树种、座落、四⾄、位置、坡位、坡度等各项因⼦,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报林业局林政科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上报市政府核发《林权证》承诺时限: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受理之⽇起10个⼯作⽇内,在森林、林⽊和林地所在地进⾏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起3个⽉内予以登记。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费标准:《林权证》⼯本费每本5.00元。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附件: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其他登记第七章附则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的概念】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

第三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和转包权等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林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实行属地登记;(二)实行依照权利人申请进行登记;(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林权登记的管辖机关】林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但是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权和租赁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发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林权登记人员资格】国家实行林权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林权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登记单位】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登记类型】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九条【林权登记的启动程序】林权登记应该依照权利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第十条【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签注效力】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申请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林权登记申请。

关于林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林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林权变更登记是指对现有林权进行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方面的变更登记。

林权变更登记的相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特此对有关问题作如下答复:一、林权变更登记的意义及作用对林地进行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的变更登记,是为了明确权属关系,维护合法权益,保障林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林权变更登记的目的在于落实国家林业政策,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林权变更登记的适用范围广义上说,林权变更登记适用于农民集体林权、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等各类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方面的变更登记。

狭义上说,主要包括农村集体林权改革、国有林场改革、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面的变更登记。

三、林权变更登记的程序和要求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携带完整的登记材料,向林权登记机关递交申请。

2. 资格审核:林权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定条件。

3. 公示审批:公示申请事项,听取相关意见,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

4. 发放证书:经审批通过后,颁发《林地所有权证》或《林地使用权证》,并将相关信息归档备案。

四、林权变更登记的保障措施为保障林权变更登记的公平、公正、公开,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障措施:1. 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林地登记的相关政策、要求和程序。

2. 建立健全登记档案,确保登记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加强登记机关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确保公正办理登记业务。

4. 加强对登记结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登记决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五、林权变更登记的问题与建议在林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如: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事项的登记,国有林场改革中的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权登记等事项的落实等。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林权变更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为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2. 加强登记机关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登记业务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考试必备】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考试必备】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 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 只有权属稳定、产权清晰 林区才能安定、经济发展才能得到保证。

早在1981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在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确定责任山和划定自留山为核心的稳权发证工作 简称林业“三定”工作。

三定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解决了过去多少年来林权不清的问题 调处了大量的山林权属纠纷 消除了林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另一方面也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带有政府组织号召、群众参与的运动性质 工作粗放、缺少规范。

虽经核发了林权证 但林权证式样没有统一 重发、漏发的现象普遍存在 留下了不少隐患。

加之这项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没有纳入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日常工作 到1984年之后各地基本上完全停止了 有的地区还没有完成 确权发证率没有达到100%。

目前来看 十多年的时间林权发生了大量的变化 森林、林木、林地归属没有及时给予确定 造成权属混乱 争议不断 这不仅给林权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客观上也影响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林权管理的滞后 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保障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森林资源 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 必须使林权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对变化了的林权及时予以登记并核发证书。

具体依据 199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发放证书 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2000年12月31日起施行)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2000年12月31日起施行)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自2000年12月3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林权变更需提供的材料2

林权变更需提供的材料2

林权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一、受理林权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一)书面申请1.内容:申请变更的林地的原林权权利人;变更林地的坐落、小地名、面积;变更后的林地的林权权利人;转让承包合同书签订时间;承包期限,承包起止日期;转让承包金价格及支付情况。

2.书面申请须经林地所有权单位所在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变更林地的基本情况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须经林地所有权单位所在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须经林地所有权单位所在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需变更林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权证(五)林权登记申请表须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在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申请林权登记: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申请林权登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七)转让人确认转让费用已付清的证明材料须经林地所有权单位所在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八)林权变更登记明细表须经林地所有权单位所在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九)林地承包合同(原林权为国有或集体的)或林地流转合同(原林权为林农或其他民营的)(十)原林权为共有或合资合作的须提供共有人或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十一)原林权为国有或集体的须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十二)原林权为集体的须提供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决议(林权为村小组集体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林权为村委会集体的)(十三)原林权为国有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森林资源转让的文件二、林权变更登记公告(一)林权变更登记申请受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林权办理转让手续流程

