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同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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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合同审查要点

一、股权投资合同的构成

股权投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协议文本:

1、增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投资人通过增资或者股权受让的方式取得标的公司的股权,成为标的公司股东;

2、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是指投资人入资后,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就股东权利和义务作出的专门约定,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或特别指明的情况下,股东协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二、股权投资合同的主体

投资方式决定投资合同的类型及合同的相关主体,具体如下:

三、标的公司主体及决策机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应当取得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

于特殊的公司类型,例如国有控股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决策程序还应关注以下要点:

四、投资价格

标的公司的投资价格,由股东与投资机构协商确定,通常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表全体股东进行协商后,再报公司股东会确定,以下几种估值方式可以作为参考:

五、投资价款支付方式

(一)是否设定共管账户

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价款的,支付方和收款方可以约定将投资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共管账户一般以收款方的名义开立,由付款方与收款方实施共同管理,在满足投资协议约定的解锁条件后,由付款方解除共管,以保障付款方的资金安全。

(二)是否进行分期支付

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价款的,投资协议可以约定于交割日一次性支付,或者将投资价款分期支付;如采用分期付款的,主要的支付节点参考日如下:

1、投资协议签署日;

2、先决条件成就日;

3、工商变更登记日;

4、其他事项完成日(例如,待标的公司取得相应资质后再支付尾款)

(三)是否涉及非现金支付手段

1、换股支付;

2、资产支付;

3、其他支付;

投资方进行非现金支付的,应当就支付对价资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且对支付对价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动产交割、无形资产产权转让变更等手续。

六、投资合同关键时间节点审查

投资协议按照投资流程,主要有如下几个时间点:

七、交割的前置条件

(一)标的公司对于本次投资的内部决策

1、标的公司及相关方已经签署了投资协议;

2、标的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已经做出了同意本次投资的决议;

3、其他股东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认缴/购买权;

4、本次投资实现已经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例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二)投资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需标的公司及原股东规范完成的事项根据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对于其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及风险,以及可能影响本次投资决策事项的,例如:公司未取得经营所必须的资质、标的公司内部管理股东股权结构需进行调整等,投资方可与标的公司股东协商,将上述事项设定为交割的前置条件。

(三)标的公司正常运营的常规条件

标的公司在交割日之前正常运行,没有发生对公司运营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及风险。

八、过渡期间及其损益

(一)过渡期间行为约束

过渡期间是指在投资协议签署日至投资完成日(通常为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日)之间的期间,因投资方尚未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无法行使相应的股东

权利,为了保证本次投资事项按照约定顺利完成,对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的经营及相关重大事项进行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以避免标的公司的估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影响投资决策的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的限制通常包括出售重大资产、转换主营业务、对外设置担保等有损公司价值或者给标的公司带来较大风险的行为。

(二)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损益通常由新老股东共享,对于特殊情况可以设定“新老划断”标准,即过渡期间损益均归属原股东所有,新股东不享有该期间段的收益,亦不承担亏损;也可以根据约定设置“损老益新”标准,即过渡期间如发生亏损由原股东享有,过渡期间如产生收益则由新老股东共享。

如果采取“新老划断”、“损老益新”标准,则需要在投资完成后(通常以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日为准)针对过渡期损益实施专项审计及评估,以确定过渡期损益金额。

九、公司治理安排

(一)股东会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会审议事项,明确投资人作为股东的特殊表决权(如有)。

(二)董事会

商议确定投资人是否委派董事;如委派董事,明确投资人委派的董事的职权,(主要针对涉及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享有一票否决权)。

(三)财务人员

对标的公司财务有监督管理需求的投资人,可以约定由其向标的公司委派财务管理人员。

(四)核心人员的服务期限与竞业禁止

针对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与核心员工,特别是标的公司创始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签署不低于一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签署相应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十、投资方特别权利

(一)投资方的通常特别权利条款

(二)投资方特别权利的承接

投资协议中投资方对其他各方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及设置的相关限制,应约定对其各自的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投资方特别权利的终止

为使标的公司顺利实现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之目的,上述投资方特别权利应当约定于标的公司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自动失效。若标的公司发生申请被否决、申请材料被撤回等情形,从而导致标的公司未能成功上市的,则相关投资人特别权利立即自动恢复,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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