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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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基础知识
1、植物检疫的由来
检疫(Quarantine)一词来源与拉丁语Quaratum,原意为四十天。在十四世纪威尼斯曾
规定外国船舶进港前,在附近隔离岛屿停泊四十天。目的是鼠疫等传染病患者度过潜伏期表现症状,经强制性检查证明,无病者方可登陆上岸。由此看来,检疫最早起源于人类传染病学,后来逐渐用于动物和植物检疫。
2、什么是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就是依据国家的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对植物及产品进行检验和处理,禁止或限制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和蔓延,保护农业林业安全。
3、植物检疫原则
植物检疫原则是在有关法规限定的范围内,通过禁止和限制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传播载体的输入或输出,以达到防止人为传播有害生物的途径,保护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实施植物检疫既要考虑农业生态学、生态学基本原理,又要考虑社会、经济、管理和法学等方面内容。
4、植物检疫的主要措施
植物检疫是由政府颁布的强制性法律、法规,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土壤、活性培养物、包装材料、填充物和运输工具等进境,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侵入和传播到未发生区。
4.1、植物检疫的立法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禁止进境物名录》(1992)、《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1974)、《植物检疫条理》(199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1995)、《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2)、《辽宁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全国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4.2、植物检疫的检疫措施
4.2.1、禁止进境:由政府规定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危险性和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4.2.2、限制进境:提出进境条件(检疫证书)、限制进境时间、地点、进境植物种类。
4.2.3、产地检疫:在输出国或地区进行田间产地检疫,以及植物、植物产品加工厂所实施检疫,检测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为预警、检测和检疫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2.4、隔离检验:对引进的种苗在特定隔离苗圃实施种植检疫。
4.2.5、检疫检验:对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检验,以便发现是否还带有检疫对象。
4.2.6、第三国检疫:将种苗等繁殖材料先在与输入国和输出国生态条件完全不同的第三国种植,在植物生育期间进行检疫。
4.3、植物检疫范围
植物检疫范围是通过立法程序,要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作的明确的规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我国国内植物检疫范围是:1、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2、引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
3、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
5、植物检疫面临的严峻形势
随着国内外农产品流通量的增加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双边、多边贸易活动的日益繁荣,农产品在国际和地区间的流动日益频繁,增加了外来生物传入的机率,造成传播蔓延的潜在危险。
5.1、检疫成为限制农产品贸易重要措施
植物检疫问题已成为制约国际农产品贸易发展重要因素。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数量在增加,但其潜在优势没有变成现实。如蔬菜、水果等优势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加工包装问题;还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能得到很好地控制,制约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影响经济发展。今后国际贸易之间争端将植物检疫作为技术壁垒的重要手段。例如:我国对日本出口的生姜、萝卜、白菜因所谓土壤问题被拒收,盐渍菜因集装箱有几根稻草,原木因带草棍被退回。出口到日本的山牛蒡、桔梗也因有线虫不能出口等。
5.2、检疫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的严重威胁
随着国内种子、苗木和农产品的流通量增加,传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机率增大。我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基本没有外来有害生物,七十年代发现一种,八十年代发现二种,进入九十年代发现十种,近二至三年发现二十种。
5.3、检疫有害生物影响农民增收
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不仅造成农产品产量和品质下降,还降低农民经济收入以及农产品的出口贸易等,我国是农业大国,如果暴发毁灭性的有害生物,就会威胁粮食安全、农业安全、生态安全,最终威胁国家安全。
6、农业有害生物
6.1、有害生物:根据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定义,“外来生物”指发生于正常分布区以外的生物物种。外来有害生物可以是来自国外,也可以来自同一个国家不同生态区域,但通常是指国外。外来有害生物指对生态体系、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6.2、有害生物的确定。由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委员会,提出的对该国或地区农业产业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特定的危险有害生物,是植物检疫主要目标。
6.3、植物检疫对象: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害、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6.4、检疫对象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名录(一、二类)84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32种,各省补充检疫对象名单45钟。
6.5、有害生物种类:真菌、细菌、病毒、线虫、寄生性种子植物、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和杂草。
6.6、植物有害生物传播途径:可分为主动传播(自身运动)、被动传播(气流、雨水、介体)和人为传播(种苗调运)三种途径。
6.7、有害生物的影响:潜在经济产出的损失,例如对航道的阻碍,以及作物和畜牧生产、鱼类生存供水和林业生产的损失;为防治对象植物、动物和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入侵物种,或是直接造成破坏和引起疾病,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我国是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入侵我国的外来生物、杂草100种,害虫50种,植物病害30种。其中危害最严重的有害生物有松材线虫、水葫芦、薇甘菊、紫茎泽兰、强大小蠹、美洲斑潜蝇等,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500亿元以上。
7植物检疫与病虫防治的区别
7.1、价值取向不同。植物检疫重点考虑全面和长远利益;病虫防治考虑当前和当地利益。
7.2、管理对象不同。植物检疫是危险性病虫杂草及载体,受检疫法规约束的人;而病虫防治的对象是本地主要病虫杂草及载体。
7.3、管理手段不同。植物检疫以法律、法规管理为主,具有强制性;病虫防治则以技术管理为主,强调经济性。
7.4、实施主体不同。植物检疫是法定植检机构执法管理;病虫害防治是以农户自行实施防治为主。
7.5、防治对象不同。植物加以解决防治对象是检疫性病虫杂草;病虫杂草防治是严重危害的病虫杂草。
7.6、工作性质不同。植物检疫防患于未然;病虫防治防患于已然。
8、国内农业植物检疫
国内植物检疫目的是防止国内局部发生或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国内植物检疫两项,即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
8.1、调运检疫。调运检疫必须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应履行以下手续。
8.1.1、申报。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7天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农业植物调运手续;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填写《调运检疫申请书》,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要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异地调运的需提供原调出地的《植物检疫证书》超过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或更改原证书内容的。审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货源安排、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等情况,检疫机构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地点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