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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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我们应该怎样去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呢?我认为应该从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我们应该清楚了解自己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顾名思义,就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那么,权利又是什么?一般而言,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分类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标准出发,做了不同的分类。有十大分类法、四大分类法、五大分类法、六大分类法等等。个人比较赞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中的六大分类法,根据这种分类法,可以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1)平等权,(2)政治权利,(3)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4)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5)社会经济权利,以及(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在清楚了解自己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之后,我们就要知道自己该尽的义务。在这之前,我们要知道什么叫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作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其中,前者称为作为义务,后者称为不作为义务。

在我国,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五项,按条款顺序分列如下:(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国家、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

基本权利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基本义务也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二者基本上都反映了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关系。

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那么权利与义务两者都要重视,不可偏废,偏废便绝对导致异化。所以,我们理解这“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准则,也理当自觉从这权利与义务并重的角度去解读。倘若只是狭隘地以为这其中只有单向度的义务要求,那是难以做一个合格“现代公民”的。

爱国,是一种对文化共同体的认同。它如此深刻地烙印在每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公民内心,所以当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家国荣光与民族自豪。战场上的赴汤蹈火、马革裹尸是爱国,讲坛上的痛批腐败又何尝不是爱国?爱国是一种义务,所以才有人喊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爱国更是一种权利,因此每一个公民都有宪法予以保障的自由与权利,来表达他们对于国家前路的思考与建议。正是因为对于祖国有深厚的爱,所以才不当有止于仅仅言爱的肤浅。非典肆虐之时,钟南山不唯权威不唯上,坚持真相,是为爱国。这是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

守法,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折不扣地是一项规模庞大、需时长远的公共工程,而中国目前显然正处在这一工程的关键时段上。身为公民,自然应当知法守法,这是第一要义。而依法伸张权利、以法监督公权,也是一个法治社会里值得大力倡导的“守法意识”。不惧社会惯性,不怕维权艰难,发起“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是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

而诚信与知礼,既是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优良传统,又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和谐要素,这其中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结合,又将能够怎样发力于一个公民社会的成长,也许同样是我们需要去思考与探究的命题。

一个开始懂得提倡公民意识的社会,终究是一个进步而有希望的社会;我们作为这积极社会的其中一分子,要自觉的去做一个合格的公民。这,既是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是中华民族综合素质的提高。

秦嘉晨(52)政法系11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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