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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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
为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与(以下简称双方),就委托和代理国内客运销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和代理
1.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以下简称代
理方)在地区代理委托方的国内客票销售业务。
2. 本协议条款适用于:□BSP客票销售□B2B客票销售。
3. 委托方有权对代理方进行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代理方有义务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检
查和业务监督。
第二条:名词解释
1. 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
代为处理航空客运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2. 标准运输凭证——指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的客票、
行李票、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
3. 借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
除非提出相反的证明,否则代理人应依据所述原因补交金额的单据。
4. 贷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
将依据所述原因向代理人支付金额的单据。
5. 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电子客票唯一财务报销凭证。
6. 航空公司B2B网络——指航空公司开发运行的销售其航班的电子客票指定网站。
7. 不正常航班——指不符合正常航班全部条件的航班为不正常航班,发生返航、改航、
备降和飞行事故等不正常情况的航班;取消航班不再执行或取消航班另行补班;因故临时改变计划,未按原计划执行的航班(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航空公司自行改变计划的航班)。
第三条:业务范围和职责
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办理以下业务:
1. 办理旅客订座及填开客票:电子客票的销售、承运、结算、变更、退票等各种业务
操作均以系统中电子客票记录信息为准。
2. 代理方须在委托方B2B网站上注册帐户,并使用该帐户开展B2B客票销售业务。
3. 按照民航有关规定,检查旅客购票的有效证件,填写购票单,并按规定分类保存半
年,订座时,必须输入准确的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电话号码。
4. 办理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开票业务时,要在票面用明确标识提醒旅客,“请在航班起
飞前120分钟到达机场,并按照机场广播或机场工作人员通知的登机时间登机”。
5. 办理座位再证实、更改日期和航班、改变航程、换开客票、退座、退票。
6. 按委托方规定填开客票、退款单。
7. 合理地安排、陈列和分发班期时刻表、运价资料及宣传资料,对旅客进行乘机常识
介绍。
8. 正确指导旅客填写购票定座单。
9. 代收销售机票款、代收退票手续费。
10. 填制销售报表。
11. 办理委托方指定的其它业务。
12.负责及时处理本单位各类“Q”,并将航班变更信息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旅客,同时做
好旅客的安抚、解释工作。
13.负责在接到委托方的电话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旅客通知及后续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反馈委托方。
14.负责配合委托方做好不正常航班旅客预处理工作,根据要求为旅客提供相关的票务
改签、变更、退票等各项后续服务。
15.负责建立不正常航班旅客通知信息记录台账。
16.办理委托方指定的其它业务。
17. 重要旅客及随行人员、无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担架旅客、犯人以
及其它特殊旅客购票按照首都航空相关业务规定办理,代理人未经首都航空特别授权不得办理此类业务。
18. 按首都航空要求办理和发展常旅客业务。
19.代理方在销售过程中须遵照执行《国内客运销售代理人航空安全保卫条款》和《危
险品航空运输安全责任条款》规定,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20.本协议原则只同意代理方在自有渠道销售委托方客票,如代理方需在第三方渠道销
售委托方客票,则必须获得委托方专项书面授权,方可在委托方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渠道从事机票交易。
21.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代理方不得将
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22.代理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购买包含委托方品牌、企业名称等搜索引擎关键字广
告。
23.代理方B2B销售的国际客票按国际相关规定条款执行,不适用于本协议约定条款。
24.本协议中含有与委托方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委托方最新颁布的规
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25. 代理方本着“为旅客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原则,在为旅客办理上述业务的过程,做
到以下8点:
(1)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表情自然、亲切、和蔼。
(2)使用文明用语。
(3)服务态度应热情、主动、周到、细致、不能态度冷漠、爱理不理。
(4)回答咨询应准确、迅速、耐心、有问必答。
(5)为委托方办理上述委托业务时应杜绝差错,做到正确、快捷。
(6)为委托方办理上述委托业务时应主动将委托方的有关规定,包括限制规定告知旅客,不得欺骗旅客。
(7)如发生旅客投诉、应积极处理。
(8)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代理方的资质认定及资质证明
1. 代理方必须取得:
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二类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登记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办理国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认可证书和批准通知书。
自有网站需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备案资质。(无自有网站可忽略此条款)
2. 代理方营业地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并且其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独立营业场所为指定的客票销售点。
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柜台,其中一个用于售票,另一个用于收款。
有至少一步电话和一台图文传真机。
有不少于两个保险柜。