林权办理转让手续流程

林权办理转让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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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

林业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
县森防检疫站作出要求当事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下达催告书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是否履行
行政决定
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
林业行政强制运行流程图(5)
适用范围:未取得《植物检疫证》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进行补检
林业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
适用范围: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林业行政确认运行流程图(1)
适用范围:办理县级林权登记(初始、变更、抵押、注销)
林业行政确认运行流程图(2)
适用范围:开展植物检疫
林业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林业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林业行政强制运行流程图(1)
适用范围:
1.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2.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3.收缴采伐许可证
向林业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作出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收缴采伐许可证的决定书
向县森防检疫站报告并经批准后,作出补检的决定书
由两名以上检疫人员实施
出示检疫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收取检疫费并告知当事人实施补检的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实施补检
发现带疫的
确认不带应检病虫,
签发检疫证书
除害处理
确认合格后
签发检疫证书

林权证办理流程

林权证办理流程

林权证办理流程林权证办理、颁发程序一、已颁发林权证的,属于林木林地流转基本程序:申请—审查—受理—勘验—公示—登记造册—发证规定: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权属明晰且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二)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书的;(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国有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流转程序及登记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三)流转合同;流转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决议),且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个人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未颁发林权证的,应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法确权后再颁发林权证确权发证工作流程因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于2008年进行,当时未参加林改而现在要求发证的,应先提交申请,村、乡签署意见,然后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输机—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12个步骤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黄政秘[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秘〔201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8日黄山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林权,全部或部分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三条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林地致使林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林地的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六)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流转后取得林权,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以及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林权证申请流程

林权证申请流程

林权证申请流程
1、申请
首先是由林权权利人对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说是林权变更、注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林权变更的相关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勘测
在受理申请后,具有专门资质的林权登记人员及林权申请人需召集涉及林地周围的邻林林权权利人,对申请林权的林地进行实地核实。

核定林地四至边界后需绘制林地位置图,林地位置图及四至边界需要申请人及相邻林地林权权利人签字确认。

然后根据调查情况核算面积。

3、审查
经过实地勘测后,开始对申请林地的各项信息进行相关的审查,审查由林地所在社区、存、乡镇进行,签注意见,没有异议之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4、公告
经过审查合格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会对拟登记发证的林权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三十天,如果在公告期间之内没有任何异议,那么准许登记发证,如果在公告期间出现异议,重新进行核实。

5、登记发证
经过公告期无异议的,准许发放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印章,如果是不准许登记发证的申请,通常会接到由当地登记机
关下发的书面通知,通知上会有理由,申请材料会一并退还申请人。

林权证纠错程序流程图

林权证纠错程序流程图
若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 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座落、四周介址、面 积有误的,由镇林改办工作人员核实后,造册登记,病更正 申请表有关内容,报县林改办重新打证,更正登记表由更正 公章人员签名并加盖镇政府公章,报县林改办变更数据库并 统一存档
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 提供原山林权证和身份 证复印件及新林权证
பைடு நூலகம்
经现场勘查无异议的,镇林改 办制作附图并填写《林权登记 申请表(内、外表)》
林权权利人提出申 请并提供原山林 权证及新林权证
村委会核实有关 材料并加盖公章
林权证纠错程序流程图
镇林改办进 行变更登记 并加盖公章
若宗地地编号、小地名、林班、小班、主要树种、株数、林 种、林地使用期、终止日期、注记、经办人、负责人有误, 由镇林改办工作人员核实后直接手工更正,并更正申请表的 有关内容,同时造册登记,更正登记表由更正工作人员签名 后加盖镇政府公章,报县林改办加盖林权登记更正章,变更 数据库病统一存档
林改办制证、发证
村委会登记 公示 30 天
林权证漏登程序流程图
村组核实申请及相关材 料后加盖公章上报镇林 改办
镇林改办核 实有关材料
镇林改办组织林权权利人、村 组干部及其相邻权利人、勾图 技术人员到实地确定四至界限
县林改办输机兵 制作公示表
村组、镇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发证机关等单位签 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指南

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指南

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指南一、引言林权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地使用、经营、收益的所有权。

