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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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7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7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7篇篇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一、合同背景鉴于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于XXXX年XX月XX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困难,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原合同进行部分调整,并达成以下协议:二、情势变更条款1. 定义:本条款中的“情势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情形。

2. 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情势变更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工、工程量增加、单价调整等情形。

3. 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项目的调整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的款项,并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

(2)乙方责任:乙方应根据甲方调整后的计划,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工。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并提供必要的施工记录。

三、合同变更条款1. 变更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的情形。

2. 变更程序:甲方需向乙方提交书面变更通知,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施工计划。

乙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变更后的施工方案。

3. 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甲方应确保变更通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因变更而产生的额外施工费用。

(2)乙方责任: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变更通知,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变更后的方案顺利进行。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变更后的施工进度报告。

四、争议解决条款1. 争议解决方式:本条款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探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探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探究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原规定于司法解释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增添至合同编,该原则对于化解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和促进履约有重大意义,使得该原则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本文通过梳理“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范指引和裁判规则适用,以期为建工合同当事人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提供相应的借鉴与参考。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规范中的“前世今生”(一)情势变更原则“前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时有发生,因此如果机械固守合同成立当时的条件就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情势变更原则应运而生。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就工程总价和材料价格做出关于情势变更的特别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现已失效)明确了情势变更的外延和内涵,该原则具体指向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1]。

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各行各业都受到冲击,建设工程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尤其突出,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物价剧烈波动等纠纷不断增多,合同当事人多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免除违约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基于此,情势变更原则被写入《民法典》成为应有之义。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2014-12-22《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除法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和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就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守约固然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可能会出现种种客观情况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如果仍严格要求合同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条款予以履行,将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背离合同目的的结果出现。

例如某施工企业与某开发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出现了钢材价格暴涨的情况,而施工合同中没有对钢材价格暴涨是否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作出约定,法律也未对此进行规定。

如果双方继续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则对施工企业而言显失公平,其基于施工合同所确立的利益关系可能会失衡,甚至会造成严重亏损;如果施工企业不再履行合同,则又面临违约风险。

如何破解施工企业遇到的难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

直到情势变更原则被提出,并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为一项法定原则后,这一难题才有所突破。

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范围不确定、适用程序过于严格、适用效力未作明确区分等问题,尤其是对于如何具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基于这些问题,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入手,在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适用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就如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了详细论述。

情势变更原则在工程合同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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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工程合同的适用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理论有效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合同约定,这是合同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源泉。

但是每一具体合同又不能独善其身,均以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政Z制度、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法规亦或自然条件为基础,处在社会的整体或者局部之客观“情势”下。

若合同生效后,非因双方当事人的缘由导致合同之“情势”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且上述重大改变属当事人无法预料,直接影响了行为人合同目的实现,若继续履约则显失公平,会造成损益性后果时,则应对受损一方进行救济,以维持社会主体之实质的公平,这即是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正如拉伦茨所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为救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直面丧失最低限度实质性合同正义的情况。

”④鉴于情势变更原则可对有效合同产生背弃效力,故该原则在适用方面受到了不小阻力。

纵观中国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未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做了概括性规定,即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若客观情况出现了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无法预料、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且不归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致使合同之基础发生动摇,若继续履约在对行为人一方显失公平亦或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情事势变更原则作出了条款性、原则性的规定,但随即最高人民法院又强调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要准确理解、慎重适用,在决定是否适用时应以“合理调整当事人利益关系”为主出发点。

各级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也要严格审查情势变更适用的事由,合理区分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在适用该原则的价值取向上,仍需遵循倾向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在确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⑤二、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目前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设置了诸多的限制,但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仍具有极为重要的适用价值,这是由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目的所决定。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8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8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8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中的适用,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二、主体内容1.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内容。

(1)建设工程的特性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投资大、风险高等特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

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

(2)具体适用情形①市场价格波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建筑材料、设备或劳务的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导致合同约定的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②政策调整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法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的实施或增加额外成本。

例如,环保政策、安全标准等的变化,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

此时,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寻求法律救济。

③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无法进行或增加额外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或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内容。

(1)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如果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则不适用该原则。

(2)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订立时相比,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这种变化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或增加额外成本。

