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内地继承法特留份制度之构建——以澳门地区立法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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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理论成为了近现代继承法的基本模 式和准则 。罗马法 的
特 留份制度对后世亦产 生 了巨大 的影响 , 世界上许 多 国家 或地 区立法都规定 了特 留份制度 。特留份 制度 已成 为限制
一
、
特 留份制度的起源、 发展及性质辨析
遗嘱 自由, 维护继承人之 间利益 的平衡 、 促进社会财 富分 配
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 : 留份 ; 留份 ; 减 制 度 ; 嘱 自由 特 必 扣 遗
中图分类号 : F2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6 2 1 )2— 1 1 0 D7 A 10 —76 ( 02 0 04 — 4 特留份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的一项重要 内容 , 目的在于 合理限制遗嘱自由原则 。我国澳门民法亦确立了特留份制度 , 内容丰富详尽 、 颇具特色。故此 , 本文在探研澳门特留份制度 的基础上, 并为构建我国内地特留份制度提出有益建议。 立了较为完整的特 留份制度 。 近现代继承法基本上源 于罗马法 , 马继承法 的制度 罗
公平 的重要制度 。 ( 特 留份制度的性 质辨析 二)
( ) 留 份 制 度 的起 源 及 发 展 一 特
特 留份是指被继承人 以遗嘱方式 处分其 遗产 时, 须 必 为法定继承人特 留的一部分财产。特留份最 初起 源于罗马 法 的义务份制度 , 目的在于 防止家长滥 用遗嘱 自由而分 散
同分享特 留份时 , 则特 留份为 遗产之 12 第 五 , /; 如仅存 直 系血亲尊亲属继承时 , 其特 留份 为遗产之 13或 14 视 乎 / /,
承人利益的同等保 护 , 澳 门 民法 典》 20 《 第 0 3条明确 规定
了特 留份的剥夺制度 。当 出现法定 事 由, 被继承人 可在遗 嘱 内明确作出剥夺特 留份权人之特留份的意思表示 。剥夺 特 留份 的法定事由包括 : 第一 , 留份权人曾因故意侵犯被 特 继 承人 、 其配偶 、 与其有事实婚关 系之人 、 任一直 系血亲 属 之人身 、 财产或名誉 而被判处六个 月以上徒刑 ; 二 , 留 第 特
至于澳门特留份 的性质 , 笔者认为 , 其采继承权说 。具 体分析如下 : 第一 , 留份为不可 侵之法定继 承权 , 特 系法定 继承人之权利。故 此 , 非继 承人不得享 有特 留份权 。丧失 继承权的人亦丧失其特 留份权 。被继承人也不得 任意 为特 留份设定负担 ; 二 , 留份系被继承o 5 u 9
论我 国内地继承法特留份制 度之构建
— —
以澳 门地 区立法为鉴 梁仕 华
( 门科技 大学 法学 院 , 门 ) 澳 澳
摘要 : 留份制度源于 罗马法对遗嘱 自由的限制, 特 对维护 家族伦理 关系和社会 利益有积极 作用 , 亦成 为 当今
世界各国、 区继承立法的大势所趋 。澳 门特 留份制度 立法比较 完善 、 地 颇具特 色, 对我 国内地 立法构建特 留份 制
一
人必 为法定继承人 。至于特留份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范 围
是否完全 一致 , 国立 法 态度 不一 。而 《 门 民法 典》 各 澳 第
19 9 5条规定 了只有配偶 、 直系血亲卑亲 属及直系血 亲尊亲 属才能享有特 留份 。可 见 , 留份 继承人 和法定继 承人 的 特 范围完全不一致 , 前者小于后者 。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9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 2 2 01