由于林地资源的特殊性质,转移登记对于保护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优化林地利用结构以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事项。

二、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定义和目的1.确权明地:通过登记,使林权的权属得到明确,避免因所有权争议而导致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2.促进林地的规范利用:通过登记,对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进行合法、有序的流转,推动优化林地利用结构;3.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登记,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三、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主体和程序主体: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主体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林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权属证明、调查评估报告等;2.材料审查和核实: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3.公告和异议处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将受理的登记申请公告,同时开通异议处理渠道,对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进行公示,接受异议申请;4.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查核实,如无异议或经处理异议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批并进行登记,颁发林权不动产证书;5.注销和变更:在林权发生变动或终止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注意事项1.合法性验证: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对林权的合法性进行验证,确保权属证明真实有效,避免因权属争议导致申请被拒;2.完善材料:申请人应准备齐全、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权属证明、调查评估报告等,以便顺利通过审查核实环节;3.异议处理:申请人应密切关注公告和异议处理情况,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并配合调查,确保相关权益得到保护;4.登记证书保管:申请人在领取林权不动产证书后,应妥善保管,并注意证书的有效期限,如有变更及时申请变更登记;5.依法转移登记:申请人在进行林权转移登记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手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林权证办理 - 重庆沙坪坝政府门户网

1、林权证办理 - 重庆沙坪坝政府门户网

1、林权证办理(1)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2)办理程序:申请:由林权权利人提出对林地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原有林权变更、注销的申请。

在提出申请时林权权利人应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勘测:受理申请后,林权登记人员在林权申请人和相邻林权权利人的参与下,对已申请林权进行实地核实。

核定林地四至边界和绘制位置图,申请人和有关相邻权利人签字确认。

登记面积以查验核实水平面积为准。

审查:经实地勘测后,由所在社、村、乡(镇)进行审查,签注意见,报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公告:经审查合格对拟登记发证的林权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凡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存在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

登记发证:经公告无异议的,打印制作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印章。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申报材料林权申请表;林权申请人身份证明;林权权利证明:土地承包合同、退耕还林合同、国土使用证、造林协议、转让合同,其他有关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4)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公告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发证。

(5)收费标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 161号))林权勘测费: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3元/公顷(不足50公顷的按50公顷计收);1000—3500公顷,2元/公顷;3500—7000公顷,1.5元/公顷;7000公顷以上的,1元/公顷(50000公顷以上的按50000公顷计收)。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免收林权勘测费;对已有林权历史记录或林权关系明确,不需要进行林权现场勘测的单位和个人,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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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含变更、抵押登记)
办理程序
1、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五);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林权核查登记表(林地权利人属集体要填写此表)林权权利人凭林木、林地权属证明向当地林业站申请,经公榜(时间10天)、现场审核、公示(时间1个月)后,无异议的登记造册,报市林业局审核。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条办结时限:2个月
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5元。

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

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 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 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1998号,粤价[2002]129号
2、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2)市林业局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市林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
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办结时限:3个月
3、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七);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抵押合同;
(4)林权证;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
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县、镇、村委会各一份存档,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

2、单位(个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3、通讯地址: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的联系地址。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填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如村长、村委会主任、镇长;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5、身份证码:是单位的填写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6、登记类型、登记权利内容: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打“√”,非申请的项目要打“/”。

7、座落:填写申请的宗地所在具体行政位置。

如××省××县××镇××村。

8、小地名:地形图上标有地名的应以地形图上的为准,地形图上没有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9、株数:对于难以用面积准确表明的,要填写株数。

如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

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够用面积准确表明的,株数一栏可以不填写。

10、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根据林权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其林权权利的主要材料名称:如解放初期的土地证、20世纪80
年代发给的旧林权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山林纠纷的裁决书、山林纠纷双方调解协议书等。

11、林权共有者权利说明: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但又不构成股份公司或单位时,由共有林权权
利人举荐代表一人填在[单位(个人)]栏中。

在此栏中说明其他林权权利人姓名及主要权利。

12、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单位或个人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时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如村长、村委会主任、镇长)填写:同意办证或不同意办证(并说明理由)。

13、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县级林业局填写。

14、发证机关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

15、某项“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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