例如,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都属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3)影响合同履行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于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中会越来越重要,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出发点是诚实信用、公平公正。

情势变化原理之所以能在建筑工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是因为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合理的现象,这是由施工流程的性质和进行的施工所决定的。

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很多工作和人力流动非常不稳定,工程建材价格波动较大,有与国家相关政策相对应的建筑环境与安全体系,情势变更原则可以很好地解决建筑合同出现纠纷的情况。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成就,但金融危机、通货膨胀等人力资源等诸多因素对经济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建筑行业同样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双方签订合同后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导致双方利益失衡,由此引发的许多事故和纠纷令人担忧。

情势变更条款原则的相关规定最终对此类争议金额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明确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1.情势变更原则定义情势变更原则是为合同双方的公平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最主要的一点是,在双方订立合同后,由于某种不可预见的原因,双方的利益似乎失去了平衡,违背本协议的初衷,合同法的一些相关规定需要修改,甚至最后终止合同。

所以,情势变更原则对于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均等具有重要意义[1]。

2.建设工程合同的制约因素建设工程实际是承包工程的负责人领导的工程,负责人需要制定建设工程的施工计划,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相关详细条款,在这些条款中体现出建设工程合同多样化的特点。

2.1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到最多的材料就是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使用受到很多条件的影响,建筑材料的使用一般比较固定,体积一般比较庞大,建设过程需要漫长的生长周期,价格变化幅度也比较大,建筑材料由于不同的特殊因素造就了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2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制约因素建设工程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与人们的生活实际密不可分,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对人们生活和经济的影响,还要在建设中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2]。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15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15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15篇)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15篇)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篇1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别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需严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分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打算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假如仍根据原合同履行,将严峻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夫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分,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担当明显有违民法典公正、诚信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计51520立方米:____________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第7条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____________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____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供应时间:____________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7.6 水准点与坐标掌握点位置供应和交验要求:____________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7.8 施工场地四周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爱护要求:____________第8条乙方工作。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当某些未被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双方有权对原合同进行重新协商或修改的法律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情况。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条件下的合同,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事件应属于双方合同未能预料的情况,即超出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2.变更事件无法由双方合同所能控制或防范;3.变更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情势变更案例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超出了施工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2.政府行为:政府的行政决策,如土地征用、环保要求等可能对工程的建设产生影响,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3.设计变更:由于工程设计的变更导致施工方需要增加或调整工作量,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护施工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因为变更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2.维护合同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持合同的平衡性,确保合同双方在变更事件发生后能够重新协商或修改合同,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3.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能够使合同双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程施工计划,保证项目能够如期完成。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变更事件应是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变更合同。

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种用于调整合同义务的原则,对于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旨在为建筑工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与特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市场变化等严重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的履行义务。

它主要包括新增工程量、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方案调整等方面。

1.1 新增工程量由于建设工程常常受到客户需求变化、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影响,合同施工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新增工程量的调整。

在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中,建筑施工合同应允许合同双方协商调整原有工程量,以适应实际施工需求。

1.2 材料价格上涨由于原材料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情况,可能会出现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应允许施工方合理调整合同价款,以反映材料价格上涨对合同成本的影响。

1.3 施工方案调整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原设计方案存在问题,需要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在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保留调整施工方案的权力,并确保调整不会对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影响。

二、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应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阶段,包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和合同解除等。

具体来说,它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应约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新增工程量的补偿方式、材料价格上涨的调整机制等。

2.2 履行过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帮助施工方和业主应对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工程需求。

例如,在发生新增工程量时,施工方可以向业主提出工程量调整要求,并根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协商。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摘要】当前,如何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合理应用情势变更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存在诸多争论和分歧,没有形成系统权威的结论。

结合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本文详细分析和总结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和适用范围,并对适用方法和技巧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对今后的应用提供帮助。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理论依据;建设施工合同;适用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理论依据情势变更(changed circumstances)原则是一项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在理论上有广义以及狭义之说,广义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且无过失的外因,使得双方签署的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无法全部履行,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会显失公平,进而允许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情势变更原则和广义的情势变更原则相比,不包括不可抗力的外因。