Jun l f i n j n d iirt eC deC l g f o t s n a o ra o l g agA m ns a v a r o eeo li dL w He o i t i l P ic A
一
关 于特 留份 的性质 , 学界 争论不一 , 主要 有三种 学说 : 是继承权说 , 认为特留份是遗产 的一部分 , 非继承人不 得 享有 。其权利受侵 害时 , 以返 还原物 为原则 。特 留份 的性 质仍 为法定继 承份 , 留份 权利是 一种受保护 的法定 的继 特 承权 , 法国 、 日本 、 瑞士等国立法采 此学说 。二是债权说 , 认 为特留份是特留份 权人对继 承人 的请求 权 , 留份权属 于 特
其对继承人的保护力度则无法 与继 承权说相 比较 ; 若从立法 技术角度讲 , 债权说把复杂的关 系简化为特 留份权利人与遗
嘱 继承 人之 间 的债权 关 系 , 加 直 观 , 利 于 操作 。而 继 承 这更 有
下一定的遗产, 其近亲属得提起遗嘱逆伦之诉 , 求回复必继 请
份。如果遗嘱虽留有遗产, 但遗产不足法定份额或遗产虽达到 法定份额, 但继承开始后 ,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遗产实际价值减 少的, 继承人可以请求补足特 留份额 。至此 , 罗马法 已经建
的完备 的特 留份制度 , 澳门民法典》 《 在第 五卷“ 继承法 ” 中 设专 编( 第三编) 规定了“ 特留份制度” 共两章 2 。 , 2条
( ) 留份的概念及性 质 一 特 《 澳门 民法典》 19 第 94条规 定 :依 法须 留给特 留份继 “
承 人 , 致 遗 嘱 人 不 得 处 分 之 财 产 部 分 , 为 特 留 份 。 可 以 称 ” 见 , 留份 是 法 定 必 须 惠 及 法定 继 承人 的一 种 继 承 方 式 。 特
次赠与 , 依次类推 ;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 的多次赠与发生在
特留份额是特 留份制度 的核心 内容。澳门民法对此作
出比较详尽的规定 : 第一 , 如仅存 配偶继承 时 , 其份 额为遗 产之 13 第二 , /; 如仅有 配偶与 子女共 同分 享特 留份时 , 则 特 留份为遗产之 12 第 三 , /; 如仅存 子女继 承时 , 子女 之特 留份为遗产之 13或 12 视乎仅有一名 子女 、 / /, 或有两名及
特 留份继承人和法定继 承人两者 内涵 并不一致 , 留 特 份继承人是有权继承特 留份 的法定继 承人 , 而法定继 承人
则是 按 法 定 继 承 方 式 继 承 应 继 份 的 人 。 可 见 , 留份 继 承 特
益主体为扣减义务人。扣减权利人 , 即因被继承人的生前 噱慨
行为或死因慷慨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法定继承人。 对于扣减 的顺序 , 首先扣减被继承人 的遗 嘱处分 , 次 其 为遗 赠 , 最后为赠 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 曾多次赠与 , 首 应 先扣减最后一次赠与的全部 或部分 , 尚不 足时, 再扣 减其 前
同一 日内 , 扣减则按 比例 为之 。对于扣减的方 式 , 主要根据 财物特性 而定 , 属可分割 的则分之 , 属不可分割则 以金钱归 还 。另外 , 扣减权利 人提起扣减之诉的时效为两年 。 ( ) 留份 的剥夺 五 特 为 了特留份制度的宗 旨, 并体 现对特 留份权人 和被继
两名 以上子女而定 ; 四, 第 如仅有配偶与直系血亲尊亲属共
于家畜、 装饰、 以及与个人有关的财产 , 农具 与氏族全体利益有 关的财产则被禁止以遗嘱的方式加以处 分 。至共和国时, 因遗嘱人常常不依传统的风俗行事, 而把遗产全部赠给外人。
于是 , 罗马陆续颁布了多项法令 限制遗嘱 自由。较为著名的是 《 查士丁尼新律》 1 条规定 ,有子女 4人 以下者 , 第 8 “ 必须为子 女保 留的份额是遗产 的 13 有子女 4人 以上者 , /; 必须为子女 保留的份额是遗产的 12 [ 。遗嘱人如不给其扶养的亲属 留 / ”3 3
收 稿 日期 :0 2— 1 2 21 0 — 0
说则无此优点。故此 , 各种学说均有其利弊。只要立法能符合
本 国国情 , 获得应有的社会效果 , 则为已足。