目前,学术界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有很大分歧,进而形成了很多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法律行为基础学说、不可预见理论、诚信原则说以及公平原则说。

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认为情势不变已经存在于当事人的合同之中,对于所有条款(默示和明示条款),都应把情势变更原则视为合同的固定条款。

法律行为基础学说与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被认定为根据相同的法律政策发展形成的两种不同对策,由于无法对行为基础的认定给出权威的结论,这一学说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论。

不可预见理论主要用来解决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过于昂贵和困难的情况,能有效避免过度不公平的现象,但其仅限于情势出现重大变更而普通人不能预见的场合,其适用性比较有限。

诚信原则说认为在合同签署之后,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一方的利益将受到损害从而违反诚信原则,此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

公平原则说是从制定情事变更原则的目的来分析的,其认为制定情事变更原则的真正目的是消除合同双方因无法预料情事变更引起的不公平后果,保证双方利益均衡。

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摘要: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必须要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而且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条件上,与一般的合同又有很大不同,所以在运用时,应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灵活运用。

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如何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谈了谈。

关键字:情势变更原则;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指双方成立了有效合同后,因意外的原因而发生变更,但是又不能规则与双方当事人,若是继续维持原有的合同不变就会使得其失去公平,因此允许双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项原则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公正性。

又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而且在成立合同之后的时间里,很可能发生一些重大变化。

鉴于该合同很可能影响到某一方的重大利益,因此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就这个文题展开了讨论。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1)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情势变更的构成部件一般包括五部分,一必须有情势之变更;二情势变更必须是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除前发生;三情势变更必须出乎当事人的预料,具有不可预测的性质;四情势之变更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引发;五情势变更后会使得原有的合同失去公平性。

(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异同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双方签订合同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或过错,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都无法预料、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情,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所签的合同,可以由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免除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相同处有:1.都不是当事人所能预料到的;2.属于客观情况的变更,非人力所能阻挡;3.都不是因为当事人的过错引发的;4.均在签订合同之后,履行责任之前;5.在举证责任上,均是由不受其影响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不同之处有:1.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由于受到重大的自然灾害(例如海啸、地震、洪水)或重大的社会事件(例如战争、大罢工、社会动乱)而引发的,而后者一般是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情事的变化而引发的;2.履行的责任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而后者发生后,合同能正常履行义务,只是会造成明显不公平的结果;3.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就可获得免责,而后者并不是免除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是通过双方协商,最终通过修改或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利益的平衡。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合同双方协商等原因造成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调整和解决的法律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涝等)、社会异常事件(战争、动乱等)等不可预见的、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因素导致施工期限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

2. 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程施工需要调整,或者政府行为导致施工现场变更、工程范围变更等。

3. 合同双方协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商一致,决定
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情势变更原则下,施工合同中的事项可以进行变更,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施工进度的调整:如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
致工程进度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调整。

2. 工程范围的变更:如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或减少工
程范围,可以协商确定相应变更。

3. 价格的调整:如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可以协商
确定相应调整。

在应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确
定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公平合理的原则得到体现。

同时,双方还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变更的程序和方式,以避免产
生更多的争议和纠纷。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二)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会出现一些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的变化,例如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等,这些客观事实的变化对施工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产生重要影响,这就是所谓的“情势”。

正是由于“情势”的出现,才会导致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或者基础发生“变更”,而且合同当事人在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也必须对“情势”的存在及其对施工合同的影响阐述清楚。

从这个角度来说,“情势”的存在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

(三)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无法预见且不存在过错从当事人的主观角度来讲,他对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是不可能预见的,而且也不存在过错。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该客观事实的发生,或者能够予以克服,例如雨雪天气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等,则出现客观事实所导致的风险,要么属于商业风险,要么属于当事人过错,而不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如果客观事实的变化是由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则应该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也不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后且终止履行前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时间范围,必须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后并且在终止履行前。

因为施工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客观事实,作为合同生效的基础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而且在施工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可以依据现有的客观事实,重新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无论客观事实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都不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

(五)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情势变更的后果来看,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轻微,则不应适用。

例如建材市场价格涨落变化较大,如果双方订立固定总价合同后,市场的建筑材料价格出现暴涨,则订立合同时所确定的利益关系就会失衡,若继续履行合同,施工企业非但不能盈利反而由于成本的提高可能会造成严重亏损。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合同编号:xxxxxxx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暴利行业,判定达到显失公平而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标准更为严格,认定情势变更的标准更为苛刻。

2.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并不能单凭预付款与否来决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等,从而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势”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不能满足,则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加以调整。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频发,其外部环境,如政策、社会局势、自然变化等情况,都会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冲击,这些冲击往往会给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困难,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和冲突。

很多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这时,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去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的程序、适用的后果几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情势变更建设工程适用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从而达到公平和公正的结果。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建设工程,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此外,还涉及到分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的主体复杂、合同的标的特殊、合同的内容繁杂专业性强、合同的履行期限长、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合同的监管严格等特点。

其中外部环境,如政策、社会局势、自然条件变化等情况,都会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冲击,这些冲击往往会给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困难,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和冲突。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稳步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频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检索,共检索到465888篇文书,其中判决书有130278份。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

编号: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甲方:乙方:年月日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

然而,由于建筑市场和建筑合同的特殊性,在建筑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面临着独特的问题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施工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和成本加报酬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同类型施工合同的适用条件适用一、在固定价格合同下适用情况变化原则1。

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格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价格不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调整。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是“承包人施工,发包人付款” 这种性质决定了建筑企业不能承担材料和劳动力价格变化造成的损失。

如果他们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及社会安全,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业是传统的低利润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高风险高回报行业有本质区别。

由施工企业承担材料价格变动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根据情况变化的原则合理调整固定价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价格崩溃等情况下,建设单位自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的原则要求调整固定价格。

但基于建设单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暴利行业这一事实,对达到明显不公平所造成的利益严重失衡的判断标准更加严格,对情况变化的判定标准更加严格。

2。

一般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合同明显不公平。

因此,仅通过预付款无法决定是否适用情况变更。

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的要求,从而化解价格变动等“情况”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不能满足,应适用情况变化原则进行调整根据行业的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

如果达到这个比例,就应该认为风险责任已经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主张价格调整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一般不被承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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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从民法理论上,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否则将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利益,也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反之,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该原则要求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但在该原则的适用上,应较
施工企业适用的标准严格。

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合同显失公平,那么在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该原则?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等,能否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势”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不能满足,则应该适用该原则来加以调整。

在实践中,按照行业的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已达到工程总价的25%,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一般也不会被认可。

建设施工合同中载明“无论材料价格涨跌与否,本合同价格不得调整”,该条款能否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对此,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法定适用条件,其适用本身是对合同约定的调整。

适用情势变更的关键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重大变化,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时,旋以法律救济,这正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所在。

一旦发生了价格异动情形并符合了情势变更原则所适用条件,如仍坚持按约定处理,则明显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该约定属于可撤销的内容,施工企业有权在一年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成本加酬金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所谓成本加酬金的方式,是指合同价款由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承包人的利润构成。

其中成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

以该类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谓之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
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该类合同对风险的管理是开放和动态的,任何风险均可及时准确地在工程造价中得到反映,工程的最终造价完全依据客观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因而,发包人实际上是该合同的风险承担者,而对承包人来说,风险没有对其构成影响,因为任何风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只是导致工程成本的变化和酬金取费基数的变化,通过合同确定的酬金费率是不会做任何调整的。

故采用这种价款支付方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没有适用情势变更之必要。

可调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情势变更原则是法定的原则,原则的规定是对合同自由的修正,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公平正义,对于此类合同自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如何掌握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中适用的度,也即情势发生到什么程度的变更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或撤销合同,实质上是如何把握认定显失公平。

首先,应当以工程成本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

如果因情势变更而导致一方所获利显著低于成本,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时,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如果仅仅是利益的降低或减少,但从成本角度分析仍可获利,则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并适用情势变更;要从建设工程项目整体综合考量,如情势的变更仅引起工程某单项工程的亏损,而整个工
程的造价仍有利润,也不应适用情势变更。

其次,历年来,一些基本建设材料的价格波动,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此类问题,因各地情况有别,在具体认定情势变更时,应参照当地适时出台的一些反映本地区情况的地方法规、政策和意见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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