作者简介 : 梁仕华( 94一 ) 男, 18 , 广东肇庆人 ,0 0级 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 究生。 21
・
1 41 ・
( ) 三 特留份的计算
被赋权继承之人为被继 承人之父母 、 或为其 二亲等及二 亲
等以外之直系血亲尊 亲属而定 。最后 , 若仅存 二亲等及 二
亲等 以外之直 系血亲卑 亲属继续 时 , 其有权 享有其直 系血
亲尊 亲属应得之特 留份 , 且各 人所 占之部 分须按有关 法定 继承之规定而定 出。由此 可见 , 门系按照 比例计算每 一 澳 特留份继承人应得 的特 留份额 , 但规定又 比较复杂 , 该特 留 份额 随参 与继 承的主体不 同而不同 , 变化不一。
自由仍有一定限制, 被继承人得以遗嘱 自由处分的财 产仅 限
种债权性权利。特留份受侵 害时 , 继承人可 以请求返 还
金钱 , 而不是限于原遗产本身 , 国立法采此学说。三是折 德 中说 , 认为特 留份权 是对 于继 承人之 债权 , 似 于德 国主 类 义; 非继承人不得享有特 留份 , 似于法 国主义 。 类
的赠与物 , 无须归扣 , 其价值不在特留份计算范 围内。
( 特 留份 的扣减制度 四) 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的生前赠与及遗嘱行为损害了特留份
产, 且为积极财 产② 。第 三 , 留份 的份额 、 特 计算 方法 均 由 法律作 出严格的规定 , 何人 都不得 违反④; 四 , 任 第 继承人
一
家产 。尽管特 留份和义务 份 的 目的一致 , 两者 的保护 对 但
象是 不同的。特 留份制 度着眼于保 护继承 人利益 , 义务 份 则为了保护受遗赠人利益 。
在古罗马《 十二铜表法》 之前的继承均 以法定继承为主, 以遗嘱继承为辅。于《 十二铜表法》 时期 , 遗嘱 自由取代 了法 定继承而成为继承法的首要原则…。但《 十二铜表法》 对遗嘱
之特 留份权被非法侵害时 , 可行使扣 减之诉而获得 救济④; 第五 , 继承人 之特 留份权亦可 因法定事 由成立 而被剥夺⑨。
( ) 留 份 继 承人 及特 留份 额 二 特
权人 的权利,澳 门民法典》 《 还设专章规定 了扣减制度 。扣减
制度, 或称扣减权 , 系指被继承人的“ 生前慷慨行为或死因慷 慨行为” 即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遗产 、 ( 于生前 以特定 目的或 特定时间范围内赠与财产 )导致特留份不足时 , 留份权利 , 特 人依法在特留份不足的额度 内, 要求从被继 承人用遗嘱处分 的遗产或特定生前赠与的财产中扣减为填补特 留份所必需之 部分的权利。被继承人的生前慷慨行为或死因慷慨行 为之受
其采纳 的是全体特留主义 , 即在计算特 留份时 , 以被继承人 的遗产总数为基数 , 遗产总数 中划 出法定 比例 的遗产作 从 为特留份 。如某特 留份权人抛弃 或丧失继 承权 , 权利份 其 额就 归其他特 留份权利人 , 而不会对遗 嘱的 自由份造成影 响。另外 , 在计算特 留份时 , 要考虑两种因素 : 第一 , 留份 特 的计算 以被继承人 的积极财产为基础 。即必须除去债务 以 及扣除各种费用或开支 , 如被继承人的丧葬费 、 执行遗产费 用等 。第 二 , 被继承人生前 已经赠 与他人 的财产 亦应加 入 到遗产总额 中 , 以此遗 产总额作为基数计算特 留份 。当然 , 如因不可归责 于受赠人 的事实而在被继承人生前 已经丧失
笔者认为 , 学界之所以对特留份性质有不同的认识 , 是因
为不 同国家存在不同的国情和立法技术。若从保护权利的角
度分析 , 继承权说中的财产权 以物权的方式保护权利的实现 , 保护力度更强 , 但对其他继承人和 当物权发生转移时第三人
的权利影响最大 , 并且物权恢复请求权不利于分割财产。债权 说对第三人影响较小 , 也有利于财产分割 , 尤其是不动产 。但
二 、 门特 留份 制度探究 澳
澳门 向来重视 家族伦理关系 , 为维护家族制度 以及保 护社会利益 , 在继受罗马法 的基础上 , 门民法建立了现代 澳
关于特 留份的计算 方法 , 全体特 留主义和个别 特 留 有
主义之争 。依《 门民法 典》 19 至第 20 澳 第 9 6条 00条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